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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与人权---驳郭道晖及茅于轼的资产阶级人权观

江淮碧玉 · 2011-06-21 · 来源:

社会制度与人权  

徐汉成  

   

近年来,“人权”成了右翼分子们喧嚣的话题,他们不仅鼓吹“人权”,还冠之于“天赋”与“普世”价值,《炎黄春秋》2011年第4期就刊登了号称为法治思想家的郭道晖撰写的《人权六十年:从否定到回归》的文章,然而,与众多热衷于人权的右翼分子们如出一辙,虽然,这一类的所谓专家学者们大肆兜售“人权”,却不知道真正能够实现与保障人权的真谛在哪里!  

一、人权与社会制度  

“人权”指人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侵权与维权是相生相克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在这一对矛盾中,侵权总是发生于维权之前,维权总是发生于侵权之后,因此,侵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阶级社会中,除了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侵权之外,统治阶级一直作为侵犯被统治阶级人权的主体,奴隶社会,奴隶主是侵犯奴隶人权的主体,封建社会,官僚与地主是侵犯农民人权的主体,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是侵犯工人阶级人权的主体,在中国的现阶段,政府、行政机关、资本家、都可以成为侵犯人民的权利的主体。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一切的阶级斗争都是侵权与维权的斗争,一切的社会矛盾都是侵权与维权的矛盾,阶级斗争的历史就是侵权与维权的历史,阶级斗争的过程就是侵权与维权的过程!  

在人的权利中,核心的是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则是生命所衍生出来的,失去了生命,其他的人权都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虽然,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阶级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一个阶级的成员,生活在不同的阶级地位中。享有不同的人权,在奴隶社会,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商品,我国的商周时期,盛行活人殉葬制度,奴隶主死后,还要强制活着的奴隶们为其殉葬,在我国的西藏,解放前不久还停留在用奴隶的人皮制鼓,用人油点灯的野蛮时代,封建社会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就充分昭示了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就是一种人吃人的制度,奴隶与平民的生命权并得不到保障!  

上苍虽然赋予了人的生命,但是,在人的生命旅程中,还应享有生存权,享有健康、教育、婚姻、生育、发展权,因此,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基本的人权,保障与维系这些权利的是物质财富,但是,拥有生命并不意味拥有财富,财富的分配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由于存有压迫与剥削,创造财富的劳动者不一定拥有财富,而不劳动的统治阶级却可以拥有财富。虽然资本主义制度规定了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参政议政、言论自由等一系列的政治权利,但是在弱肉强食的社会状态中,工人阶级受资本家的压迫与剥削,仍然两极分化,产生不同的阶级,而生存的优劣又是与拥有物质财富的多寡息息相关的。虽然资本主义的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但是,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这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法则,一个普通的平民可能参选总统吗?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参政议政吗?当然是不可能的,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没有什么差别!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是虚伪的,政治权的实现是不可能的!  

人类社会的历史证明了这样一条真理:人权不是抽象与孤立的。是社会的政治与经济制度的产物!拥有财产权才能拥有自由权、尊严权与发展权,不管是个体的人权,还是阶级的人权乃至于国家的主权都是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密切相关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阶级享有不同的人权,而心怀叵测的资产阶级总是本末倒置,故意回避生产关系对于人权的影响,回避物质财富对于人权的作用,将所谓的“选票”与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主体。  

二、社会主义与人权  

怎样才能让全体的社会公众获得全面的人权呢?唯一的道路就是消灭阶级,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在无阶级的社会中,人们才可能享有共同的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人权,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社会主义制度不仅能够使人民共同拥有财富,还可以让人们获得社会给予人民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的机会,让人们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毛泽东时代的人权状况是中国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说前三十年是中国历史上人权最好的时期,有人就会嗤之以鼻:在反右与文革中,很多的人受到了批判,怎么说是人权状况最好呢?改革开放后,由于文革被全面否定,一些仇视社会主义的右翼分子便纷纷撰写文章,造谣说在反右与文革中有很多的人遭受到了残酷斗争与无情打击,茅于轼在将《毛泽东还原成人》一文中说:“解放并没有给中国人带来幸福,相反,带来的是生灵涂炭的三十年。因政治原因死亡达五千万之众。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总数。”郭道晖则说前三十年是“人权蒙难的历史”,在《人权六十年:从否定到回归》中说:“建国后,从1949年到1978年,年年都有政治运动,这些政治运动,无例外地都是侵犯人权的运动,而以“反右”、“大跃进”、“文革”为最甚,折磨、残害、饥荒致死的人数以千万计,无辜受难者和被株连者的生命权、财产权、政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诉讼权受侵犯和剥夺的程度,可谓触目惊心,亘古少有。” 这不仅在事实上是一个信口雌黄的弥天大谎!而且在逻辑与概念上也是无稽之谈!  

在茅于轼与郭道晖的眼中,镇压反革命是侵犯人权,“三反五反”是侵犯人权,“三大改造”也是侵犯人权……。不错,反革命侵犯了人民的生命与财产权,所以对他们要进行镇压,如果不对他们镇压,人民的生命财产就得不到保障,革命的胜利成果就不能保卫,贪污受贿分子们侵犯了国家与人民的财产权,如果不将他们绳之以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不能顺利进行,地主、资产阶级侵犯了人民的财产权,“三大改造”的目的就是要夺回人民的财产权,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在上述的一系列的“侵权”中,反革命,贪污受贿分子、地主、资本家等,是他们侵犯人民的权利在前,而人民“侵犯”他们的权利在后,因此,共产党领导人民革他们的命是维权!  

侵权总是要有动机与目的,在世界上,除了过失侵权之外,无目的的侵权是不存在的,反革命屠杀人民的目的是为了反夺权,贪污受贿是为了非法获取财富,资本家的掠夺与剥削是与人民争利,那么,共产党“侵犯”右派们人权的动机何在?为什么不去“侵”工人、农民的权?一九五七年,毛泽东说:“我们总要相信,全世界也好,我们中国也好,多数人是好人。所谓多数人,不是百分之五十一的人,而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在我国的六亿人口中,工人、农民是我们的基本群众。共产党里,青年团里,民主党派里,学生和知识分子里,多数人总是好人。他们的心总是善良的,是诚实的,不是狡猾的,不是必有用心的。应当承认这一点。这是每一次运动都证明了的。比如这一次,拿学生来说,北京大学有七千多人,右派只有百分之一、二、三。什么叫百分之一、二、三呢?就是坚决的骨干分子,经常闹的,闹得天翻地覆的,始终只有五十几个人,不到百分之一。另外百分之一、二的人,是为他们拍掌的,拥护他们的。”(毛泽东《打退资产阶级右派的进攻》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40页1957年7月9日)可见,是右派先向共产党、社会主义发动了侵权,然后共产党才反击他们。毛泽东又说:“右派,因为他们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所以是一种敌对的力量。但是,现在我们不能把他们当作地主、反革命分子那么对待,其基本标志,就是不取消他们的选举权。也许有个别的人,要取消他们的选举权,让他劳动改造。我们采取不捉人,又不剥夺选举权的办法,给他们一个转弯的余地,以利于分化他们。”(毛泽东《坚定地相信群众的大多数》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91页1957年10月13日)因此,被称之为“章罗同盟”的头号右派章伯钧,被划为右派后,于1958年1月26日,所担职务被撤销。但仍保留部长级待遇和全国政协委员一职,出入有汽车,跟随有警卫。罗隆基被撤消森林工业部部长职务与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后。香港有人邀请他到香港办报,未去,仍留在北京生活。关于其他被划定的右派,1958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处理意见:错误严重的到边疆、农村、农场参加生产劳动,一般性错误与轻微的则留用察看、撤职、降职降级、免于行政处分,继续原来的工作。在1959年的庐山会议上,彭、黄、张、周等四人虽然被定为反党集团而被撤销职务,彭德怀于1962年6月还给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写信(八万言书),对庐山会议的结论予以申诉。这就说明了仍然有言论自由的权利,1965年9月23日,毛泽东还在中南海会见了他,后被派往四川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三线”建设委员会第三副主任一职。而张闻天则被安排在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从事经济研究工作。周小舟则被派到浏阳县大瑶公社任党委副书记,1962年6月,又调任中国科学院中南分院副院长。多数右派的身份从1958年起就被逐渐取消。《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一九六二年一月召开的有七千人参加的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初步总结了“大跃进”中的经验教训,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会议前后又为“反右倾”运动中被错误批判的大多数同志进行了甄别平反。此外,还给被划为“右派分子”的大多数人摘掉了“右派分子”帽子。由于这些经济和政治的措施,从一九六二年到一九六六年国民经济得到了比较顺利的恢复和发展。” 因此,反右是一场思想战线上的政治斗争,并没有发生武力冲突与社会动乱,不存在什么“侵权”问题,说反右是“侵犯人权”纯粹是一种“莫须有”的造谣行径。庐山会议上与彭德怀一并被定为反党分子之一的黄克诚,之所以在1977年复出工作后,于1980年11月,发表了正确评价与维护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和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的讲话,就是因为黄克诚同邓小平一样,认为一九五七年的反右斗争是必要的!  

中共八届十一次全体会议于1966年8月8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中指出:“在进行辩论的时候,要用文斗,不要武斗。”“干部大致可分以下四种:(一)好的。(二)比较好的。(三)有严重错误,但还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四)少量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在一般情况下,前两种人(好的,比较好的)是大多数。对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要充分揭露,要斗倒,斗垮,斗臭,肃清他们的影响,同时给予出路,让他们重新做人。”在文化大革命中,刘少奇虽然在1968年10月的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上被永远开除出党,撤消其党内外一切职务。但并没有被作为刑事案件论处,被称之为第二号走资派的邓小平,在失去了领导职务后,下放到江西省新建县拖拉机修造厂参加劳动。他自己也称仍然配有专车,生活上仍然享受国家领导人的待遇,所以他才能于1974年又重新回到中央的领导岗位上来。当然,虽然《决定》指出来在运动中要用文斗,指出大多数的干部是好的,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只是极少数,但是,由于文革是一场没有先例的群众性的运动,在运动的前期,在群众与群众之间发生了一些武力冲突的事件,对走资派的批判采用了不适当的方法,致使一部分缺乏政治毅力,养尊处优的当权者与知识分子,由于对运动的性质缺乏前瞻性的了解,经不起群众的批判与斗争,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生命。造成了一部分不必要的伤亡。  

可见,在反右与文革中,一部分右派与当权派虽然被撤销了的职务,但是并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权。在政治上,仍然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除了反革命与叛国投敌的之外,没有一个因思想政治问题被判罪入狱的。在经济上,仍然享受着原有的待遇。有人说,对他们的处理没有经过法律的审判,殊不知之所以没有经过法律的审判,就是因为右派与“走资派”是思想路线上的政治问题,应区别于刑事犯罪,如果将政治上、思想上的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将他们做监牢与剥夺政治权利,那就真是侵犯了他们的人权了……“党权”与职权是不能属于人权的范畴的,就连资产阶级们制定的《世界人权公约》也没有将“官权”与“职权”纳入到人权的范畴中去吧!难道一个人就应该终身为官吗?撤销一个人的职务就是侵犯了他的人权吗?居心叵测的自由化分子们总是从逻辑上混淆“职权”与“人权”的概念,将思想与政治路线上的斗争说成是侵犯人权的运动。  

三、被颠覆的人权  

按照茅于轼与郭道晖的逻辑,政治运动都是侵犯人权的运动,那么改革开放后八十年代的“严打”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是不是侵犯人权的政治运动呢?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政治运动停息了,人权状况理应好转了,侵权的事情理应减少了,事实恰恰相反,九十年代后,我国的人权状况日益恶化。其显著标志之一是行政侵权呈上升势头,行政侵权是以政府侵犯人民的财产权为主体。屡禁不止的非法征地不仅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权,还侵犯了他们的生存与就业权,引发了一场又一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而“强拆”引发的悲剧更是触目惊心,因维权而“自焚”的事件时有发生,使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丧身于热火之中,演绎了一幕又一幕惨绝人寰的人间悲剧,上海的“钓鱼式执法”事件则是具有代表性的行政侵权的案例。  

刑事犯罪率的高低是人权状况的缩影,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刑事犯罪率呈日益上升态势,以暴力手段侵占与攫取人民的财产权的黑社会迅速漫延,说明了我国的人权状况日益恶化。引起全国轰动的邓玉娇事件。在2010年3至5月的两个月内发生了六起举国震惊的幼儿园弑童与校园凶杀案。致使18人死亡,66人受伤,“我爸是李钢”,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一案更是折射出中国的治安形势的恶化!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2009年1到10月,中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和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大幅增长,刑事案件数增幅在10%以上,治安案件数增幅达20%左右,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530万件,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相关资料显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刑事犯罪率是改革前的数十倍之多!因刑事案件侵权导致死亡的人数也是改革前的数十倍之多!    

刑事犯罪的暴力侵权与直接的行政侵权比较容易界定,隐晦的非暴力的政策性侵权则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往往使人民上当受骗。企业改制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最惨烈的侵权事件,不仅侵犯了工人阶级的财产权,而且还剥夺了他们的就业权。使数千万原来作为国家主人的工人阶级沦落为资本家的奴隶,医疗的产业化改革就是将治病救人不再当成为治病救人,而是作为了一项以盈利为目标的产业,导致了资产阶级与穷人在医疗与救助上的不平等!使很多生了重症的穷人丧失了救治的机会,侵犯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教育的产业化改革就是国家不再将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义务,而是将教育当成一种谋求生财之道的产业,金钱化的教育,使很多穷人的子女丧失了接受平等教育的机会,导致了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侵犯了他们的受教育权!交纳社会扶养费就可以超计划生育,导致了生育权的不平等!住房制度的市场化改革,颠覆了社会主义福利事业的本质属性,导致了居住权的不平等!  

层出不穷的伪劣产品、食品既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也侵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剥夺了大自然赋予人民的生存环境与健康权。资本家直接侵犯劳动者人权的更是屡见不鲜,比比皆是,山西黑煤窑事件,2005年发生在银川的民工王斌余因讨薪杀死四人的事件,台资企业“富士康”14起员工“连跳”事件。郑州青年农民张海超的“开胸验肺”,这些血淋淋的案例无一不在昭示着人权的阶级性,无一不在揭示着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  

说渎职、贪污受贿侵犯了人民的人权,有人可能就不理解了:官员的渎职、贪污受贿是犯罪,怎么能和侵犯人权挂得上号?国家的财富是人民创造的,是人民群众劳动的成果,据报道,近年来,中国用3763亿美元购买的美国“两房”公司债券。如果“两房”公司破产,每一个中国人将直接损失2000元人民币,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贪官每年贪污受贿的数额超出5000亿元,6月14日,央行刊发的《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报告指出: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外逃官员达到18000人之多,携款8000亿元,每一个中国人就要损失近1000元。在今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751件,判处罪犯28652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其中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虽然,在反右与文革中,有一部分干部丢了官,失了权,但与三十年来因贪腐坐了牢、杀了头的人数相比,实在微不足道,如此,搞政治运动与不搞政治运动,两相权衡利与弊,孰是孰非,孰轻孰重,也就不言自明了!  

虽然,法律作为惩处侵权的手段,调整人权的工具,但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由于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这一基本的社会准则,当资本家与劳动人民的权益发生冲突之时,法律就会成为资产阶级的帮凶,人权就一定遭受颠覆。在非法征地与“强拆”中,为什么地方政府与资本家狼狈为奸,助纣为虐?就是因为在非法征地与“强拆”中,由于眼前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受益,资本家得利,人民受害,如果政府不受益,资本家不得利,非法征地与“强拆”还会发生吗?一定不会!如2009年发生的震惊中外的“通钢事件”,陕西的法律工赵东民,因帮助工人维权,遭到刑拘后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一案,郭成林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揭露转基因而受到逮捕的案例。均是法律强奸人权,人权遭受颠覆的典型实证!  

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的恶化,郭道晖在《人权六十年:从否定到回归》的文章也承认:“毋庸讳言,我国人权状况迄今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弊病。对弱势群体缺少生存照顾的人权立法保障。这就不可能在根本上保证和促进宪法和散见于法律中的原则的实现。此外,行政执法中存在大量侵权行为,特别是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城市管理等方面,执法专横、暴力掠夺、欺压百姓的行为,时有发生,从而引起尖锐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司法还没有完全独立,有些地方司法机关甚至蜕化为贪官污吏的专政机器和“打手”,制造许多违法侵权的冤假错案,导致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  

四、人权的“普世”价值在哪里?  

对于中国现阶段的人权恶化问题,不同的人,不同的阶级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开出了不同的药方,郭道晖在《人权六十年:从否定到回归》中提出保障人权必须克服的观念窒碍,说:“树立执政党的新思维,按毛泽东的观点,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贯彻的是阶级斗争观,否定博爱的人权观。两军对阵,不应当去“爱”敌人,名正言顺。但成为执政党以后,还一味坚持这种阶级斗争是非观,声言“我们决不施仁政”,就会动摇执政的合法性和人道主义基础。作为革命党与作为执政党的最大区别是:革命党可以只代表一定的阶级和群体;而执政党是经全民选举产生的(体现为执政党的领导干部通过代表全民的人大被选为国家领导人),不能只对某个阶级或部分国民负责,也不只对国民的多数负责,而要对全民负责。我们通常习惯于讲我们代表“95%以上的人民”或“最广大的人民”的利益,而不说“全民”。对那5%的人的人权要不要负责保护?须知人权主体是指“每个人”,而不论其阶级成分或人数多少。而在我国,上世纪50年代全国人口以6亿计,5%就是3000万;现今13亿人的5%,是6500万,岂是“少数”?把他们都打入另册,划为异类,成为人民之外的敌人或贱民,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即使是对所谓“阶级敌人”,如果其未被法律剥夺的应有人权和法定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执政党和政府也应出面予以纠正和救济,否则就会破坏执政的法治基础。”一目了然,郭道晖说得十分清楚,要促进人权状况的好转,共产党就要告别革命党,就必须放弃阶级斗争,摒弃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抛弃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博爱”的人权观。早在二千多年前,孔孟就提出了“博爱”,但是,世界上有超阶级的博爱吗?奴隶主对奴隶博爱了吗?官僚地主对农民博爱了吗?美帝国主义对第三世界“博爱”了吗?为什么“富士康”不肯博爱工人?资本家不肯博爱“开胸验肺”的张海超?如果有超阶级的“博爱”就不该还有非法征地与“强拆”就不该有毒奶粉与地沟油!非法征地与“强拆”为了谁?还不是为了资本家与开发商的利益?伪劣商品、毒奶粉,地沟油是那些企业生产的?为什么在毛泽东时代没有《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毒奶粉、地沟油之类的伪劣食品?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阶级斗争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资产阶级贪婪与私欲必然恶性膨胀,不择手段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私有制就是人权恶化的幕后黑手!对于这种基本的道理,不知道茅于轼、郭道晖之流是不谙世事还是装疯卖傻,竟然还惺惺作态的提出来“在出现两极分化的当代中国,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已是一个严重的迫切的任务。”实在是恬不知耻与无聊之极!   

令人不解的是:当前的中国,几乎所有的右翼分子总是承认两极分化,承认中国人权状况的恶化,茅于轼在《对毛泽东的再认识》一文中说:“因为现在这个社会非常地不公平。收入的不公平,地位和权势的不公平,表现得非常明显。处于底层的百姓处处受到欺侮,而且喊冤无门。这些我都十分清楚,十分同情。”但他们又总是否认私有制就是两极分化与人权恶化的根源,否定阶级与阶级斗争,不承认资产阶级对于劳动人民的剥削与压迫,割裂经济制度与人权的关系,抹杀物质财富对于人权的作用,抹杀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这一本质的社会形态。试想,一个贫穷的人可能接受先进的高等教育吗?可能住得上豪华的住宅吗?有能力养育众多的子女吗?生了重症疾病能够接受高科技的治疗吗?私有化的改革从政策上规定资产阶级产生与存在的合法性,实际上就是从法律上规定资产阶级对于人民群众的压迫权与剥削的合法性,法律既然赋予了资产阶级的剥削权,也就丧失了无产阶级的人权!抽象的去谈论所谓的人权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劳动人民的人权!  

邓小平曾经对人权的阶级性做出过解读,1985年6月6日,在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讨会主席团全体成员谈话时,他对台湾学者说:“你们对处理这几个人有不同的意见,从人权的观点提出问题。这就要问,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为什么要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两极分化就是拥有财产权的不平等,拥有财富的资产阶级总是少数人,而人民总是多数人,如果保护了资产阶级的人权,就丧失了多数人的人权!  

关于人民在国家中的权力与地位问题,早在1940年,毛泽东就有过精辟的论述:“这里所谈的是“国体”问题。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这种隐瞒,对于革命的人民,毫无利益,应该为之清楚的指明。“国民”这个名词是可用的,但是国民不包括反革命分子,不包括汉奸。一切革命的阶级对于反革命汉奸们的专政,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要的国家。”(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毛泽东又说:“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 接着,他又说:“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以此作为条件,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  

烽烟四起的社会矛盾,每况愈下的人权状况,其始作俑者实际上就是私有化的改革,昧着良心的右翼分子们总是颠覆人权的本质,使用卑劣的两面手法,一方面极力推崇私有化改革,为人权的继续恶化推波助澜,一方面又以人权恶化为口实,要挟共产党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一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在受到了他们的欺骗后,也认为中国人权状况的恶化是由于共产党一党执政造成的,是不民主造成的,对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与执政能力产生了怀疑。而党和国家领导人不得不喊出了和谐与稳定的口号,不得不加大“维稳”的人力与财力投入,不仅党和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草木皆兵,连学校也是戒备森严了,西方资本主义总是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横加指责,中国的国家领导人总是在人权面前低人一等,束手无策。  

那么,人权能否具有“普世”的价值呢?采用无产阶级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去看,人权的“普世”价值是有的,实现人权普世价值的前提条件就是消灭阶级,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只有在无阶级的社会中,人民才能享有共同的、平等的、全面的人的权利,在当前的中国,只有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回归社会主义,才能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才能为实现人类的共产主义创造条件,因此,世界上没有救世主,人权不是“天赋”的,人类只能自己赋予自己的权利,右翼分子们鼓吹普世价值实际上是在为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全面复辟制造政治舆论!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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