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联歌曲《露营之歌》及其
2005年9月2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共北京市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主办《为了正义与和平》大型文艺晚会,以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六十周年,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全国抗日老战士代表出席,中央电视台向国内外进行电视直播。作为东北抗日联军的代表歌曲,晚会上演出了《露营之歌》,节目单及舞台大屏幕在栏上写的是“填词:李兆麟、于天放、陈雷等”。歌唱家关牧村演唱了这首歌的第四段歌词,于天放所写脍炙人口的“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悲壮诗句再度震撼了亿万观众的心灵,激发人们继往开来、奋勇向前的革命精神。
就是这样一部带着闪亮光环于抗日烽火中诞生的《露营之歌》,曾屡遭命运的挑战与捉弄、误读和曲解乃至张冠李戴、以假充真,终因著作权侵犯案而走上法庭。然真金不怕火炼,在风雨过后,《露营之歌》越发显出其英雄本色,将与历史永存。而诚信的公众,是有必要和有权力来了解和认清这段历史的真相,做出自己的判断。
一、《露营之歌》的三种版本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了我国的东北三省,屠杀和奴役中国百姓,疯狂掠夺当地的矿产和森林资源,把美丽富饶的东北变成了日本统治下的人间地狱。中国人民是富有反抗外敌侵略的光荣传统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组成了东北抗日联军,进行了英勇顽强的武装斗争。无数的中华优秀儿女先后投身于其中,有杨靖宇、赵尚志、周保中等革命军人,也有冯仲云、张甲洲、于天放这些清华学子和其他众多的青年知识分子。
1938年,东北抗日游击战争进入了最艰苦的时期。为了粉碎日寇“围剿”、保存实力,东北抗联第三、六、九、十一军撤离下(松花)江地区向嫩江平原转移,分三批进行了千里西征。在这个战事频繁、缺衣少粮、四季露营荒野山林的紧张和残酷的斗争环境里,部队能够生存下来并完成西征壮举,思想教育和政治宣传起了关键作用,这里也包括《露营之歌》的诞生。《露营之歌》是由不同先后创作于这一年的春、夏、秋、冬四季的西征路途之中,形成相应的四段歌词,全曲首次发表在1939年的《革命歌集(第二集)》上。该《歌集》为抗联三军政治部所编,建国后仅收存于中央档案馆没有对外公开,直至1999年《露营之歌》著作权一案开庭审理时,才作为证据公诸于世,其所收编的《露营之歌》可称之为《露营之歌》(部版)。
和《革命歌集(第二集)》中的其他歌曲一样,没有印出《露营之歌》的姓名,于天放将其称为“三路军《露营之歌》”。但是,在抗联三路军内部、尤其是在高层领导之间,大家都知道是哪些人参与了《露营之歌》的创作。据抗联第二路军总指挥、抗联教导旅旅长周保中将军的夫人王一知同志证实说:当年抗联教导旅在苏联远东野营整训时,王一知(中共野营党委委员)曾对李兆麟(抗联第三路军总指挥、抗联教导旅政治副旅长)说:“你写的《露营之歌》真不错”时,李兆麟对王一知说:“那是我和秀才们写的,第四段就是于天放写的。” 由此可见,至少李兆麟和于天放都是《露营之歌》的创,而当年李兆麟将军这番诚恳和坦然的回答态度至今令人肃然起敬。三路军的其他高级指挥员如王明贵和王钧也都证实了这一点,他们称:于天放是大知识份子、写的好,是于天放写了《露营之歌》的第四段。
《露营之歌》(部版)有现存的文本可考,其历史的真实性不容置疑;但其无署名的不正常状态是当时的习惯作法和战时环境所致,迟早会结束的。一旦恢复署名,就理应包括所有创的姓名。因此,在《露营之歌》署名问题上必须采取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不幸的是《露营之歌》的这种有但没署名的局面被一起震惊全国的暗杀事件打破了,使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在抗战胜利后仅半年的 1946年3月9日 ,李兆麟将军突遭国民党特务谋害,反动派还散布流言蜚语恶意中伤李将军,以掩饰他们的滔天罪行。为了回击和揭穿国民党反动派的卑鄙伎俩,必须大力宣传抗联和突出李兆麟个人。为此,在《纪念民族英雄李兆麟(张寿篯)将军》文集中编纂刊出了《露营之歌》,还将其署名为“李兆麟将军遗作”,可称其为《露营之歌》(李版)。
《露营之歌》(李版)是在三路军《露营之歌》歌词的们缺席情况下、依冯仲云的回忆而形成,没有任何历史文件证明它是李兆麟的遗作。与《露营之歌》(部版)比较,《露营之歌》(李版)中有多处错别文字、第二和第三段歌词后半部颠倒混排、把第四段最后一句“全民族,各阶级,团结起,夺回我河山”改写成“团结起,赴国难,破难关,夺回我河山”等等。《露营之歌》(李版)是对《露营之歌》(部版)的原创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侵权和侵犯,它的公开发表和大范围扩散酿成了今日真伪不辩的严重后果: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多年挂牌展览的正是《露营之歌》(李版)这一错误版本,产生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1959年,东北烈士纪念馆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在编辑《东北人民抗日诗词选》及《抗日英雄李兆麟》时,发现《露营之歌》(李版)中“李兆麟遗作”之署名缺少文字历史依据。在黑龙江省委的指导下,编辑人员走访冯仲云及其他抗联老同志以核实《露营之歌》的创。冯仲云证实:“这首歌词并非是李兆麟一人之作,而是集体创作的”、“实际上这首歌词是李兆麟、于天放、陈雷、高禹民(抗战时期牺牲)集体创作的”。《露营之歌》的之一──于天放也向有关方面提交了歌词及的核查资料。通过回忆,于天放亲笔写下了《露营之歌》的全部四段歌词及分段,该手迹遗稿保留至今,可称其为《露营之歌》(于版)。
根据编辑人员上报的核查工作情况及结果,省委研究决定将《露营之歌》定为“李兆麟及其生前战友于天放、陈雷合作”。这是从《露营之歌》诞生以来直到建国后,省委一级组织对其署名的首次认定和明确表态。其结果是1959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东北人民抗日诗选》及《抗日英雄李兆麟》中的《露营之歌》均署名为“李兆麟及其生前战友于天放、陈雷合作”。东北烈士纪念馆《露营之歌》展板亦用此署名。
二 、《露营之歌》三种版本之比较
下面将从文学文字方面对《露营之歌》的三种版本作一个比较分析,去伪存真,认出《露营之歌》的真实版本,这对宣传《露营之歌》是极关重要的。
三种版本文字文学方面之比较
(以于版为比对标准,其他两版中凡有文字差别者均用粗斜体字表示)
露营之歌 (于版) (于天放手迹)
(一)
铁岭绝岩,林木丛生,暴雨狂风,荒原水畔战马鸣。
围火齐团结,普照满天红。同志们,锐志那怕松江晚浪生。
起来呀!果敢冲锋。逐日寇,复东北,天破晓,光华万丈湧。
(二)
浓荫蔽天,野花弥漫,湿云低暗,足溃汗滴气喘难。
烟火冲空起,蚊吮血透衫。战士们,热忱踏破兴安万重山。
奋斗啊!重任在肩。突封锁,破重围,曙光至,黑暗一扫完。
(三)
黄田遍野,白露横天,夜火晶荧,敌垒频驚马不前。
草枯金风急,霜晨火不燃。弟兄们,镜泊瀑泉唤醒午梦酣。
携手啊!共赴国难。振长缨,缚强奴,山河变,万里息烽烟。
(四)
朔风怒號,大雪飞扬,征馬踟蹰,冷气侵人夜难眠。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发横扫嫩江原。
伟志兮,何能消减。全民族,各阶级,团结起,夺回我河山。
露营之歌 (部版) (抗联三军政治部编)
(一)
铁岭绝岩,林木丛生,暴雨狂风,荒原水畔战马鸣。
围火齐团结,普照满天红。同志们,锐志那怕松江晚浪生。
起来呀!果敢冲锋,逐日寇,复东北,天破晓,光华万丈湧。
(二)
浓荫蔽天,野花弥漫,湿云低暗,足溃汗滴气喘难。
烟火冲空起,蚊吮血透衫。战士们,热忱踏破兴安万重山。
奋斗啊!重任在肩,突封锁,破重围,曙光至,黑暗一扫完。
(三)
荒田遍野,白露横天,夜火晶莹,敌垒频驚马不前。
草枯金风急,霜晨火不燃。弟兄们,镜泊瀑泉唤起午梦酣。
携手吧!共赴国难,振长缨,缚强奴,山河变,片刻息烽烟。
(四)
朔风怒號,大雪飞扬,征馬踟蹰,冷气侵人夜难眠。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发横扫嫩江原。
伟志兮,何能消减。全民族,各阶级,团结起,夺回我河山。
露营之歌 (李版) (李兆麟将军遗作)
(一)
铁岭绝岩,林木丛生,暴雨狂风,荒原水畔战马鸣。
围火齐团结,普照满天红。同志们,锐意那怕松江晚浪生。
起来哟!果敢冲锋,逐日寇,复东北,天破晓,光华万丈湧。
(二)
浓荫蔽天,野花弥漫,湿云低暗,足溃汗滴气喘难。
烟火冲空起,蚊吮血透衫。兄弟们!镜波瀑泉唤起午梦酣。
携手吧!共赴国难,振长缨,缚强奴,山河变,万里息烽烟。
(三)
荒田遍野,白露横天,夜火熊熊,敌垒频驚马不前。
草枯金风疾,霜沾火不燃。战士们!热忱踏破兴安万丛山。
奋斗呀!重任在肩,突封锁,破重围,曙光至,黑暗一扫完。
(四)
朔风怒吼,大雪飞扬,征馬踟蹰,冷气侵人夜难眠。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斗横扫嫩江原。
伟志兮,何能消灭。团结起,赴国难,破难关,夺回我河山。
将三种版本逐行、逐句、逐字比较之后,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一)、 于版和部版只是在第三段(秋)歌词中有5个差别字是:
1、于版用“黄田遍野”来描述秋季里的植被变成了满目一片的黄色,这要比部版中的“荒田遍野”更能说明秋季的到来。“荒田”就是荒田,它不带有季节和颜色的特征,故不能标明秋天的来临。此外,“荒田”与第一段中的“荒原”二字似有重复,这在一部优秀作品中是不该出现的。
2、于天放在其所著《牢门脱险记》中强调指出,贯穿于《露营之歌》四段歌词的是一个“火”字,“火”寓有革命火种之意;而离开了现实中的火,抗联在露营中一天也不能生存。因此于版中用“夜火晶荧”(表示微弱的夜火),更胜于部版中的“夜火晶莹”(像晶莹宝石一样的夜火)。
3、于版中的“唤醒午梦酣”表示打起精神投入新的战斗;而部版中的“唤起午梦酣”是指进入梦乡还是从梦中醒来?“唤起”的寓意不明。
4、于版中的“万里息烽烟”是指在全国地域内扑灭战火取得抗战最后胜利;而部版中的“片刻息烽烟”是说在某一个时间点上战火同时息灭,这是难以作到的。
5、于版中的“朔风怒號”和部版一致。此处的“怒號”为借用杜甫之诗句,用于抗联在小兴安岭高山密林间露营环境的描写,极为得当、恰到好处;而李版中的“怒吼”读来就少有身临其境之感。
除个别字外于版和部版极为一致,而于版的用字更为贴切和准确(这也为于天放是《露营之歌》的所使然)。故可把于版认作是《露营之歌》的代表和准确版本。
(二)、 李版的问题最多、有严重的错误,表现为:
1、 仅差错用字就达九十几处之多,并且错的没有道理。例如李版第三段中的“夜火熊熊”不符实际,无论我军也无论敌方都不会点燃熊熊大火;“镜波瀑泉”作何解释?等等。
2、 李版中第二段和第三段词的后半部颠倒错位、诗意全无。照李版的第二段词中所说:“兄弟们”已是“蚊吮血透衫”、饱受蚊虫叮咬之苦,还有什么“午梦酣”可言?
3、 李版的第二段和第四段中两次重复地使用了“赴国难”三个一样的字,这是诗之大忌。
导致上述文字和署名错误的原因是李版《露营之歌》的编纂者不完全了解《露营之歌》的创作过程,没有拿到准确的歌词,而陷入了不尊重甚至违背历史事实的误区。客观地说,“李兆麟将军遗作”玷污和篡改了著名的抗日歌曲──三路军《露营之歌》,它不是《露营之歌》的真实面目,是对《露营之歌》的公然侵犯。
(三)、在比较中发现各段歌词写诗的手法和意境截然不同。以第四段(冬)为例,于天放用 “朔风怒號,大雪飞扬”一下子就托出了风雪严冬的恶劣环境,致使马不向前、人不能眠;然后用高潮句“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刻画了战士用肉体去战胜寒冬,挑战生命的极限;最后诗词一转,用“伟志兮,何能消减”升华至战士们高尚的信念和精神层面,那就是团结起来“夺回我河山” !作品意境和主脉非常清晰自然。反观其他三段歌词就找不到这种感觉,看不出主体与环境、行为与信念之间的互动。
(四)、《露营之歌》第一段的诗韵与其他三段不相一致;而第四段中的“伟志兮,何能消减”与其余三段中相对应的词句是“起来呀!果敢冲锋”、“奋斗啊!重任在肩”、“携手啊!共赴国难”,它们完全不是同一格调。出现这种情况毫不奇怪,因为《露营之歌》的四段歌词是由不同写就的,参加创作的至少有三人之多,各有各自的写法与风格,岂能强求一致?
三、 “李兆麟将军遗作”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哀悼李将军遇难的日子里,仓促编纂和出版了署名“李兆麟将军遗作”的《露营之歌》(李版),这是在抗战胜利后以《露营之歌》为名的首次发表。正如编纂人所料想的那样,它立即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达到了宣传李兆麟的目的。但是,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李版《露营之歌》严重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多年以来少见的被冠以虚假、充斥错误文字的侵权作品,从法律角度看,它在许多方面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一)、既然李兆麟没有留下任何遗稿,就不可能有什么遗作,奢谈“李兆麟遗作”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露营之歌》早在李兆麟生前的1939年就公开发表了,还把1946年李兆麟死后出版的《露营之歌》称之为“李兆麟遗作”是完全不合逻辑的。
(三)、没有李兆麟的手稿,就不能证明李兆麟的完全的创作行为和过程,而“李兆麟遗作”这一署名又遭到来自史料和《露营之歌》其他的有力反驳。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李兆麟不能被认定是“唯一的”,“李兆麟遗作”是非法的。
(四)、相对早它七年出版的三路军“《露营之歌》”,李版《露营之歌》又是一部侵权作品,理由如下:
1、如果李兆麟不是三路军《露营之歌》的,则“李兆麟遗作”就是一部地地道道的侵权作品
2、如果李兆麟是三路军《露营之歌》唯一的,则除李兆麟外其他任何人(包括李版《露营之歌》的编纂者)都没有修改原作品的权力;在李兆麟死后把《露营之歌》冠以“李兆麟遗作”新的署名来发表,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
3,如果李兆麟是三路军《露营之歌》的合作之一,则“李兆麟遗作”是对《露营之歌》其他合作的侵权。
总之,不管是什么情况,“李兆麟遗作”既是一部非法的侵权产物,也是有损李兆麟形象和背其本人意愿的伪作品。它严重地玷污了三路军《露营之歌》及其们的荣誉,成为近年来《露营之歌》著作权备受争议的焦点,必须将其废止和消除它的社会影响。
四、 《露营之歌》的著作权之争
对于如此明显的侵权行为,为什么“李兆麟将军遗作”的编纂人竞无所查悟,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在距今六十年之前,法制不健全、著作权法意识尚薄弱,便发生了以政治需要和主观好恶为先、绕过历史事实而歪曲《露营之歌》及其署名的悲剧。编纂人此种所作所为也埋下了今日的《露营之歌》著作权纠纷的祸种。今天的李兆麟遗属非常依重“李兆麟将军遗作”,视其为“《露营之歌》全部四段歌词是李兆麟一个人写的、李兆麟是唯一的”之无理主张的所谓法律证据。
于天放(一九六七年去世)生前只承认三路军《露营之歌》,他留下的多份书稿中坚持自己就是《露营之歌》的之一;对其中自己创作的部分还进行修改,根本不承认有什么“李兆麟将军遗作”。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陈雷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来描述他创作《露营之歌》第一段歌词的过程。这使李兆麟遗属及一些对陈雷有反感的人因此大为不快,多次向黑龙江省委写信,认为陈雷侵犯了李兆麟的著作权。为了解决《露营之歌》的著作权之争,黑龙江省委1987年7月发布了《关于〈露营之歌〉的几个问题的考证》,上报中央并在《龙江党史》(1987年第六期)和《中央党史通讯》(1987年第十二期)上相继发表。《考证》中称:“关于歌词写作的参加者,第二、第三段为李兆麟起草,有其他同志参加修改意见;第四段为于天放起草,李兆麟修改,这是上述材料中比较一致的说法。问题在于第一段是不是陈雷起草。……从当时在李兆麟身边工作的老同志的回忆看,陈雷所说《露营之歌》第一段歌词由他起草、李兆麟修改是可信的”。《考证》中的这些结论于1994和1996年又为省委文件多次重申过。
李兆麟遗属不服省委在《考证》中之结论并转而向法院投状告陈雷《露营之歌》第一段歌词著作侵权,挑起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最新激化和升级、使其发生了质的变化,责任在于原告一方。该案于1999年底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方主张《露营之歌》的只李兆麟一人,并采用分别击破的方法先夺取第四段再夺第一段歌词的著作权。原告方在法庭内外散布说“于天放以高风亮节的胸怀放弃了《露营之歌》的著作权”,从而达到将于天放遗属排除在案情之外,剥夺他们参案权力,抢占第四段的著作权。一些媒体也为原告大造声势,似乎二审即将胜诉。2000年春节期间,于天放遗属看了《法制日报》得知此事,立即递状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露营之歌》著作权侵权一案。
2008年8月著作权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其新的看点就是有了第三人的参与。第三人拿出于天放的大量文墨手迹遗稿,用确凿证据说明于天放完全拥有《露营之歌》第四段的著作权,且从未放弃。第三人在法庭上也指出了“李兆麟将军遗作”之说的侵权本质,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露营之歌》创作的真实面目和本来的光彩。这不只是于天放遗属所求,也是现今常眠于地下的《露营之歌》的创们李兆麟、于天放、陈雷和高禹民之所盼!
20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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