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关于“原罪”的法律辩护
如果说杨鹏在宗教层面上谈“原罪”问题,说“原罪”是知羞耻,而没有和惩罚“原罪”的人是不知羞耻,还摆着一副攻势的话,那么,在谈“法律层面的“原罪”这一部分时,基本上就是守势,充当起被告的辩护律师来了。
杨鹏关于“原罪”的法律辩护理由有四条。
第一个理由是“‘原罪’这个罪名,在法律上不成立”。他说“追究“原罪”,完全是子虚乌有,无稽之谈。”因为“按法理说,一个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罪名,就没有必要再论什么罪了。从法律上说,罪刑法定,无法则无罪。“原罪”无法,所以就没有“原罪”。那些要求追究“原罪”的朋友,你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将“原罪”写入刑法。如果写不进去,就没有原罪,也谈不上什么追究和清算原罪的问题。”杨鹏说这一条理由是“最重要的”,但是,这条里就包含着几个错误。
我曾经在《》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是《“原罪”必须也必然要清算》。文中我说:“资本家有“原罪”,在于与资本家俱来的“胎记”——对劳动者的剥夺;剥夺他人的劳动产品为己有,从天理人情上说,该当是一种罪恶。有人说过“剥削有功”,那也只是从一定历史时期对社会生产的作用而言,而且很快被否定。从根本上、从人性上讲,肯定是剥削有罪,是资本家与生俱来的“原罪”;但是不是成为法律所规定的必须给以惩罚的罪行,那要由具体的社会制度来决定。…人民群众反对剥削是自然的必然。毛泽东说‘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我们看到人民群众对问题分得十分清楚:中国重新出现剥削,罪魁祸首是市场经济改革,是制度,因此,人民群众反对剥削,是在反思改革,对现在推行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批评上,并没有把矛头直接对准资本家;人民群众现在所坚决要求清算的资产阶级犯罪分子的‘原罪’,是它的另一种表现——对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抢窃,这是按照现行法律是必须追究的违法犯罪行为。卑贱者分的很清楚的问题,高贵者却在有意混淆。这就是目前关于物权法草案争论的实质。”
所以,今天谈“原罪”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借用《圣经》上的“原罪”说,即“原罪”是“与生俱来”的,从夏娃与亚当偷吃了上帝的果子降到人世间就有了,而且将伴随他们一生。马克思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讲的就是资本家的“原罪”,资本家剥削工人是与生俱来的。因此,这种“原罪”只能随资产阶级的消灭而消灭。对于这种“原罪”,只能通过社会革命来作历史的清算:彻底消灭剥削阶级。这个问题暂时谈到这里,以后还要深入地讨论。
杨鹏从法律层面上讲的“原罪”,是另一层意思,尽管它与“原罪”有关联,但实际上不是“原罪”,是“现罪”,即人民群众所要求追究的对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的抢窃。在这个问题上,正反两方都混淆了“原罪”与“现罪”,不仅仅是杨鹏的错误;但是,杨鹏进一步浑水摸鱼,说“‘原罪’无法,所以就没有‘原罪’”,则是杨鹏犯的一个社会学博士所不应该犯的错误。
“按法理说,一个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罪名,就没有必要再论什么罪了。”杨鹏这句话又是一个错误。“按法理说”是画蛇添足。“从法律上说,罪刑法定”,准确说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上说,是如此:“一个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罪名,就没有必要再论什么罪了。”但是,“按法理说”就不对了。法理讲法律来自实践,是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出现了某种罪行,需要法律来制止这种罪行时,才会制定出某种罪刑。因此他说“‘原罪’无法,所以就没有‘原罪’”是错误的;“原罪”无法,绝不是表示“原罪”不存在;社会最终会法定“原罪”存在的;这个法不是一般的法,而是根本法。所以,杨鹏讲“那些要求追究‘原罪’的朋友,你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将‘原罪’写入刑法”也可以说对,但人民群众并不需要杨鹏指点,在对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中,他们已经实际在做了。是的,人民的意志没有成为法律,杨鹏暂时可以高兴,讥讽一番,但是,“死罪虽免,活罪难饶”,“原罪”虽然还可继续合法存在,但“现罪”不可能逃避法律追究。如果“现罪”不受法律追究,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无法无天,历史必然要审判这个纵容犯罪的社会,清算“原罪”的日子也就来了。
杨鹏提出“第二是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问题”和“第三是追诉期”两个“理由”来责难我们,很是暗暗窃喜有“无罪推定法律原则”;很是洋洋得意地问:“你们准备从什么时候清算起哩?”真是小人得势!但这并不是没有“原罪”的“理由”。这不过是罪犯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审判而已。杨鹏你得意什么?
杨鹏提出的“第四是经济犯罪的‘罪’的历史标准的变化问题”,是唯一值得全社会思考的问题,为什么改革开放前已经被马克思主义揭示出来的,而且已经被社会消灭的“原罪”,现在竟不认为是“原罪”?这个“历史标准的变化”反映了什么?
但是,“标准”不过是一种度量事物的尺度,并不是事物本身;社会标准不认为是“原罪”,并不能说明“原罪”本身不存在,正如“多种分配方式”的说法不能否认资本主义剥削方式的存在一样。杨鹏提出“经济犯罪的‘罪’的历史标准的变化问题”的这个命题本身,就包含着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并不可能改变事物本身的存在。
杨鹏象一个溺水人抓救命稻草一样,没有好好想过他提出的“第四是经济犯罪的‘罪’的历史标准的变化问题”,能不能保护“原罪”不被清算。杨鹏不要忘记历史是发展的,既然今天的社会标准可以否定昨天定“原罪”的社会标准,难道后天的社会标准就不能否定今天的社会标准,再一次清算“原罪”?所以,杨鹏等可以“小修宪”来保护“原罪”在今天合法存在,保护窃国大罪暂时不受惩罚,但是正是他提出的这个“第四”,必将最终把“原罪”和保护“原罪”的制度一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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