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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捍卫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谭芝灵 · 2010-06-0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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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第14次研讨会论文  

夯实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捍卫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谭芝灵  

【摘要】意识形态安全的关键强调意识形态核心层必须不断完善、创新,与经济生活的现实逻辑相符合且蕴含改变、超越当下的内涵。为了确保意识形态的安全,我们在倡导渐进式经济体制转型的同时,应当深化更为核心的国有企业规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劳动者所有权制度。  

【关键词】基本经济制度  意识形态安全  国有企业  

    前言  

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深入发展的今天,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避免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侵蚀,也难以完全迅速地摆脱封建主义思想和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大国在面临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意识形态的冲突是否导致社会的剧烈震荡,关键要看冲突着的意识形态是中心的还是边缘的。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涉及不同的层面。核心层面,即意识形态与社会生产生活客观规律的契合程度。如果这一中心意识形态确立之后,能够很好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求,推进良性社会互动的发展,那么该历史时期的意识形态就是安全的。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潜伏着不确定性风险,目前国有经济对工业经济的主导作用因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实收资本绝对数量甚至相对数量优势的逐步失去和对重要行业控制力的逐渐减弱而并不稳固,且我国经济已深深嵌入由资本主义主导的全球生产体系,资本主义的经营风险、政治理念、文化价值观等随着网络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向国内渗透。因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存在着局部感染或诱发危机的可能性,中国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强调“姓社姓资”的区别、强调自力更生,又要积极地融入全球化、参与国际合作,加速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牢契合,这正是夯实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应有之义。  

本文论述的“捍卫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主要涉及如下两个层面:(l) 经济制度是如何推进和捍卫意识形态安全的;(2) 如何夯实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合法性与意识形态安全  

经济制度是如何引发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呢?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对中国这样一个渐进式改革的国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基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我们可以较好地解决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谐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最为基本地涉及经济制度与意识形态间的关系问题,不少理论大师的论述涉及了这一点。在诺斯看来,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就无法说明资源的现代配置和历史变迁,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是使制度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在随后的理论发展中,诺斯等认为“意识形态与制度可以被看成是共同心智模型的类别”[①]意识形态与制度一起有助于经济行为主体处理复杂的决策,这两者通过心智模型而协调一致,共同演进。诺斯等人对制度与意识形态一致性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人们忽视这两者更为复杂的动态关系。相反,哈耶克对人类大量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意识形态的批判,则可以让我们或多或少地看到某些意识形态与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矛盾,[②]但是哈耶克并未着重沿着这一路径对意识形态与经济制度之间关系展开一般性讨论。  

马克思对这一关系的论述是深邃且具有前瞻性的,他从二者关系的动态结构与二者作用的过程集合体两个角度为我们打开了研究这一问题的门径。马克思指出:其一,生产关系与交往形式同走在最前面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愈大,那么当初与这种交往形式相适应的意识就愈不真实,这些东西被生活揭穿得愈多,它们对意识本身的作用就愈小;[③]其二,要扬其私有财产的思想,有思想上的共产主义就完全够了。而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我们在思想上已经认识到的那正在进行自我扬弃的运动,在现实中实际上将经历一个极其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把我们从一开始就意识到这一历史运动的局限性和目的,把意识到超越历史运动看作是现实的进步。[④]  

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的核心是意识形态与社会生产生活客观规律的契合程度。相契合就是公平与公正的,包括经济制度公正与不公正的评价。虽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可能会形成不同的公正观,但是对于一个国家实施的经济制度而言则必定是建立在符合国家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基础之上的。如果这种公正观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被社会公众广泛认可,则我们可以认为与之相应的经济制度具有合法性。所以,可以说经济制度是意识形态的“硬核”,它保证了与其精神一致的一系列制度的合法性。与意识形态具有层次性一样,制度也是具有层次性的,与意识形态核心层相对应的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合法性越是在广泛的社会公众中获得认同,越是能够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越是能够对对这个社会的发展起到支撑作用,这项制度也就越具有核心的位置,而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的地位也就越安全,越具核心性。  

因此,在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经济制度及与之相应的体制必须不断创新、完善,与社会生产力的前进步伐相契合,在动态平衡中影响并决定意识形态的相对稳定与安全。过早地、不切实际地剧烈动摇、修改甚至根本性更替和重建居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经济制度,将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引发合法性危机,进而带来严重的意识形态隐患。  

以苏联为例,俄罗斯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阿·涅克列萨曾指出:斯大林试图在苏联建立一种新的模式,按照一种新观念安排生活,1946年2月提出加快高新技术发展的任务,这是建筑在原子—宇航技术基础上的创新纲领,为此建立了强大的科学院及遍及各地的分院。这个计划取得了有效的结果:苏联造出原子弹、氢弹,人造地球卫星上天,成为宇航大国,使苏联跻身于20世纪70年代世界的后工业社会。俄罗斯今天由于拥有热核武器还是世界强国,其基础完全是在斯大林时期奠定的。事实证明这个纲领是非常适宜的。但是斯大林时期形成的创新激励精神在60年代末70年代消失了。[⑤]赫鲁晓夫的非斯大林化丧失了创新精神。由于惰性,俄罗斯没有跟上60年代末全世界掀起的社会文化革命、科技革命的浪潮。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前夕,国家继续发展没能按照现代化的模式,引进市场机制。  

与此相应,在赫鲁晓夫开始担任苏共中央第一书记以来,党的“整体面貌”也发生了变化:在领导国家中上下严重脱节,言行不一,组织重叠,提拔干部方面有严重的裙带关系和宗派主义;败坏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前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雷日科夫说道:“在赫鲁晓夫之前,党内差不多都是平等的。后来,发生了分裂。什么区委呀、州委呀,人们很难接近他们。普通人在底层,领导却高高在上。这一切蔓延成官僚作风盛行,也就发生了可怕的党的分化,底层不再相信高层。”[⑥]  

    另一方面, 自苏联成立以来,几代领导人都惯于使用偏激、公式化的手段去实施“急速或追赶型”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自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经过了“加速战略时期”和“体制民主化时期”,结果却是使苏联经济崩溃,党、国解组。改革失败的最直接因素就是发展政策失误,例如经济改革过程中激进、盲目破坏原有机制和没有扬弃地建立新的机制和秩序,造成意识形态层面思想混乱、民众对苏共产生强烈质疑,也更容易接受“看起来很美的东西”例如,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思潮与改革政策。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受到严重冲击。进一步说,在苏联改革历程中,意识形态的内容(人道社会主义)与改革政策和改革结果有着密切和直接的关系,而改革政策及其失误直接诱发社会失控、政治混乱和经济崩溃。  

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如果既有的意识形态不符合社会客观规律,或者说不能满足当前人们生产生活及社会良性互动的需求,那么一定范围内的制度变迁就是大势所趋。如果此时改革却总是停留在边缘性制度的微调上,而不去完善更为核心的制度,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危机仍然会彰显出来,进而形成意识形态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如果原意识形态所涉及的合法性源泉受到质疑时,情况就更是如此。因为伴随着经济制度的变迁,人们在逐渐扬弃原有思维模式的过程中,总会试图去寻找新的共同思维模式,从而为自己新的行为模式找到较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如果意识形态不能通过更具核心性的经济制度的完善作出及时调整,以满足这种合法性需求,那么人们的注意力可能会投入到其他与之强烈对立的意识形态或信仰体系中去。一旦人们的注意力过度地、偏执地转移出去,新的信仰格局已经形成,再对意识形态进行调整就已是错失先机了。  

总而言之,在经济制度变迁及其引发的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之间有一个合法性问题是非常值得我们认真去把握的。它不仅需要宏观的俯瞰概括,也需要微观的调查分析。为了确保意识形态的安全,我们在倡导渐进式经济体制转型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对意识形态的有序调整。意识形态的有序调整指的是适时地加速推动核心层次的经济制度完善与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基础更好地适应社会进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沉重打击,不至于由于面对经济全球化与国内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使社会中的大部分成员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从而更加坚定我们的共产主义事业。  

由以上探讨可知,意识形态安全的有序调整应该放在与经济制度相关联的合法性体系中加以把握。下面我们着重探讨如何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中把握意识形态的有序调整。  

二、意识形态安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中的实现  

旧中国是一个经济极端落后的国家,经济命脉和主要生产资料掌握在外国资本、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手中,生产力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百年以上。新中国诞生后,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旧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其中最核心的一个环节就是变革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此,1947年12月,我党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三大经济纲领的顺利实现,初步建立了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型经济制度。   

在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和恢复国民经济的基础上,1953年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开始领导全国人民进行大规模的和有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底,私有制经济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还高达79%。到1956年底,公有制经济已经在国民经济中牢牢地占据了主体地位。1953到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56项大型工程的建设成功,标志了在落后的中国奠定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在建设上所取得的首期辉煌。  

事实上,新中国建国后工业化道路的选择,受当时国内和国际两方面力量的约束。在国内,人民有着在新制度下摆脱贫困的强烈愿望。国际上,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和军事压力,对年轻的中国形成严重威胁。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苏联通过优先发展重工业以迅速实现工业化的经验,对中国有着强烈的示范作用。因此,从1953年开始的“一•五”计划,就把尽快实现工业化,优先发展冶金、燃料、电力、机械制造、化学等重工业,作为经济建设的主要目标。这时,每个中国人的目标和利益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目标和利益。而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制订,决定了我们对于产权制度的选择。  

当时中国的情况是,市场经济很不发达,不存在大规模投资和生产所要求的包括股票市场在内的要素市场。旧中国的民族资本在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的夹缝中生存,而且主要经营面粉、纺织等轻工业生产,没有发展起支持重工业成长的组织结构和市场条件。交通运输和商业系统的极端落后,使得中国的市场是由许多零星市场拼凑起来的,而不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要尽快实现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目标,显然不能指望市场机制的自然发育,既使撇开中国传统文化中“抑商”的思想和当时意识形态的影响,市场机制特别是要素市场的自然发育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这显然与赶超型工业化的目标是矛盾的。而要在短期内形成一个为这一战略目标服务的市场体系,其社会成本必定高不可测,这在当时的资源条件下是不可能的。这样,历史的必然选择就是建立和发展国有经济。  

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像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大统一历史的国家,政府组织的发育程度高于市场及民间工商业组织的发育程度,人才流向亦多趋“官”而少商。建国初期,在短期内优先发展重工业需要巨额的资金,所以,新中国选择的积累资金的方式是:利用农产品的国家定价形式,从农民手中低价统购,对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低价统销,以维持工业部门的低工资和低原材料成本,为工业部门不断创造超额利润提供条件。最后又通过工业部门的利税上缴,集中起国家实现工业化目标所需要的建设资金。这样只要政府通过尽量压低公众消费水平的方式,将国民收入尽可能地集中到政府直接控制的部门,就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积累率。由于当时国有经济的特征是企业领导人由政府任命,企业投资、生产按国家计划进行,物资统供、产品统销、劳力统配、财务统管,这显然具备了压低消费的制度上的条件。并且,国有经济这种资源的行政配置方式可以实行高度的部门倾斜政策,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迅速提高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以及重工业在整个工业部门的比重。  

所以,建立和发展国有经济无疑是五十年代中国实现赶超型工业化目标的交易费用较低、效率较高的产权选择并必然辅之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来配置资源。这就是新中国建立和发展国有经济的最为现实的、也是最服从社会生产生活内在逻辑的原因。  

    与此同时,为了在农村保持与加速发展工业相称的较高的积累率和资源动员能力,保证农村积累源源不断地流入城市大工业,中国建立了一套包括统购统销、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在内,以城乡隔离为特征的经济运行机制。城乡壁垒使得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化的道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被堵死了,从而使我国出现伴随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二元经济结构反而强化的趋势。从1952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工业总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占的比重增加了32.1个百分点,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重增加了27.5个百分点,但工业劳动力占全社会劳动力的比重仅增加了6.5个百分点,工业吸收劳动力份额的增长速度显然是太低了。[⑦]大批劳动力滞留在份额越来越少的农业之中,农村经济的效率极为低下。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部门的转移便成了提高农村经济效率,进而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的唯一途径。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最具有历史意义的成就之一就是乡镇和村办企业的崛起。如果乡镇和村办企业不是依靠农民和农村的力量发展起来,而是依靠国家直接配置资源的方式,农村中根本不可能出现中国工业化的第二次浪潮。从1980-1995年,国家对国有工业基建投资额是29284亿元,国有工业产值增加额为26066亿元,投资效果系数为0.8901。1995年全国乡镇及村办工业产值为25913亿元,如果国有工业要增加这么多的产值,国家至少需增加工业建设资29112亿元,这是同期财政收入增长额的3倍。[⑧]显然国家财政根本无法拿出这么多的资金用于工业投资。这使得中国进一步工业化只能选择国家直接配置资源以外的方式,以集体所有的乡镇和村办工业作为进一步工业化浪潮的发动机,并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作用,从而形成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下降的局面。与此相应,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制度也逐步形成并日趋完善。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确立并逐步完善了以公有制为核心和基础、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取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方针。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由邓小平同志主持起草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1982年,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并且是保障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还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7年,党的十三大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并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明确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比重的上升,公有制经济比重的下降,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不会影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  

总之,中国在建国之后选择国有经济,对实现赶超型工业化目标而言是一种交易费用较低的产权配置,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我国经济进一步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在消除城乡二元社会分割的进程中,逐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因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下降也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与之相应我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生了两次大的转折,“文革”时期的主流意识形态并没有解决斯大林模式的弊病,反而由于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给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灾难。基于这种认识,1978年起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对社会主义道路另一方向的探索。现在,国有企业正在逐步被改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这显然是新中国意识形态领域发生的另一次重大转折。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制度的变迁,制度核心层都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基本提法。实践证明,新中国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是符合我国的社会历史发展趋势的。改革也绝不是要否定公有制经济本身,改革要否定的是公有制的唯一或一统天下,要否定的是与公有制唯一相联系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伊始,党和政府就明确地提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江泽民同志在《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一文中谈到:“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既能使得我们党永葆生机和活力,确保我们几千万烈士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红色江山永不变色,又能把我国经济更快更好地搞上去。”[⑨]江泽民同志这一思考有极强启发性。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的国有经济,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没有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的强大的物质手段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为了巩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而作为共产党执政的整个社会主义性质的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因为它从根本上决定着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着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我国社会生产生活的客观趋势大体上是一致的,这也奠定了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基础。  

可见,我国的社会历史实践再次证明了马克思的观点:某一基本模式(如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某种设计)的理想逻辑必须不断调整、创新,与经济生活的现实逻辑相符合且蕴含改变、超越当下的内涵,才能发挥与发展社会意识形态核心层功能,体现为一种长期的信念和理想,对实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道路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正是捍卫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应有之义。  

    三、夯实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中共十五大以来一再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它深刻的含意。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所以称之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因为它坚持了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这一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从历史与历史性相结合的视阈来看,“公有制为主体”正是支撑我国意识形态中心层的“硬核”,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它保证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致的一系列制度的合法性。  

然而,据2009年12月25日公布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显示:企业资产中,国有企业占23%,比2004年下降8.1个百分点;股份有限公司占28.7%,比2004年增加7.7个百分点;私营企业占12.3%,比2004年增加3.3个百分点;企业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占33.4%,集体资本占3.0%,法人资本占25.5%,个人资本占22.9%,港澳台资本占6.1%,外商资本占9.1%。在企业单位数量上、企业资本的结构上,国有企业的比重呈下降趋势,非国有企业的比重或者说私营企业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从我国工业经济中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总体数量、比重及其行业分布的变化看,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在整个工业经济,还是在具体行业,尽管国有及国有控股控制经济绝对数量在增加,但比重都在降低。[⑩]就各个行业所有制结构变迁而言,制造业中除了烟草制造业外,其他行业国有经济的比重都在较大幅度的下降,尤其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装备制造业比重降低较快,已经基本失去了有效的控制。而非国有经济不仅在数量上占有了绝对优势,而且在2004年24个工业行业占有绝对或相对的控制,其中外商控制的行业有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比重高达54.1%)等。[⑪]显然,国有经济对工业经济的主导作用因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实收资本绝对数量甚至相对数量优势的逐步失去和对重要行业控制力的逐渐减弱而并不稳固。  

反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所有制结构的变迁及其目前状况,整体上说,工业所有制结构变迁是工业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因而是符合中国工业经济发展规律的,但在变迁过程中,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因为其比重不断下降、行业分布逐渐缩小而变得不稳固,而非国有经济、尤其是外资大量的进入甚至控制一些重要行业。这种状况尽管提高了短期的和局部的经济效率,但是并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长期和全局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国家转轨时期,要么存在对市场经济认识不足的问题,要么存在盲目推崇市场经济的问题。这未必是政策制定者的问题,而是这方面没有现实的理论,各国终究还是要通过实践找到最佳的切入点。  

学术界一般认为,广义的意识形态包括“认知一解释层”(学术思潮)、“目标一策略层”(政策主张)、“价值一信仰层”(政治意识形态)等三个层面的内容。[⑫]学术思潮对政策主张的影响是依照这样一个路径展开的: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状况一一力图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假说集合成的学术思潮一一统治者不同政策选择的实践一一在对成功政策选择的总结基础上形成的系统理论一一系统化、专业化的理论解释并支持统治者的政策主张。  

当前主要的市场化与经济自由度评价机构大体上遵循了新古典经济学理念,把企业自生能力作为默认的前提,侧重于衡量公司治理、竞争环境、产权安排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在企业都具有自生能力的暗含前提下可以推论,如果一个企业在竟争的市场中并未获得大家可以接受的正常利润率,则一定是由于缺乏正常管理。其中可能有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激励机制或是产权的问题,也可能有政府对市场不正当干预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确实出现了这些问题。在这个理论框架之下,社会主义经济转轨的成功有赖于消除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妨碍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产权、公司治理和政府干预等问题,让企业能够有正常的管理。“休克疗法”就是建立在上述理论基础之上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发展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所要解释的是经济发达国家的现象。转轨经济国家由于没有及时确立新的政府规制体制,所以很多受原有体制深深牵绊的企业是不具备自生能力的,因而即使有了正常的管理,在竞争的市场中也无法获得大家可以接受的预期利润率。由于转轨国家大量存在缺乏自生能力的企业,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对这些企业的微观效益并没有积极作用,从而宏观经济发展的效果也必然大打折扣。  

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在国际组织中,发达国家通常是规则制定者和主要参与者,因此,国际组织倡导的原则也往往是发达国家所倡导的制度、价值观和规则。我国加入国际组织和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虽然表现为按照国际组织的规定实施改革和调整,实质上是按照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改革。这种改革可以认为是经济转轨的一部分。“华盛顿共识”给转轨国家带来的宏观经济形势剧烈恶化和严重的经济衰退,引起了人们对新自由主义转轨理论的批判和反思。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新凯恩斯主义学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指出:新古典理论(即新自由主义理论)的两个弊端在于没有把握市场经济理论框架的不充分性以及错误地鼓吹市场社会主义的可行性。他认为,以阿罗一德布鲁模型为代表的标准新古典模型中有关信息的假设是一个严重的错误,现实中价格并不能传递所有相关的信息,因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转轨国家对此并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只要具备竞争和私有化这两个条件,市场机制就会运作得非常好。因此,由于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不完全的信息、不完备的市场和不完全的竞争这些市场失效问题,转轨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并不是弱化而是要重新界定政府的作用。斯蒂格利茨认为,宏观经济稳定要同微观转轨结合起来,政府应当控制改革的速度和节奏,他提醒转轨国家不应把“市场”和“政府”对立起来,而是应该在二者之间保持恰到好处的平衡。在转轨初期,作为转轨推动者的政府决策毫无疑问是必需的,当转轨走上正轨后,很多需要深化的领域依然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在这方面政府的决策行为不仅是为了摧毁旧体制,还应当制定各种制度,完善法律体系,规制国有企业以及规定私营部门与政府的关系,使市场能够高效运作。  

中国的转轨进程虽然没有明显的大规模自由化阶段,但是“十五”大以前的改革和“十六”大以来的政策也有一定不同。“十五”大以前以国企改革(抓大放小、减员增效)和公益事业改革为代表的改革政策,体现了市场化的倾向。“十六”大以来,国家更加重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理念,重新强调公益事业改革中的公益色彩。总体上看,我国政府干预大体上经历了一个从放到收的过程。  

与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和金融体制等相比,政府规制具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规制是对经济行为的直接、硬性干预。因此,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政府规制是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经济改革的矛盾,越来越多地集中到政府规制方面。从科学发展观到执政能力建设,都体现了国家调整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意愿。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改革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国有企业规制改革。[⑬]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规制改革先后经历了经营权改革、两权分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以“国资委”成立为标志的深化改革这四个阶段,初步形成了国有经济的有进有退、分布合理的局面。然而,当这些措施所带来的潜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而被挖掘的所剩无几的时候,“政企分开”的悖论也就浮出了水面。  

只要是国家控股,政企分开就不可能,问题的根源在于国有企业规制改革对于“政企不分”的认识应该从要不要分的问题转变为如何规范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政企不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企不分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企合一,而主要体现在劳动者所有权权能结构的安排方面。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国家”,要真正界定中央政府(根本意义上的全体劳动者权益利益的执行机关)与企业自治体的劳动者所有权的权能划分;如何按照实际上的需要和治理上的可能,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逐步地、系统地、稳定地、周全地划分它们之间的权能关系是问题的根本。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功能,在划分社会功能型企业的劳动者所有权权能时,中央的权限可以多一些;在划分市场功能型企业的劳动者所有权权能时,企业自治的权能要占据主导地位。新加坡等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构筑一个科学、合理的,能够代表政府、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董事会。西方国家国有企业规制改革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国家利益能否正确实现,企业能否正常展开经营。根据我国自身的情况,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也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具体技术手段通过构筑一个体现国家利益和企业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董事会来实现。  

国有企业劳动者所有权属于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它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由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此外,国有企业并不是以单个企业为占有权单位,而是全国范围内所有劳动者为占有权单位。因此,国有企业劳动者所有权还属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劳动者,由其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理应是通过民主政治机制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为此应设置其最重要的机构,即国有资产占有权执行委员会。  

我们知道,企业治理的关键在于对企业经营的控制与规划。国有企业经营权是国有企业劳动者所有权经占有权的展开,国有企业经营权的行使者应由占有权行使机构,即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国有资产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共同协商从职业经理人市场上,达成一致选聘。约束的关键在于健全企业董事会集体领导,董事会作为会议体和首席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前者进行重大决策和监督、后者进行日常决策和执行。企业董事会董事可由职工代表、国有资产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代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专家与人大代表)等担任,对于职工代表和国有资产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代表的任职资历都要作明确的规定。企业重大战略方针等必须由董事会来决定。从西方国有企业规制改革的趋势来看,针对国家代表和企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国都通过专门法律法规给予明确。既确保了国有企业能够履行这些责任也避免了国有企业滥用权利。  

社会功能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社会性,在企业治理层面上以全体劳动者所有权为主导,董事会成员应以国有资产占有权执行委员会代表为主,除了选聘经营者外,其最主要的职责应该是决策各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并据此确定企业的经营目标。  

市场功能型企业由于其为数众多并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在企业治理层面上以本企业劳动者所有权为原则,即董事会成员在现阶段应以职工代表为主。职工代表直接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用“手”投票的方式约束经营管理者的行为,或重新选择经营者;职工代表也应进入监事会,行使对企业的专职监督权。由于职工代表在生产经营第一线,对企业经营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因而能对企业董事、总经理和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了外部董事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监督困难,这使监事会的职权真正落到实处。  

国有企业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场所,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经营的目标除了与私有企业一样的效益指标外,还要重视发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发挥和发展劳动者的主体性,并相应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此外,国有资产占有权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应该视具体企业及经济环境和发展水平而因时制宜,这首先是一个经济问题,但还要考虑政治因素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这里主要的障碍还在于政府机构改革实际运作中的权力制约与困难。  

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该是政府体制改革中的一大创新,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为专司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从根本上割断政府职能部门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而成立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却是经过多年蕴酿和争执,在2003年才正式成立的。人们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抱有无限希望。但是,国资委所颁发的第一个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草案中却规定:国资委所属的近200家大型国有企业,从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一直到总工程师,都由国资委统一任命;国资委对下属企业拥有管人、管资产与管事的充分权力。国资委拥有这么大的管人权,使国有企业无权任命自己的总经理等经营班子,这显然是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干部体制。国资委拥有的如此含糊的管事权,也正是以后导致国有资产兼并组合中存在大量非市场理性的政府行为的主要原因。  

既委派了国有资产代表去企业担任董事长,又不放心董事长在企业进行独立操作,这就是有关政府部门的现实心态。其实,最了解企业现状,最拥有企业决策发言权的,是处在市场运行第一线的企业经营者,而不是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官员,这是最起码的常识与道理。政府,包括其中的国资委的首要职责应该是体制内的监督与激励。事实上,政府一直是改革的领导者与组织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改革主要是在体制外进行。但是,自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开始,意味着经济改革已进入到体制内,要求政府体制改革予以配套。这就是说,如今的改革已经改革到原来领导改革的改革者的头上,这就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所在,但也是必须跨越与突破的障碍。正像当年朱镕基同志所说的那样,我们的改革必须有一点“壮士断臂”的魄力。  

这正如我们在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如果此时改革却总是停留在边缘性制度的微调上,而不去完善更为核心的制度,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危机就会彰显出来,进而形成意识形态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说,由于国有企业规制改革涉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核心层面,所以能否及时深化国有企业规制改革更加凸现国家存亡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⑭]这一方针,是根据解放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提出来的,必须长期坚持。  

但是,不同时期“两个毫不动摇”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例如,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过去在所有制问题上,违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犯了“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当时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这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情况己经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己超过50%,国有经济己下降到30%左右,而目下降趋势仍在继续,出现了公有制经济丧失主体地位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是到了必须大声疾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时候了。[⑮]否则,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就会淡去,这不仅是意识形态不安全的问题,而且是一种现实的国家存亡问题。在这个时期,对非公有制更要加强引导的作用,要引导他们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要引导他们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要引导他们把遵循市场规律与发扬企业社会责任结合起来。  

四、作为历史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和发展,一个以国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已经形成。这一进程的动态特征客观地表现为数量上的“国退民进”(国有经济在工业产出中的份额从90%退到30%),而在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国退民进”甚至演变为地方政府的政策取向。“公有制为主体”事实上成为一种防御性策略,它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有二,一是稳定意识形态核心层的旗帜;二是设定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安全的底线。因此在公有制经济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关注“巩固”而忽视“发展”。由于理论滞后于实践,当经济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断在理论上后撤,当人们对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论解释多次作防御性调整,甚至有人主张国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只需要表现在垄断领域的时候,其稳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作用也就渐次减弱了。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不断有人对公有制为主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提出质疑的原因。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贯彻,情况不可避免地将发生变化。发展公有制经济,不仅仅是巩固公有制经济,还要在新的发展阶段上突出其新的阶段性特征。作为基本经济制度主体的公有制的发展,需要更强有力的推进与完善。  

    以往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解存在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对主体功能的理解不充分,重公有制在发展生产力和保障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而较少讨论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形成和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不重视公有制经济在微观经济领域的生产关系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由此导致公有制经济质量评价标准的片面性,只强调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及其在产业布局中的合理性,而忽视了公有制本身的完善与发展在改善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意识形态优越性,及其对整个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对公有制经济的市场竞争力,由一开始的期望过高,到实践中屡遭挫折之后的逐步退却,理论上怀疑之风日盛,实践中渐渐放弃努力。[⑯]这势必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和发展构成潜在威胁。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不仅是其制度主体的功能基础,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合法性的“硬核”,直接关系到意识形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提高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及多种形式的劳动者合作经济的市场竞争力的目标不能动摇。  

    与公有制经济制度理论上的滞后相应,实践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劳动关系也日趋紧张。社会学家陆学艺指出,按照对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当前我国的社会阶层位序可定位为:国家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根据这一定位,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等由于对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占有比较少,因而其阶层位序比较低。而国家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等由于占有三种资源最多,因而其社会阶层位序最高,并成为社会的主导阶层。  

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需要广大产业工人阶级和农业劳动者等阶层广泛的认可与支持,即合法性的确立。而合法性的确立与广大劳动者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即劳动者自我价值实现与满足度正相关。也就是说,劳动者地位越高,即劳动者的主体性越得到充分发挥与发展,则合法性越坚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越安全。但现实情况却相反,在党政干部中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近几年来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有所下降的排在第一位,占被调查对象的36.8%;而认为有较大幅度提高的排在倒数第一位,仅占8.4%。[⑰]这种错位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势必会严重影响我国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对党执政的认同、支持和拥护程度,进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其制度基础提出严峻挑战。  

    当然,发展劳动民主不应牺牲企业市场竞争力。事实上二者不仅没有矛盾,反而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范畴与生产力范畴的关系,二者互相推动,相互作用,才能夯实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任何历史发展进程都是历史主体的主体性提高的过程,无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如果没有现代劳动者这个主体,一切最终还是落不到实处。知识化的现代劳动者才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主要的力量。因此,夯实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的本质必然是建立劳动者所有权制度的问题,是劳动者发展的问题,是提升劳动者现代性和主体性的问题。总而言之,要确认劳动者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维护、增进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引导、培育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参考文献】  

[①] Denzau,Arthur T.and North, Douglass C.,1994:Shared Mental Model:Idelogies and Institutions,Kykos,47(1):p.4  

[②]冯·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31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7页。  

[⑤]吴恩远: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对苏联解体原因研究综述,《世界历史》2009年1期第110页。  

[⑥]吴恩远: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对苏联解体原因研究综述,《世界历史》2009年1期第111页。  

[⑦]汪海波:《新中国工业经济史》,经济管理出版社1986年版。  

[⑧] 《中国统计年鉴1997》。  

[⑨] 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三卷)  

[⑨]赵华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之我见,《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11期第28~29页。  

[⑩]赵华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之我见,《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11期第29~31页。  

[⑪]王永贵:《经济全球化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⑫] 谭芝灵:国有企业规制改革的若干悖论思考,《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4期,第23页。  

[⑬] 荣兆梓:推进公有制经济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中国经济问题》2008年4期第3~8页。  

[⑬] 《全而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而》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⑬]周新城: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第14页。  

[⑬]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年版,第8-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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