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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下人们的收入结构

于泮泉 · 2010-02-0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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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下人们的收入结构  

——社会主义工资论之三

于泮泉

   

摘要: 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即纯粹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的主要收入形式是基本工资与附加工资。基本工资仍然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基本工资与附加工资之和则表现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社会主义工资能切实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关键是破除封建等级制度、等级观念包括官本位制度、官本位观念的影响,保证每个人都享有对生产资料(社会资本)的完全平等的所有权。另外,人们还有奖金、资历津贴、接受社会帮助(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及有价证券收入(非劳动收入)等收入形式。  

关键词: 社会主义工资|基本工资|劳动力价值 | 附加工资 |按劳分配 | 奖金  

   

我有一个观点:在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即纯粹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人们收入的主要形式包括两大项:基本工资与附加工资。基本工资仍然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而基本工资与附加工资加在一起,则表现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将二者合为一体,而要保留劳动力价值(基本工资)这样一个资本主义的影子呢?道理很简单:

1、一个企业在其一个生产过程开始之前,不仅要准备足够的生产资料或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货币,还要准备好预付给工人的工资。因为不仅工人在劳动开始前要吃饭(消费),而且即使生产过程结束了,劳动产品已经产生了,这些产品的价值也不一定会立即实现。其能否实现(即能否卖出去、为社会所承认)、实现(被社会承认)多少,暂时还都是未知数,不能让劳动者饿着肚子等这些价值实现之后再吃饭。预付工资须在劳动过程开始之前准备好,自然与按劳分配无关,而只能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2、任何社会劳动,都必须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间保持一定比例的情况下才能正常进行。假定有一个织布厂,其一个标准工人一个月可消耗1000公斤棉纱,每公斤棉纱价值10元。现在这个厂花费了100万元,购置来10万公斤棉纱,就需要有100名标准工人。若一个标准工人月工资(劳动力价值)为2000元,我们就可以说,这个月共须筹集工资20万元。假设生产资料只有棉纱一项,这里我们就可以说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实质是生产资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正常比例为100万:20万即5:1。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力特强,也许只要50 名工人就够了,但这时就须为每个劳动者准备4000元工资;反之,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力较弱,也许要有200名工人才行,但只须平均为每个劳动者准备1000元工资就行了。只要生产技术条件不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生产资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比例都会保持5:1的比例不变。在生产资料数量已定的情况下,计算到底需要多少工人,就首先要计算需要支付的劳动力价值之和,而不是只简单地计算一下所需工人人数。反之,在工人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则只须计算所需生产资料价值之和即可。

3、劳动力与劳动量的大小,不是不相容的两回事。劳动力是决定劳动量大小的首要因素,它与劳动量成正比例关系。在劳动日长短、劳动强度一定的情况下,劳动力越强,其提供的劳动量就越大;反之,则越小。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虽然体现了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特点,但通过“基本工资+附加工资”的形式,就完全可以体现出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而摒弃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资本主义性质。所以,我们认为,按劳分配不是任何人头脑中的主观自生物,经济上它深根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思想上是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扬弃。

由此,基本工资的规定必须以人的劳动力大小为唯一依据,而不应该将人们的出身、地位、身份、资格、年龄、名誉等其他因素参与其间。例如一个有着二、三十年工龄的老工人,其劳动能力尚不及一个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那么,从原则上讲,他的基本工资就只能低于那个年轻人。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不断增强自己的劳动能力,从而既有利于每个人的人生价值的实现,又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再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知道,我国至今仍然顽强地生存着带有浓厚封建特征的等级制度、等级观念包括官本位制度、官本位观念。建国后前三十年的八级工资制、后三十年日趋强化的公务员级别制,在前三十年一度设置、后被取消、后三十年再一次予以恢复的军衔制等都是这种等级制度的突出表现,而每一个人的工资都与这些等级规定直接挂钩。这些显然都是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不相容的。确定一个人基本工资多少的唯一依据只应该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即在现实的联合劳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劳动力;而确定一个人处于何种等级,则往往要考虑多种因素。何况一个人的级别一旦确定了,往往只能升、不能降,这同人的劳动能力之不断变化的状况也很难完全相符合,更难以同一个人对社会的实际贡献相适应。

4、按劳动力价值规定基本工资,不仅合乎经济规律,也同自然及社会规律的要求相一致。一个人劳动力最强的时期往往在中年。这时,他精力充沛、经验丰富;与此同时,他往往又上有老、下有小,都要他抚养。他这时基本工资最高,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劳动力再生产;反之,一个人年纪大了,劳动能力减弱;但他需要抚养的人口也往往明显减少。这时基本工资的降低,并不会因此而降低其原有生活水平。同理,一个人尚年轻时,劳动能力不高,工资水平较低,但他的社会负担也相对较轻,一般不会对他的成长构成过大的压力。相反更有利于鼓励他充分利用这个精力最旺盛的黄金时机,努力学习、发愤图强,不断提高提高劳动能力,为以后漫长的人生之旅准备更为充分的精神条件,从而也更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人可能觉得,一个人年纪大了,往往要考虑子女的婚事和其他生活,需要花费大量钱财。这时工资水平降低了,是否会影响同子女的关系呢?这种担心完全不必要的。子女对父母是否孝敬,并不是同其从父母、长辈那里索取多少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在坐享其成的环境中长大的人,很难成长为蓬勃向上、对国家和社会有用之才。与此同时,取消了同人的劳动力往往并非一致的等级规定,每个人才能用完全平等的观念对待其他一切人。想当年刘少奇同志曾满怀深情地对时传祥说,我当国家主席是为人民服务,你当清洁工人也是为人民服务,我们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彻底消除了封建等级制度、等级观念包括官本位制度、官本位观念的影响,每个人才可能真正享有对生产资料(社会资本)完全平等的所有权,人们才不会把自己所处的等级地位当作炫耀与取得“劳动”报酬的资本,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把对国家与社会的劳动贡献看成自己唯一的人生价值。

必须指出,社会主义基本工资和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全部工资,虽然都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但它们的形成机制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劳动力价值是在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上实现的。由于资本家是资本的所有者,工人则只是劳动力的出卖者。虽然资本离开了劳动就不能生存(无法实现价值增值),但在存在大量产业后备军的情况下,资本找到雇佣劳动轻而易举;工人则是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他只有得到资本家的允许才能劳动,从而只有获得资本家的允许才能生存。所以,表面上看来,同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即工资额,是两个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本家与工人平等协商、讨价还价的结果,但在双方强弱差别极其悬殊的社会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价格(工资)的定价权只能牢牢地掌控在资本家的手里,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牢牢地掌控在整个资产阶级的手里。而一旦离开了这个喧闹、似乎充满“平等”诉求的市场,情景更会为之一变,“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200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然只能是资本支配劳动、物支配人,“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 210 寓于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与其实际发挥的劳动力必然是两个相等的量。工人自己只能获得自己必要劳动的收益(即大体相当于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而忍受资本家对自己另一部分劳动(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

 在纯粹社会主义条件下,每一个人都不是一无所有,而成为生产资料完全平等的所有者,人人都享有对社会资本完全平等的所有权。作为生产资料(社会资本)的主人的每一个人,当然也都无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没有任何人可以强制别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时,也只有在这时,每个人的劳动才始终属于自己,而不再属于资本家或其他任何人了。人的劳动力价值不是在流通领域,而是在生产领域的劳动中自然地形成并在劳动产品的市场上最终实现的。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都不是孤立地或单独地进行的,而必须是在同其他劳动者的分工协作中(马克思设想为在“自由人联合体”95中)协调一致地进行的,劳动者的劳动都是联合劳动。劳动产品也不能表现为劳动者个人的产品,而是首先表现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企业)的产品。劳动力价值的定价权自然就不在资本家的手里,而是掌控在联合劳动者集体手里,并由这个劳动在形成企业产品价值中所占有的份额的一定比例所决定的。如果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因为劳动者的劳动已经属于资本家,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寓于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与其实际发挥的劳动力必然是两个相等的量,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劳动者的劳动仍然属于劳动者自己,寓于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与实际发挥的劳动力就将是两个不等的量。劳动者实际发挥的劳动力,不仅同客观上寓于其身上的本来意义上的劳动能力有关,还同其自身的意志力、无私奉献精神、劳动自觉性程度等主观因素有关。一个联合劳动者既可以使自己的劳动力充分发挥,可以使自己的劳动力超常发挥,还可以使自己的劳动力只发挥出一小部分。即联合劳动者在自己主观意志支配下,既可以让实际发挥的劳动力小于客观劳动力(如果劳动者的劳动自觉性较差),也可以让实际发挥的劳动力等于甚至大于客观劳动力(如果劳动者的劳动自觉性较强)。决定于联合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大小的基本工资,应该是包括劳动自觉性、意志力等主观因素在内的实际发挥的劳动力的价值,同本来意义上的劳动力价值就不是一个完全相同的东西了。例如:一个纺织工人前一个月中生产出棉布 10000米 ,全部卖出,每米售价2.4元,实现价格24000元。扣除已耗费的棉纱等生产资料价值20000元,其余的4000元是该工人本期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如果这里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比例为1:1,那么,该纺织工人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就可以确定为2000元。所以,作为劳动力价值的基本工资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全部工资,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也都会有着本质上的微妙区别。

显然,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起来后,要保证劳动力价值形成的社会主义性质,进而保证按劳分配原则的真正贯彻执行,关键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每个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社会资本)完全平等的所有权。应该允许每个劳动者都有选择在不同企事业单位劳动的权利,但任何企事业单位都不能具有无故开除与辞退一个职工,从而剥夺其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社会主义劳动的平等权利。须知我国工人阶级的“铁饭碗”来之不易,它是由无数革命先烈用他们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无论谁,也无论以什么借口要将它砸碎,本质上都是我们所不能轻易地允许的。

与此同时,我们之所以主张应该允许每个劳动者都有选择在不同企事业单位劳动的权利,那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生产结构和人们的需求结构将不断地发生变化。适应这种变化,要求每个劳动者都能自由而全面地发展,不仅能掌握一种劳动专长,而且可以学会多种劳动技能,可从事多种各不相同的劳动。但是,一个人从事不同具体劳动所体现的劳动力也是不等的,因而其从事不同劳动可以取得的基本工资也应该是各不相等的。比如一个劳动者作为建筑工程师,劳动能力特强,月基本工资可能达到5000元;他同时还可以成为一个建筑工人,但作为建筑工人,他的劳动能力只能达到中等建筑工人的水平,其月基本工资可能只能达到2000元的水平。社会必须承认这个差别,尊重并保证每个劳动者都能切实地享有选择在不同企业劳动的权利,虽然这种制度安排,“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14,从而其“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 13。但只有这样,才能鼓励每个劳动者努力上进,各尽所能地发挥地每个人主人翁的责任感与积极性,也保证每个企业以至整个社会的生产要素,都能有效地通过基本工资的协调作用而优化组合。

按劳动力价值确定基本工资,既可以杜绝绝对平均主义,又能有效地遏制人们之间收入高低悬殊。有人说,不会吧?资本主义企业高管们的工资同普通工人的工资总不会在一个档次上吧?的确如此。资本主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拿天价年薪与普通工人只能获得很低的月薪 ,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支配劳动、从而支配一切的社会。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普通工人就是名副其实的雇佣劳动者,他们“只有为资本家(因而也为他们的剩余价值的分享者)白白地劳动一定的时间,才被允许为维护自己的生活而劳动,就是说,才被允许生存)” 19他们所能得到的只能是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资本主义企业的高管们名义上是企业的高级雇员,实质上则是资本家的代理人,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保证资本价值的实现(实现剩余价值)。不是说资本家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吗?资本的灵魂就是靠不停地带来剩余价值从而通过企业高管们的工作才能实现。因而这些高管们自然要成为剩余价值的分享者。他们所得的工薪里面既可能含有一定的劳动力价值因素,更主要的是由他们所分享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构成的。所以资本主义企业的高管们在实质上已经属于资本家阶级的一部分了,他们的工薪同雇佣工人工资的差别是阶级的差别,同雇佣工人的工资根本就不是一个范畴的问题,其出现巨大差别才是很正常的事情。而社会主义企业的经理人,则只能是普通劳动者队伍中的一员,他们同其他工人的差别只是分工的不同,绝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以,从原则上讲,他们所应该获得的也只能是“工人工资”。我们知道,劳动力价值可以还原为生产或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维持自己生活所需物质资料总是有一定限度的,人们之间在这方面上的差距不会太大。但是,劳动力价值的规定中,还包含有一定的教育与训练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即使是由国家统一支付的,也不能否认在受教育和受训练中劳动者个人的努力,所以在劳动中才有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区别从而工资拉开一定的档次也是正常的,但若以此为借口,有意搞什么企业经理人同其他普通工人之间的工资双轨制,那就有居心叵测的嫌疑了。因为这种双轨制只能是资本主义企业的独有特征。

联合劳动制下,人们收入的另一主要形式是附加工资。附加工资应该是直接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与(本来意义上的)劳动力价值之间的差额,或者说是劳动者自己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应得的份额与基本工资的差额。与基本工资不同,附加工资不是在劳动之前预付的,而是在劳动产品的价值实现之后才由企业发放到劳动者手中的。而发放附加工资的唯一依据就是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应得的部分与其基本工资的差额。所以,附加工资绝不是社会主义工资中的附属部分,而是最能体现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性质的部分,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之所以不把它称为“基本”工资,而叫它“附加”工资,仅仅是因为一般条件下它的量往往要比基本工资小得多,如此而已。

我设想,按劳分配的运行机制可以表现为: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不能是马克思当初设想的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产品,而是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价值(工资)的分配。以物质资料生产劳动为例,每个劳动者都必须在一定企业中,与其他劳动者分工协作,同相应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进行一定的具体劳动,并在为企业生产出有着一定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的同时,也将一定量的抽象劳动凝结其中。这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确定一个劳动者应得工资额的最基本的依据。

然后,因为些产品都仅仅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其价值就只有通过流通领域才会实现。由于我们实行的是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完全市场经济,而应该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经济,通过市场上的商品交换,这些产品大多都会为社会所承认,比较顺利地实现由具体劳动向抽象劳动、由使用价值向价值的转化,使产品的价值得到实现。

再后,从这些已经实现了的价值里面,

1、应该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11。因为这部分价值是在另外不同的生产过程中由其他劳动者创造的,同当期劳动者投入的劳动量无关。只有做了这种扣除以后,才能保证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应该从中提取国有资本占用税和国有资本增值税。因为这样做才符合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这一资本运行的固有规律。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全体人民),但由于国家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而将这种生产经营权交给了企业,企业自然就负有这些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并表现为按照相对平等的资本占用税率和增值税率上缴资本占用税和增值税的义务。其中的资本占用税直接上缴国家财政,资本增值税则可以留在企业,成为“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 11

3、应该向国家财政上缴相应的级差税。级差税来源于级差收入。级差收入实质上乃是因企业占有较优的社会生产条件,而由本领域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创造而转移到该企业来的那部分价值(见笔者在《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一文http://www.wyzxsx.com/User/User_Article.asp?ChannelID=1&Action=Show&ArticleID=113570中的相关论述),扣除了这部分价值,才能让每一个企业的劳动在量上同其创造的真实价值直接联系起来。

4、还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向国家上缴相应的所得税。

做了以上四项扣除后余下的价值,才是同企业劳动者投入到生产产品的全部劳动量直接相对应的价值。可以将这些价值视为国家(全体人民)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到企业中去的价值(所以,按劳分配的第一步是在全社会的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的)。

5、企业还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中提取企业利润,以满足企业后续发展、集体福利乃至自身扩大再生产等等多方面的需要。

在做了以上扣除以后,最终余下的部分就构成了企业全体劳动者应得全部工资总额。从企业总经理,到每一位普通职工的全部工资都只能在这个工资总额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如果一个人多得了,就会直接侵害其他人利益。既然如此,企业中的每一个人最终到底应获得其中的多大份额,就不能由任何少数人说了算,包括不能只由企业经理人说了算。由于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是企业占用的资本的平等的所有者,也都对企业资本有着完全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如前所说,人们之间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种分配就应该由全体职工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来进行。在一个企业中,哪个部门、哪个车间、哪个班组贡献大,哪个部门、哪个车间、哪个班组贡献小;在一个部门、车间、班组中哪个人贡献大,哪个人贡献小,相关人员个个都会心中有数。只要这种民主程序设计得科学、规范,再配置以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将整个企业每个劳动者应得全部工资额相对合理地逐一确定下来,应该不是一件难事,尽管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可能做得像秤称斗量一样地准确无误、毫厘不爽。

与此相对应,在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都应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当然,这个总额如何确定,可由国家法律具体规定之(而不宜凭想当然而盲目地将工资直接量化到个人)。然后按照同企业单位大体相仿的民主程序将这个工资总额逐一落实到机关、事业单位每一位工作人员(包括党政领导人员)身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现象,以及一再搞什么精兵简政,可人员却越减越多等恶性循环的怪圈;也才能有效地推行“工人工资”等社会主义政策,为实现在政治上(而不是仅仅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目标打下深厚的经济基础。

有人可能会提出怀疑说,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有谁会愿意充当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呢?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想当年,在四周一片白色恐怖笼罩下,每个人时刻都面临着掉脑袋的风险,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军队的每一级组织,从来也没有面临过找不到领导人选的尴尬困局。而人们都知道,那时候我们实现的是军民一致和官兵一致的原则,做一位领导者,除了要负有更为重大的责任和风险之外,在经济上几乎得不到任何好处。到了今天,我们身处和平环境,当一位领导者,除了仍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外,生命的危险毕竟少了许多。从经济方面来说,由于他必须具有较高的领导能力,依据按劳分配原则,他所得的工资也肯定会高于其他人,只不过高的幅度会比资本主义国家小一些而已。从而他的生活水平肯定不会太低。何况我们不能把劳动报酬单纯地理解成工资一项。一个人的名誉、地位等,也可以是其表现形式之一。一个人能够被选择出来充当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这本身就是对他最好的奖赏。我国今天形成千军万马挤国家公务员这根独木桥的奇观,已经非常生动地说明上述担心完全没有必要。

而且,由于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手中往往掌控着一定、而其他人所不具有公权利,决定了对这些人的选拔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一个人一旦被选中,并不等于他永远都会具有执行相应公权力的资格。所以,如果说砸碎“铁饭碗”是违反社会主义原则的,那么,毫不犹豫地搬走“铁交椅”,则是理所当然的。同时,从事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工作,也必须与一定的资格条件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不能轻易地实行“终身制。

这样,我们将基本工资与附加工资放在一起,作为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的全部工资,所体现的正是彻底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同资本主义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资本分配完全不同的崭新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

当然,由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现状下,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与此相适应,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不会实行其他分配制度(包括不能实行纯粹的按劳分配制度);但具体到每一个公有制企业,坚定地推行按劳分配原则,就完全是一个顺理成章与必然、必须的事情了。我们决不能允许借口我国要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就在公有制企业中也搞什么“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我们当然不能忘记,是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15我们也同样不能忘记,分配关系对生产关系又有着巨大的反作用,“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15分配方式本身也正是一定的生产方式的最终实现形式。如果我们只是在名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仅仅到此为止,并不同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那个所谓的“公有制”就名不副实了——就是假的、挂着“公有制”旗号的私有制。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人人都成为生产资料主人的那样一种公有制形式,它必然要求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如果它没有实行或没有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那就说明,在这样的企业里,劳动者已经说了不算,已经不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已经成为其他什么人的奴隶或准奴隶了。当然,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太完善,我国今天的工资制度同理想上的按劳分配原则尚存在着某些差距,人们是完全可以谅解的;但是,如果我们不是把“社会主义”四个字仅仅当作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就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探索与实行;至少也必须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前提下,越来越向按劳分配原则靠拢,而不是相反。特别我们在将改革开放的口号喊得震天价响的时候更是如此——我们不应该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仅仅想着如何将国有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却丝毫不考虑如何让公有制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机制越来越完善起来。

据报道,2008年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只有31005元61,而央企副总以上高管们的人均年薪2004~2007年分别为35、43、47.8万元61,据说国资委主 任李荣融 先生已经宣布,2008年这一数字是60多万元,但这“并不算多”。二者竟足足相差20倍,还“不算多”?!其中中海油董事长傅成玉2008年年薪竟达1200万元58,比国有企业职工工资高出近400倍!不知这一数字算不算多?不仅如此,几年来我们GDP的年均增速可能在10%左右,可一方面得到天价高薪的国企高管们的年薪还要继续增长,且增速高达14%,另一方面,普通工人月薪本来就很低,而增速却又大大低于GDP的增速。对这些数字该如何解读,笔者在这里不想讲得更多了,相信每一位读者都会做出自己的判断。我这里只想说,我们的领导者,特别是我们的党中央,决不能允许这样的局面继续下去了。我们的人民也不会忍受这样的局面继续不断地恶化下去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通钢事件、林钢事件、“开胸验肺”事件等,正是人民对我们违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不满的真情流露。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敬爱的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如果我们的改革导致了两极分化,那就是走了邪路了。想想这些,人们还能像 李荣融 先生那样心安理得吗?

伟大的列宁曾经深刻地指出,社会主义时期是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同衰亡着的资本主义彼此斗争的历史时期。既然是斗争,就允许有反复。我国在工资问题上的种种表现,正是这种斗争反复性的一种表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是对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否定。但这种否定不是全盘抛弃,而是扬弃,既克服又保留。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必须在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基础或废墟上建立和发展起来,而不可能在空地上建立它。我们在形式上通过基本工资的形式保留了其劳动力价值规定中的合理成分,抛弃了这一范畴所体现的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又加进了附加工资这一为资本主义制度无法包容的新内容。如此建立起来的新的分配制度,乃是一种全新的、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的、为社会主义所特有的按劳分配制度。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只是为我们开辟了一条到达理想境界的道路,而理想境界的实现还需要我们经历几代、十几代、甚至可能需几十代人的艰苦努力。在这期间,由于资本主义制度已经经历了几百年时间,已经成熟甚至是过于成熟了,走资本主义道路已经成为人们的轻车熟路;社会主义则只有几十年的历史,还显得相当地不完善,再加上社会主义革命不同于以往,以往的一切革命都是用一个剥削制度取代另一个剥削制度的革命,一个人脱离了一个剥削阶级队伍,还可以马上加入另一个剥削阶级的队伍(历史早就一再证明,这样的革命仍必然会出现多次反复),而社会主义革命是要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革命,出现反复的事情更是必然而不可避免的。

在我国目前,除了工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外,劳动者往往还有其他收入形式。如奖金、岗位津贴、资历津贴、各种补贴、各种福利待遇、社会保障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收入等等。下面我们分别谈谈对这些收入形式的看法。

1、奖金。这是我国劳动者收入结构中较普遍的组成部分。但其发放奖金大多采取平均分配或按行政级别分配的方式,它既不反映劳动力价值,更不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一个应予以坚决摒弃的分配方式。

什么是奖金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奖金本质上应是超额劳动的报酬。只有提供了超额劳动,才能领取奖金;提供的超额劳动越多,奖金就越多。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我们只能将超额劳动理解为超过必要劳动(或直接必要劳动)之外的那部分劳动。这种意义上的超额劳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乃是剩余劳动的同义语。从这 一意义上说,每一个劳动都可以分为必要劳动和超额劳动(剩余劳动)两部分。资本家之所以要组织生产就是为了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或超额劳动,而绝不会将它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直接必要劳动和间接必要劳动(当然也可称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只是人们在做这种划分时,要明确它同资本主义条件下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的划分。只要二者的比例不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越多,其中包含的直接必要劳动和间接必要劳动必然会同时越多。这里根本就没有“超额劳动”的位置。而伴随着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的大小从而应得的实际工资的多少,是通过基本工资之外的附加工资调节的。在这里真正起作用的是附加工资,而用不着奖金参与其间。

这里,我不是要将奖金范畴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彻底消除。有一些劳动,如从事科技、文艺、教育、体育、卫生等劳动的劳动者,有时虽提供了巨大的劳动成果,却往往无法通过市场予以准确计量,其中一些成果的价值往往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显示出来。其通过工资形式能够获得的往往要小于甚至大大小于其实际上可能带来的价值。另外,任何一个普通劳动者都可以在自己主观意志支配下,从事许多不计报酬也无法计算报酬的劳动(如见义勇为、各种自愿者活动等等),对这些人,首先要在精神上予以宣传和鼓励,同时又需要从物质上予以鼓励。而物质鼓励的最恰当的形式就是奖金。所以奖金并不是超额劳动的报酬,而仍然是按劳分配的另一重要表现形式,是对提供了无法计算价值的劳动的物质鼓励形式。因而它的量往往会比劳动者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小。例如,我国最近每年都要召开科学技术大会,表彰对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这些科学技术工在大会所获得的就是名副其实的奖金。我们知道,这几次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都只有50万元,比获奖者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小得多。特别在用国企高管们平均60万元的年薪、用中石油董事长1200万元的年薪做参照物,更容易看出其按劳分配的合理化特征。在这里,我们想问一问中石油的 傅成玉 先生,当你看到袁隆平等人做出了那么大贡献,才获得区区50万元奖金,你还能如此毫无愧色吗?

2、岗位津贴。从事不同的具体劳动,其要求的技术水平和实际艰苦程度各不相同,这是任何人都应该承认的。但正因为如此,从事不同岗位的劳动,维护其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也不同。因而其劳动力价值的大小也不同。这一点,首先应在基本工资中表现出来,根本用不着单设一个岗位津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劳动者有选择劳动岗位的自由(但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则不得任意解雇工人——这是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成为国家的主人的必然要求),一个同相应劳动岗位相适应的基本工资体系自然会形成。根本用不着一个“岗位津贴”的参与。目前我国的一些垄断性行业如电力、电信等行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太高,而煤矿、务农等行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又太低,必须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等手段扭转这些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现象,而单纯地靠加上一个“岗位津贴”本身是无济于事的。目前,全国人民还有一个反映得十分强烈的问题,就是所谓国家工资体系的双轨制,国家对公务员岗位所定的工资额度太高了,前面提到的我国千军万马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独木桥的局面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这除了工资体系必须进行改革之外,还有一个职务消费的问题。我认为,所谓职位消费或职务消费,实质上都是变相的岗位补贴(职位补贴或职务补贴)。除了招待外宾(即国家领导人在必要的外务活动中招待外国客人)外,其他一切职位补贴、职务补贴,包括一切招待费的设置,原则上都统统应该取消。还有一些行政收费问题,除必要的工本费外,一般也都不应收取。因为这些设置统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百害而无一利。

3、资历津贴。从表面上看,资历津贴本身,不属于按劳分配的形式。一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之大小,并不一定同其工作年限同步增长;即使增长了,也可以在劳动力价值(基本工资)中反映出来。但必须承认,一个人参加工作的年限越长,其提供给社会的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就越大。因而将其中一部分以工龄津贴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也是无可非议的。可以把它看成是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一个劳动者在一个企业中工作的年限越长,其对企业提供的间接必要劳动往往也越多。所以,劳动者在按照其参加工作的年限领取一定的工龄津贴的同时,企业也可以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发放一定量的厂龄(或校龄、院龄)津贴,等。发放这个津贴,有助于增强劳动者对所服务的企业单位的认同感和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人翁责任感。所以我认为,选择适当形式对不同劳动者有区别地发放适当的工龄补贴与厂龄(或校龄、院龄)津贴,还是有其必要性的,只不过它所占据的比例一般不要太大了。

4、其他各种补贴,如副食补贴、煤电补贴、粮油补贴、住房补贴 等等。从这些名字本身可知,它们分别是用于购买足够的副食、燃料、粮油、住房等等,以供个人消费。而这些东西均属于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其价值均属于劳动力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确实需要“补贴”的话,也只要加入到基本工资之中就行了,根本不须在工资之外以体现绝对平均主义特征、与按劳分配原则格格不入的形式单设一项各种“补贴”。我国目前存在的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等问题,并不是因为我们没有设置或取消了这些补贴,而是因为我们在相关政策的制定上,没有切实地站在广大劳动者的立场上,为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着想。尤其是因为广大劳动者没有直接参与这些政策的制定。按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说轻而易举,起码也并非难事。住房本来就是地地道道的消费品,只要我们把它当作消费品而不是投资品看待,也不允许任何投机行为的发生;只要各级人民政府不把土地当作财政收入的源泉和增大GDP从而表现自己政绩的一个重要手段;只要一个家庭只允许购买一处住房;加上国家对特殊困难家庭实行特殊照顾政策(下面我们还会谈到),一切问题的解决都会水到渠成。看病难、上学难等问题(下面我们也会谈到),也都无需用在工资之外设置各种补贴的方式去解决了。

5、各种福利待遇。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各种福利待遇是不把前述各项补贴包括在内的、专指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遭受意外灾害、失业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家或社会取得一部分货币或其他物质帮助的待遇。

人们往往会想到:一个劳动者在年轻、无病时,曾经为社会提供了许多间接必要劳动(或剩余劳动),在其年老、生病、失业、遭灾的情况下,从社会取得一部分货币帮助,使其尽快摆脱困境或安度晚年,这同其享受工龄津贴、厂龄津贴等属于同一性质——是过去“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这时又通过社会帮助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12。的确是这样。所以我们说,这些表现为各种福利待遇的社会帮助,仍可视为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形式。

但是,事情不只这些。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条件下,每一个股东都可以取得一份同自己拥有的股份额相对应的红利。由于人们所持股票的质量与份额不同,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同,股东们所取得的红利额也就是各不相同的。在纯粹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即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人人都成为社会(国家)这个特大“股份公司”的完全平等的“股东”,每个人都应该取得完全相等的“红利”收入。但是这种绝对平均的分配办法既不可能(“红利”作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乃是一种剥削收入。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其对社会资本的所有权去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去剥削别人),也不必要(绝大部分劳动者都可用自己的劳动收入来满足自己与家属的基本物质和精神的多方面需要)。但是这些“红利”并非不存在了。社会可以将其集中起来,发放给年老、生病、失业、遭灾等的人,用于满足其凭借自己劳动收入无法满足的特殊需要,这可能是马克思设想的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又一实现形式。在这里,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剩余价值的权利,已经为等量特殊需要获得等量社会帮助的权利所代替。这样,“社会帮助”这一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已经不具有按资分配这一衰亡着的资本主义的特征,而变成包含有按需分配即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因素的东西了。

这里附带要说的是,人是吃五谷杂粮的,生病的事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得个头痛感冒等小病之治疗费用,是维持一个人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不可缺少的,自应包括在基本工资之内。作为“特殊需要”的应是达到相当程度之后的疾病治疗的需要。当然,这个“度”定在何处,应由国家法律具体规定之。这个“规定”问题处理好了,所谓看病难也就不成其“难”了。同时,即使同样是年老、生病、失业、遭灾等,如果劳动者单凭自己或家庭的力量就可以获得圆满的解决,也构不成须社会提供帮助的“特殊需要”。那种每个劳动者人人有份、从而平均分配的福利待遇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

还有受教育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每一个人既然可以享有对生产资料的平等的所有权,人人都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人,就理应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其中个人实在无法解决的部分,也自然会构成须社会提供帮助的“特殊需要”,从而所谓“上学难”等种种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6、有价证券收入。由于一般情况下,附加工资是正数,基本工资与附加工资之和往往大于劳动力价值,大多数劳动者在满足自己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会有一些剩余的货币收入;而且,人们在准备购房、准备供子女读书等的时候,手中往往会有一些暂时闲置的货币。国家建设和企业发展恰恰经常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于是,包括存款和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应运而生。因存款和持有各种有价证券而取得各种利息、股息等收入就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收入结构又一个必然组成部分。

同前几种收入形式不同,各种有价证券收入明显是非劳动收入,其并非来自人们自己的必要劳动,而是来源于社会剩余劳动。但不应把这些收入等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剥削收入。因为:

一、人们持有的存款单和其他有价证券仅是取得一定收入的凭证,而并不表明他享有比其他人更大的政治经济权利。

二、实行按劳分配,人们之间的收入肯定存在差别,但同样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差别要比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个人平均拥有的有价证券持有量肯定大大少于资本家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食利者阶层的平均持有量。

三、社会主义国家不会允许有无休止的所谓“金融创新”行为的生长空间,有价证券的利率也往往要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形成,一般不会允许它涨得离谱或跌得过惨。更不应让虚拟经济恶性膨胀而影响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这项收入的构成比例不会太大。而且我们主张,疾病的治疗、子女读书等大项费用在当事人有能力的情况下,一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当事人无力承担则可享受社会帮助。再加上由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官员们家庭财产状况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的收取,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都会使得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别大大缩小。从而任何人都不可能“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640

四、有价证券可以有效地发挥它的“用脚投票”的作用,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能允许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享有比其他人更大的“用手投票”的权利。

五、因以上理由,我们说,有价证券收入虽是非劳动收入,系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残存物,却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必然结果,是人们收入结构中的附属形式,仍然有着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存在的必要性。

这样,在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下,人们的收入结构应由五部分组成: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附加工资);奖金;资历津贴;社会帮助;有价证券收入。工资来源于劳动者的直接必要劳动;奖金来源于直接必要劳动中没有实现、无法计算或有待于将来实现的部分;资历津贴来源于劳动者的间接必要劳动;社会帮助来源于间接必要劳动或剩余劳动、但带有共产主义因素的部分;有价证券收入来源于社会剩余劳动。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奖金是按劳分配的又一重要形式;资历津贴和社会帮助则是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有价证券收入是按劳分配的附属形式。

   

参考文献:  

⑴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 1965年3月版  

⑵中宣部委托新华社主办的《时事资料手册》2009年第6期  

⑶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  1975年6月版第6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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