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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也不能无法无天

岳峙 · 2014-06-2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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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方早报》报道,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下称《规范》草案和《规则》草案),已在律师圈子中广为流传,且引起了极大争议。

  王甫摘出的内容显示,律师在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最高可给予中止会员权利1年的处分;两份草案还对律师的网上行为做了诸多约束。

  《东方早报》的报道称,这些规定遭到了律师们的反对,平和者认为缺乏操作性,激烈者认为有剥夺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虽然《东方早报》在这里说的是“律师们”,没有做任何区别,但在标题和后文中都已点出,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并不是不加区别的所有律师,而是特定的律师群体,尤其是近年来在经常在网上制造公共事件的“死磕派律师”。

  《东方早报》报道的标题是《严惩死磕派律师?全国律协拟修规引发史上最强烈反弹》,熟悉媒体操作的人都能看出,这并不仅仅是一个为了吸引眼球而制作的标题,同时也表明了报道的倾向。

  不过,有意思的是,《规范》和《规则》很显然针对网络上的律师大V,而报道中采访的恰恰是在微博上很有名的公知律师,比如王才亮律师,就是粉丝数量超过8.6万的微博大V,另一位周泽律师,粉丝数更是超过23万,最早将此事发在微博上的王甫律师粉丝略少,也超过了1.9万。

  由此就得出结论说,《规范》和《规则》引起了“律师们”的反对,乃至于“史上最强烈反弹”,这未免失之于武断。

  网络上有许多活跃的律师,非常热衷于对公共事件发表意见,甚至在很多时候直接介入事件发展过程,加之有些著名的大V律师经常不加核实就转发一些谣言,以至于许多网友对律师印象不佳,认为律师都不是好人。

  但术业有专攻,律师也分不同方向,如行事、民事、经济法、知识产权、国际商法等,而在网络上活跃的多数是刑事律师,其它领域的律师对公共事件的热情没有刑事律师高,也就不如他们名气大。但这并不等于网络上的刑事律师就可以代表所有刑事律师的意见,更不用受代表所有律师的意见。因此,由一部分刑事律师得出“律师们”的反对,至少可以说是一个不够严谨的做法。同样的,由此就对整个律师群体都做出负面判断,也未免失之于轻率。

  而且,就算是所有律师都反对,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些规定就不合理呢?

  我们经常看到,在一些成为公共事件的案子中,如果警方在没有定罪的时候就公布了嫌疑人的照片等个人信息,律师和媒体都会很愤怒地指责警方这样做是错误的。但奇怪的是,律师们却经常自己公布更多的当事人信息。

  比如李天一案,警方在从头至尾,都十分谨慎地使用了“李某某”、“杨某某”,但由于一开始就有人在网上爆料,所以,即使李天一还处于应当受到法定保护的年龄,他的名字也没有得到律师的保护,一度在公开的媒体报道中也毫不客气地直接指名道姓。而受害人杨女士的信息则始终保护得很好,连真实姓名都没有泄露出来。

  还有其它更多案件中,也都存在这种情况。在定案前,警方平等地保护了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而律师则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性地披露对方的个人信息,尤其常见的是或明或暗地指出对方的家庭背景可能存在官员、富豪这样容易引起轰动效应的信息,制造话题。比如李天一案、“我爸是李刚”、药家鑫案等,都是这样,如果没有对方家庭背景的信息,暗示存在权法交易、司法不公,显然不会有人关心这样的案子,至少不会引起那么大的轰动效应。

  律师这样为什么这样做呢?一方面是担心权力干预司法,另一方面也往往有制造舆论压力,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考虑。

  《南方周末》6月13日的一则报道中,参与“中国版洗冤工程”的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吴宏耀就说,他们帮助“无辜者”洗刷冤枉的主要模式就是,“专家负责论证,律师负责跑腿,媒体负责呼吁,老干部负责找人。关起门来说,就是这个模式。”

  任何人看到这个说法都会明白,这是一个在司法体系之外干预司法的模式。问题是,这个模式既然可以用于洗冤,当然也可以用于制造冤案。因为,是不是冤案,并不是以司法机关的认定为标准的,而是这些参与“中国版洗冤工程”的律师和法律学者们。

  比如著名的钱云会案,虽然由律师等各种大V和微博名人组成的公民观察团到案发地调查了几天,也没有发现任何线索和证据,但他们至今仍然坚持认为,钱云会死于谋杀,而非普通车祸。夏俊峰案中,虽然证据充分,但是媒体和律师们仍然坚持认为,夏俊峰罪不至死,甚至干脆有人认为,夏俊峰不能判死刑的理由就是他是一个孩子的父亲。他们似乎不知道,受害人也有老婆孩子和家庭,也是丈夫、父亲。

  更何况,这一模式也经常被用于“捞人”。比如著名的文强案、曾成杰案中,都有律师居中联络组织,邀请专家开研讨会论证,找媒体发稿制造舆论,找老干部以公开信的形式上书司法机关施压。这也是典型的死磕派律师的做法。

  我们常常听到媒体、律师和学者呼吁司法独立,鼓吹法治,但他们经常使用的这种模式究竟是推动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还是破坏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呢?权力干预司法,影响司法结果是不应当的,难道舆论干预就是合法的?不允许权力干预司法,就允许话语权力干预司法?这在逻辑上恐怕说不通。

  所以,有法学界人士感慨说,这种公知型的死磕派律师根本就不是在推动法治建设,而是在以话语暴力的方式砸烂公检法。

  而且,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任何行业都必须有职业道德和从业规则,为什么律师就不能有呢?难道律师就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只要给律师制定规则,就是侵犯律师的言论自由和人权?难道不在网络上发布案情和制造舆论压力,律师就不能办案子了?如果真是这样,难道能称之为法治吗?既然律师经常自诩为法治的推动者和社会精英,不妨在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上要求更高一些,反应过激反倒可能让公众有此地无银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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