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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唯物史观的方法理解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读原苏联学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含义》一文的思考

何干强 · 2011-06-24 · 来源:国外理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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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争议的简要回顾

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①]
自从《资本论》第一卷问世以来,上述这段话中的“个人所有制”,就备受关注,并形成两类不同性质的争议。一类是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性质的争议。远的有,当年德国资产阶级学者杜林责难马克思,说“个人所有制”“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这是“所有制的混沌世界”;恩格斯则在《反杜林论》中,对其强加于人的恶劣作风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进行了深刻批判。[②]近的有,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中,有人把“个人所有制”,解读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或股份制中的私人股份占有制,根本背离了马克思强调的“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另一类则是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在文本理解上争议。共同点是都肯定,马克思所讲的第二次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都认为“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是不矛盾的、统一的;但是,对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究竟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还是指消费资料的所有制,则各执一端,见仁见智。
这两类理论争议,都具有现实意义。前者是捍卫马克思主义之必须,有助于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后者则有助于相互启发,集思广益,深化对马克思原创性经济学原理的理解,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学术价值。

二、原苏联学者康德拉索夫的观点值得重视
关于“个人所有制”的理论含义,新中国马克思主义学界的研讨已经持续了许多年,[③]至今仍存在观点上的分歧。[④]其实,在国外也有关于这个专题的争议。笔者在这里向读者们推荐原苏联学者瓦西里·吉洪诺维奇·康德拉索夫(Василий Тихонович Кодрашов)上世纪80年代末的一篇论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含义》(译文见本文附录)。了解一下他的观点,有助于我们开阔视野,深化研讨。
В·Т·康德拉索夫教授,理论经济学博士生导师,1954年毕业于莫斯科大学,1975年到莫斯科普列哈诺夫国民经济学院商业系任教;是原苏联研究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著名学者。笔者1990年10月至1991年3月在该院访问进修期间,他是我的指导老师。当时已66岁的他对我说,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对理解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苏联理论界目前(众所周知,此时原苏联私有化思潮盛行,正处于资本主义复辟的前夜)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并不重视。当他听说中国理论界对这个问题有较多的讨论时,很高兴,就把代表他当时最新研究成果的这篇论文签上名字,连同载文的《经济科学(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е Науки)》1989年第11期这本杂志,送我作纪念。
康德拉索夫在该文的一个注释中说,他在论述中“采取了高度的理论抽象,没有分析在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保留非社会化劳动形式的问题”,也就是说,他是以全社会实行纯粹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作为分析的前提的,主要是为了从抽象的理论层面,弄清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文本的含义。
这篇论文力图以唯物史观解读个人所有制, 在研究方法上给我们不少有益的启示。康德拉索夫认为:
1.个人消费品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存在的,它不可能因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转变而消除。这就是说,个人消费品所有制是不能用以表现社会经济制度的历史性质的。
2.一定社会制度的历史性质,主要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历史特征上体现出来,因此,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应当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特征上得到表现;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就是体现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是其第一阶段)公有制特征的范畴。
3.个人所有制的个人不是指一般的个人,而是指劳动者;因此,应当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并把它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紧密结合起来理解,弄清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4.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里指马克思原著上的商品货币关系已消亡了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或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具有自己的历史特点,它是每一个劳动者同公有生产资料的结合,但这只能是具有自由个性的劳动者以联合劳动形式,与劳动者联合体掌握的、只有协作劳动才能在生产中占有的公有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这是一种全社会范围内的直接社会劳动形式。
5.一定社会形式的劳动是相应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物质基础。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是劳动力买卖的雇佣劳动形式,雇佣形式的劳动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物质基础。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相适应的是直接社会劳动形式,直接社会劳动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物质基础。因此,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与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向对立的,而是每个劳动者都通过联合体的协作劳动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占有生产资料。
6.个人所有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一样,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劳动、劳动成果的占有关系,其特征是由作为联合体的总体劳动者占有每个生产者的劳动和劳动成果的关系,这是一种彻底排除了剥削关系的占有关系。总体劳动者的成果,应当具有既满足整个社会的要求,又满足每个单个成员要求。
7.个人所有制作为与直接社会劳动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它消除了生产和占有生产成果之间的对抗性,但是他不会消灭矛盾本身。社会主义仍然存在生产社会性和占有生产成果的集体形式之间的矛盾(该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这个矛盾的产生是与总体劳动者占有每个劳动者劳动的质与量的规定性相联系的,它的解决取决于与它相适应的分配方式,这就是按劳分配。它决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所有制的消费品分配的历史特征。
上述要点反映出,康德拉索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含义》这篇论文,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这个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层面,来理解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范畴的。根据他的理解,可以认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揭示出的,是资本主义制度被彻底消灭之后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劳动者主体方面显示出的特征,包括:自主结合成从事协作劳动的联合体、从事直接社会劳动、对劳动成果实行按劳分配等。他从生产方式、劳动社会性的实现形式和分配关系等相互联系的方面分析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是体现唯物史观基本方法的。
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本专题的探讨,与原苏联80年代末的探讨相比,在许多方面已更加深入;康德拉索夫的这篇论文,已难以全面解答我国理论界提出的新问题。但是,他遵循唯物史观探讨问题的方法,由此提出的一些论据,则依然值得我们重视。


       三、用唯物史观的方法深化对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理解
今天,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应用唯物史观的方法论,科学回答对于我国理论界提出的新问题,以推进本专题研讨的进一步深化。为此,兹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从辩证逻辑角度理解恩格斯与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阐释的一致性。我国理论界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是,恩格斯关于个人所有制的阐释与马克思的原意是否存在矛盾。从康德拉索夫的论文中可以知道,这种争议在原苏联也存在过。我们知道,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对于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消费品。”[⑤]
据此,一些学者认为,恩格斯的解释十分清晰,个人所有制就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不是指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恩格斯引用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一段话也指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
[⑥];因而他们认为,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的阐释同恩格斯是一样的,指的是消费品个人所有制。
然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其原创性含义指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消费品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虽然没有明确把个人所有制表达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但是他在其他论著中有明确的阐述,例如,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十分清楚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含义上使用“个人所有制”范畴;[⑦]在1861—1863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则明确地指出,资本家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这种对立的形式一旦消除,结果就会是联合起来的工人“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只有“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 [⑧];所以,马克思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只能理解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
我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学者内部的以上分歧,通过深入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个人所有制的辩证逻辑或辩证方法,是可以消除的。不难看出,在上述学者对原著的引证中,马克思既阐明了,在否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生活资料要在劳动者个人之间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也就是消费品属个人所有),又明确指出,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其实,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个人所有制涉及消费品之后,在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进一步阐述中,他与马克思一样,也明确地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角度阐述了个人所有制。恩格斯指出,马克思关于否定之否定的那段话,概述了“关于资本的所谓原始积累的经济研究和历史过程的最后结果”,资本的所谓原始积累,在英国就是“否定以劳动者自己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小生产”,“消灭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种从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到社会的集中的生产资料的转化,就构成资本的前史” ;[⑨]然后,恩格斯引证马克思的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旦站稳脚跟, “现在要剥夺的已经不再是独立经营的劳动者,而是剥削许多工人的资本家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⑩]不言而喻,被剥夺的正是资本家私人掌握的“社会生产资料”,所以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而重新建立的,正是生产资料范畴意义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完全一致地认为个人所有制既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又涉及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或在劳动者个人之间分配。他们在个人所有制含义的阐释上是一致的。

这里不应忽视三个要点:其一,唯物史观认为,消费品的分配关系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是同一生产关系具有内在联系的两个方面,前者不过是后者的结果。[11]
“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12]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才既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角度论述个人所有制,又讲个人所有制涉及消费品。


其二,恩格斯在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消费品”的时候,似乎谈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其实不然。须知恩格斯这样表述是针对杜林的形而上学思维方法的,是批判杜林的需要。对于只会用非此即彼的形式逻辑或者形而上学方法进行思维的杜林来说,同一生产关系存在相互联系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和消费品的分配关系,这就等于说一种所有制“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是自相矛盾。恩格斯为了要让杜林理解对他的批判,就不能不把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和个人消费品占有方式这两种规定性分开表述。这也有助于习惯于用形式逻辑进行思维的一般读者,容易理解马克思论述的个人所有制范畴看似矛盾其实并不矛盾,从而认识杜林的肤浅和错误。


其三,马克思之所以在阐述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时,要用个人所有制来表达生产资料公有制,那是为了让人们明白,资本主义从所谓原始积累以来的历史进程及其发展趋势,正好体现了一般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是第一次否定;但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中孕育出的社会化生产的新生产方式,必然造成对它自身的否定,这第二次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起与第一次否定了的所有制形式有某种相似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种相似,也就是劳动者的个人自由、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痕迹”。但是,这绝不是回到小生产的私有制;而是在公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建立起“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这个历史过程和发展趋势,正好体现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从低级到高级的螺旋式上升的历史辩证法。


可见,只要我们遵循唯物史观的辨证方法,深入领会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就会得出,他们关于个人所有制含义所表述的思想是一致的、不矛盾的。
(二)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对阶级所有制的彻底否定。前面提到,康德拉索夫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表述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前面加上“劳动者”,这是很有必要的。在我国的研讨中,有的学者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个人产权的界定”,类似于股份公司制中的个人对股份的占有,这是很值得商榷的。[13]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意味着,每个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从事直接社会性的协作劳动,并通过按劳分配占有属于个人的消费资料;而股份制中的个人占有股份,本质是私人对资本化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股权的私人,可以是非劳动者的私人,因此,股份制股权占有的社会性质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社会性质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再说,马克思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以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的劳动者直接社会劳动为前提的,到那时,与商品货币关系必然联系在一起信用制度已不再存在,股份制必然消亡,又怎么会有股份制那样的“个人产权的界定”呢?
必须充分认识,辩证法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展示了事物从低级向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发达到发达的自我扬弃(既有克服又有保存)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每个客观事物向前发展的过程都有自身的否定之否定。就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能够直接结合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发展而言,小生产的劳动者私人所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必将被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所否定。但是,这前后两次否定,存在质的区别。第一次否定或扬弃,克服的是劳动者个人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但是保存了私人占有或私有制,并发展起社会化的生产方式;第二次否定或扬弃,则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了(克服了)私有制,保存和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并使劳动者个人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重新建立起来,而且是在更高级的阶段上,即以劳动者个人的自由联合,以全社会的协作劳动建立起来。所以,前后两次否定的一个根本的区别是,第二次否定是对包括“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内的全部私有制的彻底否定,是对马克思所指出的阶级社会的“阶级的所有制”[14]的彻底否定,而重建的则是消灭了阶级的所有制,是全体劳动者个人自主联合、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正因为如此,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相比,意味着人类社会将进入到不再存在阶级差别的一个自由人联合体经济的高级阶段。可见,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的私有产权是风牛马不相及的,绝不能用私有制的观念来曲解它!
(三)充分认识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我国现实经济形态中公有制的区别和联系。在马克思关于小生产私有制经过否定之否定,发展到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论述中,后者是作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提出来的,它是一个抽象的理论范畴。尽管说,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实质上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时第一阶段)公有制,但是,抽象的范畴毕竟不同于具体事物。为了正确地发挥科学理论对经济实践的指导作用,我们有必要研究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我国现实中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和联系。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1)前者是纯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是彻底否定了一切私有制的公有制,而且也是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公有制;后者则是在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历史条件下与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在全社会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是与商品货币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公有制,既有采取国有制形式的全民所有制,又有采取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集体与家庭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2)前者建立建立在全社会劳动者自主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全体劳动者与社会生产资料已经实现了全社会范围的直接结合,在全社会从事直接社会性的劳动;后者则只是在公有制企业范围内,实现劳动者与公有制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但是,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作为企业总体工人的劳动,相对于全社会来说,还不具有直接社会性,还必须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把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投入市场实现,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3)前者对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在做了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在全社会范围直接进行;后者对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则只能在企业生产的商品获得市场实现的前提下,扣除应交国家的税费,在企业内部进行;公有制企业虽然都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但是相互之间存在生产条件、地区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差别,集体企业之间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就更存在明显差别;国有企业(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还需要国家进行必要调节,才能做到企业间的按劳分配公平。不言而喻,我们不应当用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范畴的基本规定性简单地裁剪现实,而应当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践中,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实形态。
但是,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我国现实的公有制在内涵上具有共同性。现实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否定,都有条件要求在企业内部消灭剥削关系,劳动者取得主人翁的地位(“鞍钢宪法”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厂务公开”等是具体表现形式),都有条件要求以各种具体形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尤其是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更表明其发展的趋势就是全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也就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深刻这些内涵上的共同性,有助于我们坚定向共产主义前进的信念。
尽管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过程,有其国情决定的特殊性;我国1956年实现对私人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同时进行的,没有像英国从所谓资本的原始积累之后的历史发展及其趋势那样,表现出否定之否定的两个阶段,似乎两次否定并在一起做了。但是,这不过是否定之否定规律在我国党和人民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条件下,在我国形成了特殊表现而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调整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党中央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无非是为了实事求是地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也就是把过去否定太多的非公有制经济,再给以一定的恢复。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对小生产私有制和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实质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必将彻底否定私有制的过程。全社会实现公有制或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是历史前进的大方向,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趋势。所以,我们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更努力地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逐步向高级阶段发展而努力奋斗。

(何干强: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
(附录见下页)
附录: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含义




[原苏联] 瓦·吉·康德拉索夫*
何干强译

本文刊登在原苏联《高等教育(Высшая
школа)》出版社出版的《经济科学(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е
Науки)》1989年第11期。


对苏共第十九次全盟代表会议,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即在改革之年,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地启用了许多马克思和列宁的以前被遗忘在暗角的思想。[15]
遗憾的是,其中没有收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关于在新社会重建劳动者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论题,在我看来,它对于完整地分析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具有方法论的和理论的关键性意义。这个论题,我认为就是科学共产主义创始人当时论述的,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6]
究竟为什么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重建的不是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而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什么是个人所有制以及它的基础是什么?这些重大问题需要回答,不能像迄今的政治经济学文献所作的那样回避它们。
资本主义对第一个问题作了回答,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正在否定以劳动者本身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建立在按其本性是社会性的生产过程和劳动过程的基础上,能够保证较高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和大规模的商品生产,上述否定是与此相联系的。当资本主义创造出“只能由群体的人们共同使用的社会的生产资料”[17]时,这个过程就变得不可逆转。因而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为转向社会主义公有制创造了物质前提。这里说的不只是劳动工具和设备的特点,而且是劳动本身的性质(方式)。换句话说,把遍及国民经济所有部门,并以不同形式的协作劳动为基础的机器生产作为自己的物质技术基础的社会主义,不应当重建劳动者私有制。因为就其性质是社会性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言,它只能表现为资本主义的形式。我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重建的,只能是处于劳动者共同掌握之下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使“全体公民处于对全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同样关系之中,这意味着,全体公民都同样享有使用公有生产资料,在公有土地上,在公有工厂等等中工作的机会。”[18] 于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劳动能力,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自由劳动者不能不使用公有生产资料;并且,只有公有的生产资料,他才能使自己的劳动力发挥作用。社会主义社会的每一个劳动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占有实现自己劳动的物质条件的这种可能性,在我们看来,这也就意味着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因此,个人所有制是历史地确定的社会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这种形式中,发生着劳动者的劳动与社会的生产资料的重新结合。毋庸置疑,从马克思提出论题的上下文来看,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与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对立,而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实现这种占有。
遗憾的是,关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这个问题的提出,遭到许多人的“严厉抨击”。有人甚至说,这种思想是“凭空臆造”,马克思指的是重建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19] 既然人们试图借助恩格斯和列宁的权威,就“让我们听听”卡·马克思本人的吧。马克思为了分析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和反驳资产阶级制度卫道士的辩护词,在《法兰西内战》这部著作中写道,“是的,先生们,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成少数人的财产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但这是共产主义、‘不可能的’共产主义啊!”[20]  我想,关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含义指的是什么,卡·马克思的观点是不会引起任何怀疑的。在强调个人所有制同共产主义的联系时,马克思没有为那种断言应当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理解为个人消费品所有制的说法提供任何根据。很清楚,共产主义的特征应当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特征联系起来。
同时应当指出,由工人和职员用劳动收入获取的个人消费品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存在的。它不可能因资产阶级社会向社会主义转变而消除。众所周知,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21]中已阐述过。证实这一点的,不仅有我国的,而且有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最后,重建个人消费品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是与否定之否定规律本身相矛盾的。须知,从一方面看,否定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从另一方面看,否定之否定的结果所确立的却是个人消费品所有制。在我看来,这种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作用是应排除的。很明显,能说得通的,只能是重建(当然,在另一种社会形式下)生产资料所有制。
社会主义协作劳动中的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按其性质乃是社会的和处于共同占有之下的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基础。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生产要素究竟怎样结合呢?在分析这种结合的历史特征之前,应当提出两点实质性的意见。
1.社会主义生产要素的结合,不能不是每一个劳动者同公有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在于,劳动力的承担者只能是活的个体,个人;“总体工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同任何劳动者的联合组织一样,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性质。
2.在分析社会主义生产要素结合的性质或方式时,首先应当阐明这种性质或方式的客观制约性,然后来解释它的历史特征。解答这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意味着揭示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即保证每个劳动者能够实现自己的劳动能力(就是说,保证劳动的普遍性),给予社会主义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依靠自身劳动来生活的可能性。而这就是新的社会制度的伟大正义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有了自由个性,自己能决定应当在哪里并以怎样的资格劳动;但是,他无论在哪里劳动,作为全民联合体的成员,他不能不同、并直接同这种联合体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那么,究竟是什么使社会主义生产要素的结合成为可能的和客观必然的呢?
他的可能性以这样的形式为条件,在这种形式中,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占有生产资料。这种形式像已经指出的那样,就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而每个劳动者同实现劳动的物质条件相结合的客观必然性,就主要的而言,则以生产的社会性为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个人只能在某种社会主义协作劳动形式中工作。在现代条件下,所有劳动资料都直接或间接地——要么由于自己的具体工艺技术结构,要么由于多方面的、各种社会分工和相应的协作联系——成为社会性的劳动资料。这样,生产过程本身按其性质,就表现为社会的、高度社会化的,这就是主要点。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的社会性已经导致了“……工人不只是由于缺乏劳动资料,而且是由于他的劳动能力本身,由于他的劳动的性质和方式,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他受资本的支配,因为在资本手中不仅掌握着主观劳动的客观条件,而且也掌握着主观劳动的社会条件,工人的劳动只有在这些条件下还能是劳动。”[22]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已不异化于劳动实现的物质条件,但是,“主观劳动的社会条件,工人的劳动只有在这些条件下还能是劳动” ,不仅保留着,而且逐渐发展着。生产和劳动的社会化过程在加强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是不可能处在某种协作劳动形式之外的。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协作劳动,首先是摆脱了剥削和压迫的。其次,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它具有广博的综合性。这意味着,社会主义的协作劳动不仅是劳动者们同企业和联合组织中的公有生产资料的结合(因为产生了与生产环节相适应的总体劳动者),而且是企业(联合组织)的总体劳动者们在社会生产中的联合。
如果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主观劳动的社会条件”的形成,决定了雇佣劳动从形式上的从属转变为实际上的从属;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们就使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只有在同公有生产资料的某种劳动的社会结合形式中才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次强调,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自由的劳动者只能在各种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的协作形式中劳动时),就产生了劳动者同公有生产资料结合的绝对的必然性。
我的看法归结起来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每个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不仅能同不与他异化的公有生产资料结合,而且不能不同它们结合,因为劳动者的劳动只能在各种社会主义协作劳动的形式中发生。[23] 对于揭示社会主义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来说,这也是最重要的出发点。上述的个人所有制保证每个劳动者同客观劳动条件的直接结合。但是,这种公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有制不是建立在他个人劳动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他同其他劳动者在某种社会主义协作形式的共同劳动的基础上。正因为如此,可以断言,每个劳动者同公有生产资料的结合获得了直接社会性,在这种性质下,“……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的有用性质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24]
直接社会劳动也就是广义上的共产主义劳动形式,它历史地与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形式的雇佣劳动相对立。新劳动形式的历史规定性和特殊性是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社会本质的表现。列宁指出,“毋庸置疑,在新社会再也没有‘工人’,然而也没有任何人不是劳动者。”[25] 由于产生了新生产方式所特有的生产资料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回答新生产方式的社会经济本质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时,就应当从直接社会劳动这个“头”“说起”。每一个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都是直接生产者的劳动(正如劳动的结果)的特殊占有方式,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的社会形式所决定的。这也就揭示了生产方式和与之相使用的生产关系的特征。因为占有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劳动的历史特殊性,占有一定社会形式中的物化劳动成果的历史特殊性,也就是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的现实体现。这样,在各种剥削性生产方式中占有直接生产者劳动的特征,就使生产方式像其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样,具有历史的规定性。
新生产方式作为获取物质财富的方式,与自己的前身毫无区别。同时,在自己的历史规定性上它取得了自己的、只有它才具有的占有每个劳动者劳动(正像他的成果一样)的社会经济方式。
对于新生产方式的产生来说,以上指出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有劳动能力的全体成员对公有生产资料的平等关系式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条件。新生产方式是通过前面阐释的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相联系的劳动社会性的历史特征,取得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性质的。如果每一个劳动者在成为公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者时,只能在协作劳动中劳动,那么,自然,他的劳动像协作劳动一样,也不能不由总体劳动者所占有。因为在按性质和形式是社会生产的条件下,总体劳动者,第一,会以这样的社会现象显现出来,即保证每个劳动者拥有掌握主观劳动的社会条件(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他们的劳动才成为劳动)的可能性;第二,正是总体劳动者表现为产成品的生产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的劳动像其劳动成果一样,为总体劳动者所占有,这就使新生产方式成为社会主义的、排除人剥削人的生产方式。这里,占有劳动成果的社会形式与生产社会性所达到的水平相适应。
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实质在于,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占有雇佣工人的物化在剩余价值中的“无酬”劳动。生产的社会性和生产成果的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是资本主义内部所固有的(虽然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资产阶级国家社会政策的加强,旨在缓和资本主义矛盾尖锐性的成产成果的分配形式正在发生变化)。社会主义消除了生产和占有生产成果之间的对抗性,但是他不会消灭矛盾本身。矛盾依然存在,并急剧地改变着自己的表现形式和解决方式。生产社会性和占有生产成果的集体形式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它表现在与社会主义完全符合的社会形式之中,并通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主体的有计划、有意识的行为来解决。并且很明显,这里前景是,与生产社会性较高水平相适应的,将是占有生产成果的更加成熟的形式。
适应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是一定的生产关系。遗憾的是,在学术出版物中不常有对生产关系主体的研究指点或提示,并通常没有指明在这些主体相互作用基础上的社会动因。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是在执行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职能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一部分劳动者在各种社会主义协作劳动中发挥作用时,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另一些劳动者则有计划、有意识地组织和管理社会生产过程。因而,生产关系首先是由那些被总体劳动者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占有的、每个标明的劳动者班组的劳动(正如相应的成果一样)的质和量的规定性而形成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所有制关系,然而不是各种各样的物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的关系。
代表总体劳动者并按社会生产及其信息管理的职能执行其社会经济职能的劳动人民,应当保证占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的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和他们的成果)。同样,劳动者们的劳动能力也必须符合社会生产提出的对职业培训和劳动者熟练程度的要求。他们的属于总体劳动者的成果,应当具有既满足整个社会的要求,又满足每个单个成员要求那种社会性质。
最后,应当注意,上述从理论上解决新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实质矛盾的方法论途径和方案,应当在消费品分配历史特征的分析中实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作为由总体劳动者占有每个劳动者劳动的集体方式,内部存在着矛盾。这个矛盾的产生是与总体劳动者占有每个劳动者劳动的质与量的规定性相联系的。因而它的解决取决于与它相适应的分配方式。这就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关系,这是在社会主义直接生产过程中的总体劳动者对每个劳动者劳动的占有关系的背面。


    (何干强: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

[①]《资本论》第一卷(中文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74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2~475页。

[③]新中国在1978年之前就有介绍个人所有制的文章,参见:高松:《什么是个人所有制》,《学习》1955年总第88期。1978年以后研究学者不断增加,到1989年,对该专题的探讨已成为理论经济学的热点之一。参阅卢岱、余辉:《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问题”》,《<资本论>研究资料和动态》第六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5年2月;杜浩智:《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研究》编辑部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问题争鸣(一九八五——一九八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3月。

[④]参阅卫兴华:《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必须弄清的几个问题》、王成稼:《恩格斯解读“个人所有制”最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两文均刊登在《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12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3页。

[⑥]《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4页.

[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1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7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5~476页。

[1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6页。

[12]《资本论》第3卷,2004年,第1000页。

[13]参见《经济研究》编辑部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问题争鸣(一九八五——一九八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3月,第143~14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9页。

*
瓦西里·吉洪诺维奇·康德拉索夫(Василий
Тихонович
Кодрашов),经济学博士,莫斯科国民经济学院商业系政治经济学教研室教授。本文发表在原苏联《高等教育(Высшая
школа)》出版社出版的《经济科学(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е
Науки)》1989年第11期,第59~64页上。

[15]参阅:苏联共产党第十九次全盟代表会议材料,莫斯科,1988年,第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俄文版),第773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74页——译者注)。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俄文版),第280页。(这里按俄文版翻译,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9页——译者注)。

[18]《列宁全集》第24卷(俄文版),第363页(这里按俄文版翻译——译者注)。

[19]参阅:[苏]《经济问题》1988年第8期,第154页;[苏]《经济科学》1989年第2期,第33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俄文第2版),第346页(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译者注)。

[21]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俄文第2版),第439页(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页——译者注)。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俄文第2版),第312页。(这里按俄文版翻译,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19页——译者注)。

[23]这里的分析中采取了高度的理论抽象,没有分析在现实社会主义条件下保留非社会化劳动形式的问题。这是特别研究的对象。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俄文版),第321页。(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0页——译者注)。

[25]《列宁全集》第34卷(俄文版),第311页(这里按俄文版翻译——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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