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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人论

刘保强 · 2010-01-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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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人论  

   

刘保强  

内容提要  

   

  人性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直到今天,关于人性的争论还在继续着!为了能够彻底地认识人性,有效破解人性之谜。本文首先从对传统性恶论和性善论关于利己、利他争论的分析开始,明确了人类行为既不是单纯利己,更不会生来为他,而是生来为人,得出了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是利人的结论。随后文章又明确了利人的含义是指利人类或者说有利于全社会,并对为什么说人是利人的做了必要的说明。

  在第二部分,本文对人性的含义以及我们所要考察的人性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我们所要考察的人性是指人的利人性。文章首先从“人”字的字形出发,得出了人指的就是主要依靠后肢来直立行走的无尾动物。然后,在明确了人性的含义就是指人的属性后,又指出我们所要考察的人性是指人在行为动机方面的基本属性。接着,又在得出生物在行为动机方面的基本属性是生物的自利性后,依据生物的基本属性,进一步得出了人在这方面的基本属性或者说我们所要考察的人性就是指人的利人性。

  在第三部分,本文又根据人性是指人的利人性的结论,做出了人性本善的判断,并针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可能的对人性的异化,提出了一些应对的措施。文章首先根据“善”和“恶”的字义,分析了善的含义是指利人,而恶的含义则是指损人,并以此得出我们用来判定善或恶的标准应该是:是否符合人类的利益。然后,根据在人的属性中并不具有任何天然的损害人类的内容的认识,做出了人性本善的判断。接着,进一步指出了在现实中存在的人的损人行为或者说恶根源于在现实环境中产生的对人性的异化,并分析了可能导致人性异化的一些原因,最后提出了一些防止人性异化的措施。

  在第四部分,本文又对我们经常使用的“道德”一词进行了分析,指出了道德其实指的就是做人的规律,并简单分析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文章首先从“道”字和“德”字的含义入手,分析了道德指的就是人类在做人过程中所总结出的做人规律或者说做人的道。然后,又分析了在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作用下,人类行为所必须要遵循的做人规律或者说自然法则就是利人。随后,又简单地说明了法律其实就是具体的社会规则,并指出了道德是我们制定法律的基础,而法律则是道德在具体社会条件下的体现。

  在第五部分,本文又针对利人的实现或者说我们如何在现实环境中做到利人做了进一步分析。文章首先说明了在通过协商来找到人类共同利益时我们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是: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彼此尊重,求同存异,然后又分析了要实现利人所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是:在享受人的权利时,坚持利己不损人;而在尽一个人的责任时,要做到舍己为人。接着,文章又分析了我们在现实的条件下,如何来实现利人,以及在存在着人性异化的环境中我们该如何来应对。首先指出了,做为抽象的人的一份子,我们在面对人类利益时,既要做到尽力而为,但也要考虑量力而行;而做为一个具体的人,我们在面对个人利益时,既要积极谋求个人发展,也要做到问心无愧。随后,又指出当我们生活在一个存在着人性异化的社会环境中时,我们首先要秉持老祖宗给我们留下来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做人理念,然后在面对普遍存在的社会潜规则时,如果我们还没有能力去改变它,那就先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它。因为,做为一个个人,我们在社会大环境面前,只有先适应它,我们才可能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只有在能确保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下,我们才有可能去改变它。最后,对此做出了相应的理论解释。

  在第六部分本文指出了在现实中存在的一句关于人性的话“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错误之处,并进一步给出了“人不为人,天诛地灭”的正确表达。最后,提出了让我们大家都来争取早日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和做一个合格的堂堂正正的人的愿望和诉求。

      

    自古以来,人们关于人性的争论就从未停息过。性恶论者以人是利己的为基础,得出了人性本恶的结论,而传统性善论者则以人是利人(他人)的为基础,得出了人性本善的结论。二者各执一词,彼此争来斗去,谁也无法有效地说服对方。这是怎么回事?难道人类会有两个本性或者并没有一个确定的人性吗?我看不然!下面,我将在对人们普遍认为的人类存在的利己与利他两种行为动机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着来找出人类真正的行为动机,进而找到人类真正的本性。  

一、利己与利他的有机结合——利人  

(一)、利己及性恶论分析  

    性恶论者认为人的行为是利己的,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所以人性是恶的,从而得出了人性本恶的结论。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却经常会发现一些利他的和奉献的行为。显然,人性并不象性恶论者描述的那样是仅仅利己的,是本恶的。那么,性恶论者为什么会得出这样一个错误的结论,其问题出在哪里了呢?这当然根源于他们对人类及其行为的不全面认识。  

    首先,性恶论者在认识人类时只看到了一个人,而没有看到一群人。只看到一个人要想活下去的话就得自利,否则无法生存;而没有看到一个人离开了他的群体同样无法生存。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有哪个人是生而自立的,又有哪一个人愿意且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离群索居?即使是在小说中有像鲁滨逊那样的人,那也不会是他自愿而为!所以我们说,人这种动物从来就是以群体的形式出现的,在对人的认识上,我们不能只是盯着个人。所以,在你把目光只盯在一个人身上而没有看到一群人时,你自然就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其次,性恶论者只看到了人的欲望的绝对无限性,而没有看到人的具体欲望的相对有限性。从而使人们一谈到自利时,立刻就会联想到自私。想到人们在自利的动机和无尽的欲望驱使下,只会索取而不会奉献。从抽象的角度看,人在一个欲望得到满足后便会随即产生出另一个新的欲望来,这一过程会永远持续下去,直到生命的结束为止,所以我们说人的欲望是绝对无限的。然而,就人类的每一个具体欲望而言,每一个具体欲望的产生都与一定的客观条件相联系,而且都可以得到有效地满足,所以我们又可以说人的具体欲望是相对有限的。就拿一个人对工资的需求来说,从抽象角度讲,一个人拿到的工资当然是越多越好,拿到一千还想两千,拿到两千还想两万,这种欲望是绝对无限的。但在具体的情况下,当一个人拿到一千后想到的下一个目标只可能是两千或三千,而不可能一下子就想到两万或三万,这就说明任何具体欲望的产生都是与一定的条件相联系的。而且在一个目标实现后,获得的满足感会在持续一段时间后再转变为对下一个目标的不满足感,这就使得每一个具体的欲望都是可满足的。所以我们说,每一个具体欲望都是有条件和可满足的,都是相对有限的。这种具体欲望的相对有限性就决定了人在具体的情况下不是只会索取,而是还可能奉献!从而也就决定了人的自利不必然会导致人的自私!试想,当一个劳动者在通过合法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时,有谁能说他这是自私,但是又有谁敢说他这不是在自利呢?所以我们说人的自利并不必然导致人的自私,只有少数贪欲无度的人的自利才会被放纵成自私行为。  

    显然,由于性恶论者忽略了人的社会性以及其具体欲望的相对有限性,从而导致了把个人的自利性与自私行为相混淆。这样的话,他们自然也就找不到正确的人性。  

(二)、利他及传统性善论分析  

    传统性善论者则认为人的行为是利人的,人性是本善的。然而,他们虽然提到了人的行为是利人的,但在具体理解时他们却把这个人给解释成了不包括自己在内的他人。于是,传统性善论者便是以人的行为是利他的,进而得出了人性本善的结论。然而,在世界上有哪个人的行为会完全与己无关,又有哪个人会完全没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呢?很显然,人的行为也不会象传统性善论者描述的那样是完全利他的。那么,传统性善论者为什么会这样认为呢?他们的问题又是出在哪里呢?我想,这也应该与他们认识的局限和理解的偏差有关。  

    首先,传统性善论者在认识人类时虽然看到了一群人,但却在无意中忘掉了自己,把自己给排除在了这群人之外!使得他们在谈利人时只是在谈利他人,在谈爱人时只是在谈爱他人。试想,如果没有自己及对自己的爱,你靠谁又拿什么来利他和爱他人呢?显然,不谈为己而只谈为他将会使我们理论失去立论的基础,从而使之成为空洞的说教!  

    其次,传统性善论者在确定善的含义时,认为善是指利他,只有对他人有利的行为才能被称之为善。这显然是又忘记了自己。试想,如果没有每个个体自己的强大,你又让他们拿什么来帮助别人和利他人呢?对于一个在生活上不能独立和自理、事事都要累及到家人的人,他通过利己来求得生活的独立和自理,对于他的家人来说,这不也是一种善吗?很显然,善还应该包括自强、自立等正当的利己行为,只要不伤及到他人的正当权益的一切利己行为都应该是善!  

    传统性善论者忘掉自己而谈为他,虽然勇气可嘉,但由于对于我们每个人类个体而言,看不到自己就无法有效地去了解他人,没有自己的强大就无法去有效的帮助别人,从而使他们失去了立论的基础。因而,经常会被性恶论者攻击为伪善。显然,他们也不能看到真正的人性。  

(三)、利己与利他的有机结合——利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无论利己还是利他虽然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但并不全面,都存在着一些无法回答的问题。显然,它们都不能被看做是存在于人类行为背后并决定着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那么,这个深藏在人类行为背后并决定着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到底是什么呢?难道我们真的无法把握吗?我看不然!既然利己与利他对立了这么多年,而且都认为自己很有道理,那么为什么他们谁也无法有效将对方说服呢?显然,他们都只是看到了事物的一个方面而忽略了另一方面,都没有做到全面的看问题。我们为什么不能把利己与利他放在一起来试着找出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呢?当我试着把“己”和“他”放在一起来思考时,一下子明白了,这不就是个“人”吗?我们为什么非要总是分出个你、我、他呢?我们大家不都是个人吗?我们在忙于分出己和他时,竟然把我们大家都属于人类、都是人类的一份子这个共同特征给忘了。试想,在我们大家之中有谁不是人、又有谁没有在为人的利益而奋斗呢?从为个人到为社会,再从为国家、民族到为全人类。这些不都是在为人吗?显然,利人就是存在于人类行为背后并决定其行为的根本行为动机。一个人可能会说他不为他人,但他能说他不为人吗?显然,没有人会这样说!因为他自己本身就是一个人,如果他说自己不为人,那就等于否定了自己也是人,否定了自己的类属。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人类的利人并不是我们的凭空想象,而是由人类做为生物所具有的自利本性所决定的!  

   

在我们找到了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是利人后,下面我们来明确一下利人的具体含义。利人,顾名思义,就是指有利于人。当然,在这里的人既不是仅指我个人,也不会是仅指除了自己以外的他人,而是指包含你、我、他在内的所有的人或者说人类。也就是说,利人就是指有利于人类或者说有利于全社会。具体说来,利人就是要求我们在生产活动中以人类或者说全社会的利益为宗旨,从正当的个人利益出发,自觉尊重他人的正当利益,有效维护社会利益,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  

        

(四)、为什么说人是利人的  

   

   在了解了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是利人及利人的具体含义后,有人可能会产生疑问。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类个体而言,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首先考虑到的往往是自己,然后才可能考虑到他人,而且我们的行为都是受意识指导的,即使是帮助了他人,那也是在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事。这不就是在利己吗?虽然说人是利人的在逻辑上也能说得过去,但总是觉得有些不好接受!为什么非要说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是利人呢?其实,有这样的想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需要我们对此再做一些进一步的详细解释。下面,我们来做一分析。  

   

首先,从利人的定义来看,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一个个人首先考虑到的是自己并不违背利人的要求,它是利人在人类个体那里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利人的基础。这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人类大家庭里的一份子,每个人类个体首先维护好自身的正当利益是确保人类利益得以正常发展的前提。没有每一个具体的人类个体的健康发展,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我们每个人类个体首先维护好自身的正当权益,正是我们对人类所必须担当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是人类的一员,首先来追求自己正当的利益正是在践行最基本的利人。我们不能把己和人简单地对立起来,好像只要利己就不是在利人,其实正当的利己就是最基础的利人。所以,我们在实践中首先考虑到的是自己并不能做为否定我们有利人动机的依据。  

   

其次,我们在考虑自己的利益时,没有人会首先考虑通过损害他人来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是会争取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满足自身的需求。显然,没有哪个人会与生俱来的具有损害他人的意愿。当然,在这里有人可能会拿婴儿在怀孕及分娩时给母体所带来的痛苦来解释人的恶,但我想提醒大家考虑一下的是:这是婴儿的意愿吗?而婴儿所带给母亲的仅仅只是痛苦吗?显然,回答都是否定的!毋庸置疑,任何人都是不会具有与生俱来的损人意愿的。而这种不具有任何损人意愿的谋取个人利益不正是利人吗?所以我们说,正当的利己就是利人。毫无疑问,那种以人存在利己愿望和要求来否定人有利人愿望和要求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还有,我们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事并不必然和利人发生冲突。在我们自己的发展遇到他人的正当利益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只顾满足自己的需求,而不顾他人的利益。而通常都是在兼顾到他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去谋求个人的发展。这一点可以通过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我们所做出的选择和行为来得到验证和证实。显然,人们一般都是通过与他人进行产品交换来获取自己想要的产品,而不是通过抢劫。这就使得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事并不必然会损害到他人的正当权益,并不必然和利人发生冲突,而是还要看其所具有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毫无疑问,如果每个人都是按照利人的要求来行事,其结果恰恰就是利人。所以,拿每个人都是按照自己的个人意志来行事来否定人的利人动机也是不能成立的。  

   

最后,在人类实践中,人的行为并不仅仅表现为利己,而是还有着大量的利他行为出现。显然,这种利他行为的出现,我们是无法用利己性来有效解释的,而用利他性来解释又会显得有些牵强附会。做为一种生物,我们怎么可能会具有与生俱来的利他性呢?显然,这是脱离实际的!那么,我们在看到有人身处险境时,为什么还会很自然地产生帮助其脱离险境的愿望和要求呢?而且我们在此时并来不及去考虑在帮助他后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毫无疑问,我们之所以要去救他,就是因为他和我们一样也是一个人。显然,我们此时的行为虽然表现为利他,但其内在的实质动机其实却是要利人。因为,在此时我们并不一定会知道这个人是谁。如果用利他来做为该行为的实质动机将会无法自圆其说,当然这也是缺乏理论依据的。所以,我们只能将其归结为利人。毋庸置疑,在生活中大量存在着的利他行为就是我们具有利人动机直接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利己并不一定和利人对立,正当的利己就是利人;而利他行为的内在根源并不在于利他,而是根源于人的利人要求。这就进一步说明了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是利人,而不是简单的利己或利他。  

   

二、人性解析  

在得出了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是利人后,人们自然会进一步追问,人性到底是善的,还是恶的呢?显然,要想回答清楚这个问题,我们还必须先确定人性指的到底是什么。然而,在我们对人性是什么进行考察时,却发现对于人性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人们至今都还没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传统的认识中,人们通常把人性理解为是指人的本性。但是,对于人的本性指的到底是人本来所拥有的属性,还是指人的根本属性,以及如果指的是人的根本属性,它具体指的应该是人在哪方面的根本属性等这些问题,并没有人能给出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回答。这就给我们有效地认识和把握人性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混乱。因为,人本来所拥有的属性要远大于或者说多于人的根本属性,而且人的根本属性是什么也可能会因为人们认识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显然,我们只有在对这些情况做出明确的区分和界定后,才可能较好地去认识和把握人性。下面,我们来对此做一探讨。

   

(一)、人是什么  

   

为了能够较好地把握人性,我们首先需要来认识一下人是什么,在清楚地认识了人是什么后,我们才好再来进一步把握人性。在字典中,对“人”字的基本解释是:“象形。甲骨文字形,象侧面站立的人形。‘人’是汉字部首之一。本义:能制造工具改造自然并使用语言的高等动物”。显然,在这里的“人”字本义是我们通过对人和其他动物进行比较和分析后所得出的认识。然而,在这一认识中,我们却并看不到它与“人”字有什么联系,或者说我们根本无法从“人”字中得到任何与这一认识相关的信息。而且,这一认识也仅仅只能算做是我们站在人类的角度所得出的对自己的主观认识。因为,制造工具、改造自然和使用语言等这些描述并没有一个可供考察的客观标准,对于其他动物而言,它们也不会理解我们所说的制造工具、改造自然和使用语言等到底指的是什么。显然,这个定义既不具备有足够的解释力,也缺少必要的客观性,并不能使我们有效地把握“人”这个概念。

   

既然这一定义还无法使我们达到有效地认识“人”的目的,那么我们还得重新来考察一下它的含义。当我们从“人”字的甲骨文字形来考察“人”字时,我们会发现“人”字其实就是一个从侧面观察的站立着的人形。在我们看到了这一点后,我们就发现了在“人”字和人之间的联系。显然,“人”字的得出并不是人们随意想象出来的,而是人们根据事物的外形特征来区别和标识事物的结果。也就是说,人们是根据人类从整体上所具有的外形特征来得出“人”字的。这样一来,就为我们从人的外形特征来认识和把握“人”这个概念提供了依据。从人在整体上的外形特征来看,显然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主要是依靠后肢来站立和直立行走的,并且还没有尾巴。而我们会发现在甲骨文字形中的“人”字恰恰表达出了这样的内容,我们完全可以把甲骨文字形中的“人”字看做是对一个前肢已经离开地面的或者说前肢已经从站立和行走中解放出来的,主要是依靠后肢来站立和行走的无尾动物的标识。当我们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不难发现,当我们从外形特征来区分时,人指的其实就是前肢已经从站立和行走中分离出去、主要依靠后肢来站立和行走的无尾动物。或者我们也可以简单地说,人指的就是主要依靠后肢来直立行走的无尾动物。

   

当然,在分析到这里时,可能有人会拿出柏拉图和他的学生关于人的定义问题进行争论的例子来,认为这个定义很可笑。我在这里想要说的是,之所以柏拉图在面对学生拿着的拔了毛的鸡时会感到尴尬,是因为他并不明白,我们在对动物进行认识和做区别时,要以完整和健康的动物为标的,或者说要以动物的常态为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通过后肢来直立行走并且无尾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特征,我们通过这些根本特征所确定的人的基本属性也就是人在狭义上的质。显然,这个人在狭义上的质就是我们从人类认识和区分事物的角度所确立的人的最基本的本质,也就是狭义的本质。在我们找到了人在狭义上的质或者说人的质后,我们也就确立了“人”这个概念的含义,确定了人是什么。

   

(二)、人性解析  

   

1、人性的含义及我们要考察的人性  

   

在确定了人是什么后,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地分析和探讨一下人性。人性,顾名思义,它就是指人的属性的意思。既然是人的属性,那么它自然应该包括人本来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也就是说,人本来所具有的一切属性都应该包含在人性的范畴内。然而,对于我们认识和区分事物来说,我们完全不需要去通过对事物的所有属性都进行比较来区分和把握事物,我们通常都只是站在某一个角度或者说从事物的某一个方面来对事物做出把握和区分。毫无疑问,我们所要认识和探讨的人性也只能是站在某一个角度上从人的某一个方面来认识人在这方面的基本属性。这样一来,我们就明确了我们所要探寻的人性只是指人在某一方面存在的基本属性,而不是要探寻人的所有属性。或者说,我们所要探寻的人性只是人在某一方面的本质。在明确了我们所要探寻的人性是指人在某一方面存在的基本属性后,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我们通常所探讨的人性是指人在哪方面的基本属性。

   

在人类长期对人性的讨论中,人们通常都是在探讨人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显然,这是人们在从人的行为动机来考察人的属性。毋庸置疑,这也是我们接下来所要探讨的人性的内容。也就是说,我们所要考察的人性也是人在行为动机方面的基本属性。在明确了我们所要考察的人性的基本方向后,下面我们来具体考察一下我们所要考察的人性或者说人在行为动机方面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当然,在具体考察人性之前,我们还得先来认识一下生物在这方面的基本属性。

   

2、生物在行为动机方面的基本属性  

   

人是生物界的一员,显然人类在行为动机方面的基本属性只能是在保持生物基本属性的基础上同其他生物有所区别,而不可能是脱离生物在这方面的基本属性而与生物在这方面的基本属性相背离。所以在考察人在行为动机方面的基本属性之前,我们还得先来了解一下生物在这方面的基本属性。众所周知,生物做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它们的行为会表现出千差万别。然而,当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地观察和分析后,我们会发现无论其行为表现出的有多么的不同,我们都可以将生物的行为趋向归结为四个字:趋利避害。就拿我们人类来说,无论我们的具体行为表现为舍己为人,还是损人利己,我们的行为趋向都是趋利避害,只不过是在利益考察时有立足于个人还是立足于群体和社会,以及立足于现在还是立足于将来等在立足点上的不同而已。试想,一个舍生取义的革命者如果不是为了人类美好的未来,他能那么坦然地去面对个人的生死吗?至于损人利己者的趋利避害行为趋向,那就更不用说了!总之,生物行为的趋利避害趋向是毋庸置疑的!

   

为了能够更简洁地表达出生物趋利避害的这一根本属性,在这里我把它简称为是生物的自利性。之所以要将其进一步概括为生物的自利性,是因为对于生物而言,避免遭受损害及尽量遭受较小损害相较于受到损害和受到较大损害来说,都是对生物有利的。所以,如果换一个角度的话,我们也可以将避害理解为另一个角度的趋利,从而将生物的趋利避害行为归结为生物的趋利行为。又因为生物趋利行为的实施主体只能是生物自己,所以,我们将生物的趋利行为称做是生物的自利行为,从而将生物的这种自我趋利的根本属性概括为生物的自利性。那么,为什么我们不把生物的这种自我趋利根本属性称做是生物的利己性呢?这是因为,对于生物而言,它们的生存和发展所需要面对的可能不只是个体自身或者说己的生存和发展,而是可能还需要面对己群体或者整个己类的生存和发展,可能会出现只有求得己群体或己类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己的生存和发展的情况。这样一来,就使得生物在实现自身的利益时所需要面临的对象可能不仅仅是局限于自己本身。例如:当一个妈妈把好吃的东西省下来留给孩子吃时,我们肯定不能说她这是在利己,但毫无疑问她这也是一种自利或者说趋利避害。而利己性的描述则把己与己群体和己类的关系割裂开来,将己的利益置于己群体及整个己类之上,割裂了己与己群体和己类之间存在的利益统一关系,从而存在着将己引向自我损害和自我毁灭的可能。所以,只有自利性的描述才是对生物这种趋利避害的根本属性的精准描述。它既可以反映出生物关心自身利益的价值取向,也不会把生物所关心的自身利益仅仅局限于生物个体本身,从而准确地反映出了生物在行为动机方面的基本属性。

   

3、我们所要探寻的人性的内容  

   

在了解了生物在行为动机方面的基本属性后,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人在这方面的基本属性或者说我们所要考察的人性。显然,我们所要寻找的人性或者说人在行为动机方面的基本属性首先必须能够保证其与生物基本属性的一致性,然后还必须能够确保其与其他非人生物的区别性。要不然,便不是使我们人类完全脱离了生物界,就是把我们人类完全与其他生物相等同。所以,只有那种既把我们人类同其他生物区别开,又不会使我们失去我们做为一种生物的生物性的人性才是我们所要寻找的人性。既然人性是指做为一种生物的人类在行为动机方面的区别于其他非人生物的基本属性,那么人性就只能是人的利人性。只有这样才既能充分体现出人类做为一种生物的自利性,也不会使人类和其他非人生物的自利性相混淆。如果我们把利人性里的“人”字用“己”字替换,用“利己性”来表达人类的自利性的话,我们将无法把人性与其他非人生物的属性区别开。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其他非人生物的基本属性同样也可以被表达为“利己性”。所以,我们说人性只能是指人的利人性。

   

当我们讨论到这里时,可能有人会说:你把人性归结为人的利人性,难道你能否认人的利己性的存在吗?我在这里想要说的是:我们不应该否认任何生物个体有自身的利己性的存在,而个人做为一个生物个体也必然具有其自身的利己性。但对于人类而言,人类的利己性只能被表述为利人性。这是因为,强调人类的利己性一方面无法将人类与其他非人生物区别开来,另一方面还可能会对个人产生在价值观方面的误导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个人做为一个具体的人,他的基本属性必然包括他做为一个生物个体所具有的利己性,以及它做为人所具有的利人性。我将它们归结为具体的人的个人性或者说具体的人的属性,它们是我们对具体的人或者说个人的基本属性的认识和反映,主要用于我们认识具体的人或者说个人。而将利人性从具体的人或者说个人的属性中抽象出来归结为抽象的人的属性,它是我们对抽象的人的基本属性的认识和反映,主要用于我们认识人类。当然,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的是:我们通常所强调的个人的利己性不是人性,它是任何生物个体都拥有的生物的个体性。如果我们把利己性来当做人性的话,岂不是其他的非人动物都也具有了人性?

   

三、人性本善  

   

在了解了人性指的是人的利人性后,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考察一下人性到底是善的,还是恶的。当我们谈起人性的善恶时,往往人们都是习惯的认为利他就是善,而利己就是恶。根本就没有再去深入地考察一下为什么利他就是善,而利己就是恶。利他就一定是善吗?显然并不一定。当我们看到有人过分地溺爱孩子以及有人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到其他人或者说社会的利益时,我想没有那个人会认为这是一种善。那么利己就一定是恶吗?显然也不是!一个人在不损害任何其他人的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来谋求改善一下自己的生活,难道能被说成是恶?显然,简单地以是否对某个个人有利为尺度,我们并不能得出一个关于善、恶的判断,我们并不能用它来做为判定善和恶的标准。那么,善和恶究竟指的是什么,以及我们该以什么来做为判定善和恶的标准呢?下面,我们来做一探讨。

   

(一)、善和恶的含义及其判定标准  

在前面我们一直提到善和恶,但当谈到善和恶的具体含义指的是什么时,我们却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回答。下面,我们就来试着分别探讨一下善和恶的含义以及我们可以用来判定善或恶的标准。  

   

1、善的含义  

   

在字典中,我们可以查到,善的本义是“吉祥”,也解释为“好和美好”的意思。当我们了解到善是指吉祥和美好的意思时,我们自然会得出善也是在事物给人们带来利益和好处后,人们对事物做出的一种正面认识和评价。这是因为,只有人类才是一切价值的真正主体和评判者,而对于我们人类而言,无论吉祥还是美好,它们都是人类对事物做出的一种正面认识和评价。所以我们说,善也是我们人类对事物做出的一种正面认识和评价。既然善是指人类对事物做出的一种正面认识和评价,那么那些被我们认定为善的事物必然是给人类带来了某种利益或者说价值。否则,我们没有理由去对其做出正面评价。显然,如果我们从客体的角度来理解善的话,也可以将善解释为是事物给人们带来了价值。也就是说,被主体认定为善是因为客体给主体带来了价值,所以从客体角度来理解的善就是指客体给主体带来了价值。如果更简化一些,我们进一步抽象掉具体的事物的话,显然我们也可以将善直接概括为:利人或者说对人有利。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得出,从我们人类的角度来看,对于客体而言,善就是指利人。毫无疑问,只有对人类有利的事情才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善。  

   

    当了解到善指的是利人后,我们就可以清晰地判断出,善不应仅仅是简单地指利他人,而是还应该包括正当的利自己。显然,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当个人把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他人正当利益时,个人的利自己就是在利人类,利人类当然也会有利于他人;而个人在符合社会利益情况下的利他人当然也是在利人类,利人类当然也会有利于自己。也就是说,当我们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时,利己就是在利人,利人也是在利己。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可以肯定地说,正当的利己是在一个社会中的最基本的善!  

   

2、恶的含义  

   

在我们了解了善就是指利人后,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恶的含义。在字典中“恶”是“不好”的意思。从“恶”字“不好”的含义我们不难看出,恶显然是在事物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或损失后,人们对事物做出的一种负面认识和评价。这同样是因为,只有人类才是一切价值的真正主体和评判者。所以,当我们从客体的角度来理解恶的话,当然也可以将恶解释为是事物给人们造成了损失。从而也可以进一步将恶直接概括为:损人或者说有损于人类。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自然也不难得出,从我们人类的角度来看,对于客体而言,恶就是指损人。毫无疑问,只要对人类有损害的事情就能被人们认为是一种恶。  

   

在了解了恶指的是损人后,我们就可以清晰地得出,利己不应简单地被认定为恶,而是只有损人的利己才是一种恶。显然,只有那些把自己的个人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立起来,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完全不顾他人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的利己行为才是一种恶,或者说只有损人的利己行为才是恶。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可以肯定地说,不是所有的利己行为都是恶,只有损害了人的利益的利己行为才是恶!  

   

3、判定善恶的标准  

   

在我们了解到善指的是利人,而恶指的损人后,评判善和恶的标准也就一目了然了。显然,只有人类的利益才能成为我们人类评判善、恶的尺度和标准。毫无疑问,对于我们人类而言,只有符合人类利益的东西才可能会被我们认定为是善的,而那些完全违背人类利益的东西则通常都会被我们认定为恶。显然,我们只有从全人类的角度出发,才可能为人类找到一个经得起检验的评判善恶的统一标准。如果我们仅从某个个人或者说部分人的利益来出发是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善恶评判标准的。无论我们在具体的行动中选择的是利他还是利己,都只有在人类的利益下才可能真正确定它的善恶。当然,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的是,这里所说的人类利益指的是能被我们大家所共同接受和认定的人类利益,而不是被部分人所认定或指定的所谓的人类利益。  

   

(二)、为什么说人性本善而不是本恶  

   

在了解了善和恶的基本含义及其判定标准后,我们还会发现,其实善和恶这两个概念在我们的实际使用中并不会被用来形容所有事物的好和坏,而是通常只是被用来评价和形容人的行为或属性。显然,善和恶这两个概念,通常只是被我们用来评价和形容人类自身的行为或属性是否给人类带来了价值的。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通常都只是谈及人性的善恶,以及只是对人的行为做出相应评判了。在了解了这一情况后,下面我们来具体考察一下人性的善恶。当我们谈到人性的善恶时,显然我们是想考察人的根本属性是否可以给人类带来价值。在前面我们对人性进行分析时,我们曾分析到人类在行为动机方面的根本属性是指人的利人性。而人的利人性当然毋庸置疑地会给人类带来价值,当我们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可以毫不犹豫的告诉世人人性本善了。  

   

当然,在分析到这里时,关于人性是不是本恶的问题也就变得一目了然了!显然,没有哪个人会与生俱来的具有损害人类的属性,他既不会具有天生的损害他人的属性,更不会具有天生的损害自己的属性,在人的属性中不可能具有损害人的属性。这不符合生物的自利性。即使人们在后来的发展中出现了损害人类利益的行为,那也不能归结为人类具有损害人类的属性。也就是说,人性只能是本善,而不可能是本恶。就拿人体内癌细胞的生成来说,只有在细胞内存在着的原癌基因发生突变后才会导致细胞癌变,而这些原癌基因的正常表达则为个体发育、细胞增殖、组织再生等生命活动所不可或缺。显然,我们并不能因为细胞内存在着原癌基因就把这个细胞称为是癌细胞,我们当然也不能因为细胞内存在着原癌基因就判定细胞本来就是要癌变的。毋庸置疑,人的利己性可能导致恶的出现也不能做为判定人性本恶的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可以毋庸置疑地得出:人天生是利人的,人的本性是善良的。这一结论正好符合了我们老祖宗留下来的《三字经》的第一句“人之初,性本善”精准描述。我们的老祖宗对此虽然没能做出强而有力的证明,但他们的思想的无比光辉却在始终照耀着我们大步前行。这可能也正是我们中华文化为什么能够源远流长的原因吧!  

   

既然人性本来是善良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为什么还会看到那么多的恶人恶事呢?这就需要我们来对现实中的具体的人来进行考察了!下面,我们来对此做一分析和探讨。  

   

(三)、人性的异化及防止  

   

1、人性的异化  

   

在前面我们分析到人的根本属性是人的利人性,进而得出了人性本善的结论,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还会见到有那些损人的恶人和恶事呢?这当然就要回到具体的现实环境中对具体的人来进行考察了。在前面我们曾分析到,对于具体的人或者说个人来说,其与生俱来的根本属性有两个:一个是其做为生物个体天然所具有的利己性;另一个是其做为人所天然具有的利人性。既然是一个人的利人性出了问题,我们当然得到个人的利己性那里去找答案。毋庸置疑,我们每个人都具有利己性,损人行为通常也确实都是在个人利己性的推动下发生的。然而,利己性就一定会导致损人行为的发生吗?显然,不是那样的。利己性并不必然会导致损人行为的发生,只要个人的利己行为不超越人的整体利益,正当的、不损害到他人正当利益的利己行为恰恰是人的利人本性的反映。只有当人的利己要求超出了自身的正当利益,损害到他人的正当利益或者说人的利益时,才会使自己的行为背离自身所具有的利人本性,从而异化为损人行为。这就如同细胞内存在着的原癌基因一样,其本身有着正常的刺激细胞正常生长以满足细胞更新要求的生物学功能,只有在发生突变后才会导致细胞癌变,从而生成对生命机体有害的癌细胞。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利己性虽然是引发损人行为的内因,但利己性并不能等同于损人性,并不必然会导致损人行为的发生。只有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下使人们的利己行为背离了人的利人本性时,利己性才会异化出损人行为。所以,我们在这里可以肯定地说,在人的属性中并不具有天然的损人属性,没有哪个人刚出生时就会想要损人,损人行为只是人性异化的结果。显然,损人行为或者说恶根本就不应该被认为是在人的本性中的内容,它只能是在人的利己行为超越其自身的利人性后所体现出的对人性的异化!  

   

既然人的损人或者说恶是人们在现实环境中产生的对人性的异化,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现实中具体的人的人性出现异化呢?下面,我们来做一探讨。

  

2、造成人性异化的原因  


     在前面我们曾分析到,每一个具体的人都与生俱来的具有利人性和利己性,那么是什么导致了一个人要违背自己的利人本性而要做出一些损人的行为呢?显然,除了有个人的利己性做为内因之外,我们大体上还可以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来找出一些在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从个人角度来看,可能的原因大致有两点:首先,是认识问题。如果一个人缺乏一个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认识,奉行个人至上的个人主义原则,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损人利己的行为。岂不知,个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整体发展,个人的发展要以社会的发展为基础。其次,是欲望问题。我们不应该反对欲望,但我们应该对欲望有所认识和节制,将它控制在自己的条件和能力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如果一个人无法对自己的欲望进行有效地节制,使其超越了自身的能力和现实的条件,那么损人利己的行为就会同样不可避免。  

   

从社会角度来看,可能的原因大致也有两点:首先,还是认识问题。如果在全社会范围内缺乏一个对人性问题的根本认识,在以利己论为核心的性恶论指导下,必然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了误导作用,导致损人利己的恶人恶事层出不穷。其次,是社会环境问题。如果缺乏一个对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社会环境,在有人做了错事或坏事后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受到应有惩罚,必然会使此人继续心存侥幸和对别人产生一个坏的示范作用,进而使得更多的人心存侥幸起来。如果长此以往,则会出现恶性循环,人们就会变得见怪不怪,从而造成人性的普遍扭曲。  

   

3、人性异化的防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从根本上认识到了人在本性上是善良的,但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又存在着人性异化的可能,那么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该如何来防止人性的异化呢?下面,我来做一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要想防止人性的异化,对于我们每个个人而言,我们要做到的就是要努力提高自身的认识和修养。首先,我们要从根本上认清在人与人之间存在的相互依存关系,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及社会之间的矛盾,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我们要从根本上认清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以及个人能力的有限性,确定合理的目标和追求,将自己的欲望确定在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最后,我们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理性修养,学会自己来掌控欲望,而不是让欲望来掌控自己。  

   

当然,对于社会而言,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彻底认清人在本质上是利人的、人性是本善的,从根本上防止利己论和个人主义对人们的误导作用,彻底铲除作恶者的精神依托。其次,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让出现人性异化的损人者的损人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受到应有的惩罚,努力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环境。  

   

四、道德和法律  

   

在了解了人和人性以及深藏于人类行为背后的利人动机后,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被我们经常使用的道德指的是什么,以及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道德。  

   

(一)、道德是什么  

   

   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但在当时道与德还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通过以上对道德词源的了解,我们虽然可以对道德一词有个初步的认识,但如果深究起道德的内涵,还是显得有些鞭长莫及!因为这里既没有我国古人对道德的直接解释,在西方古代文化的解释中,也没有确定它到底是什么样的风俗和习惯。至于后人对道德的解释,也是各种各样,莫衷一是。这里我就不做具体引述,下面我们来做一探讨。  

   

在字典中“道”字的基本字义是:“形声。从辵(chuò),首声。本义:供行走的道路”。在具体的含义中,还有“法则、规律”的解释。从“道”字“辵”和“首”的字形结构来看,显然“道”可以被理解为“行走的方向”或者说“行走时首选的路”。因为“辵”字有“忽走忽停,步履踌躇”的意思,而“首”字的本义则是“头”。这样一来,将二者结合起来的“道”字就有了“人在步履踌躇的行走时的头”的意思。而人在步履踌躇的行走时,头可以发挥哪些作用呢?显然,如果不是说出自己的感受的话,那就一定是决定继续前进的方向或者说选择最好走的路。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道”字引申为人在步履踌躇的行走时由头所确定的“行走的方向”或者说“行走时首选的路”。显然,如果我们把“行走”进一步引申为“人类实践”的话,那么“道”字便可以被理解为“人类实践的途径”或者说“人类实践时所必须遵循的规律”。当然,如果我们仅把“行走”引申为“做人”的话,那么“道”字便可以被理解为“做人的原则”或者说“做人所必须遵循的规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做最抽象理解的话,“道”可以被引申为“规律”的意思。  

   

在了解了“道”字后,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德”字。在字典中“德”字的基本字义是:“形声。从彳(chì),惪(dé)声。从‘彳’,表示与行走有关。本义:登高,攀登”。在具体的解释中,还有“通‘得’,取得,获得”的意思。当我们了解了这些基本情况后,我们从“德”字的字形结构中不难发现,其实“德”字有“在行走中的获得”的意思。因为“彳”表示与行走有关,而“惪”字的解释则是:同“德”。这样的话,我们当然可以把“德”字理解为“在行走中的获得”的意思。显然,如果我们也把“行走”做上面那样的引申的话,“德”字当然也可以被理解为“在实践中获得的真知”和“做人过程中对人生的感悟”。但由于在“德”字与“得”字的使用中,“德”字通常仅限于描述人的品性,仅和做人相关。所以,在这里我们仅把“德”字理解为“做人过程中对人生的感悟”或者说“在做人中的获得”。  

   

这样一来,当我们把“道”字和“德”字结合起来考察“道德”二字时,如果我们从广义的“得”字来理解,那么它首先可以被理解为是“人在步履踌躇的行走过程中所确定的最佳方向和了解到的最好走的路”,进而当然也可以被解释为“人类在实践中所总结出的规律”。显然,这时的“道得”也可以被理解为“得道”。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这时的“道得”所得到的其实就是“道”。当然,如果我们仅从“德”字或者说仅从做人的过程来理解“道德”的话,那么道德指的就是人类在做人过程中所总结出的做人的规律。或者我们也可以说,道德就是指做人的道。  

   

在了解了道德就是指做人的道或者说做人的规律后,下面我们再来探讨一下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二)、做人的规律  

   

    当提到做人的规律时,我们自然会想到在前面所提到的利人。毋庸置疑,利人就是我们人类所必须遵守的做人规律和不二法则。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利人不是由某个人仅凭自己的想象和主观愿望提出的做人要求,而是人们对做为社会的自然存在物的人在做人时所要遵循的规律的总结。它是由大自然及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在做人时不得不遵守的客观规律和自然法则。如果我们违背了这一规律,便会受到规律的相应惩罚。下面,我们来做一具体分析。  

    首先,利人决定于人类所拥有的自然属性,服从于自然规律。人类来自于大自然,是大自然生物界中的一员,而任何生物要想生存和发展都必须不断的从外界获取食物和能量,这就决定了人首先拥有的第一个属性便是做为生物所具有的自利性。如果生物失去了自利性,其将没有办法存活。这是由自然规律决定的生物生存的自然法则,任何生物都无法改变。在这种生物自利性的作用下,人类也就产生了自然的利人要求和具有了一种天然的利人属性。这一点可以从人们在做了错事后会在内心里产生自责和愧疚以及在干了损害他人的坏事后会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和人们在干成一件事后会在内心里产生喜悦和自豪以及在做了有助于他人的好事后会产生一种成就感这正反两方面的情况中得到强有力的说明。之所以一个人在有意损害他人后会产生不安全感,是因为别人就是他自己的参照,当一个人在主观上认为自己可以随意损害他人时,就意味着他也认同了别人也可以随时伤害他。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心理上认同了自己可以侵害他人时,也就意味着他在心理上同时放弃了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所以,在一个人干了坏事后,便会心生恐惧,随时都有一种可能会被别人伤害的不安全感。而当一个人在无意中对自己及他人造成损失时,由于这些并不符合他自己的本意,往往会在其内心里产生自责和一种愧疚的不安。这些都是人类利人的自然要求在发挥作用,无论一个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他违背了这个做人的自然要求,他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内在惩罚,不是遭受在心理上的恐惧,就是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  

其次,利人还决定于人类所拥有的社会属性,服从于社会规律。人类天生就是一种群体性动物,每个人在出世的那一天就开始担当着一定的社会角色,离开群体的个人基本上都无法存活。即使偶尔有能活着的,也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狼孩和白毛女的事例就是有力的证明。这种个体对群体的巨大依赖性就使得人类具有了天然的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就决定了人类在客观上具有着天然的利群要求或者说利人属性。而且,我们每个成员都是社会中的独立个体,在社会活动中既会产生相互影响,也会形成相互制约。当有人试图去侵犯他人利益时,必然受到他人的有效反制,从而使其无法得逞。即使偶尔有人能够侥幸得逞,他也必将会遭到他人的报复,最终必然是两败俱伤,得不偿失。这就决定了个人在发展自己的利益时只能是选择利己不损人,也就是利人。否则,他将会受到社会规律的外在惩罚,既破坏掉了自己生存的社会基础,也将会遭到他人的反制和报复。毫无疑问,在社会规律的作用下,人们在客观上也不得不服从于由人类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利人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利人不仅是我们的自然属性对我们提出内在的要求,而且还是我们的社会属性对我们提出的外在要求。虽然在个人利益与他人或者说社会利益出现冲突时,也会有人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但这只是那些无法有效节制自己欲望的人做出的错误抉择。他们只是在自己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选择了眼前,充其量也只能是在当时看到对自己有利,最终必然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试想,如果没有我们对人类利益的整体维护和发展,我们又去拿什么来做为发展个人利益的保障?显然,无论一个人在主观上是否想要去损害人的利益,只要他对人的整体利益造成了伤害,他的个人利益就会变得失去保障。也就是说,只有在维护人类整体利益条件下所取得的个人发展,才是我们对自己的真正发展。所以,在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共同作用下,利人就是人类行为所必须要遵循的做人规律和自然法则。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不难发现,利人做为人类对自己行为提出的愿望和要求,它就是我们所说的道德的内容,是我们从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中提炼出的做人的规律。它不仅符合人们的主观愿望,而且也是人们在做人上不得不服从的客观规律,完美地实现了人类主观愿望与客观规律的相统一。它也是我们人类对自己所提出的基本的内在要求。从这里我们也不难看出,道德的本质就在于利人,凡是有损于人类或者说社会的行为都是一种不道德。  

   

(三)、道德和法律  

   

当我们了解了道德之后,我们会发现道德做为做人的客观规律,虽然对人的行为产生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只是依靠自然的力量来发挥作用,而且也只是存在于人们的抽象认识中。这就使得,对于具体的人们来说,由于各自的观点和认识的不同,大家并不能准确地来把握哪些利益应该是属于自己的正当要求,哪些要求会损害到他人的正当利益,并不能清晰地划分出各自的正当利益。从而人们还是会产生众多矛盾和冲突,仍然无法避免两败俱伤的局面出现。后来,经过无数次两败俱伤后,人们逐渐发现争斗不是长远之计,根本不能有效解决现实问题。为了避免这种两败俱伤的局面继续下去,于是理性的人们开始坐下来协商,最终通过协商的办法来制定出兼顾到各方利益的、能得到大家认同的协议,通过协议来确定各自在具体条件下的正当利益,然后大家再按照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有人单方面违背协议损害到他人正当权益时,他将受到协议或者说其他各方按照协议来对其做出的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掉众多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使人们可以在和平共处的条件下来更有效地谋求个人利益,实现大家的共赢。这个被制定出来的协议就是最初的社会规则,当然它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在最初意义上的法律。  

   

当有了法律或者说具体的社会规则后,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便是个人的正当权益,超越了个人正当权益的行为便会受到社会规则或者说法律的制裁。而我们对这个社会规则或者说法律的遵守,便是在践行一种具体的利人要求,是一种在具体条件下的利人。在这里我把这种对社会规则或者说法律的遵守,具体表述为利社会。显然,利社会是利人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具体社会条件下的一种利人。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不难看出,其实道德就是任何法律都要维护的基本原则,而法律则是道德在具体条件下的体现。显然,在任何具体条件下的利人最终都是要走向抽象的利人,实现具体的社会规则与抽象的自然法则的相统一。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保证一个社会实现长治久安。也就是说,法律或者说社会规则的制定最终必然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实现法律与道德的相统一。  

   

五、利人的实现  

   

在了解了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是利人以及得出了人性本善的结论后,接着我们来探讨一下利人的实现或者说我们如何在现实的环境中做到利人。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我们如何在现实环境中找到具体的人的共同利益以及实现利人所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达成和实现人类利益的原则  

   

1、如何找到我们的共同利益  

毋庸置疑,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大家都是独立的个体,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独立的个人利益。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在彼此独立的个人利益中找到我们的共同利益或者说具体的人类利益呢?毫无疑问,这需要我们大家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来达成。当然,要想在不同的人类个体中有效地找到大家的共同利益,在进行沟通和协商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我将其概括为了十六个字,那就是: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彼此尊重,求同存异。  

   

“将心比心,换位思考” 是指我们大家在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时要以一颗同样的心来看待不同的利益,在通过变换自己的思考角度,对自己扮演不同利益角色时所提出的利益要求进行权衡后,得出一个自己在做为不同利益相关方时都能认同的利益要求来做为自己的合理利益诉求。也就是说,在我们确定自己的合理利益时,首先要通过变换自己的角色,站在不同利益要求者的角度上来考虑一下同样的问题,看看在现有情况下如果自己是对方会提出何种要求,然后再在对自己担当不同利益角色时所提出的要求进行权衡后,得出一个自己做为任何利益相关方时都可以接受的利益要求,来做为自己所认同的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因为,当人们仅从某一个角度看问题时,得出的认识往往比较片面,通常都不能做到比较客观和全面的看问题。而在人们变换位置从多种角度来思考问题后,则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问题,对问题产生一个比较全面和客观的认识。这样的话,虽然不能够保证大家所提出的利益要求没有分歧,但一定会使我们可能的分歧变得较小。这是因为,人与人或者说人类在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人类的思维具有同一性。只要我们都能做到更加全面和客观地看待和思考问题,由具体的客观环境所造成的我们在认识上的分歧最终必然是要走向消除的。这一点可以从我们目前对一些基本的自然科学知识的普遍认同中得到证明。  

   

“彼此尊重,求同存异”是指我们大家在沟通和协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彼此的独立性和差异性,在相互平等的条件下来求得共同,并尊重差异。也就是说,在我们寻求大家的共同利益时,要充分考虑到彼此的独立性,通过平等的协商和讨论来找到大家利益的交集,搁置并充分尊重彼此的差异,追求大家在共同利益下的合作共赢。即使无法直接找到利益的交集,也可在彼此的利益差之间取最大公约数,形成一个次优交集,进而达致双赢的局面。例如:两个人同住在一间屋子,虽然第二天早上都要早起,但一个人晚上想早些睡,想要10点就熄灯,而另一个人则不想那么早睡觉,想要到11点再熄灯睡觉。这二人的利益显然是没有交集。如果此时二者想要实现双赢的话,只有彼此各退一步,取10点30分做为二人共同的熄灯睡觉时间。这样一来,双方虽都没有达到个人的最佳要求,但都在对方那里得到了足够的尊重,实现了彼此在现有条件下利益的真正最大化,而且还达到了彼此团结的目的。否则,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双方的利益都受损失。因为我们彼此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当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正当利益时,他人必然会以一定的方式做出反击。即使此人在此时此地处于绝对优势,但他能保证他无论何时何地都保持这种优势吗?显然,当我们在放大的时空条件下来考察问题时,必然是两败俱伤!更何况,在一个人对他人进行侵犯后,他还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由于担心他人的报复,他时常会有一种可能遭到他人报复的不安全感。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用求同存异的方法来找到我们的共同利益呢,难道我们就没有一些被人类普遍接受的价值吗?从抽象角度来看,当然是有的。但从具体的角度来看,任何价值判断在人类能够达成共识之前都不能称其为普世的人类价值。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人类在抽象上的一致性和在具体上的差异性造成的。从抽象角度来看,人类具有相同的基本属性和特征,这就决定了在人类之中一定有能够被普遍接受的价值;但对具体的人而言,由于在生存环境上存在的主、客观条件的巨大差异性,使得人类在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和不同,这就造成了人类在对一些事物的认识上会存在巨大的分歧和不同。在人类消除彼此分歧,达成共识之前,它们都只能还属于未知事物。我们在对待这些对事物认识上的分歧时,也只能是彼此尊重,求同存异,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和对事物的进一步认识。而不能是简单地视自己的认识为真理,视他人的认识为谬误,强词夺理,强加于人。一切所谓的真理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后才能成为真正的真理。在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如此。在这里我可以大胆地说,在社会领域里,凡是真理的东西都必须是既在理论上符合利人的原则,又可以在实践中达到利人的效果。否则,所有的所谓真理都是不全面的。  

   

2、实现利人的基本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了我们的共同利益后,我们该怎样做才能有效地维护我们的共同利益实现利人呢?显然,在现实生活中要想有效地维护人类利益做到利人,我们就得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利己不损人和舍己为人。  

    “利己不损人”,就是指我们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在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时,都要兼顾到他人的正当利益或者说社会的整体利益,不要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损害到全社会或者说人类的共同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机体才能够正常地运转,我们在社会机体中生存的每一个成员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其结果将会是适得其反。这是因为,社会机体是我们每个人类个体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当我们为了谋取个体利益而去伤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在放大的时空条件下最终的结果必然会对自己不利。显然,在人体内由原癌基因发生突变后所形成的癌细胞不断膨胀的结果,不是被及时发现后有效地铲除掉,就是会随着由其恶性膨胀后所导致地机体的死亡而消亡。  

    “舍己为人”,就是指我们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在面对社会利益遭到损害时,或者在一些非正常的特殊社会条件下,要勇于担当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尽力去维护社会利益,努力使社会恢复正常的秩序和状态,以实现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转。因为,社会机体是我们每个个人的健康发展都依赖的社会基础,如果没有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转,我们生活在社会机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可能会遭受损失。为了维护我们的共同利益,我们社会机体中的每个成员当然都要义不容辞地去担当。否则,最终的结果必然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这就如同我们的身体在生了病或受到外来侵害时,我们的免疫细胞和机体会立刻进行抵抗和反击一样,社会机体的健康运行也是同样道理。  

    显然,如果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现实利人的原则的话,那就是:我们在享受人的权利时要做到利己不损人;在尽我们做为一个人的责任时要做到舍己为人。  

       

(二)、利人的实现  

   

当了解了在现实环境中实现利人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后,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如何将抽象的利人理念与具体的社会实践相结合。或者说,我们在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环境下如何来实现利人。  

   

1、正常情况下利人的实现  

   

显然,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不仅要遵循自然法则,始终坚持抽象的利人理念;而且也要将利人的理念与具体的实践结合起来,在现有的社会规则下做到具体的利人。或者说,我们既要始终心存正义,又要将其真正地贯彻到具体的实践中。这是因为,我们在现实中的每一个人都不仅是抽象的人或者说人类的一份子,同时也是一个具体的人。我们在实践中,同时担当着不同的角色。  

   

首先,我们做为抽象的人的一份子,在面对人类利益时,我们当然要不遗余力地去维护和促进人类利益的发展,但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将其与自身的能力相结合。也就是说,我们在面对人类利益时,既要积极地尽力而为,又要做到量力而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维护和促进人类的利益,要不然便可能会造成人类利益的损失。就拿落水救人来说,当看到有人落水时,我们当然应该义不容辞地去伸出援手。但如果你并不会游泳,那么你当然不能跳下水去救人。否则,不但人救不了,还可能把自己也给搭进去。但你并不是无事可做,你可以大声呼救以及采取其他的一切有利于救人的措施,争取让可以下水救人的人及时赶到并实施救援。否则,一方面会延误对落水者的救援,另一方面也将会使自己承受良心的不安和他人可能的指责。显然,只有这样我们才既有效地维护了人类利益,也不会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实现真正的利人。  

   

其次,我们做为一个具体的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在面对个人利益时,我们当然也要不失时机地去维护和发展个人利益,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将其与具体条件下的人类利益相结合。也就是说,在面对个人利益时,我们既要积极地去谋求个人发展,同时也要做到问心无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维护和促进个人的发展,要不然我们即使是取得了一时的发展,也会是一种不牢靠的扭曲发展。就拿我们过马路来说,在正常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要过马路,就得遵守交通规则。否则,既影响到行车人的正常通行,又可能会使自己被车撞伤及受到交规的处罚。即使可能一时得逞,没有出意外和受到处罚,也为将来出意外埋下了隐患。当然,如果是在深夜遇到路上没有车的情况,大家自然就没有必要再按照红绿灯来过马路了。因为,在此时既不会影响到他人的通行,也没有对自己造成伤害的可能。在这种可以通过不损害他人利益来增加个人利益,从而在整体上扩大人类的利益的情况下,用于协调不同人的利益的规则当然就没有必要存在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具体的实践中,当我们的个人发展遇到他人利益时,我们要坚决按照规则办事;当并不涉及到他人利益时,我们则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来办事。  

   

当然,如果在一些事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社会规则,那么我们就只能是继续按照自然法则来行事,但我们要积极地去寻求早日建立起一个合理的社会规则。如果是现有的一些规则在某些地方不合理或者说并不完全符合抽象的利人要求,那么我们便只能是在适应现有规则的条件下,来积极地寻求建立起一个更加合理、更加健全和更加完善的规则了。显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有效地谋求个人发展的同时,也不会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什么损失,从而实现个人利益与具体条件下的人类利益的相统一,进而促进整个人类利益的发展。  

   

2、存在人性异化时的应对  

   

当我们面对着一个可能存在着人性异化的社会环境时,我们该如何来应对呢?  

   

首先,在做人的原则上,我们要谨记老祖宗给我们留下来的一句至理名言“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其实,我们的老祖宗早已经给我们总结出了在这方面的至理名言,它既可以使我们在现实中充分地保持人的利人本性,又可以使我们有效地防范遭到人性异化后的坏人的可能伤害。这句话很好的反映了我们的先人们对人性的精准认识和把握,并明确地为我们指出了在现实社会中为人处世时应有的原则和态度!这句话的前半句从宏观上充分而准确地把握了人的利人根本属性,告诉了我们利人的做人规律,提醒我们不可以有害人之心,否则就会违背做人的规律,最终将会害人终害己;后半句则充分注意到了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可能有一些具体的人会出现人性的异化,告诉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是可能有坏人的,提醒我们要注意随时防范坏人,以免被其所害。从这句话里我们便可以清楚地看到人在本性上是善良的,但在现实环境中具体的人则可能是邪恶的,我们在强调扬善的同时,还要注意防恶。这是我们的祖先对人及人性多么精准的认识和把握呀!其实,我们只需要理解和把握好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这句话,就足以使我们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立于不败之地。小到个人的修身养性和为人处世,大到国家的富国强兵和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都可以使我们处理的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另外,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还是要做到将抽象的利人理念与具体的社会实践相结合。大家都知道,规则是为协调各利益攸关方的利益而达成的由大家来共同遵守的约定。如果一些制定的规则并没能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大多数人都不去遵守规则时,那么这些规则便会失效,也就会变得形同虚设,取而代之的将会是在暗地里形成的社会潜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每个个人而言,如果我们还没有能力来改善这个环境,去有效地实施已建立的合理规则或建立起新的更加合理和有效的规则的话,那么我们便只能是先去适应这个环境,来适应这个不一定合理的潜规则。当然,这种适应不应该是一种消极的适应,而应是以适应来积蓄力量去积极寻求对这种不合理环境的改善的一种积极的适应。显然,如果我们不去适应这个环境,必然会首先受到潜规则的伤害,使我们首先被淘汰掉;而如果我们去消极的适应,不是随波逐流、同流合污,就是得过且过、安于现状,那么我们将会受到自然法则以及明规则的可能惩罚,将在心理上始终承受巨大的不安以及可能会受到明规则的处罚;但如果我们去积极地适应,在这个环境中积蓄力量来积极地寻求对这个不合理环境改善,那么我们就既避免了首先被潜规则淘汰掉,又顺应了具体条件下的自然法则,而且通常也能免于受到明规则的处罚。即使不幸受到了明规则的伤害,那我们也会问心无愧,要怪也只能是归罪于环境。显然,只有这样,我们才既不会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惨遭淘汰,也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问心无愧。虽然结果可能并不一定理想,但这是在具体条件下的最佳选择。因为,对于我们每一个个人而言,我们在具体的社会大环境面前是非常渺小的,在没有改变或改善它的能力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能够适应它。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唯一的希望便只能是希望能够早日建立起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每个个人才能从中获得最大的幸福。  

   

3、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当分析到这里时,有人便会产生疑问。在前面提到人的责任时,不是说要人们做到舍己为人吗?怎么到现在又让人适应起潜规则了呢?为什么不让人们奋起反抗,来坚决与不合理的明规则和潜规则做斗争呢?这不是自相矛盾了吗?在这里我想说的是:虽然看似矛盾,其实并不矛盾!这是因为,抽象的人是来自对具体的人的抽象,没有具体的人我们就谈不上抽象的人。具体的人就是在具体社会条件下人类的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就构成了当时条件下的人类利益。然而,这个具体的人类利益需要所有具体的人来共同维护。如果只是有少数人控制不了自己的欲望,违背合理的社会规则,伤害到大家的共同利益的话,我们当然要与其做斗争,及时纠正其错误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当然需要义不容辞地去担当,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健康地发展和良好地运行。但如果是一项规则普遍地不被人们所遵守,那么这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违背规则问题了,而是应到整个社会环境或者说到规则本身中找原因。显然,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不是规则本身不合理的话,那就应该是规则与实际出现了相脱节。在此时,我们的责任便不再是简单地去对抗不合理的规则和直接与具体的违规行为做斗争,而是要努力去寻找到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想办法来彻底根除掉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显然,对于我们来说,要想实现上述目的,首要的任务便是先适应现有的环境,使自己能够有效地生存下去。否则,连自己的生存都无法保障,我们去靠谁、拿什么来改善这个不合理的环境呢?这就如同我们生活在一个空气遭到污染的自然环境中一样,我们只能是呼吸着这些遭到了污染的空气去寻找它的污染源,然后再通过根除污染源的办法来改善我们的空气环境。我们在面对自然环境时如此,面对社会环境时也只能是这样!显然,在特殊的社会环境下以适应潜规则来发展自己,并积极去寻求对不合理的环境的改变的做法。既维护了在特殊环境下个人的发展权益,也可以为改善不合理的社会环境积蓄力量。毫无疑问,这是符合在特殊条件下的人类利益的,我们也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地去维护和实现好人的利益。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尽一个人的责任或者说维护人的利益时,我们当然要义不容辞。但在具体的实施中,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使我们的利人理念与具体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促进和维护好人类利益的发展。  

   

六、人不为人,天诛地灭  

   

    谈完人性后,下面我们来对现实中经常会被一些人使用,甚至被其视为真理的话“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来做一分析。早在上中学时就从同学那里听到过这句话,虽然当时听到此话后就觉得非常反感,但争论起来,结果也只是各执一词,谁也无法有效说服对方。今天,我就来试着将其彻底地扫入历史的垃圾堆!  

(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终结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句话出自哪里,当时想传达什么意思,由于条件有限,我无法对其做有效考证。但其在实际生活中给人类带来作用却是非常负面的!经常被一些干了坏事的人用做逃避良心和他人谴责的挡箭牌和遮羞布。实在是有必要将其清理一下。从字面来理解,这句话是在说人要是不为自己了,天地都要诛灭之。也就是在说,人天生是为己的,如果变得不为己了,就会违背天地间事物运行的规律,会受到规律的惩罚。或者也可以理解为,只有死人才可以做到不为己。  

    从表面来看,这句话是在描述人的自利本性,似乎无懈可击。但我想,无论是让谁听了这句话都不会有一种很舒服的感觉。这是怎么回事,难道人类都不愿意直面自己的本性吗?当然不是!当然是因为这句话错误地表达了人的本性!这句话之所以会给我们带来这么大的困惑,是因为其在表述上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它在表述时偷换了一个概念,在表述时它将“人”这样一个抽象的类概念给偷换成了“己”这样一个具体的个体概念。结果便是使一个接近真理的表述一下子变成了谬误!当我们谈到人时,我想谁也不会将其锁定在具体的某个人身上,然而,当我们谈到己时,离开了具体的某个人恐怕我们就无法谈己。因为我们在谈己时往往是在人与人之间谈起,而不是在人与其他动物之间谈己。所以,当我们在表述时用“己 ”字来替代前面的“人”字,就会在理解上造成巨大的偏差,使我们错误地理解为人类的每一个个体都只会顾自己而从不会顾及到他人。于是,便使得一个对人类自利性的生动描述沦为了对一些个体的自私行为的辩护!当然也就使人们误以为自私是人的本性,从而得出了人性本恶的结论!  

    这句话最具迷惑的地方就在于它将人的自利性给篡改为了自私性,它在理论上用人的自利性来解释问题,在实践中却被用于了为人的自私行为辩护。在现实中对社会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来试举一例,对此做一说明。例如:有个人叫做张三,在生活上还过得去,虽然在外整日辛苦劳作,但在家里上孝父母,下爱子女,日子过得也算安稳。有一日,有人对其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张三,你不为己,天诛地灭”。张三定然是不会同意,说:“我每天为了我的父母和子女辛苦劳作,毫无怨言,你怎么能说这样的话,说我只知道为自己呢?”这时,此人回答说:“你的父母和你的子女,不都是你的吗?还敢说你不为己?”张三听后,自然是哑口无言!(注意,在这里其实此人将后面的“己”字所指代的张三给偷换成了包含张三在内的所有家人,如果进一步延伸解读的话,我们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此人将后面的“己”字所指代的个人或者说具体的人给偷换成了包含该个人或者说该具体的人在内的抽象的人或者说人类。这样,听上去当然无可置疑了!)此时,张三虽觉得此话听起来很不舒服,但也觉得很有道理,于是便慢慢的认同了这句话。久而久之,张三每次在辛苦劳作后都会想起这句话。心想:既然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养孩子是为以后防老的,可是父母已经老了,对我已没有什么大的用处,我何苦还这样天天辛苦地去好吃好喝的养着他们呢。于是,后来就逐渐变得不孝顺起来。结果是开始搞得家庭不和,父子反目。这当然也会引来众人谴责。然而,此时张三虽也感到有所不妥,但在心里却还想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你们也比我好不到哪里去!(注意,在这里张三其实将‘张三”给偷换成了“人”。)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应该可以充分地感受到这句话所存在的对人们的误导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人不为人,天诛地灭  

通过以上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分析,我们了解到由于它偷换了一个概念,所以将真理变成了谬误,以致于给人类带来了莫大的困惑和伤害。下面我来将其纠正过来,在这里我正式提出“人不为人,天诛地灭”。这里的“人”当然是指抽象的人或者说人类,而不是特定的指某个人或某部分人。我把这里的“天”理解为大自然,“天诛”意指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把“地”理解为在地上生存的人类社会,“地灭”意指受到社会规律的惩罚。这样一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人要是变得不为人了,就要受到天地间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惩罚。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自损的话,他将受到身体上的惩罚;如果损害他人的话,他将受到良心的谴责和社会法则的惩罚。这样解释的话,这句话就既符合了人类的价值期待,又完全符合了客观实际,使主观与客观完美地统一了起来。  

   

当分析到这里时,关于人性的问题也就一目了然了。利人不仅符合人们的价值期待,是社会规律运行的结果;而且也符合大自然的要求,是自然规律运行的产物。我们只有始终坚持利人的原则,才能真正地实现天人合一,求得人生的最大幸福。也许有人会说他还无法做到始终都利人,我在这里要说的是:如果你只是迫于社会大环境,不得已才做了一些有悖于良心的事,那么只要你不是甘于随波逐流,继续同流合污甚至变本加厉,而是积极地去寻求对现有不合理环境的改善,那你就还是符合利人的要求的。虽然这看起来并不符合抽象的利人原则,但在客观的社会大环境下,只有这种具体的利人才能真正地维护人的利益。否则,不但会对具体的人造成伤害,也会使结果更加背离抽象的利人。因为,抽象的人是从具体的人中抽象出来的,离开了具体的利人,也就没有了抽象的利人。我们只有先从具体的利人开始,才可能逐步地实现其与抽象的利人的相统一。而做为一个具体的人,我们在面对整个社会大环境时,通常都是无能为力的。所以,我们只能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如果我这样说,大家还觉得不好理解的话,那么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在地震发生后,被埋在废墟里的幸存者用自己的尿来延续生命,以期等到救援者赶到后能求得生还的情况,通过这个事例大家可能会比较好的理解抽象的利人和具体的利人之间的关系。  

   

当然如果没有由环境造成的客观因素,而是你的主动而为,那只能说明你还没有成长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或者说你还只是个小人,还没有成为大人。其实,小人和大人的区分不应只是在生理上对小孩和大人的划分,更应成为在心理上对小孩和大人的划分。只有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成熟起来的人才能算做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大人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人。让我们大家都来争取早日成为一个在完整意义上的大人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人,做一个合格的堂堂正正的人。

   

说明:本文原名《利人论》,后来考虑到要与传统的利人观点有所区别,所以在前面加了一个“新”,故称之为《新利人论》。文中虽然可能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但我觉得已能在一定程度上还原出人性的本来面貌,希望能引起学界前辈及同仁的关注和讨论。并欢迎大家提出质疑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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