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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宏:中共何以正统--中共执政地位正当性的法学分析

李东宏 · 2014-11-1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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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社会契约的授权是中共执政地位的正当来源。新中国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是中共执政权力正当行使的体现,也是中共执政地位保有正当性的表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共执政地位正当性的历史验证。中共创造出了社会契约授权基础上通过选举保有执政地位的中国式民主形式,可以取代西方民主制度,作为向标准社会主义民主的过渡形式。

  关键词:民主;选举;社会契约;正当性:中共;执政地位。

  中共执政65年,成果丰硕,但中共执政地位正当性的法理表述却严重滞后,因此,需要好好总结一下了。显然,社会契约的授权是中共执政地位的正当来源。新中国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是中共执政权力正当行使的体现,也是中共执政地位保有的正当性表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共执政地位正当性的历史验证。

  一、社会契约——中共执政地位的正当来源

  社会契约决定权力来源和权力本身的正当与否。一国的开国宪法是否具有社会契约的性质,是一个国家民主与否的政治基础。如果确立了一个作为宪法的社会契约并忠实地履行,这个国家就是民主的;反之,没有一个作为宪法的社会契约并忠实地履行,即使采用其它目前被公认为民主的政治形式进行弥补,也不是民主。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契约的性质。它是以工农为主的劳动人民与包括知识、资本、管理和权力四大精英阶层在内的其他阶层(排除了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就新中国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国家任务等社会的基本问题达成的内容广泛的社会契约。

  说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基于以下理由:首先,它是以工农为主的劳动人民在中共的领导下,首次与以往的统治阶层就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国家任务等社会的基本问题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地位的平等还决定了签约阶层的自由、自主和自愿。所以,从主体上讲,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其次,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确认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广泛的权利,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宪法基础;它强调人人平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和阶层平等,而这些平等无论从中国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理解,都是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的统一。因此,从内容上讲,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再次,共同纲领的产生,经过了严格的民主协商和表决程序。因此,从程序上讲,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最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历史地肯定了其社会契约的性质。

  西方的政治性文件,无论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其市民社会(包括资产阶级和地主及其知识分子)的中上层之间的契约,是少数人把自己的契约化意志,通过西方民主及其意识形态强行植入社会的产物,根本不是革命胜利后工人农民主动与资产阶级和地主及其知识分子达成的、平等的社会契约。从内容上讲,这些政治性文件,确认的是资产阶级和地主及其知识分子的阶级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包括工人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此,西方的政治性文件,在西方社会也不被认为是这些国家的社会契约。另外,苏联的第一部宪法因彻底排除了旧的统治阶层,因而只是劳动人民的契约,而不是社会契约。

  综上所述,共同纲领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契约。

  五四宪法,是对共同纲领的宪法确认和发展,与共同纲领在原则和精神上是一致的,因此,五四宪法与共同纲领共同构成新中国的社会契约。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第一条都规定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而五四宪法的序言部分则直接规定了中共的执政地位。因此,中共的执政地位是新中国社会契约的产物,其执政地位的来源是正当的。

  二、新中国的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是中共执政权正当性的体现

  社会契约解决了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问题,新中国的政治制度保障了中共执政权行使的正当性和执政地位保有的正当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当性体现了中共执政地位的正当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领导中国人民创立并实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当性体现了中共执政地位的正当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当性不仅来源于它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更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内容。从性质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是作为国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形式。无论从它们出自社会契约的出身还是它们实施的历史经验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是代表人民意志,符合人民利益的,因而都是正当的。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当性更加明显和突出:

  1、本质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国家主人翁地位,保障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等形式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

  根据我国宪法,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并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政治权利。

  在西方社会,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保障的是资产阶级法权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实施。首先,选举本身就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实施。选举本身就意味着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法权获得社会的承认以及资本主义法律被社会遵守,并最终意味着资产阶级专政的实施。以美国为例,民主党和共和党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两只手,无论哪一个党赢得大选,都是资产阶级在专政。其次,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肆意践踏人民主权原则,将社会和国家权力分割成三个相互制衡的碎片,以削弱社会和国家权力为代价保护资本的利益。其后果是人民主权变成资本主权,社会自治变成资本专制。“资本通过制约权利制约权力”,是西方资本主权的内容。而资本立宪、三权分立和选举是是资本主权实现的政治前提。西方国家最初立宪的核心目的和核心内容都是保护资本,因此,西方国家的开国立宪可以称为资本立宪。正因为是资本立宪,开国之初,西方国家只标榜共和,而不标榜民主。同样是通过资本立宪、三权分立和选举,西方国家实现了“资本通过制约权利制约权力,权力通过服务权利服务资本。”,这就是资本专制。“权力在资本制约的基础上,通过服务权利与资本博弈”,是资本专制的“民主“形式。这就为资本专制披上了“民主”外衣。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资本主权和资本专制衍生出了社会保障,但西方社会保障不是天赋人权的内容,而是资本主权和资本专制对权利的有限妥协,是阶级斗争和阶级妥协的产物,在天赋人权的根部找不到社会保障的存在依据,因此,西方的社会保障是资本主权和资本专制的异化产物。

  2、形式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西方政治制度先进

  相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根本站不住脚:首先,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不是国家机关。其次,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和司法没有资格与其并立,更没有资格与其分权。再次,行政和司法受议会领导,没有资格制衡议会。最后,应该从国家权力内部分工的积极角度设计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正当、科学的运行,应该先把国家机关设计为天使,再利用制度保持其天使的本色,而不应从权力恶的角度设计和运行国家权力,先把国家机关设计为恶魔,然后再想办法把权力关进资本专制的制度笼子。三权分立,实际上把议会这个高于国家机关的社会自治机关降格为国家机关,混淆了议会和国家机关的界线,降低了社会的自治能力和议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制约和监督能力,从而排除了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社会自治的可能性。三权分立实际上是服务于资本主权和资本专制的政治工具。在正义的社会体制中,社会及其成员是自治的主人,国家是他们的管家。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来自议会这个社会自治机关的授权,并受其领导和监督。这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理念,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组织形。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表述为中国的社会自治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

  (二)、多党合作、多党共同负责的政党制度和政协制度证明了中国政党制度的正当性

  西方的政党制度和中国的政党制度哪一个具有民主性和正当性,可以从两个世界的选举的比较中得出结论。结论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多党共同负责的政党制度和政协制度具有民主性和正当性,而西方的政党制度则不具有。

  关于民主和选举有一种错误的说法,即选举胜负由选票决定,选票代表民意,因而赢得选举就赢得了民意,就是民主政府。因此,西方的政党制度具有民主性和正当性。其实,这种说法是荒谬的,在西方,赢得选举只是赢得了多数选票,并非赢得了多数民意,更不可能是民主政府。这可以从选民意思表达和推选人确定性两个角度论证。

  首先,从选民意思表达的角度看,西方的选举不可能产生民主政府

  第一,在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决定了,选举只能选权力、资本、管理和知识四大阶层[1]的代表。四大阶层以外的普通权利阶层是不可能派代表进入议会和政府的。这是违背民意的。这就决定了西方社会公众选举意思表达的不自由。第二,选票并不代表民意。不仅候选人只能是四大阶层的代表,社会公众对选举那一个候选人也不是自主的、不自愿的,要根据媒体宣传、学术教育的指导来挑选候选人,而媒体宣传、学术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必然通过施加自己的影响来误导、歪曲、扭曲社会民意,使得选票不能真实地反映民意。媒体对选举的意思表示,只是媒体自己的意思,不是社会受众的意思,媒体是什么?媒体是企业,是资本,所以,媒体对选举的意思表示,只是四大阶层的意思。再以学术为例,学术是什么?学术是雇佣劳动,要受制于资本的意思;学术是产业化的,要受订单的指引,而订单掌握在权力、资本、管理和知识四大阶层手中,因此学术要要表达的也只能是符合四大阶层利益的“真理”,在选举上也只能是表达四大阶层的选举意思。可见,西方公众在选举意思的表达上,又是不自主、不自愿的。总之,从选民意思表达的角度看,西方的选举不可能产生民主政府。

  其次,从推选人确定性的角度看,西方的选举不可能产生民主政府

  选举的民主含量不仅决定于民意的表达,还决定于推选人的确定性。由于推选人通过法律,指派自己的候选人参加竞选,推选人的确定性高,推选人对社会的责任就大;确定性小,推选人对社会的责任就小;没有确定性,推选人对社会就免责。在西方国家,四大阶层实质上是选举的推选人,但四大阶层自身是不确定的,因而,四大阶层并不对选举结果向选民负责,而是由选民集体对选举结果负责,实际上,选民个人也不负责。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怪现象:当选人对作为推选人的四大阶层负责,而不是对选民负责,选民却对当选人的执政买单。作为推选人的四大阶层可以按照自己的集体意志撤换当选人,却对选民免责。选民是对选举和政治的最终负责者,但是,西方的选民既不对其选举责任提供财产担保,也没有组成对选举和政治负责的法人组织,反而被法律约束成只能作为个体存在的、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对国家前途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总之,在西方国家,没有任何人对选举和政治负责,对国家的前途命运负责。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公开谴责美国的制度是“1%有、1%治、1%享”。借用他的话来说,西方国家的选举,实质上是1%[2]通过法律为99%指定1%自己的候选人,又通过媒体宣传和学术教育指导、限制99%的选举意思的形成和表达,确保99%用其自己的选票为1%选举1%的候选人当选。

  在中国,由于公有制以及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及政治协商制度的存在,1%不能自主、免责地推举候选人。推举候选人[3]主要是通过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及政治协商完成的。这样,中共及各民主党派就取代1%,成为中国选举的推选人。如果对中国的选举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当选人不仅要对选民负责,还要对推选人负责;推选人也要对选民负责。实际上,中共及民主党派已经以自己的权威和执政参政资格就选举的结果对人民负起了最终的担保责任。理论上,推选人的确定,决定了中国民主有了超越西方民主的潜力,使得中国式的民主制度可以成为通向标准民主的桥梁。

  事实上,除选举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实施上,中共及各民主党派也对中国人民承担起最终的保证责任。这从法律上保障了中国有一个对人民负责的人民政府。总之,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多党共同负责的政党制度和政协制度才是具有民主性和正当性的政党制度。

  (三)、社会契约授权基础上通过选举保有执政地位是中共执政地位正当性的法理根据

  选举被世界公认为可行的民主形式,但是选举与民主相距甚远,勉强作为民主形式,也只能是最差的民主形式。作为民主形式,竞标和担保优于选举,理由是:社会公众对于应该选举谁做总统和议员,不具备做出正确选择的“火眼金睛”,也不具备监督撤换不为人民服务的坏政府的“金箍棒”。所以,应当把所有候选的政治团体看做公司,哪个政治团体的投标和担保条件最优,就应该让哪个政治团体作为执政者,一旦执政者由于政绩不佳导致其不再是竞标和担保条件上最优者,执政者就应该交出权力。可见,真正的民主形式是竞标和担保,而不是选举。

  从法理上讲,选举也不意味着民主本身,本质上是政治交易,是统治阶级在取得政权的前提下,通过与其同盟者和被统治阶级的政治交易,实现执政政策调整和执政组织更替的政治形式。从民主的逻辑源头上讲,民主的有无决定于社会契约是否形成民主,是否授权一个正当的统治阶级治理社会。在一个非经社会契约建立的、非民主社会里,统治阶级通过资本立宪窃取了统治权,然后用立宪和分权的方式,把自己的统治标榜为民主,并通过选举确认和行使自己的统治权,实现与其同盟者和被统治阶级的政治交易,实现执政政策调整和执政组织的更替,进而对国家进行治理和阶级统治。但在经社会契约建立的、民主社会里,选举可以基本解决统治权力是否正当行使和执政地位是否正当保有的问题。因此,在这样的民主社会里,选举又是统治阶级正当行使社会契约赋予它的的统治权的重要形式和表现。统治阶级通过选举实现与其同盟者和被统治阶级的政治交易,实现执政政策调整和执政组织的更替,进而对国家进行治理。这样的治理,在不能实现竞标和担保的社会里,在把标准降低的前提下,又可以算作民主治理。

  竞标和担保取代选举,作为民主的正当形式,只有在标准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因此,这只是一个远景。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人类需要一个能够取代西方民主的民主形式作为过渡。中共创造出了社会契约授权基础上通过选举保有执政地位的民主形式,恰恰可以取代西方民主,作为通向标准民主的过渡形式。中共享有社会契约授予的正当的执政地位,又通过选举保持自己执政地位的正当性,因此,中共的执政地位是正当的。

  三、民族复兴是中共执政地位正当性的历史验证

  中共执政地位的正当性已经经过了历史的检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肯定了中共执政地位的正当性。有两个有趣的例证可以很好地说明中共执政地位正当性的根源。20世纪40年代,翻身的劳动人民用扁担和小推车把中共送上执政宝座。20世纪7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把中国抬进了联合国,并直接放在常任理事国的交椅上。从内因上讲,中共执政地位来自其自身的品质。共产党探寻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使命和中华民族追求天下大同的社会追求是高度统一的,两者共同铸就了中共的品质。有了这种品质,就有三个代表的能力,就能正当地取得执政地位,并长期保持执政地位的正当性。

  四、结论

  社会契约的授权是中共执政地位的正当来源。新中国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是中共执政权力正当行使的体现,也是中共执政地位保有正当性的表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共执政地位正当性的历史验证。中共创造出了社会契约授权加上通过选举保有执政地位的中国式民主形式,可以取代西方民主制度,作为向标准社会主义民主的过渡形式。

 

  单位: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1] 仅指四大阶层的上层。

  [2] 这个比例有点夸张,仅指少数人。

  [3] 在中国,选民联名也可以推选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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