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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征:为什么存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手软的现象?

李长征 · 2012-11-2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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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源在于思想理论出现了一些混乱,需要正本清源。即划清历史唯物主义与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在实践观和真理观上的界限等。

  (这是的原稿,经压缩后,以《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思考》为题,发表于《探索》杂志2011年第2期)

  摘 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邓小平再三批评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手比较手软”的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根源在于思想理论出现了一些混乱,需要正本清源。即划清历史唯物主义与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在实践观和真理观上的界限;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继续探索并自觉把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规律。

  关键词:四项基本原则 资产阶级自由化 真理标准 主要矛盾 基本规律

  李长征,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前主任兼主持理论局工作;人民出版社编审(北京 100706)。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的基本路线是对社会主义和中国国情再认识的结晶,它的科学概括就是:党“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高速增长,已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也有显著进步,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切伟大成就的取得都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结果,也是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30年的巨大成就为前进出发点和基础的。但是也应该看到,资产阶级自由化、西化、分化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始终没有消失,邓小平多次指出的四个坚持这“一手比较软”的倾向,一直严重干扰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顺利进展,需要在思想上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

  1983年10月,邓小平在《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的讲话中指出,纠正“文革”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不少同志片面地总结历史教训,认为一讲思想斗争和严肃处理就是‘左’,只提反‘左’不提反右,这就走到软弱涣散的另一个极端。在对错误倾向、坏人坏事作思想斗争和组织处理的问题上,这些年来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纪律,甚至保护了一些坏人。”“由此应当得出教训,必须坚决克服领导上的软弱涣散状态。”[2]

  针对1986年末一些学生闹事,1987年1月邓小平《在排除干扰,继续前进》的谈话中揭穿了那些资产阶级自由化煽动者的真面目:“他们一方面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又主张全盘西化,要把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全盘搬到中国来。这些煽动者都是成名的人,我们要对付这些人。这些人恰恰就在共产党里。”“问题在于我们思想战线上出现了一些混乱”,“这是一个重大失误”。[3]

  1989年6月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的讲话》中,邓小平强调:“四个坚持本身没有错,如果说有错误的话,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还不够一贯,没有把它作为基本思想来教育人民,教育学生,教育全体干部和共产党员。这次事件的性质,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四个坚持的对立。四个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精神污染,我们不是没有讲,而是缺乏一贯性,没有行动,甚至讲得都很少”,“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4]这次事件后这种状况虽然一度有所改变,但是90年代初以来,“一手比较软”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1990年5月邓小平在会见一位外宾时又谈到“主要问题出在党内,甚至是党内某些高层人物。”[5]1993年9月他再次强调,对于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要坚持,不能改变这条路线,特别是不能使之不知不觉地动摇,变为事实。”[6]

  邓小平一直强调不能“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要求坚决“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软弱涣散状态”。那么,“一手比较软”状况的危害有哪些新特点,其影响的累进在今天达到了怎样的程度,难道不需要坚持邓小平理论的同志们通过认真思考予以科学的总结吗?

  请回顾近年来发生的以下重大事件:2003年“民间修宪”发难,2005年上演“新西山会议”闹剧,2007年有人公然提出以民主社会主义的旗帜取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08年“零八宪章”出炉,2008年和2009年藏独、疆独分裂势力制造“3·14”和“7·5”暴力破坏事件,2010年刘晓波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这七大严重标志性政治事件有力地证明,我国的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在他们的靠山国际金融垄断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的操控下,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其手段包括使共产党完全变质、成为他们代理人的图谋。多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西化、分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之所以一直存在,有其经济基础变动的根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自主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的动摇,随之而来的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与阶级基础急剧的深刻变化,必然导致并集中地表现为我国法律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领域中更加复杂剧烈的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从而使我国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都处于现实危险之中,沦为西方的附庸甚至被巴尔干化成为国之隐患。造成这一危险的根本原因,正是邓小平所说的在四个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方面“缺乏一贯性,没有行动,甚至讲得都很少”,这“一手比较软”。[7]从根本上扭转这种状况,笔者认为,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现阶段以下三大基本理论及实践问题。

  (一)在党的思想路线上,划清历史唯物主义与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在实践观和真理观上的界限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和真理观。列宁进一步加以发展,不但“把人类实践的总和当作认识论的基础”,而且提出了关于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即“绝对性”和“不确定性”即“相对性”的原理。[8]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这样长期复杂的社会变革过程,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我们的认识过程只能是“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往复循环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9]

  检验什么是真理或谬论的唯一标准,只能是某一理论所反映的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实践的总和,没有其他标准。这是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即绝对性,懂得这一点非常重要。同样,懂得在社会实践总过程中的某个历史时刻,实践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即“相对性”,也非常重要。否则,人们就会把个别、局部、片断的直观感觉、狭隘经验,以及暂时达到主观目的的实用主义,误为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甚至是“绝对真理”。例如,把一村、一年的经验在全国“一刀切”式地推广,以致将其神化、永恒化,就是这种错误的实践观和真理观的典型表现。总之,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实践观和真理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实践观和真理观是完全对立的,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必须划清两种实践观和真理观的界限。

  9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社会实践证明,坚持正确的思想路线,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总路线和现阶段的基本路线。改革开放中,许多人完全无视体制转型错综复杂的具体历史条件,把“私有制高效论”的直觉、狭隘经验,把片面的“唯GDP论”及这种政绩观的实用主义目标的实现,误以为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因而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面对公有制主体地位严重动摇造成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上层建筑领域的尖锐社会矛盾,也不思考根本的解决办法。这决不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科学发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科学发展,要求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引下,使人们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从自在走向自为,指导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定,以自觉地适应和利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在“解放思想”、“理论创新”的名义下偏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和邓小平理论的科学论断,成为资本主义新老腐朽意识形态和其他错误思潮的俘虏,使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违背客观规律和现阶段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从客观事实出发,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

  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面临以下不同范畴、不同层次、不同性质而又相互联系的三大矛盾,不能简单化甚至混淆。

  一是全人类不断增长的生存发展需要,同外在自然界之间普遍永恒的根本矛盾。其表现是这种需要和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所有的社会形态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概莫能外,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如此。马克思说得好,这是因为,人类“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10]不仅如此,“为了保证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相适应”,还必须进行“累进的扩大再生产”,[11]而这是永无止境的。可见,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之间的矛盾是普遍的、永恒的根本矛盾。为解决这个根本矛盾,除了进行反对外敌入侵的大规模卫国战争,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二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基本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与它们在阶级社会中的性质和状况是根本不相同的。例如,这两对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能“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12]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两对基本矛盾中的对立面之间,都存在着“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13]在社会基本制度上,适应是主导方面,改革、调整不适应的方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不断完善。

  现阶段为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我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迅速发展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即发展由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所占有和支配的生产力。“经济建设”或下面提到的“社会生产”,始终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渗透的辩证统一,人类社会从来不存在不为人们的生产关系所支配的生产力,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前提下,生产关系决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尤其在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不能离开生产关系对社会生产力的占有和支配,离开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适应与不适应,片面地把“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绝对化。把这对矛盾作为主要矛盾的假设历史前提是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使之完全或基本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我国改革开放的起因和动力恰恰是因为生产关系中长期存在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不具体地分析和概括这些“不适应”方面的性质并将其纳入或提升到主要矛盾的表述中,等于自我否定了改革开放的必要性、动力、目的及其特殊性。这样做的负面影响是严重和深远的。许多人在理论上淡化以致撇开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孤立和抽象地讲发展生产力,以此作为“社会生产”或“经济建设”的全部内容,众多文件只讲“改革开放”一个基本点,淡化以致不提基本路线的另一个基本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手软反映为“三重三轻”:重改革开放,轻四项基本原则;重生产力,轻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重市场经济,轻制约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只强调生产力的GDP增长,忽视经济领域的意识形态斗争,就难以自觉地保护、巩固和发展那些在现阶段和根本上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进而从经济基础作用到上层建筑,放松了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坚持,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根本上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定造成对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危害。

  三是人类社会关系内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在阶级社会以及尚未消灭阶级及其产生的历史条件的社会中,作为人类社会关系范畴内并反映上述社会基本矛盾的社会主要矛盾,只能是主要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这是历史唯物主义颠簸不破的基本原理。具体到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整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时期,正如1962年9月毛主席在对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公报的修改中所强调的:“在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历史时期(这个时期需要几十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14]邓小平1990年12月也强调:“马克思说,阶级斗争不是他的发现,他的理论最实质的一条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不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在四个坚持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条不低于其他三条。理论上讲清楚这个道理是必要的。”[15]邓小平1990年底这段极其重要的论述是对1981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相关论述的重大补充和发展。

  此前10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胜利和土地制度改革在全国完成以后,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转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1952年,党中央按照毛泽东同志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个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性。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历史证明,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决议告诉我们:正是由于我国取得了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辉煌胜利,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以,剥削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再存在,阶级斗争因而不再是主要矛盾。但决议当时就告诫人们“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既要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文化上、社会生活上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和进行有效的斗争。必须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内部大量存在的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各种社会矛盾,采取不同于阶级斗争的方法来正确地加以解决,否则也会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16]1981年的决议认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再存在”;1990年在经历了“6·4”政治事件后,邓小平确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一重大理论在10年内的变更,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革命家品格。

  当代国际国内条件下,无论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资本主义复辟前“正处在发达社会主义漫长的历史阶段的起点”[17]的苏联,由于刚刚从阶级社会脱胎出来,而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远未达到共产主义社会足以使阶级消灭的高度,又处在外部强大的帝国主义势力硬实力和软实力的包围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新产生阶级剥削的历史条件。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结构及阶级状况与1956年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本身就包含了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它们决定了全体社会成员同生产资料之间的不同关系及其在社会生产和产品分配中不同的经济、社会地位,进而决定了他们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各领域的不同利益和要求,这些必然反映在他们对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方向和道路的选择上。这就是我国现阶段阶级矛盾的含义,日常生活中天天都看得见、摸得着,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长期存在的四个坚持“一手软”,体制内外资产阶级自由化极右派和国内外反共反社会主义敌对势力对我国日益猖獗的西化和分化,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领域中日益严重的资本主义化,这些就都不是偶然的现象了,而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这也因资本主义在曾经有70多年发展历史的社会主义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复辟,而得到了更有力的证实。为了解决这个社会主要矛盾,从思想政治上根本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正确地开展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并对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持续地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尤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

  应当认识到,国内因素、国际影响所决定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平演变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特殊形式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典型表现和基本特点。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因为它的激化是在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中发生的,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业已确立的历史前提下发生的,而且还要靠社会主义制度的振兴、巩固和发展来解决。而促使阶级斗争得以激化的一定条件是什么,即阶级斗争为何激化,则是本文探讨的主题。这种矛盾发生在上述社会主义社会两对基本矛盾总体上具有非对抗性的历史框架内,但其本身却如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切敌我矛盾是具有对抗性质的,决不可掉以轻心。这种阶级斗争的实质,是我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同体制内外的新老资产阶级右翼及其靠山国际金融垄断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斗争的焦点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主发展,还是走沦为西方附庸的资本主义道路。这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在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已经有比较典型的充分表现;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金融危机打击下美国霸权的进一步衰落,体制内外、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把这场斗争推进到大决战的关键阶段,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处于严重的现实危险之中。我们党和国家在当前和今后的突出任务是在这场反对和平演变的斗争中决战决胜。

  (三)在没有进入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以前,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继续探索并自觉把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规律

  “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恩格斯说,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有“无数关于量变改变事物的质和质变同样也改变事物的量的情况”,而“量转化为质,质转化为量”都有“转折点”,[18]即人们常说的“临界值”。这个规律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之一。

  坚持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各个阶段,自觉地把握公有制经济同内外资私营经济并存的共同发展中,在质和量互变上的临界值,依靠国家对所有制结构的宏观调控,使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始终不低于临界值。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按照宪法的庄严规定,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为主”)。[19]

  马克思经济学揭示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本质不是物,而是物掩盖下的生产关系,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本质含义是,处在生产料公有制生产关系中的劳动者占劳动者总人数的多数。”[20]因此,只有多数劳动者处在公有制生产关系中,才能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这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科学含义。用这个观点来看,全国第二、三产业的公私营经济的总和中,要使公有制生产关系中就业的劳动者占51%,则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占全国企业社会总资本的比重必须大于78.1%。这是因为,在同量资本的条件下,国有资本的有机构成一般高于私人资本,如果要保障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就业的劳动者占多数,就要求有更高的公有经济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笔者的目的不在于提出一个具体的临界值,而是重在提出这个问题和解决它的正确思路,抛砖引玉,以求得出科学的结论。直到今天,公私两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中在质和量互变上的临界值这个根本问题,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论者更是在这个问题上竭力搅混水。公有制为主体失去了质量数量相统一的底线,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被严重动摇的根本原因之一。

  从单纯的理论分析看,将公有制经济与并存的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分离开来,它们都有各自独特的运行规律及其发展所必需的内在历史环境。一旦它们在现实生活中长期并存,各自的运行规律及历史环境就被嵌入进一个新的、相互交织的矛盾对立统一体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规律,要求我们在国内国际极为复杂多变的客观条件下,探寻这一新的统一体不平衡发展的各种趋势、内部的矛盾组合及其主次地位的转换,以及制约着新统一体发展变化的历史环境的变动。在经济体制和发展方式的转型中,要自觉地认识到,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道路;具有主观能动选择性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式转变,反过来又必然从肯定或否定两个不同方向反作用于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和转变从量变到质变的累进结果将决定基本经济制度的兴衰存亡。这是两个不同层次具有规律性的互为因果关系。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科学选择和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规范,科学地引导、制约和规整各种经济成分,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结果,必然是“三为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进而逐步发展到中、高级阶段,直至消灭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法权,为过渡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创造条件。在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这两个根本问题上,决不允许反其道而行之,使内外资私营经济的发展突破“三为主”的底线,直至颠覆“三为主”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综上所述,未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上三大基本理论及实践问题,是我们许多领导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够一贯”、“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一手比较手软”的主要思想理论根源。这种理论上的不作为、混乱和失误在实践中不但导致跌入了“阶级斗争熄灭论”的陷阱,也误入了“唯GDP论”的迷途,需要正本清源,把全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上来,进一步提高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党章要求全党同志倍加珍惜由邓小平阐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针对当前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具体状况身体力行,尤其需要确保乃至重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恢复和加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党和国家的根本出路,是维护并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

 


  [1]《中国共产党党章》,http://cpc.people.com.cn/GB/64156/65682/4475081.html.

  [2]《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8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8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5-306页。

  [5]《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14页。

  [6]《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365页。

  [7]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5-306页。

  [8] 黄枬森、庄福龄、林利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第4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96年,第336、344页。

  [9]《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96-297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25页。

  [12]《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3-214页。

  [13]《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15页。

  [14]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6年,第196页。

  [15]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365页。

  [16] 详见《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http://www.cctv.com/special/733/-1/47008.html.

  [17] 这里我们采纳了安得罗波夫1982年11月逝世前的观点。参阅周新城:《苏联演的原因与教训》,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78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69、468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六条和第七条,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391834.html.

  [20] 参阅何干强:《抓住有利时机振兴公有制经济》,《探索》2010年第1期;《人民日报》主办的《内部参阅》第41期,20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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