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着重保护国有资产与劳动力物权
人大会议召开前夕,国家发改委主管网站集中发表一组文章,谈物权法草案问题。其中,李曙光教授认为,“关系到每个人生存状态和利益调整的公共决策问题,…被意识形态的争论之声覆盖了。”
过去把“姓‘社’姓‘资’”说成是意识形态之争,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后果严重的错误。邓小平批评说:“人们忽略了一个方面,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他指出:“不讲社会主义,这就忘记了事物的本质,也就离开了中国的发展道路。”遗憾的是很长的时间竟让不问姓“社”姓“资”占据上风。今天不可再犯错误,把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仅仅说是意识形态之争。
不过,我倒赞同李曙光的这种认为,“物权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如果实践中有了解决产权界定的规则,那么即使没有正式的《物权法(草案)》,也能在现实中对产权有所保护。”物权法的立法目标不应该“泛化、虚化、完美化……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所以,不要急忙地搞一部争论很大、问题很多的包括国有、集体、私人财产权利的物权法来。如果一定要搞,那就先把统一的东西定下来,争论较大的暂时搁置。
我认为:
1 西方国家也有国家、集体、私人的不同财产所有,王利明教授也说“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财产,不存在所谓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问题”,在现在缺少理论和实践基础、分歧又很大的情况下,可以象西方国家一样,明确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财产,不涉及所谓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问题。
2 “善意取得”不仅不能用于不动产,不动产不应该来历不明白;也不适宜于信息时代的动产,这种不合法理的、部分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上采取的权宜规定,不应再用。
3 劳动力现在已经商品化,因此大量存在个人的劳动力物权;资本主义国家的物权法有“血汗物权”,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更应该保护劳动力物权。
4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尚在探索之中,现在是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认识。
我建议:
1、草案(公布稿)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中,在“平等主体”后紧接着加上“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短语。
2、相应的在草案第五十条“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增加一条:“国有产权由《国有资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草案的其余有关国有产权诸条款全部删除。
3、在所有权一章里增加劳动力物权内容,这里提出两条:
“劳动力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个人的劳动产品属劳动者个人所有。集体劳动产品属于集体;依法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删除“善意取得”的相关条款。
以上想法和建议,提供全国人大会议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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