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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的精神及其实践 ——评候聚森事件

马克思主义哲学吧理论学习小组 · 2015-07-27 · 来源:微博
侯聚森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侯聚森事件中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社会主义法的精神和原则吗?该决定的荒谬依据何在?

  7月22日下午,“@侯聚森-侧卫36”在校门口被一群不明身份的青少年持械围殴,身上多处受伤住院。24小时内,该舆情持续火热,引发主流媒体、社会媒体、境外媒体、舆情智库,以及各方网民热议,舆论场上观点各异、众说纷纭。

  这就是近期发生于中国土地上一个爱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之普通公民因在网上发表了爱国言论,因明确表达了自己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即与旨在诋毁、瓦解现存国家秩序的负能量团体相悖的言论,随之遭来对方有组织的网络人肉暴力、直至现实针对个人的暴力恐吓犯罪之报复的事件。不仅如此,经过所谓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对“7.22”治安案件事实进行所谓查证,得出的结论却是:侯聚森连同侵害他人身安全的不法分子,本质上毫无区别地予以行政拘留。好一个拘留!被不法分子实施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反倒被拘留!在毫无准备地被群殴时忍无可忍、奋起正当防卫的侯聚森反倒被拘留!一个拥护无产阶级专政、拥护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爱国青年反倒被自己的国家机器、被社会主义法专政!威海当局的此决定,真是令人谛笑皆非。此事件,是意识形态斗争一次向现实延伸的新表征。我们应当看到,侯聚森事件的发生及其事件的行政决定后果,绝不是偶然,而是在当前中国所具备的某种必然性。这是一个一切都被颠倒了的时代:现实已经为我们中国人做了一个绝佳的嘲讽——在革命先烈们抛头颅洒热血所换来的人民共和国土地上,养着一帮现在正在对自己的革命史与革命英雄人物进行着解构与嘲讽的人——他们解构英雄、颠覆崇高,日复一日地乐此不疲于炒作“烧烤赖宁”、“邱少云违背生理常识”、“狼牙山五壮士土匪论”等一系列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流毒;他们以所谓宪政和法治为借口,向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发难;他们以偏概全、伪造历史,妄图迫使党放弃阶级斗争学说,可是,正如这次事件所表现的那样——阶级斗争无处不在。现在,他们又抄起棍棒,对敢于维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一顿殴打,然后悠闲地看着爱国者们被其所维护的国家机器、被社会主义法律本身反过来专政。

  侯聚森事件也远远不是什么某些媒体轻描淡写的“因网上言论不合”所致,这些去政治化的伪善媒体不曾考察、或者也故意不去在自己的报道中考察双方的言论究竟为何;伪善媒体们声称:侯聚森事件属于约架行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治安,因此活该被拘留。好一个“约架”!数名暴徒,携带甩棍辣椒水,千里迢迢,从北京到威海,堵在别人学校门口,狠狠地打了别人一顿,竟然称作相约?还有比这更可笑的事吗?好一个“侯聚森相约斗殴”!若是相约斗殴,总得要有约定的的凭据,比如说留言、信息。但是这些实质性的东西到目前为止却没人能拿出来!见面因立场不合不法分子便要抄起棍棒教训一顿,究竟谁在扰乱秩序?谁在聚众斗殴??侵害人和受害人究竟分别是谁?

  在行政处罚决定出来之前,大量媒体进行了跟进报道:微博上,“@共青团中央”和“@山东共青团”是第一时间关注跟进该舆情的重要账号,使用的话题#网络爱国青年校门口被群殴#已经登上热门排行榜,阅读量超180万次,跟评6000余条;。人民日报客户端、中华网、新民网等官方媒体,新浪、搜狐、百度、凯迪、天涯等门户网站等100余家国内主要媒体纷纷跟进该事件,总体以表明坚定态度为主。在该舆情事件中,“@共青团中央”等团线官方微博第一时间发声,表明坚定态度支持“爱国”正义方,“侯聚森,你不孤单,我们都在你的身旁!”成为团线网上主流声音。正因为官方的勇敢“亮剑”,少有的鲜明表态终于将负能量团体激怒了,“@共青团中央”成为一些网络账号围攻的众矢之的,这些网络喷子使用“婊子”、“尸体”、“杀你”、“共狗”等脏话侮辱“@共青团中央”,措辞非常激烈、恶俗,手段卑劣、下流。其对我社会主义制度的敌视、颠覆之意露骨至极。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历来不乏为民请命的人,就有舍身求法的人,在今天,也不乏为了捍卫用先烈的血所换来的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祖国之历史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勇敢地向国内外反动派开战的人,他们是今天的新战士——他们就是中国真正的脊梁,共和国的希望。面对不法分子的抱团,我们看到,大量爱国网民们在今天团结起来了,他们进行着一场神圣的“卫国战争”,保护爱国者合法权利,严惩反华势力的嚣张气焰,更不用说,这撮不法分子背后的锋芒是直接对准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中国共产党的了。这场战争关乎社会主义法制的威望和荣誉,关乎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在群众中威信,关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主导地位。不能设想,一个连爱国者的公民之权益都无法保存的国家,还有什么理由继续在教科书中宣传“爱国”,继续要求人们“爱国”。当然,在这里爱国不是抽象的,这个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当侯聚森被行政拘留的消息出来后,舆论再次哗然。广大爱国网民的努力和呐喊,似乎并未能奏效;社会主义法制的阶级性消逝了,取而代之的是根本不加以任何分析的一个仓促的“扰乱治安”的帽子。我们不得不承认,威海当局的决定书我们感到失望,它给每一个爱国者泼了一盆冷水,也给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泼了一盆冷水。

  广大爱国网民积极地参与到替侯聚森呐喊、声援、呼吁利用法律武器严惩恶意伤人者的行列中来。他们面对被网民称之为公知、营销号、推墙党、凿船党这样一些依靠境外势力、NGO等组织,拥有大量的幕后资本支持的群体,而以己之微薄力量,勇敢地参与到当代这场中国意识形态斗争新洪流之中,为澄清此事件、回击小丑们对侯聚森的种种责难做出了贡献。广大网民,包括自干五一直以来都是无组织、无管理、无保障的网络群体,仅仅依靠坚守爱国底线作为信念支撑,自发、自主、自愿地维护着祖国的利益,并与反华反民族势力开展持续的舆论斗争。在此,百度马克思主义哲学吧理论学习小组首先要代表本吧满怀正义与良知的吧友,致广大爱国网民以同志般的亲切问候和敬意!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为捍卫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法制而战斗在各个战线上的理论工们,永远与你们同在!

  在此过程中,网络上总体以企图反转舆论为目的的负能量洗地也一直蔓延着,他们使用的“洗地”陷阱主要包括:(1)约架只是年轻人“闹着玩”;(2)被殴打方不是爱国青年;(3)这只是普通的治安案件。这都是可以为事实轻易驳得体无完肤的纯粹无稽之谈了,在此不再赘述。在对侯聚森事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后,这些看到侯聚森获得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法分子更是掀起了一场网路的舆论狂欢。本文的重点在于解决:为什么在今天遵循社会主义法之精神和原则的国家机器反倒对拥护社会主义法的人进行专政?难道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不是保卫无产阶级的政权、专政那些挑战自己权威的人吗?

  侯聚森事件中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社会主义法的精神和原则吗?该决定的荒谬依据何在?

  首先,侯聚森事件的处罚结果违反社会主义法之精神和原则。

  在侯聚森事件中,之所以最后导致爱国者既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被惩处之后果,在于现存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对社会主义法之精神的淡漠。社会主义法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和保障,它将以捍卫社会主义事业的利益、前途、方向作为自己的基本任务,并将以无产阶级性质的法律作为依据通过国家强制力以“温和”形式对一切挑战、危害、破坏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人进行专政,亦就是对一切违反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制的人进行专政。在此事件中不法分子针对侯聚森的种种非法行为,诸如人肉搜索获取个人隐私、通过非法途径内网获取他人户籍信息、并在网络上发表侵害侯聚森名誉和隐私的言论,寻滋生事,直到最后将语言暴力诉诸于现实暴力殴打,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合法权利,更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亵渎和践踏。常常为伪善媒体们忽略的还有一点,那就是不法分子长期于网络发表的言论及其倾向,带有强烈的反党反政府倾向,煽动他人危害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应该予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处置。抹杀法律的阶级性,在执法过程中刻意淡化、无视甚至排斥法的阶级属性将给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带来严重危害,侯聚森事件已经为我们展示了一个极好的例子——当法的阶级性被无视,被架空时,标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就将按照所谓法律对拥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公民进行专政,而与此相对的,那些继续以颠覆这个国家为乐的不法分子将逍遥法外。因为在近视的威海当局看来,侯聚森事件似乎只是几个普通人之间的网络口角纠纷,可是他们不会看到也不愿看到,这一事件的背后,不是什么单纯的口角纠纷,而是两种立场、代表中国道路两种前途力量的较量,是在阶级利益驱使下两种阶级的较量。无产阶级的法律,应该在任何时候都服务于无产阶级的意志、成为实现社会主义事业利益的工具。此外,还在于现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性的淡薄、对社会主义事业忠诚度的普遍缺失。这在不法分子与机关内人员非法勾结,挖掘出侯聚森个人详细信息中得到了体现。不禁问一句,自以为“公正”的威海当局,为什么不查查户籍信息供应链背后的利益黑幕?你们在害怕什么?是的,在我们党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今天,却还有这么一撮人渣,他们肩负着劳动人民的信任与重托,代表无产阶级行使管理和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理论上也是无产阶级的一部分。但他们却由于自己的愚蠢,自私,短视和贪婪。背叛了祖国和人民,或无心或有意地沦为了与国内外反华,反社会主义,反人民民主专政等反动势力里应外合,相互勾结的内奸蛀虫,变质成了奉行机会主义的官僚工人与无耻叛徒。当爱国群众为了自己所热爱的理想,信念,祖国和人民而坚定无畏地与敌对分子做斗争时,他们却躲在后面暗中“下绊”。作为维护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合法利益的暴力机关,非但不履行自己捍卫祖国和人民利益的使命,反而还为了息事宁人,为了自保太平,而公然采取了无耻卑鄙的“中立”看客态度。公然对敌对分子的行为视而不见,纵容丑恶与反动。对事实真相百般掩盖,三缄其口。给党和政府的形象以极其严重的破坏,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了异常恶劣的影响。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再次看到一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非常令人遗憾,在中国,法律依然是一个真正在空中运行的东西。不是法治社会,依然是市侩社会。在市侩社会中,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是这个时代的潮流,明哲保身才是所谓做人的准则。这也恐怕是威海当局为什么不去继续清查本案幕后的种种利益关系,不去清查本案参与方各自的立场出发点的原因之一。身为普通执法人员履职的缺失不是问题,问题在于这不是一般的执法人员,而是无产阶级国家的执法人员,身为人民警察、社会主义秩序的捍卫者,威海当局却面对性质明朗的案件下了模糊不堪的“约架、扰乱治安”的定论,既侮辱了社会主义法制,也侮辱了你们自身。本应该代表无产阶级意志的社会主义法之实践尚如此,更别提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了。

  其次,对侯聚森案的处理中有多处不合行政法要求。

  之一,对不法分子(即纳蛆)处罚过轻,应罚行为有所遗漏。本案中,事是因不法侵害人不满候同学爱国观点,而在网络上首先多次对受害人候聚森同学实施诽谤、侮辱的侵害而起,然而这一起因本身,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就是违法行为。其侵害行为尚不够按刑法刑罚制裁的,应以本法追究行政治安责任。同本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而处理中,治安机关却只罚不法分子之殴打行为,未罚其诽谤、侮辱候同学的行为,此无疑是之为治安机关处理本案的一大失职。

  之二,对候聚森的处罚决定不合法、不合理。行政行为若要成立则必须具有合法要件,要件包含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而事实上处理本案的治安机关,对候聚森的处罚决定,具有多项要件缺损。内容合法要求有三点,1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事实根据;2必须公正合理;3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从该要求的第1点而言,处罚侯同学,行政机关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当前行政机关将双方行为认定为约架的相互致害行为,但是从现有资料可以看出,本案事实实际上明显是,不法侵害人以仇恨爱国人士为动机,首先在网上挑衅侮辱被害人侯同学,后来又要求约见侯同学,虽然这一阶段从之后所发现的那些及其恶劣的犯意表示可以看出,侵害人一开始的目的就是要预备对侯同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这并不能认定侯同学与侵害人的关系是相互侵害的约架行为,因为其并未有任何同意对方侵害的意思表示,这仅仅只能证明侵害人的违法行为是蓄谋的。在此后侯同学在会见不法侵害人后,受到了对方突如其来的侵害,侯同学的反击,也是属正当防卫,完全符合要件,起因上说对方的不法行为客观存在;时间上说正在进行并未结束;对象上说即针对侵害人本身;主观上说仅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免于侵害,且并未同意或有任何认可对方侵害的意思;限度上说远远低于对方的侵害程度。这行为,在客观上虽具有违法的特征,但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犯罪性排除行为(民法及行政法上的违法性阻却与正当化事由),实则上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不应以违法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指出,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不经查明案件事实,查明事情的原委和确实联系,就武断认定二者为相互致害的约架行为,并作出处罚,从而给两方均作出处罚的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从该要求的第2点而言,处罚侯同学有违公正合理,不但如此也竞合违反行政合理性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对行政主体的全部行为具有指导性且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包括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其中合法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而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指出,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还要求这种决定应该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中,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的要求指出,任何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从该要求的第3点而言,该处罚有违立法目的和精神,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法律兼具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中以阶级统治职能为重。我国宪法54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作为我国公民,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国家的荣誉,任何崇洋媚外、丧失人格国格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不热爱祖国的人就是侮辱中国公民人格的人,情节严重的不仅应该受到谴责,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换取好处,任何败坏祖国荣誉的行为都要严加禁止。侯同学是因爱国言论同反动分子发生争执,其所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也正是因此才成为侵害人违法动机所指向的目标,这意味着本案并不是什么简单的治安事件,背后是两种立场的博弈,将本案作为简单的治安案件处理,给予侯同学行政处罚,是对法的双重职能的偏废,是对宪法精神的违背,治安机关应该成为法律价值的保护者,而不是在一个伪中立的地位上对爱国者进行专政,这种处罚结果显然是明显、重大竞合违反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双重要求的。对待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处罚决定,侯同学应为此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违法决定。甚至,视该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适当情况下应然自始归于无效。

  再次,对于非法提供候同学个人信息的警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够找到侯同学进行不法侵害,据悉是因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出卖其个人信息所致,这一行为已然符合 《刑法》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即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履行职责或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未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情节严重就是指,行为人非法提供的公民信息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等损害,因此本案除应追究故意伤害侯同学的不法分子的治安责任,还应追究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警察的刑事责任。

  综上,威海当局惩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的爱国者之行为,是令人不齿的。该决定完全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精神,在理论与实践上都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声誉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权威。

  结语:中国的社会没有普遍的法律,正像没有普遍的马克思主义。

  法律在这片土地上依然是一个在书中真正运行的东西,不是别的只是因在它从思想向现实转化的中介环节出了问题,至今为止基层专门机关也只是一些没有法律修养亦毫无党性的人,如果说他们有什么修养那都是为了最大化取财的需要,而必要的去懂得运用办事规程中的空白的技术、忽悠群众的技术,以及最大化避免相对人运用那些东西去夺回那些钱和其他权益或是尊严的技术,因为那就是他们的信仰和他们的起点。有人认为什么都和党有关,和官方的指导思想有关,幼稚,如果他们知道他们所愤恨的一切行为的主体根本是对官方指导思想一无所知的人,这种幼稚的话就不会再跳出来骚扰世人了。是的,糟糕透了,而即使如此我们真正的、唯一应该的,也只是擦去不属于这旗帜上的污迹,而不是幼稚的去将这面旗帜拦腰斩断,如果不是如此那么这砍去的就将要是旗帜上所真正承载的美好社会的追求及理想。在这个国家有所追求是一种真正的挑战,办事的阻力是无限大的。什么党一经落成就能医的了这片悠久土地的历史呢,什么党的组织能不被它的力量所感染呢?无论其政治面貌在人事表格上如何填写,从实质的意义上说,无论是他们的追求还是他们的行为都并不是属于共产党的;不论以威海当局为典型代表的基层不作为者们如何声称对侯聚森事件的处理这是依据法律作出的结论,他们所在意的还是他们的行为都并不是属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属于一个无产阶级国家工作人员的。他们的一切同它的党性也没有任何联系,他们也不是国民党、不是美国间谍,他们 只是中国人,仅仅只是一个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被悠久历史和当下时代中的新事物所相互缠绕起来的条件所造成的人。但这所造成的,最能令人感到悲痛的事情只有一件,五星仍然在他们的头上闪烁着,让忠诚的人徘徊在外受其欺凌,他们从热情到冷淡,从笑容到泪水,从希望到失望,从簇拥到离开……也许我们今日的努力能够做到,尽可能让更多的勤恳而认真的马列义者诞生在这个国家,在未来的一天取代他们的位置,也许正是在既有的存在已全部淡出历史舞台的那天。社会并不是一种固定的精神实体,它只是一群动态的、时代的、改变着的、持特定元素所组成起来的人们,这些人们是什么样的,这个国家也就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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