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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杜:我读《大法庭小法官》

杜杜 · 2014-07-2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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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新左翼文艺-介入(1-4)

  杜杜:我读《大法庭小法官》

  小说地址:www.szhgh.com/Article/wsds/wenyi/201405/51322.html

  《大法庭小法官》这篇小说,写的很精彩。人物形象鲜明可信,情节紧凑新奇,一气呵成,对当前公检法及律师行业的揭露更是十分有力。结局则充满了黑色幽默的意味,从故事本身来讲,实在是不可多得之佳作。

  而联系“从头再来”在红歌会网站针对本小说的回复表达的对于司法腐败和司法独立问题的思考,也让我愿意与一起来探讨。就小说本身,我不说它的文学性,而希望从无产阶级的立场,谈谈我们该怎么认识法律、法制的问题。希望我们一起来做一番思考。

  首先塑造了一名有良知的美女律师,她用非法的手段(性贿赂)拉拢法官,迫使他们做出“正义”的判决。如果单纯作为猎奇小说来讲,这个设想是十分成功的,而且这部小说也确实因此而很有新意。但是,我要问,这样的扶贫济弱的律师,在现实中存在吗?不,它不存在。而且这不单是问题,而是基本的阶级认识问题——这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无疑属于资产阶级中的一员。他可能同情“人民”,他也可能会同情可怜的无产阶级中的个别可怜人,但他同时也是一名实实在在的压迫者和剥削者,会令人发指的压迫其新事务所的新雇员,这在法律行业里是司空见惯的,甚至已成了行规。

  抛开她是否剥削了小律师不谈,单说一个受当代民法教育的大律师,无论他多么有正义感,她有可能在这种教育和职业框架内成为无产阶级的朋友吗?答案是否定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内的开业律师,都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代表。

  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健全,我们也成了一个一切有法可依的国家。“法无明文不为罪”、“责权对等”、“透明公开”之类的西方法律观念也随之而来,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也确实建立了完整的取证举证辩论和公开审判、甚至合议庭陪审席等完善的审理制度。可以说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民事案件的审理,已经与西方国家无异。民法这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也成为我国法律的主角。

  于是问题出现了。民法,民法,提到此处,人们的第一个念头就是拿破仑法典!民法的基础是什么?所有权!没有所有权的确立,民法就等于毫无效力。也因为所有权观念渗入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针对人身的犯罪减少,财产纠纷成为案件的主要来源,刑法才退居到法律的二线地位。如今宪政成为时髦词汇,也有人说,宪法才是最大的法。但民法与宪法是什么关系呢?宪法不过是民法原则的精炼、说明,以及为民法与所有权的万年牢固而更改设立和限定立法程序……它必不可免的要首先提到,国家究竟要保护私有财产,还是准备随时剥夺资本家,各色代议制或民主集中制则都是前一点的附属品。一句话,宪法是国家机构对民法(同时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认识……是重申它高抬它,还是否定它废黜它。而如今我们的宪法则是个逻辑怪物,它居然兼容了这个二难抉择。它既告诉我们,如拿破仑法典一般,财产权是善之又善的,同时又告诉我们,我党可以随时撤销一切法律,包括宪法本身。

  资产阶级不但以民法为手段,也运用其被法律所影响和规范的文化,来完成其限制贵族行政权力的历史过程。我有钱,你欠我钱,所以你应该听我的。民法的勃兴就是资产阶级的崛起史和封建社会的破落史。依靠债务关系,民法把所有权三个字毫无疑问的置于王权之上,大声宣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规定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生活新原则。它又试图将行政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个组成部分,建立法院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绝对优先原则。而立法权则掌握在少数因财产而拥有选举权的人手里——据说因为他们受过教育而能履行公民职责——在1830年的英国,还不足全国人口的3%。刑法过去代表君权,它如今代表资产阶级统治权,主要目标也由惩罚人身侵害变为惩罚财产犯罪。所以古典时代那些残酷的刑罚消失或减弱了。除杀人外,偷窃、抢劫均被代之以一律的长期苦役工,而这种惨无人道的剥削也被说成是法律的一大进步。

  立法者们此时却宣布了法律已经开始公正的治理所有人,对所有群众一视同仁,同时却制定了歧视全国绝大多数穷人的宪法。立法者雇佣的法理学家们,一面声称法律大于一切行政机构,然而却无法解释议会立宪这一行政行为是高于还是低于宪法。一部宪法可能既高于又低于行政吗?是否有了法律,行政机构便成为无用之物了?在19世纪的美国,人们真的取消了不少行政机构,但法庭取代了这些机构的职能,法院判决本身也成为一种行政行为。

  如果它必须大于行政权力,那么需要形而上的证明——洛克从两个人或几个人的关系中推论出的自然法便应运而生了。它证明有一种法则大于所有人类组织形式,人类不应该依据组织要求的原则来行事,而是依照这天赋原则行事。而在被他人诘问却又找不到实证例子之时,他们自然的be就成了ought to be,应该必须就得如此,然后挥舞普世价值的大棒、高呼口号诉诸感情了。总之,尊重自然的民法,这项知识必须灌输到所有人的头脑里。

  既然证明了法和财产权总是对的,又没有有倾向的行政权力能够阻挠它,那么在贯彻了平等原则的情况下,法律仅仅是一项社会控制技术,是自为运作的机器。而作为一项知识,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怀疑与不可讨论的。同时,法律中也就驱逐了道德判断,从而将它变成一种仅仅用来调节人们外部关系的工具。许多法学家,如凯尔森等,坚持已经形成的法律拥有确定的正确性,容不得伦理学的干预。它总以冰冷的面目示人,不问法律与善的关系,也不追究法律关系中的社会因素和情感因素。在法院为债主追索欠款时而进行的司法活动中时,不会考虑债务人究竟为何还不起账单,并且还由于维护法律尊严的缘故,将债务视为一种具有永恒效力的东西,甚至于将这一观点写入美国宪法。比如在1933年的一项破产案中,美国一名大法官便要求废除某州一项因经济危机而延长还债期限的州法案。民法提供保护的对象,是商业行为中的契约,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而人本身并不在考虑之列。

  拒斥了了法律中的超验的道德含义,成为了客观有效的社会治理工具之后,诉讼就成了一项公平竞赛,而不是从前的一场道德评估,其运用也就与正义不复具有任何相关。而正义本身,若作为法律概念而言也不复可能,因其在被要求严格定义时发现其空泛或者拥有无穷多的内涵,故而不断受到质疑。它拥有的容身之地,仅是西方人在功利主义与自然法这两项相对确定的概念之间拉抽屉时,所产生的二难选择的空档里面。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检察官与犯罪嫌疑犯,纷纷脱下了大义凛然的外衣,变身为耐心细致的文案人员与雄辩的演说家,为“事实”是否在逻辑上完全成立而争斗。证据链能否闭合,成了论辩的焦点,对人心的洞察变成对证物的拷问,依靠显而易见的事实陈列并按民风良俗断案的审判者,让位给两位靠论证技巧与法律知识吃饭的决斗手,及一大群容易被言辞蛊惑的普通群众。古希腊人厌弃的巧言令色的智者,如今堂而皇之的占据了法庭的主位;而果断机智的治安法官降作司仪、文书一类职务,并往往被资产者诬陷为偏颇的贵族代理人。如此一来,一名巧舌如簧的讼棍可能并常常空口改变一场审判的结局,只要言辞周密并善于类比附会。情感并非不存在于审判当中,但仅被用来欺骗陪审员和主审法官,当恶徒声泪俱下或利用社会中的矛盾偏见来影响陪审团时,那些没有训练的普通人很少不为之动容。当辛普森的律师用种族歧视的政治正确来搅黄一起明白无误铁证如山的指控时,英美法庭的公正与合理遭到了最大的挑战。作为竞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庭必须顽固的拒绝睿智的哈里发与铁面无私的海瑞,只因前者倾向于依据法官的个人阅历与判断,后者则诉诸泛滥的同情心。而现代制度认为两者皆不可靠,因为所有靠良心的秘密审判都不可靠。所以必须用更加公开的方式处理诉讼。

  当法律权力转移到商业律师们手中的时候,正义的事业也就被当做一桩生意。“吃法律饭的”,巴尔扎克讽刺的用了这个词,拥塞了法院所在的街巷,立遗嘱、写状纸、代理官司都是他们的好买卖。法律告诉他们不必劳神费力的省察谁是谁非,只要顾客付钱,就应该为任何伤天害理的罪行辩护,就必须向孤苦无依的穷人索要欠款。世俗化让庄严静穆的法庭丧失了它累世积攒的灵韵,现代人也不再会梦到日神永恒静观的造型,因而审判者失去了它来自古代神话的感染力。即便站在高耸空洞的法庭深处,最具威压的权力空间也不再能令人因渺小而乞求君主援助,更不会产生任何宿命感。因为,他们预先用货币购买了一项能将形而上的崇高贬为现实的卑贱的东西,那便是律师。复仇女神从不放过罪人,那只不过是古人的迷信,当代人相信神托所里住的不是奥林匹亚众神,而是他们自己。他们不必如俄狄浦斯一样四处逃窜躲避,他们的律师会轻描淡写地用公民权利来搪塞愤怒的群众。最具正义感的控诉人,当被一系列冗长而破碎的举证、质证、问询等法律程序消磨之后,其锐气也将荡然无存。

  好的律师会将严肃的正剧演成笑剧与闹剧,在公众舆论的影响下,还会变成一幕狂欢的广场戏。而扮演丑角之王的,既非原告也非被告,甚至垂头丧气的败诉律师也只是替人顶数。真正充当卡西莫多的是法律本身。人们用尽各种方法羞辱它,展现它的无能、可笑、荒诞与受制于人。《美国悲剧》里,面对一桩惨无人道的案件,律师和政客不顾杀人手段的残忍,却将渲染杀人者家属的可怜来为之脱罪,他们争相蹂躏法律的权威,当它是一个左顾右盼的妇人,当然它也的确如此的淫贱。

  自古本是王权专属或天意裁决的象征的法庭,现代社会里成了日常经济生活的一部分,竞争游戏的一部分。原告与被告构成了竞争的双方,比赛内容是对某一时间的两套解释。收费的律师认真的玩弄文字偷换概念,被冥王在天平前当做砝码的,是金钱而不是人心。有钱意味着有能力的律师为罪恶与欺诈开脱,意味着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打一场繁琐的官司,还意味着有更多的法律知识,使得从经济关系或劳动合同的一开始,双方就在证据留置方面的不均等。那些看似技术要素的证据,无不体现出经济要素的实质。在任何时代,那些精明的坏人总能抓住法律的空档,除非审判对象是人性而不是事件——正如欧洲教士对不信教者、高利贷者的定罪,虽然在人性中往往包含了阶级性。如果说在《邦斯舅舅》里,邦斯的遗嘱被撤销,还有富亲戚庭长能影响法律的缘故,那么《幻灭》中,发明家大卫的造纸专利权的失落,就完全是法律技术保护合法抢劫的例证。社会让有理的原告支付维护正当权利的高额费用,本身便是对有产者的保护,和对罪行的宽恕。而从赔偿中抽头的商业模式,又让无限领域的公正变成有限的可数的费用,因而一些公正相对于另一些公正有了更大的意义;商业的公正甚至对生命的公正有了更大的意义。我们必须洞悉,资本主义法律所保护的必然是资本主义的商业模式,也就是保护积极的主动的人,保护敢于首先侵犯他人权利的人,保护这些能在社会竞争中获胜的人,保护社会的自由与活力,它需求的是竞争,而不是正义——或者说,竞争对它来说就是最大的正义。因而它不会纠正保护不了弱者这个最大的弊端,因为这弊端正是它的阶级意识的体现。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故而弱者是活该灭亡的!

  行政权力则是竞争的异己力量。当法律给予不了公平的时候,人们呼吁的是苍天、领主和清官。强大的行政力量刻意、轻易击败分散状态的经济力量,如何保持行政力量的纯洁性和超越性则成了不易克服的难题。我们知道上层建筑不会摆脱经济基础,但它是经济基础孕育出的更高的更集中的生产力因素。行政权力代表的更多是公意,行政法也被叫做公法,而不会更多的体现个人私利。由于它代表社会资源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它就意味着重分配的可能性,故而它必定比以民法与法院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拥有更大的正义可能性。比如,农民工不可能靠法律讨薪,但自从我国设立了专门的农民工劳动仲裁机构后,农民工只需要向行政机构申诉,拖欠农民工资问题便能立刻得到解决。

  立法者竭力反对行政权力,是由于代议制实质上是反映的是由个别资本家利益集合而成的地方资本家集体利益与行业资本家集体利益,任何反封建的民主运动开始时都是赤裸裸的抗税斗争,三级会议不过是争论税率与税额分配的场所。因此当资产阶级获胜后,便迫不及待地用专制的谥号加于官僚体系,剥夺他们的一切实际权力,而以法院为中心,试图用调整人与人的私法关系的办法,来调节一切公共关系。因为他们看到了官僚体系隐含的与经济无关的大众意志。他们企图取消官僚体系,但他们却无法取消行政的必要和行政权力本身。因为行政权力的扩大是资本主义工业与信息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维系社会生产的必须手段,它所渗透的对象不仅是政府,而且还有大企业。然而政府与大企业内部的行政权力的扩张,却代表大众的福利,代表人民的权利,代表被雇佣者那碌碌无为的思想,代表可靠的相对平等的秩序。因而,行政权力与官僚体系所对立的,便是资本主义赖以维系的混沌的个人主义意识形态。这正说明,资本主义的生产组织正在反对它自身,它建立的遏制行政权力的民事法院体系,根本不可能将一切公共政策变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判决,也阻止不了各国政府的扩大化与管控的加强;而后我们还将看到,法院必将反而遭到政府管控。三权分立是自由资本主义的必然产物,它也将在垄断资本主义下灭亡。

  因而,《大法院小法官》这部小说里所体现的认识错误,便昭然若揭了。检察院和其他政府行政机构是封建时代行政机构的遗物,它过去代表封建国家的王权(相对贵族的地方权势),现在代表限制无限自由的警察机构(相对辩护律师与经济犯罪所代表的无限自由),是目前社会正义的代表。比起法院等资产阶级性质的机构,也能最大程度保护无产阶级利益。民法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诈骗群众财产的资产阶级是无用的,也不能逼迫资本家去进行二次分配,只有体现一般人利益的刑法(是私法是公法尚有争议)或者行政性质的公法才能进行一定管束和调节。律师制度则是与立法者合谋消灭行政机构这个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它是敌人的武器,是撕咬人民的工具,无论是靠与法官的非法关系或是靠“真正的”法律技巧,凡是提供代理服务的律师,在与“正义与良心”无关这一点上,都是没有区别的。而小说《大法庭小法官》的,大约就由于对法律本质的认识不足,才会对法律腐败的后果感到迷茫吧?

  (2014-7-2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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