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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淑晴: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思想的历史演进及当代启迪——基于经典文本的考量

蒋淑晴 · 2024-01-08 · 来源: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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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进一步开拓合作化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必须以发展合作社为乡村振兴的关键抓手,坚持创新和完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坚持农民自愿和国家帮助相结合。

  [摘 要]从经典文本来看,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思想贯穿了两位科学巨匠战斗的一生,主要经历了奠基、发展、深化和完善阶段,生动地反映出马克思恩格斯对大工业和小农业、规模化大生产和分散性小生产、工人合作工厂和农民合作社的认识越来越客观、具体。认真梳理和总结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思想的历史演进和发展规律,具有深刻的当代启迪。新时代进一步开拓合作化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必须以发展合作社为乡村振兴的关键抓手,坚持创新和完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坚持农民自愿和国家帮助相结合

  合作社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宏大理论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目前学术界较多地从农业合作社、工人合作工厂、合作制问题等视角进行了探讨,涉及较多的经典文本当属《法德农民问题》《资本论》《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其他文本涉及较少。本文从经典文本的视角,深度考量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思想的历史演进和发展规律,对于进一步开拓新时代合作化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深刻的当代启迪。

  一、合作社思想的奠基:《共产主义原理》至《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思想同共产主义思想联系紧密。19世纪40年代,在《共产主义原理》《1847年的运动》《共产党宣言》等文本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共产主义进行了思考和论证,逐步孕育了合作社思想的幼芽;经过1848年欧洲革命和1864年前后国际工人运动的发展,两位科学巨匠对农民合作社、工人合作工厂进行了初步探索,奠定了合作社思想的重要基石。

  (一)合作社思想的萌发

  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思想的萌发,与他们对工农联盟的认识直接相关。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看到了机器的广泛使用使得资本家侵占了一切,工人变得一无所有。在《1847年的运动》中,恩格斯预言:“总有一天贫困破产的农民会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考察了无产阶级、中间等级在革命中的地位,充分肯定了无产阶级是“真正革命的阶级”,而包括农民等在内的中间等级保守而又不革命,“如果说他们是革命的,那是鉴于他们行将转入无产阶级的队伍”,到那时,贫穷潦倒的农民将会和无产阶级走向联合。通过合作社的道路吸引农民参加工农联盟,是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思想的基本政治诉求。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组织”和“自由人联合体”的伟大构想。合作社不可能离开联合、离开一定的组织而存在。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指出,未来社会将在总计划指导下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经营生产管理,它将消灭竞争,“而为联合所代替”;将废除私有制,而为财产共有所代替。据此,恩格斯提出了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组织”的设想,到那时领导工业生产的将不再是那些相互竞争的厂主,“而是由整个社会按照确定的计划和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来领导”。这个“全新的社会组织”到了《共产党宣言》那里,将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这个联合体将以联合劳动取代雇佣劳动,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全体成员共享劳动成果。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逐步改造”社会的主张。对旧社会实施改造,实现向共产主义过渡,同样离不开合作社。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对变革私有制为公有制发挥着巨大的制约作用,因此只能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实施逐步改造社会的措施。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还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在“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的前提下,逐步实施社会改造,为消灭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创造条件。这些主张的提出,为合作社思想正式出场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

  (二)对农民合作社的初步认识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大规模经营农业有利于全社会。1848年3月,他们在共同草拟的《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中,指出大规模经营农业对全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要求德国“各邦君主的领地和其他封建地产,一切矿山、矿井等等,全部归国家所有。在这些土地上用最新的科学方法大规模地经营农业,以利于全社会”。只有这样,才能使一直受少数人压迫的德国农民争得自己的权利。1850年3月,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针对德国小资产者试图让农民拥有封建地产这样的可供自由支配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工人阶级必须坚决反对小资产者的这种意图,坚决要求把收缴的封建地产实行国有化,然后交给“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这样,当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有所松动时,就能够为未来公有制原则的建立提供基础。

  恩格斯认识到农业合作社集体经营是农民摆脱贫困的途径。1850年夏,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中指出,在封建社会,农民始终“被当做牛马,甚至连牛马都不如”;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农民仍然在可怕的压迫下忍受着无穷无尽的折磨。由于农民总是在各个地方散落地居住和生活,这就很难使他们达成某种共同的协议和采取统一的行动;相反,诸侯、贵族和官吏这些有组织的统治阶级的力量却勾结在一起,形成与农民对峙的局面。“这种情况一日不变,农民就不可能独立进行革命。农民只有同其他等级结成联盟才有胜利的机会。”面对有组织的反动力量,农民必须联合起来,组织起来,学会理解自己的切身利益。在《德国农民战争》第二版序言中,恩格斯提出了农民摆脱贫困的途径,这就是:把那些大农和封建主私人占有的土地抢夺过来,并逐渐使它们成为社会财产的一部分,然后移交给农业工人组成的合作社集体经营、耕种。

  马克思认识到要通过互助合作的道路吸引农民参加革命。1852年3月,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法国小农占了人口的大多数,他们各自在小块土地上生产,进行着没有分工、没有科学技术的耕作,当然就不可能发生丰富多样的社会关系,而是处在彼此隔离的状态。马克思指出:“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这种情形下,虽然各小农的利益具有同一性,但是这种同一性并没有使小农形成某种政治的、经济的联系或建立某种政治的、经济的组织。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小块土地、地产分散的存在,法国农民正在不可避免地一步步走向没落,这就促使农民“把负有推翻资产阶级制度使命的城市无产阶级看做自己的天然同盟者和领导者”。这时,马克思不仅认识到工农联盟的现实可能性,而且认识到可以通过互助合作的道路改造小农土地所有制,把小农吸引到无产阶级这边来,成为革命坚定的合、同盟军。

  (三)对工人合作工厂的初步评价

  合作运动是工人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1864年10月,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两个纲领性文件《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频繁使用了“联合”“合作”“共同”“团结”“组织”这样的词汇。他初步分析和评价了合作工厂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推动工人合作运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马克思肯定了工人合作工厂是“伟大的社会实验”。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马克思强调了1848年以来发生的“两件重大的事实”:一件是英国工人阶级经过30年斗争终于争得十小时工作日法案获得通过;另一件就是工人创办的合作工厂。这两件大事都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战胜“财产的政治经济学”的胜利,但合作工厂是“一个更大的胜利”,是“伟大的社会实验”。马克思高度赞扬合作工厂的创建者,把他们比作“勇敢的手”,指出“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因为由工人阶级“按照现代科学要求”组织的大规模的合作社生产,离开资本家阶级的参加是完全能够进行的;工人创办的合作工厂在内部已经使雇佣劳动“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从而使劳动获得了经济上的解放。

  马克思还看到了工人合作工厂发展的狭隘性和局限性。他指出,“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卓越,在实际上多么有效,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不能阻止垄断势力的几何级数的增长,也不能从根本上使劳动群众摆脱贫困的重负,更不要说解放劳动群众了。正因为如此,当合作运动处于萌芽状态时,那些贵族、资产阶级的慈善空谈家甚至机灵的政治经济学家,他们过去曾费尽心机地要铲除它,嘲笑它,咒骂它,“现在都突然令人作呕地捧起场来了”。马克思指出,要克服合作工厂的狭隘性和局限性,合作运动必须要冲破“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阻止垄断势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只有国家政权掌握在工人阶级手中,合作运动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才能克服合作社的狭隘性和局限性。这样,夺取国家政权就成为工人阶级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

  二、合作社思想的发展:《资本论》至《论住宅问题》

  从19世纪60年代中期马克思的《资本论》到70年代中期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思想又经过大约10年的探索和发展。这些探索和发展的成果主要通过《资本论》《给临时中央委员会代表的关于若干问题的指示》《法兰西内战》《论土地国有化》《论住宅问题》《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等文本群体现出来。

  (一)对工人合作工厂的再认识

  在《资本论》第3卷第27章中,马克思集中笔墨阐述了“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形成,使得生产规模空前扩大,出现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起来的企业,于是曾经的政府的企业就变成了社会的企业;那些“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的企业,股份公司就建立起来了。信用制度的形成,不仅为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股份公司创造了“主要基础”,同样也为工人合作工厂的创办、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前提。合作工厂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但离开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诞生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合作工厂都不可能获得发展。

  马克思再度考察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工厂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他进一步肯定了合作工厂的巨大历史性贡献,把它看成“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虽然工人创办的合作工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令人欣喜的是,在合作工厂内部,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已经得到“积极地扬弃”了。

  马克思在考察和研究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企业和合作工厂后发现,这两种生产组织形式都“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当然,这两种生产组织形式之间还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差别。在股份企业内,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不是积极地而是“消极地扬弃”的,也就是说,同样作为过渡形式,股份企业和合作工厂是有着根本的不同的。尽管如此,这里仍然凸显了马克思一个重要的设想,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化、过渡中,合作工厂就是十分有效的过渡形式,它可以充当这一转化、过渡的桥梁和纽带。

  (二)制定了合作劳动的五点建议和原则

  1866年8月,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日内瓦代表大会写下了《给临时中央委员会代表的关于若干问题的指示》一文。马克思共讲了11点指示,其中第五点指示就是关于“合作劳动”。马克思强调,对于国际工人协会,决不会指使或强制它去接受或服从任何空论主义的制度,“因此代表大会不应宣布任何特殊的合作制度,而只应阐明一些总的原则”。

  马克思为“合作劳动”制定了五点建议和原则。一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广泛地存在着反对和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力量,合作运动就是其中一支重要的力量。二是合作制度决不能彻底地改造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只有把国家政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才可能实现。三是由于合作生产足以动摇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合作贸易只能触动它的表面,因此建议人们更多地从事合作生产。四是建议所有合作社从自己的总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基金,不仅用于宣传合作社理论与原则,还用于努力创建新的生产合作社。五是建议每个企业的工人,都应当从收入中获得同等的份额,以避免合作社蜕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马克思制定的这些建议和原则,为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南。

  (三)指出资本主义生产让位于合作制生产需要的根本性条件

  马克思在《给临时中央委员会代表的关于若干问题的指示》中,谈到过资本主义生产让位于合作制生产需要的根本性因素和条件,那就是把国家政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在1871年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具体化。在马克思看来,公社把逃亡资本家的停业工厂和作坊予以没收并交由工人合作社管理,“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这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是“不可能”的共产主义。因为从资本主义生产到合作制生产再到共产主义生产,还缺乏根本性的因素和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要对全国生产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地控制和调节,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无组织性和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从根本上加以制止。如果能够达到这样的条件,公社就能够在经济上让劳动群众获得真正的解放,而不是“一种骗局”,合作制生产也就成为“可能”的共产主义了。

  马克思进一步强调,“资本主义生产→合作制生产→共产主义生产”的演变过程决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不仅看到了合作生产取代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过程,还进一步强调了合作生产的实现必须把对环境的改造和对人的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阐明土地国有化将成为一种“社会必然”

  土地国有化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考察合作社发展的重要视角。在1872年的《论土地国有化》中,马克思指出,为了顺应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越来越多越来越集中的历史趋势,资本主义农场主不得不在农业中广泛地采用集体的联合的劳动,把机器和各种发明成果广泛地运用于农业生产,这将最终导致土地国有化成为一种“社会必然”。由于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是一小撮人按照他们的利益和意志来组织生产,土地的地力就会被无知地消耗掉,这种生产方式当然不能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要。与之相反,在土地国有化条件下,能够有效地采用灌溉、耕作技术、化学处理等一切现代方法,能够使生产得到更有力的推动,“社会的迫切需要将会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因此,土地规模化管理和经营要远远优于小块土地的分散管理和经营。实行土地国有化,将会带动农业、工业等一切生产部门按照共同的利益组织社会生产,从而“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恩格斯则以住宅问题为切入点进一步发挥了马克思的土地国有化思想。在1872年的《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反驳了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认为它实质上是反动的资本主义改良方案。针对小资产者迷恋的那个既有织布机又有个人占有的小屋子,还有私人拥有的小菜园以及私人拥有的小块土地这样的“最好的世界”,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工业的发展早已把这个“最好的世界”摧毁在了它的萌芽状态而使它不能前进了。工业发展的成就摧毁了大工业、小工业和最小工业部门中的单独劳动,取而代之的是进行大规模生产的社会劳动,少数人享有的独占品也变成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社会财富了。因此,小资产者口中所谓的拥有手工劳动的“最好的世界”,是在开历史的倒车,是要使人类社会保全现代社会一切祸害的基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恩格斯看来,所谓的住宅问题,“只是从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出来的无数比较小的、次要的祸害之一”。因此,解决住宅问题,仅仅通过对资本主义实行改良的办法和途径是行不通的,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

  三、合作社思想的深化:《哥达纲领批判》至《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

  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至他去世前两年《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生产和资本的集中进一步加剧,大批小生产者纷纷破产,走向没落。无产阶级革命的新形势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新特点,推动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深化合作社思想。

  (一)批判拉萨尔主义的合作改良思想

  拉萨尔主义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立场出发,鼓吹通过争得普选权和依靠“国家帮助”的办法广泛地组建工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使工农摆脱贫困的梦魇,实现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和平过渡。拉萨尔主义关于合作改良的这些主张,在德国工人运动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全面系统地清算了工人运动中的拉萨尔主义,避免了德国党和工人阶级的内部分裂。马克思敏锐地洞察到“哥达纲领”的险恶用心,说它是“极其糟糕的、会使党堕落”的纲领。马克思看到,拉萨尔主义是要无产阶级主动放弃以革命斗争的手段去获取生产资料的方式,代之以依靠统治阶级的怜悯和施舍去获取“国家帮助”,借以建立生产合作社,最终导致社会主义组织的产生。很显然,拉萨尔主义这是在极尽粉饰统治阶级,试图削弱和瓦解无产阶级的战斗意志,对资产阶级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幻想它能够同与之势不两立的阶级——无产阶级实现相互合作。这种消解革命的论调无疑会把工人运动引入歧途,给无产阶级革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拉萨尔主义还把小手工业者、小工业家以及农民等诬蔑成“反动的一帮”,竭力反对工农结成联盟。马克思指出,拉萨尔的这种论断是极其荒谬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极其有害的。无产阶级要实现自身解放,就要通过合作社的道路吸引农民成为自己坚定的同盟者,与农民形成大“合唱”。而拉萨尔主义把农民诬蔑成“反动的一帮”,就是要斩断农民和无产阶级的天然联系,叫农民站到无产阶级的对立面;就是要破坏和瓦解工农联盟,缩小无产阶级革命阵营,壮大敌人阵营。马克思尖锐地指出,拉萨尔这样做,“不过是为了粉饰他同专制主义者和封建主义者这些敌人结成的反资产阶级联盟”。

  (二)阐释社会化大生产与协作关系演进的规律

  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是与社会化大生产或生产的社会化发展趋势分不开的。社会化大生产是规模化的生产和组织化的生产,与小生产的分散生产和小规模生产是根本不同的。对于社会化大生产与协作关系演进的规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有深刻的阐释。

  恩格斯以马克思的《资本论》为主要依据,并作了进一步发挥,对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化都作了十分全面的分析和阐释。恩格斯看到,中世纪盛行的生产方式普遍建立在劳动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之上,这是典型的小生产方式,规模小、简陋而有限。当然,这些小生产者有时也利用过别人的帮助,但是这种帮助通常却是次要的。恩格斯发挥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认识,指出在从分散的小生产演进到集中的、规模化的大生产的历史进程中,资产阶级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资产阶级运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魔力把个人的生产资料变成了社会化的生产资料,使这些生产资料只能由一批人来共同使用,这样,成百上千人协作的工厂就取代了一个个小作坊。

  同时,生产本身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小作坊时期的“个人行动”变成了协作工厂时代的“社会行动”,生产的产品也由“个人的产品”变成了“共同产品”或“社会的产品”。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结果,这就是“个体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变得愈来愈没有价值”。也就是说,个体小生产者会越来越没有出路,如果说他们还有出路的话,那就是必须心甘情愿地受雇于资本家,接受他们的剥削。随着小生产者纷纷破产,越来越多地加入雇佣劳动大军变为无产者,随着个人的生产资料向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的转换加剧,又会“迫使人们日益把巨大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恩格斯的这些精辟分析和论述,为合作社生产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理论依据,进一步深化了合作社思想。

  (三)指出俄国这样特殊的东方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可能的合作社道路

  1881年2月,俄国女革命者维·伊·查苏利奇向马克思致信寻求帮助,请求他对俄国农村公社可能遭到的各种命运问题作出理论上的解答。为了答复问题,马克思数易其稿,最终完成《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在这封著名的复信中,他在考察俄国农村公社的基本性质、特征及将来可能面临的历史走向等问题的基础上,较为审慎地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和立场,其中就包括了像俄国这样的东方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走合作社道路可能存在的特殊性。

  马克思认为,俄国农村公社的诸多独特条件使它优于处在资本主义制度奴役下的其他国家,使它在走向合作社的道路上可能会比其他国家经受的苦难和波折要少得多。其一,土地公有制是俄国农村公社实现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这就为它将来从那种小地块的分散的个体耕作逐步地过渡到大规模的集体耕作创造了基本前提条件。因为土地公有制有利于建立劳动组合关系,有利于实行大规模的集体耕作。马克思看到:“俄国农民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在排水工程以及其他公益事业方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劳动了。”其二,俄国拥有十分辽阔的土地,地形单调,多为平原,地势平坦开阔。这使得俄国农民具有采用大规模合作劳动的天然条件,天生就具备组织化经营管理的优势。马克思指出:“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适合于利用机器进行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实行合作劳动的农业经营。”其三,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种历史上形成的合作传统也会帮助和推动俄国农民由个体劳动逐渐过渡到合作劳动。其四,由于俄国长期以来都是仰仗它的农民来维持生存,因而在实现小地块的个体劳动向大规模的合作劳动过渡的历史过程中,俄国社会有必要承担起这样的义务,即它应当通过某种经济上的支持来帮助农民和公社实现向规模化合作劳动的过渡。其五,俄国社会处在有别于西欧的独一无二的历史环境中。俄国农村公社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并存者,这又使它可能获得一个优势,使它有可能突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拘囿而又能巧妙地利用它的一切文明成果来为公社服务,“能够成为现代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制度的直接出发点,不必自杀就可以获得新的生命”。

  此外,马克思还强调,在俄国要使合作劳动战胜个体劳动,还有两个因素是必须考虑的:一是俄国农村公社在经济上具备改造的诉求;二是它在物质上也具备改造的前提。马克思的这些思想主张,对于经济文化落后国家通过合作社的道路实现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过渡具有深刻的启示。

  四、合作社思想的完善:《致威廉·李卜克内西》至《法德农民问题》

  从《致威廉·李卜克内西》到《法德农民问题》,是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独自探索合作社思想的时期。这一时期,大生产不断吞噬小生产,小生产者的境遇更加恶化,垄断资本和垄断组织开始形成,从而在更高层面上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社会化水平,为恩格斯丰富完善合作社思想创造了机遇和条件。

  (一)对国家帮助合作社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1884年12月29日,恩格斯在《致威廉·李卜克内西》的信中,针对德国社会民主党团面临的国家帮助工人问题及时给予了建议,指出:如果德国党要投赞成票,“只有在保证工人也将得到同样的国家帮助时才是可能的”。这些国家帮助至少包括:一是政府每年给资产阶级赠款多少数额,就应当赠款多少数额给工人合作社使用。二是在普鲁士,国有土地应当租给工人合作社使用,而不是租给大租佃者或者租给那些因失去短工劳动就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农民使用。三是公共工程的定货应该交给工人合作社而不是交给资本家。如果德国党在上述条件下投了赞成票,那就不仅考虑了工人的将来利益,也考虑了工人的目前需要。

  1884年12月30日,恩格斯在致德国社会主义者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再次重申了上述主张。恩格斯建议德国党原则上应投反对票,但如果德国党的大多数人要投赞成票,那就必须附上这样的条件:政府必须把工人和资产者置于平等的地位上。首先,国家要给工人合作社以津贴和贷款,主要用于按照合作社方式去耕种租赁的国有土地及其他地产;按照合作社方式去经营工厂,进而把全部生产过渡到合作制的轨道上去。其次,在其他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尽可能由合作社承办一切公共工程。再次,废除破坏一切工会与合作社的反社会党人法,扫除合作社道路上的立法障碍和困难,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通过这些措施,德国党将会“用完全不同于轮船公司津贴、保护关税制等等的方法,把工人吸引过来”。

  1886年1月20-23日,恩格斯在写给奥古斯特·倍倍尔的又一封信中认为,关于建立生产合作社的建议实质上是切实可行的,但是对于现政府来说,它一定会想方设法破坏任何类似的措施,断送合作社的前程。与现政府不同,一旦国家政权攥在工人阶级手中,就会马上把建立合作社的建议和设想运用于社会实践。恩格斯还指出,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建立的合作社与舒尔采-德里奇或拉萨尔等人倡导的合作社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后者只是一种小合作社,还不能实现对现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它采用的合作生产,也只是与现有资本主义生产并列存在的生产。恩格斯指出,必须大力推行合作社生产,就像在巴黎公社时期采取的措施那样,不管是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还是国有土地,都要交给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的方式去经营、耕种,否则,它就有可能滑向资本主义的经营和耕种方式。谈到未来将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时,恩格斯强调:“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

  (二)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适宜性、可能性进行解答

  1890年8月16日,德国社会主义者奥托·伯尼克致信恩格斯,请他在社会各阶级存在教育、认识水平差别的情况下,就社会主义改造的适宜性和可能性问题作出解答。恩格斯的答复十分直接:“即便明天就实行这种变革(指逐步地实行),我根本不认为有任何困难。”他还以德国的事实打消了伯尼克对社会主义改造存在的疑虑,指出德国工人经营的许多生产和分配合作社已经验证了这样一个道理:如果排除统治阶级蓄意破坏的因素,工人创办的合作社在经营和管理上绝不逊色于资产阶级的股份公司,不仅如此,工人们在与资产阶级的战斗中还充分地展示了自己政治上的成熟。

  恩格斯还毫不讳言地批评了伯尼克对劳动群众存在的偏见,批评他看不到德国已经初步具备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改造的障碍并不来自于劳动群众,而是恰恰来自于“小农和那些咄咄逼人的聪明绝顶的有教养的人”。当然,恩格斯也没有回避合作社还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合作社还缺乏技术员、农艺师、化学家等诸如此类的专家,而这类专家在极其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像资产阶级那样把他们收买过来为无产阶级服务。

  在总结通过合作社道路实施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时,恩格斯向伯尼克明确了两个关键因素:其一,国家政权必须从资产阶级手中转换到工人阶级手中。其二,在劳动群众中能够得到足够的支持者。有了这两点,那些大工业和大农业很快就能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其他的合作社生产和经营也会随之发展起来,“而有了大生产,我们就能左右一切”。他坚决否认了那种认为由于劳动群众的教育和认识水平低下而给社会主义改造泼冷水的一些人的错误倾向,充分肯定了群众合作社取得的成就,对合作社发展前景抱以乐观的态度,极大地鼓舞了群众合作社运动的发展。

  (三)对巴黎公社时期合作社问题的经验教训作出总结

  1891年,巴黎公社成立20周年之际,恩格斯为《法兰西内战》德文第三版(纪念版)撰写了导言,再度考察了巴黎公社的活动。他看到公社在经济方面忽略了很多在后人看来当时应该采取的措施。公社没有认识到法兰西银行具有的价值远远超过扣留一万个人质所具有的价值,因而公社始终没有把银行控制在自己手中,这个责任首先应该由蒲鲁东派负责。蒲鲁东派代表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的利益,站在小农和手工业师傅的立场坚决反对联合,认为联合的弊端大于优点,联合从根本上说是无益的,甚至还会带来害处;联合不仅不能节省劳动反而会束缚工人的自由,不是联合而是竞争和私有财产等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力量;那些大工业、大企业内部实行的联合生产与协作劳动虽然是适用的,但只能算是一个例外。

  恩格斯指出,巴黎公社时期的巴黎,大工业都已经很普遍了,根本不存在蒲鲁东所说的什么“例外”。据此,在巴黎公社颁布的诸多法令中,恩格斯最看重的法令就是对大工业乃至工场手工业的组织与联合,“这种组织工作不但应该以每一工厂内工人的联合为基础,而且应该把所有这些合作社组成一个大的联社”。1871-1891年间蒲鲁东派在法国工人中的最终绝迹,也昭示着通过巴黎公社式的层层组织工作,必然能经过合作社的道路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

  (四)对农民合作社思想的丰富完善

  19世纪90年代,欧洲工人党在长期的革命洗礼中逐渐改变了对农民的态度和认识,从过去一贯轻视、冷漠的态度转到关注和重视农民了。但是,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就能真正争取到农民和解决农民问题。德、法两国工人党就在农民问题上不同程度地滑向了机会主义,后者甚至在自己的纲领中提出维护私人占有的主张。

  为了肃清德、法两国工人党在农民问题上的错误,正确认识夺取政权时如何争得农民的支持,以及夺取政权后如何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等问题,恩格斯于1894年11月撰写了《法德农民问题》。他把农民区分为小农、中农、大农及大土地占有者。一方面,由于小农注定要灭亡成为无产者,因此要把小农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由于小农根深蒂固的小生产观念,对待小农就不能通过类似于剥夺、掠夺这样的办法,而是要通过示范引导、教育提高和国家帮助这样逐步推进的办法,把小农自愿自觉地推进到合作社的道路上去。另一方面,由于中农、大农迟早也要面临灭亡的命运,无产阶级政府不要急于阻止这种灭亡,而是要引导他们及其男女长短工组织成合作社,“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此外,当论及大土地占有者,恩格斯指出,必须毫不迟疑地对他们的大地产实施剥夺或赎买以还给社会,然后交给农业工人组成的合作社来管理和经营。

  五、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思想历史演进的当代启迪

  从经典文本出发,回顾和梳理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思想的历史演进,对于新时代进一步开拓合作化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一)发展合作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抓手

  放眼当今世界,不管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在经济文化发达的先进国家还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互助合作运动已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世界潮流和现象,正在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指出:“由于谁也不能单独生产出任何东西,于是就使得合作制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用最新的科学方法大规模地经营农业,以利于全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广泛地发展各类合作社是实施“逐步改造”社会的重要力量,是吸引农民夺取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重要形式和途径,是无产阶级专政建立后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中间环节。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合作社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的多重重要功能。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合作社多重功能的阐述,为充分理解和认识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地位提供了思想指引。必须充分认识到,新时代大力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社是实现我国乡村振兴的关键抓手。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为我们勾勒了乡村振兴的美好图景,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方面面。作为集政治、经济、教育等功能于一身的互助合作组织,各类农民合作社的蓬勃兴起和发展,高度契合了乡村振兴的美好愿景和战略要求,是实现乡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一,合作社往往通过“抱团取暖”的互助方式,以集体的、组织的力量去改变个体小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这种方式有利于优化乡村产业结构,实现产业融合,不断增进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民生活,满足居民各类发展的需要,逐步推进乡村实现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其二,合作社往往对农民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技能和文化培训作出安排,实行一整套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和农民治理能力,逐步推进乡村实现乡风文明和治理有效。其三,在美丽乡村建设背景下,合作社往往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和集体行动的方式,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提供各类科学有效的指导,有利于转变乡村发展方式和发展绿色生产,提升农民环境治理意识和环境治理能力,逐步推进乡村实现生态宜居。

  (二)坚持创新和完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农业个体小生产经营方式是排斥社会协作、社会调解和社会生产力自由发展的,“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产生出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这个“物质手段”就是日益发展起来的强大的社会生产力。也就是说,随着生产力的进步,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大发展,从分散性的个体经营方式转变到大规模的社会化共同经营方式,实现向社会主义大农业过渡,是农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必然趋势。由于利用联合的、集体的劳动,采取合作生产经营方式有利于社会协作、社会调解和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因此,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要求未来新社会,“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也就是说,引导劳动群众走合作化、集体化道路,是社会主义生产经营方式的内在要求,对于创新和完善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引。

  创新和完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是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推进乡村治理的重要助力器。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主要以经济的纽带把分散的个体小农户联合、组织起来,形成共享经营成果、共担经营风险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合作经营方式,既坚持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又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化经营,推动农业发展从小规模经营方式向适度规模经营方式转变,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向集约型经营方式转变。但目前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经营规模偏小、经营方式凸显粗放,组织化、市场化、专业化程度不高等,这种状况显然是与生产社会化、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因此,坚持创新和完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就成为当前农业发展必须突破的重要课题。具体来说,就是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着力提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化、市场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高质量发展,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尤其要按照党中央的新要求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二是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合作与联合为纽带、以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着力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新时代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三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盘活农民土地经营权,创新新时代农业生产经营实现形式。

  (三)坚持农民自愿和国家帮助相结合

  坚持农民自愿和国家帮助是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化思想的基本原则。农民自愿,是指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不受外在力量的左右和干涉;国家帮助,是指国家采取必要的引导、支持和援助,主要是财政上的和法律上的,而不是来自于行政方面的干预和干扰。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怀疑过小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的灭亡,但是无产阶级决不能“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采取强制手段直接剥夺小农是违背小农意愿的,必须通过经济的道路即合作化的道路引导小农放弃小块土地所有制,向着社会化大生产过渡。在这方面,我们有着深刻的教训。在我国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有时为了快速达到实现集体化和公有制的高公有化目标,就顾不上考虑农民的意愿和要求,也不给他们徘徊考虑的时间,而往往直接运用无产阶级国家的政权力量,使全体农民加入集体农庄或人民公社。这种做法,不仅伤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削弱了工农联盟,削弱了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也使合作化失去了应有的活力与生命力。当然,任何探索者的道路都不可能一帆风顺,正确总结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经验教训,是一笔宝贵的遗产与财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兴起和蓬勃发展的新型合作化,是中国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发展新型合作化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思想,坚持农民自愿和国家帮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新型合作化是广大农民群众为了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在自愿互利基础上,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实现的自觉自愿的合作,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合作化自愿原则的基本精神,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另一方面,新型合作化克服了那种运用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强制农民入社的弊端,使国家在合作化发展中的角色和定位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干预者的身份发展到真正的帮助者和支持者的身份。这样,国家改变了过去干涉和统揽合作化的种种做法,而只是在规范管理、适度引导、舆论宣传、技术投入、职能培训、政策支持、财政补贴等方面对合作社提供必要的帮助,努力为合作化发展营造健康的内部环境,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让劳动群众在合作化的发展中当家作主,成为合作化真正的主人。

  :蒋淑晴

  文章来源:《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21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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