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劳动财富论
李济广
摘要:认为使用价值或财富是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创造的,这是对马克思的重大误解。与劳动价值论相辅相成的是劳动财富论: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是劳动一个要素创造的;劳动制造出来的生产资料不是财富的源泉;非劳动要素所有者能够参与分配,仅仅在于非劳动生产要素——价值资本、生产资料、社会资本——是价值形成与使用价值创造的条件。劳动是财富唯一创造者的真理,是一切财富(有所有权的静态财富即财产)由全体劳动人民所占有的伦理性基础,或要求把资产者的利益限制在引致投资所必要的范围内。
关键词:劳动 使用价值 财富 分配
简介:李济广,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经济学教授。主要研究政治经济学及经济体制改革。
一、引言
劳动创造财富,劳动人民是财富的唯一创造者,这本来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公理和常识,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过去和现在也经常被人们所提起。然而由于人们对马克思恩格斯相关论述缺乏精研精读,致使学术理论界对此缺乏清晰认识。近年来经济学者在论述按要素分配的观点时,往往承认使用价值是由各种要素共同创造的,认为按要素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对使用价值创造的贡献进行分配,为此还经常引证马克思关于自然界也是财富源泉的论述。这使劳动创造财富的常识被抹杀。实际上,认为按要素贡献分配就是按要素对使用价值创造的贡献进行分配的观点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如果人家说资本所得就等于其对使用价值的贡献,你凭什么说不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对使用价值创造的贡献进行分配,会导致劳动已得到应有报酬的错误结论。这与要素价值论异曲同工。
事实上,认为使用价值是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创造的,这是对马克思商品理论的重大误解。
马克思的本来观点是,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价值和使用价值(财产和财富)都是同一个劳动耗费的结果。
二、生产资料不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源泉
误以为使用价值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首要原因是误解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财富源泉的思想,以为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之一。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财富源泉的基本观点是:
第一,自然界是财富的第一源泉。自然界、生产资料和劳动不是一个层次的东西:其一,生产资料来源于自然界,所以自然界是生产资料的源泉。马克思提到“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 其二,劳动者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在“第一源泉”的意义上,只有自然界是财富的源泉,“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马克思把“不是”“源泉”两个词加上了着重号。这是因为“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1]“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不是真正的新创造”。[2]
第二,劳动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财富的第二源泉。财富是自然界和劳动的结合,但劳动只有具备物质条件才能成为财富的源泉。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句话只是在它包含着劳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这层意思的时候才是正确的”。“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把自然界当作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 [3] 正因为劳动不具备物质条件就不能成为财富的源泉,所以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决定了劳动是谁的财富的源泉、决定了获得创造财富就业机会的难易,因此马克思主义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最直接的奋斗目标。
第三,已经制造出来的生产资料不是财富的源泉。生产资料是创造财富的必要手段;但生产手段不是与劳动等量齐观的财富源泉。马克思没有说过生产资料也是财富的源泉。马克思说:“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有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4] “自然界”一词是自然资源的意思,不包括人类制造出来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不是一个意思。经典作家多次论述财富源泉都是提“土地”(“土地”指自然资源或自然界,这是经济学的常识)或“自然界”而非生产资料。威廉·配第“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和能动因素,”的话,正说明劳动和土地是财富之源。
为什么自然界和劳动是财富源泉而生产资料不是呢?由于财富的实体是自然界提供的“材料”,所以自然界是财富的源泉。而劳动使材料变成“新”的财富,一种新财富得产生,原因就在于发生了劳动。劳动资料和经过加工的劳动对象以及资本、技术、信息等等是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财富,它们只是进一步生产财富的中间手段,而不是财富的源泉。正如恩格斯所说:“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成财富。”[5] 马克思说:“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因此,“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6] 其中“物质基质”是原料或劳动对象,不包括劳动资料,这种原料形成财富的实体,马克思是强调财富的实体来源于自然界或土地。在“源泉”的角度上,马克思明确指出“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7] 所以“源泉”不是指产品的直接来源、直接生产要素和生产的“条件”,而是指财富实体的“最终来源”、“原始要素”和根本基础。
三、生产资料不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创造者
从农产品和矿产品而言,土地即自然资源似乎也是财富的创造者。然而从工业品和服务产品的角度讲,就不无法说自然界是财富的创造者;而且那些矿产品和自然财富的产生不是我们所研究的生产过程,农产品生产则是人类对自然生产条件加以利用。尽管工业品和服务产品的最终来源也是自然界,但“源泉”指最终来源,而使用价值的“创造”则是使使用价值从无到有的推动过程。站在纯生产过程来讲,使用价值不仅不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也不是劳动和土地共同创造的。至于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生产资料,不仅不是财富的源泉,更不是财富的创造者;生产资料不会“创造”。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时,分析了价值和使用价值是怎样决定的。马克思的结论是我们熟知的:一切劳动,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生产使用价值。马克思绝对没有说使用价值是由劳动和生产资料共同创造的,也没有说使用价值的另一源泉即商品中包含的“物质基质”是使用价值的创造者。相反,马克思写道:“不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要素,……总是必须通过……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创造出来。因此,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 [8]随后,马克思在阐述剩余价值生产过程时指出:“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活动”,而“只要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本身已经是产品,劳动就是为创造产品而消耗产品。(黑体字是引者标的)” [9]
首先,创造是能动的。没有粮食、炊具和能源(来源)就做不出饭来,但饭是厨师做(创造)出来的,不是粮食、炊具和能源做出来的。布的使用价值是充当衣服的原料,缝纫机的使用价值是充当制作衣服的工具,而衣服的使用价值则是美观和御寒。在创造衣服的过程中,布的使用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衣服当中去,机器的使用价值在新产品使用价值不断增加的过程中不断减少——这也是使用价值的转移或替换,劳动则利用机器改变布的形状和结构,而一个劳动过程结束,劳动的使用价值并没有像机器一样减少或丧失。“美观和御寒”这一新的特性来源于布使用价值的转移、机器使用价值的转换和劳动新的创造——在这一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在转移使用价值,劳动则在旧使用价值身上利用旧使用价值增添新的使用价值。
没有生产资料,劳动就形成不了价值,但生产资料不是价值的形成者;同样,没有生产资料,劳动就创造不了使用价值,而生产资料不是使用价值的创造者。
其次,新创造的使用价值相对量与劳动量相对应,但不与生产资料量相对应。没有使用价值就不会有价值,没有具体劳动就没有抽象劳动。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价值相对均衡地分布于使用价值之中,创造了多少份价值,也就创造了多少份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是同一劳动过程的两个方面,付出了多少抽象劳动,也就付出了多少具体劳动,二者在量上是统一的。既然商品的价值是活劳动一个要素形成的,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使用价值也必然是活劳动一个要素创造的;认为多个要素创造使用价值,却只有一个要素形成价值,割裂了劳动的二重性。
恩格斯提出:使各种效用“被互相衡量并和制造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相比较”,《资本论》对它进行了“科学论证”。马克思阐述的第二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求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即是这一论证。第二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意味某种商品的社会需要总量规定该种商品的价值量,即规定为生产该种商品花费多少劳动时间,而社会对某种商品总量的需要就是社会需要多少该种使用价值。毫无用处的东西不应花费劳动,当然也不会有价值。效用越大,或需要的数量越多,应当耗费的劳动也就越多。这就是所谓的各种效用被相互衡量并和制造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相比较,就是使用价值量和劳动量相适应的问题。当效用量和劳动量比例适当时,也就是第二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在这里,价值量、使用价值量和劳动量都对称。
马克思写道:“在经济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在各种不同的关系中被规定的,而且这种规定性本身就表现为价值本身的不同规定。”[10]就是说,使用价值的规定表现为价值的规定。因此,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必然是统一的。如果人们对效用的需要发生了变化,就会引起价格的变化,社会会改变对这一商品付出的劳动量。反过来,如果生产费用或劳动成本发生了变化,也会引起价格的变化,这会进一步引起人们在不同效用间新的选择。即价值的决定和使用价值的决定是一个价格作用下相互作用的动态(非)均衡过程。短期偏离的价格、价值、使用价值和劳动(生产费用)在长期中必然都会相适应。与此不同,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生产资料量和使用价值量并不是对称的,因为产业有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之分。
程恩富、汪桂进曾对价值和财富的创造过程做了一个正确的说明:“在特定的经济制度下要素所有者拿出了一定数量的土地、资本等非劳动性质的要素同劳动力相结合,进而由劳动者运用非劳动生产要素实际创造财富和价值。……所有的财富和价值都是在生产阶段由劳动者运用非劳动生产要素进行实际创造和生产的”。[11] “实际创造”就是创造。把这一观点加以确定和贯彻到底,结论就只有一个:劳动者是财富的唯一创造者,当然也是全部剩余的创造者。
四、非劳动生产要素是价值与使用价值创造的条件
按要素贡献分配既不是按对价值形成的贡献也不是对使用价值创造的贡献进行分配。非劳动要素所有者能够参与分配,原因在于非劳动要素是价值形成(不是“创造”)与使用价值创造的条件。
生产资料是价值形成和使用价值创造的第一个客观条件。企业购买了生产资料付出了一定的货币额,销售生产资料的商品所有者从这一货币额中所获得的增加值,就是生产资料作为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生产条件做出“贡献”使其所有者获得的报酬。生产资料其实不参加使用生产资料的企业所获的新价值的分配。
资本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条件是私人价值资本,不是生产资料。西方经济学往往把资本和生产资料混为一谈,实际二者完全不同:资本是价值,生产资料是实体;股东提供资本,销售者提供生产资料;资本归股东,生产资料归企业;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是资本所有制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货币资本要转化为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生产资本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生产资料只是生产资本的一部分。之所以说资本所有者参与分配的是价值资本,是因为:私人资本所有者参与投资提供的一般是货币资本,有时也有技术资本或资本化的土地,但一般不是普通的生产资料;资本家要比例于货币资本价值量参与分配,不会比例于生产资料量参与分配;资金密集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其资本总量和生产资料价值总量之比有很大的不同。
价值资本作为价值形成和使用价值创造第二个条件使资本所有者获得收益。资本成为价值创造和使用价值创造的条件,是因为资本对企业的形成和生产经营起到“组织”作用。在商品经济中,(货币)资本把各种生产要素连接在一起组建起企业,货币资本成为企业再生产的血液循环系统而保证企业顺利运行。这就是价值资本的要素贡献。这一贡献的报酬应当是利息+风险报酬(经营管理劳动报酬另计),利息是资本的机会成本,职能资本再加上承担风险的报酬。风险报酬的数量,应是足以而又不高于吸引投资所需的赢利率。在市场经济中,资本的平均赢利率远远高于利息加风险报酬,原因在于资本的所有者成为企业的主人,企业在按市场价格付出所用要素的租金后,剩余归自己。
管理、技术、土地、信息等都不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他们可以分解为资本或劳动。[12]管理是劳动要素中的一个小类,把它从劳动要素中单列出来往往会把它的作用过分夸大。技术,一部分存在于劳动者的脑海中而成为复杂劳动的构成要素,第二部分融合在生产资料中而成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自行开发的技术是创新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购买来的技术同样是较高质量的生产资料,这些技术不能单独存在,不会以一个单独要素的身份参与收入分配。那些入股分红的技术即第三部分技术已化为一定量的资本价值,可以单独获得要素收入,但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土地在市场经济中上已经资本化,具有资本和生产资料的双重形式。虽然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不同的是可以自行增殖,但其获得收益的基本规律仍然是等量土地资本价值要求获得等量利润。此外,信息的本质不过是一种生产资料。
生产还有第三个条件即社会条件。生产的社会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科文卫、国家政权、市场体系等。社会条件是经济是生产顺利运行,经济实体形成价值、创造使用价值的保证,因而也对生产做出了必要贡献。社会条件的当期“贡献”无法计量,而通过持续的再生产过程由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税来生产上述公共品进行补偿。
五、财富创造贡献与非公经济收入分配和财产共有制度
围绕着收入分配问题,经济学家们历来坚持不同的价值理论与财富理论,以证明不同阶级应得分配份额的合理性。近年来中国社会出现了巨大的收入鸿沟,其中一个显眼的现象是非公企业劳动报酬占新价值的比重过低。由此,为提高劳动者报酬、实现比较公平的收入分配提供理论基础就成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
提高劳动者收入就要减少企业的剩余。企业剩余即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折旧、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亦即市场机制分配下的利润。一般认为,比较公平的初次分配,要求一个人所获得的收入分配份额应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相适应。承认提高劳动者收入份额的合理性,意味着承认劳动者对市场机制下的剩余也做出了贡献或剩余侵占了贡献。但是劳动者在财富和剩余的生产过程中到底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论证者的认识却很不一致。
人力资本理论是论证劳动者可以参与剩余分配或更多获得收入份额的最常见观点:劳动者投入企业的人力资本作为资本应当保值增殖,参与剩余的分享。西方相关理论如契约理论(人力资本是企业契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方)、人力资本产权理论(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群体性使人力资本也具有抵押性功能)、劳动资本双因素论(任何人都应有通过资本要素获得收入的基本权利)和分享经济理论(分享有利于物价稳定、就业增加、劳资相融等)等为普通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提出了理论依据,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带来的激励效应进一步说明了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的必要性。我国一些学者从人力资本理论出发,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但用人力资本理论论证劳动者参与剩余分享,既错误又行不通。(1)如果企业主决定分配,他不认为你的人力是企业契约不可缺少的重要一方、不理会你的人力的专用性和抵押性功能、不承认你的人力是资本有获得收入的基本权利,那劳动报酬怎能提高?(2)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人力资本理论把“人力”和“物质”两者都说成是资本,似乎二者共同创造价值或财富,抹煞了二者在价值形成和财富创造中的本质区别。且人力资本理论往往看重的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本”,普通劳动者往往受到贬低。事实上,劳动根本不是资本。(3)把劳动力说成是“资本”而与“物质资本”并列,把工人出卖劳动力所得的工资看作是人力“资本”的收益,混淆了工人的劳动收入和资本的剥削收入的界线。(4)把人力资本作为产权,也不合逻辑。你的人力既作为资本入股获利,又作为劳动力出卖获得工资,那你的人力到底是资本,还是劳动力?(5)“人力资本”的数量也无法计量,按“价值”入股无数量依据。
论证劳动者更多参与收入分配的还有其他一些代表性观点。如何传启认为,纯利润是企业和职工的合作成果;企业市场价值增值更多地决定于企业知识资本的变化,而知识资本增值是企业和职工共同创造的。这种观点实际上否定了活劳动是价值增值的唯一源泉。王文龙、刘宁认为,资本与普通劳动只是实现了价值转移,而历史遗留的技术实现生产力的提高,创新劳动通过技术外部性实现价值增殖。历史传承的生产力所创造的财富除了支付资本与劳动的租金外,剩余部分将作为公共财产在社会公民之间进行在分配。事实上,历史遗留的技术是非劳动要素,把价值增殖归结为是技术的功劳是要素价值论的变种。还有一些人提出工资应当达到劳动力价值的水平,但“劳动力价值”谈的是本质而不是具体数额。最接近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用劳动价值论来论证。陈延宏认为,根据劳动价值论,总体活劳动应该得到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不过这种观点不能回答:剩余价值都是活劳动创造的,为什么只应当占有一部分?同时也没有回答使用价值是由谁创造的。
按要素分配的客观必要性在于必要而稀缺的生产资源具有不同的所有者。但生产要素对价值形成和对使用价值创造的“贡献”只是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前提,并不能决定要素分配的比例和数量。在市场中,劳动力、私人资本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分配比例不是也无法由贡献大小决定的; “创造者”的“贡献”和“创造条件”的“贡献”之间不存在确定的数量关系。要素间分配比例是由劳动市场供求状态、要素地位、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决定的。尽管剩余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社会资本获得的税费也是劳动创造的,但大量剩余为资本家所占有,仅仅在于资本家是企业的主导者和组织者。由于劳动者只是劳动力的出售者,劳动者所获得的报酬只是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或租金。
道义要求社会对市场劳资分配关系进行重建。劳动者对社会经济的贡献,就是充当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生产者和创造者。站在人类的角度上,人的劳动是对社会生产的最终贡献或唯一贡献,也是对社会文明进步的最终贡献和唯一贡献。劳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广大劳动者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力量。一些马克思主义者经常说,财富创造和财富分配是两回事。实际上,财富创造和市场分配是两回事,社会对财富初次分配的调控和再分配与财富创造并不是没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经常指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张和消灭剥削的结论,不是通过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证明资本主义不公正得出来的,而是通过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财产关系)和财富生产方式决定财富分配关系的原理得出来的。这虽然正确,但不够全面。资本主义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根本原因是资本家对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的剥削,压制了社会的消费需求能力,资本家以剩余价值为生产目的,限制了投资需求空间,经济危机就是这一道理的最明显揭示。从根本上说,不公正与非效率、公平与效率,存在着高度的统一。社会主义公有制道路的主张,既是顺应客观经济规律、满足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明知之举,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增进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正义呼声。马克思的《资本论》在阐述经济发展规律的同时,也对资本主义的残酷剥削进行了有力控诉,全书从头到尾都充满着对劳动创造财富和价值,资本家剥削剩余产品和价值这一基本道理的分析和论证。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正是无产阶级遭受的剥削日益严重,才成为资本主义的掘墓人。马克思满怀激情地这样表达了《资本论》的基本结论:资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
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财富的真理和事实,是一切财富——有所有权的静态财富即财产——由全体劳动人民所占有的伦理性基础。劳动人民要实现对一切财富和财产的占有,就必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十七大所说的共同享有,这是激励社会主义革命家和无数革命先烈的理想和信念。在未能实现公有制的国家,以及公有制国家无力实现公有制的领域,就应当对企业主导者的地位予以节制,使资产者的利益限制在必要的范围比如引致投资所需要的范围内。此外,发展经济要以人为本,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使劳动者获较多的劳动成果。
参考文献
[1] [3] [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8、298、298、373页。
[2] [6] [7] [8] [9]《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6、56、663、56、208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12页.
[11] 程恩富、汪桂进:《价值、财富与分配“新四说”》,《经济经纬》,2003年第5期。
[12] 程恩富:《现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四大理论假设》,《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原载《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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