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某网站发表一篇文章,题目是《有一种流氓叫“法痞”》,文章指出:“人们习惯把流氓叫做‘痞子’,有些流氓或者具有流氓特质的人虽然有时候也会批上一层华丽的外衣,但是这不能改变其流氓的实质。比如,人们把有文化的流氓叫‘文痞’,那么懂得法律的流氓就叫‘法痞’。在当今中国,‘法痞’不但存在,人数不少而且还有一定的能量。”
“我们现在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这从保障公民不违法犯罪不受法律处罚方面相对于过去的‘有罪推定’是一种进步。但是,这从理论和实践中却为人为操纵案件的审判过程甚至结果预留了空间。对于真正以推进法治为目标的大多数公检法司人员来说,这是‘余地’;而对于公检法中的败类来说,这是‘空子’,对于律师也不例外。局外人对这些也许一头雾水,但是对于懂法律的人来说,正如电视剧《金牌律师》所揭示的那样,却可以通过人为对证据链的形成进程的操控和影响,左右案件审判的结果。那时候,或枉或纵则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政治立场、经济利益或者与相关当事人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可以法律的手段帮助违法犯罪的人逃避法律的惩罚,也可以以法律的手段让蒙冤的人难以伸冤,这种人就是所谓‘法痞’,过去称为‘讼棍’。”
文章进一步分析:“而‘法痞’则是钻‘宁纵勿枉’法律原则的‘空子’,是目的性很强的主动性行为,他们出于一定的政治或者经济目的,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常识,无视法律的尊严和‘实体正义’,打着‘程序正义’的旗号,在认定犯罪行为的证据链方面作文章,帮助有罪的人逃脱惩罚,在这方面,他们公开把美国的对‘辛普森案’的判决作为标杆,把一个在美国也充满争议的由于警方提供的证据链出问题而翻盘的特殊案件普遍化,成为他们钻法律空子,以法律的名义践踏社会公平正义的‘洋教条’和理论依据。在他们这里,‘法治’只是一块‘遮羞布’或者‘幌子’。”
文章发表后,一位叫“偷取你的美丽”的网友在后面跟帖并且和我争论如下:
“在法律范围内的,总比不要法律的强百倍。”
“钻法律空子的眼里有法律,直接把自己当成法律的,就是匪徒,你说谁高尚呢?”
“希望你有点逻辑,你应该说一个被铁链捆着的狼和一个没有束缚的狼谁更高尚。”
“法痞依靠的是法律,所以别人也可以依靠法律和他斗争,你技不如人,却怪法律,没道理。”
这位仁兄也许是懂点法律的,发表的那些高论,似是而非,颇能忽悠一些人。现对其神回帖回复如下:
在他的跟帖中,他并没有对本人提出的“法痞”的概念提出异议,这说明,起码在他的心目中,这种人的确存在,但是他要为这种人辩护,给他们戴上“守法”的光环,并且拿那些“法盲”以及“以权代法”的官员作为参照系与他们作比较,来说明“法痞”也有“高尚”的地方。
是的,假如与投毒、爆炸、杀人、放火的凶犯相比,那么只是偷东西的“梁上君子”应该是“高尚”的;假如与赤身裸体满街跑并且到处拉屎撒尿的人相比,那么随意在公共场所大放其屁的人应该是“高尚”的。但是除非这位网友认为“法痞”的存在是合理和必要的,并且在他心目中是一个“褒义”的概念,否则,进行这种鸡屎和狗屎哪个香一点的比较意义何在呢?
不错,在现在,的确那些“法盲”、“知法犯法”和“以权代法”的还大有人在,但是,用他们的存在并且作为参照系来说明“法痞”“高尚”,这位仁兄可算是用心良苦了。但是他的那些“神逻辑”的确经不起推敲。
“在法律范围内的,总比不要法律的强百倍”?打个比方,一个贪官鱼肉百姓,直接索贿,这属于典型的“不要法律”的,而假如一个法官收了他家人给的钱,或者轻判,或者以证据不足作为借口网开一面,那么这属于“在法律范围内”的,不知道这“强百倍”体现在哪里?
“钻法律空子的眼里有法律,直接把自己当成法律的,就是匪徒,你说谁高尚呢?”这句话最能够忽悠人了。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但是,法律有“良法”和“恶法”之分别,即使是“良法”,在实施过程中还能够发现有“完善”和“不完善” 之分别,即使是“完善”的“良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还会有是否与时代相适应的的分别。前些时间,某些人还企图以“与国际接轨”作为借口,推动通过立法实现“贪官免死”,最终由于绝大多数人的反对才作罢。假如某些人的阴谋得逞,那么“贪官免死”也是得到法律保障的。所以法律的实施及其司法解释是会随着司法实践不断修改完善的,因此,对于整个历史发展进程来说,并不存在法律天然正确的问题,既然有“法痞”能够“钻空子”的地方,那么说明这个法律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同时,也应该对相关司法人员以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的行为有所约束,比如前不久,全国律协就对李案中几个涉嫌违纪的律师进行处分,那位网友不知是否会由于他们是“眼里有法律”并且比李天一高尚而认为全国律协不应该处分他们呢?
“希望你有点逻辑,你应该说一个被铁链捆着的狼和一个没有束缚的狼谁更高尚。”这位网友有点幽默,竟然能把那些玩弄法律于鼓掌,甚至强奸法律,以法律的名义去伤天害理的“法痞”比喻为“被铁链捆着的狼”,当然,我得首先为他能够承认“法痞”也是“狼”点赞,但是这“狼”并没有“被铁链捆着”,而是站在“铁链”旁边用“铁链”“捆”不应该被“捆”的别人,或者有意放过应该被“捆”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都属于“没有束缚的狼”,只不过一个打着法律的旗号,一个直接违反法律而已,既然都是一路货,何来高尚和不高尚之分?
“法痞依靠的是法律,所以别人也可以依靠法律和他斗争,你技不如人,却怪法律,没道理。”与上面几句话相比,这话不完全离谱。下面一一分析:“法痞依靠的是法律”这话不准确,应该说是“打着法律的旗号”。“所以别人也可以依靠法律和他斗争”,这话在理,同意。“你技不如人,却怪法律,没道理。”这位朋友把法律理解成没有原则的技术活,是非常典型的“讼棍”心理,按照他的逻辑,如果技高于人,就可以随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可以把社会公理和正义置之脑后,你没有人斗得过他就自认倒霉。那么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律只是高水平的“讼棍”手中的玩物,那么“法治”从何说起?至于所谓“怪法律,没道理”完全是无稽之谈。如文章开头我引用自己文章的话可见,我是比较客观看待“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的,我认为这“从保障公民不违法犯罪不受法律处罚方面相对于过去的‘有罪推定’是一种进步。”同时进行分析:“但是,这从理论和实践中却为人为操纵案件的审判过程甚至结果预留了空间。对于真正以推进法治为目标的大多数公检法司人员来说,这是‘余地’;而对于公检法中的败类来说,这是‘空子’,对于律师也不例外。”我批评的是“法痞”,没有批评法律,这位仁兄大概知道我胆小,故意用大帽子吓唬我吧!
虽然在我的文章后面反反复复跟帖争论的基本上只是他一个人,但是我相信有这种认识的不止他一个。其实他提出的是一个伪命题,在披着法律的外衣干坏事和直接干坏事的人之间没有高尚和不高尚之分,就像将鸡屎和狗屎比较谁香一样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从大多数百姓看来,那些披着法律的外衣干坏事的人比直接干坏事的人更加可恨,因为他们在损害了别人的同时还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让一般的百姓产生“有冤无处申”的错觉,因此,打着法律的旗号践踏法律的人才是法律最可怕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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