美国法律对反政府活动的管理与惩罚
——《美国法典》第2381—2391条译文
有关学者查阅了现今仍然有效的《美国法典》(1983年版),发现美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造反、叛乱、煽动暴乱或鼓吹推翻政府。他们对于反政府活动的管理比任何国家都严,判刑更重;而且,按人口比例,美国是世界上关押“罪犯”最多的国家。
为便于我们进行外交斗争、舆论斗争和国内的政治思想教育,特将《美国法典》的有关条款全文译出,供大家研究、使用。
《美国法典》第18篇 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程序
第115章 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
第2381条 叛国
第2382条 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
第2383条 叛乱或造反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第2385条 鼓吹推翻政府
第2386条 特定组织登记
第2387条 平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第2388条 战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第2389条 招募兵员反对美国
第2390条 应征入伍反对美国
第2392条 第2388条的临时延长适用或提前生效
第2381条 叛国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对美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其敌国,并向后者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者,被视为犯有叛国罪,应判处死刑或至少5年有期徒刑及1万美元以上罚款,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2条 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
任何曾宣誓效忠美国的人获悉某一叛国行为而加以隐瞒、不及时揭发及向总统、联邦法官、或某州州长、法官或保安官报告者:被视为犯有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罪,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7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3条 叛乱或造反
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或对上述行为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应判处最高至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凡曾从事造反或叛乱的任何官员或担任选民之选举人者,其撤职或职务的恢复参见《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联邦退休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第8312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退伍军人退役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38篇(退伍军人退役金)第3505条。
政府官员协助运入鼓吹对美国实行造反的书刊,其处理参见本篇第552条。
鼓吹造反的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参见本篇第1717条。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凡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以武力推翻、瓦解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其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反抗美国当局,或以武力阻止、妨碍、延误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不顾美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或占有美国任何财产者,应分别判处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一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623页)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关于外国人鼓吹推翻美国政府的驱逐出境问题见第8篇(外国人与国籍)第1251条。
阴谋犯罪或欺诈美国、妨碍美国官员行动或加以伤害者,其处理见本篇第371和372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联邦退休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第8312条。
依本条做出的刑事判决对退伍军人退役金的罚没问题,参见第38篇(退伍军人退役金)第3505条。
凡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信函及手抄件为非邮递品,其处理参见本篇1717条。
政府官员协助运入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书刊,其处理参见本篇第552条。
因企图以武力推翻或携带武器反对美国而丧失美国国籍问题,参见第8篇(外国人与国籍)第1481至1489条。
第2385条 鼓吹推翻政府
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
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
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讲授、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其本身就是此类由具有上述明确目的分子组成的社团、小组、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均应判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如果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进行本条所列罪行,应分别处以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本条所称“组织”上述社团、小组或集会,包括招募新成员、组成新单位以及改组或扩大此类社团、小组或集会的现有俱乐部、班级及其他单位。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8页;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2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0卷第623页;1962年6月19日法案,载《公法》第87—486页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6卷第103页)
第2386条 特定组织登记
一、为适应本条需要特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总检察长”是指美国总检察长。
“组织”是指任何小组、俱乐部、联合会、社团、委员会以及不管是否集合在一起的个人联合。但这些用语不包括仅为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或教育目的而成立并进行活动的任何法人团体、协会、社区福利基金、基金、基金会。
“政治活动”是指以武力控制或推翻美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任何州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为目的或目的之一的任何活动。
任何组织进行下列活动者被认为从事“民间军事活动”。
(一)指示或以命令指示其成员使用枪支或其他武器或其代用品、或使用军事或海军专门知识;
(二)从其他组织或个人接受军事或海军专门知识的训练;
(三)进行任何军事或海军演习或活动;
(四)进行武装或非武装的军事或海军操练或检阅;
(五)进行总检察长认为已构成准备采取军事行动的任何有组织活动。
任何组织从事下列活动者被认为“受外来控制”:
(一)向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的代理人、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外国政党或国际政治组织直接或间接地请求或接受财政资助、借款或任何种类支持,或与它们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
(二)其政策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外国政府或其下级政治机构的代理人、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外国政党或国际政治组织所决定、建议或参与制定。
二、(一)下列组织须向总检察长进行登记:
任何在外来控制下从事政治活动者;
任何同时进行民间军事活动与政治活动者;
任何在外来控制下从事民间军事活动者;
任何其目的或目的之一是以武力、暴乱或军事手段建立、控制、指挥、劫持或推翻政府或其下属机构、或以上述手段之一或几种手段对政府或其下属机构造成威胁者。
任何这类组织都必须按总检察长依法指定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总检察长进行登记和立档。登记声明应包含本条二款(三)目中所规定的事项和书面材料。这类组织必须在第6个月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继续办理上述登记声明的立档手续。为此它必须按总检察长依法指定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总检察长递交补充声明。补充声明应使以前按本条立档的事项和书面材料进一步准确并为符合过去6个月的情况补充必要的事项和书面材料。每项按本规定立档的声明,应由该组织全体负责人宣誓并签署。
(二)本条将不要求下列组织向总检察长登记或递交立档声说:
(1)美国武装力量;
(2)美国有组织的民兵或各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的国民警卫队;
(3)美国或其领地、特区、占领地的执法机构,各州、州的下级政治机构的执法机构,隶属于一州或几个州的执法或执行机构;
(4)经国务院承认的外国政府合法建立的使领馆;
(5)由美国武装力量退伍军人组成的全国性组织。
(三)任何组织递交立档登记声明必须包含以下事项和书面材料:
(1)该组织的名称和在美国的邮政通信地址及其所有支部、分会和分社的名称和地址;
(2)该组织及其各支部、分会和分社负责人及执行负责人职务的人员姓名、住址和国籍;
(3)该组织成员的资历;
(4)该组织目前和未来的宗旨和目的以及为实现该宗旨和目的当前和将来所采取的手段;
(5)该组织及各支部、分会和分社的固定或不同会议地址和开会时间;
(6)所有向该组织或其任何支部、分会和分社提供金钱、会费、财产或其他任何有价实物的个人姓名及住址;
(7)该组织及其各支部、分会和分社资产及其获得方式的详细申报,及其债务与收入的详细申报;
(8)该组织及其各分会、支部和分社活动的详细报告;
(9)该组织负责人或其成员全体或个人用以表明其身份而穿着或佩戴的制服、徽章、臂章或其他标志的报告;
(10)该组织、其任何分会、支部或分社、或任何成员在其授权或知悉的情况下与有关共同署名或利用出版商的名称和地址直接或间接发行或分发各种书籍、小册子、传单或其他出版物或抄本、印件或木刻等副本;
(11)该组织或任何分会、支部或分社拥有的所有枪支或其他武器包括其厂家编号的报告;
(12)该组织如受外来控制,应说明其受控方式;
(13)有关该组织、其职权和目的以及该组织负责人和各分会、支部、分支机构的职权的章程、组织条例、约章、细则、规则、规章、协定、决议及所有其他文件的副本;
(14)总检察长可随时要求为适应本条需要提出关于其他事项和书面材料的报告。
按本条规定立档的一切声明应是公开的记录,并应按总检察长指定适用的法规,在一切合理的时间接受公开讯问和调查。
三、总检察长为实施本条规定,有权在任何时候制订、修改和撤销有关法规,包括涉及办理立档声明的法规。
四、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5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按本条款规定立档的声明故意虚构情节或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误解时,应处以最高2000美元罚款或最多5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07页)
第2387条 平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下列行为构成成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进行干扰、破坏、或动摇其忠诚、士气或纪律的行为:
(1)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进行游说、劝告、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引导或企图引导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2)对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任何成员散发手抄或印刷品以游说、劝告、鼓励其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
凡有上述情节者,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释放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二、为适应本条需要,规定“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包括美国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海军预备役部队、海军陆战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海岸警卫队预备役部队;如果商船被海军征用并为陆军或海军服役,则其船长、各级负责人和船员亦包括在内。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1949年5月24日法案第139章第46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3卷第96页)
第2388条 战时对武装力量进行煽动
一、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故意制造或传递虚假报告或虚伪陈述,以图干扰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的作战行动或胜利,或有助于其敌人的胜利;
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在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中引导或企图引导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或故意阻挠美国征兵和应征入伍,使征兵工作难以进行或使美国受到损害,或企图做出此种行动,均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二、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违反本条第一款而由一人或一人以上采取行动以实现上述阴谋者,所有参与本阴谋的当事人均应按本条第一款予以惩罚。
三、任何人已经知悉或有理由深信或怀疑某人曾经或将要作出本条所列罪行而加以窝藏或隐匿不报,应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四、本条将适用于美国海事法庭及美国海洋管辖地区、及公海及美国全国。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
第2389条 招募兵员反对美国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任何地方招募陆海军战士进行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动;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任何地方开设征兵站,使上述陆海军战士应征入伍后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动,均应处以最高1000美元罚款或最多5年的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
第2390条 应征入伍反对美国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任何地方自愿应征入伍或自行参与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为,应处以100美元罚款或最多3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2页)
第2391条 第2388条的临时延长适用或提前生效
本篇第2388条各项规定,经“紧急状态权力延长法案”第1条第1款第29目(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3卷第333页)修订和延长适用、并经第83届国会第12号公法进一步修订后,除在战争期间保持充分效力外,在美国总统1950年12月16日宣布全国紧急状态结束后6个月内仍具有充分效力。(见第2912号总统公告,载1950年《联邦法典》第3卷,补编第71页)同样,经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做出决议,该条也可在战争状态宣布以前生效。在此延长适用或提前生效期间,任何导致第2388条所规定法律后果和惩罚的行为,应与战争状态期间做出此种行为导致同样的法律后果和惩罚。
(1953年6月30日补充法案第175章第6条,载《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7卷第134页)
译后记 烦琐是美国法律的一大特点,本法典亦不例外。在每项条文后均附有“历史和修改说明”、“在运河区(指巴拿马运河区——译者)的适用”、“本条和其他条文的相互参考”、“其他各篇条文对本条的参考”等。这些内容加在一起,其字数经常超过正文数倍,使读者查阅十分不便,而且参考价值亦不甚大。为使本材料突出正文内容,除保留第2383条和2384条有实质内容的“对其他条文的参考”外,其他附加材料一概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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