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炼利:《不存在“原罪”,不放过真正的罪恶》分析
刚才读了王炼利的《不存在“原罪”,不放过真正的罪恶》,我同意他的“不放过真正的罪恶”,不同意他的“不存在‘原罪’”说法。
我十分赞赏王教授这几段论述:“如果在当今的中国论‘对人民的剥夺’这种罪恶,那么,国有资产被贱卖,就是大罪恶;人民的劳动成果得不到补偿,就是大罪恶。今天,通过政府操纵买卖国有资产的行为,都应该追查——国家当初低价征购农民的农副产品、低水平付给工人工资等行为是国家对人民的‘欠账’,这种‘欠账’,国家是‘认账的’!认账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国家归还’行为的必然存在和必定发生!事实上,职工的劳保制度、福利分房制度就是一种‘国家归还’,当然,由于‘一穷二白’国家的积累需要,‘国家归还’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是不充分的,特别是针对农民的‘国家归还’,则是国家的‘大欠账’!”
“然而,一旦国有资产被卖——即使不是“贱卖”,成了某些人的私产,那么,人民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就必然失去,国家对全体人民的以往欠账,就很难再得以偿还!”
“必须指出,在近二十年来的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造成这种“罪恶”后果的,是改革中的失误。指出改革中的失误不是要否定改革本身,改革本身是摸着石头过河,那就意味着有错误是正常的,“讳疾”才是不正常的。”
“原先庞大的“主人公群体”沦为如今庞大的“弱势群体”,而这竟然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这事实本身,就是对有50多年历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莫大羞辱!”
“当然,纠正改革中的失误难免不涉及到具体的人,也不可能不涉及到具体的人,但是,这种涉及决不是对二十多年来所有私营业主的清算,决不是把二十多年来大大小小私营业主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和行贿都当成罪恶加以清算,在今天若要清算这种“罪恶”,那是荒谬的,也是根本不可行、不能行的。我们要清算的,是把国家的资产、人民的血汗在一夜间占为已有的这样一种罪恶!”
我认为,他对改革前后的问题讲的非常好,比较透彻地反思了改革:当初低价征购农民的农副产品、低水平付给工人工资,是“由于‘一穷二白’国家的积累需要”,“是国家对人民的‘欠账’,这种‘欠账’,国家是‘认账的’!”“一旦国有资产被卖——即使不是“贱卖”,成了某些人的私产,那么,人民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就必然失去,国家对全体人民的以往欠账,就很难再得以偿还!”
但是,我对王教授讲的“当前,我们特别要警惕有人别有用心地将所有的私营业主都拖进“原罪”之列”,并不完全认同。我想王教授说的“私营业主”会包括资本家,而我现在仍然坚持“资本家有‘原罪’说。这倒不是因为资本家‘自利’,自利或者自私自利,都不能说是罪恶,顶多也就是‘万恶之源’,还没有构成犯罪。资本家有‘原罪’,在于与资本家俱来的‘胎记’——对劳动者的剥夺;剥夺他人的劳动产品为己有,从天理人情上说,该当是一种罪恶。”所以,不能同意“有人别有用心地将所有的私营业主都拖进‘原罪’之列”说法。
我认为“剥削有罪,是资本家与生俱来的‘原罪’;但是不是成为法律所规定的必须给以惩罚的罪行,那要由具体的社会制度来决定。”所以,我也认为“胡德平等的话不无道理。”也同意王教授讲的要警惕有人别有用心地搅混水。资产阶级的“原罪”是在生产关系的历史发展中发生的,也只能在生产关系的历史发展中消灭。
但是,我不同意“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对人民创造的财富实行剥夺,这只能是少数的有权势者的作为,要清算,就是清算这少部分的有权势者!”我们不仅要清算这少部分抢窃公共财产的有权势者,同时也不能放过与有权势者合谋抢窃公共财产的资本家以及一切窃国大盗。我们特别要警惕有人玩弄“舍车保帅”的伎俩。
王教授对“原始积累”和“原罪”进行分析是对学者应有的的研究问题的方法,但“把‘原始积累’看作原罪的,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和政客,而不是马克思!”则是臆断。
“原始积累”和“原罪”是同属于资本的但层次不同的两个问题,既不能混为一谈,又不能截然分开。王教授对“原始积累”和“原罪”只有分析,没有综合,只看到它们的不同,没有看到它们的统一、同一,没有认识到“原始积累”在资本主义历史上所表现的“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是“原罪”的非常表现形态;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所表现的“大多数人的贫穷和少数人的
富有”是“原罪”的常态。
王教授认为,“这种原始积累在政治经济学中所起的作用,同原罪在神学中所起的作用几乎是一样的。亚当吃了苹果,人类就有罪了。”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和政客的观点,而不是马克思。我的理解则不同。马克思说:“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之所以表现为‘原始的’,因为它形成资本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前史。”所以我的理解是:这种原始积累即“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在政治经济学中所起的作用,同原罪在神学中所起的作用几乎是一样的。亚当吃了苹果,人类就有罪了。社会一旦出现了“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社会就有罪了,“第一种人积累财富,而第二种种人最后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大多数人的贫穷和少数人的富有就是从这种原罪开始的”。而“在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和政客的口中笔下,‘原罪’犹如神话般绮丽、田园诗般温馨”,就象在谈过去的奇闻逸事: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两种人,一种人勤劳、聪明、节俭,另一种人懒惰耗尽了自己的一切的无赖汉。马克思否定这种”田园诗式“的说法,指出“使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的历史运动,一方面表现为生产者从隶属地位和行会束缚下解放出来;对于我们的资产阶级历史学家来说,只有这一方面是存在的。但是另一方面,新被解放的人只有在他们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和旧封建制度给予他们的一切生存保障之后,才能成为他们自身的出卖者。而对他们的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与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
我这样解读的合理性在哪里?
借王教授的话,“神学中关于原罪的传说告诉我们,人怎样被注定必须汗流满面才能糊口”——这是“偷吃苹果”这一“原罪”对亚当的惩罚,这就是原罪在神学中的作用。
“而经济学中关于原罪的历史则向我们揭示,怎么会有人根本不需要这样做”——换言之,另些人则必须这样做,——这是因为社会“吃了”资本这个“苹果”,于是就有了“这种原罪”。资本在经济学中的作用,就如同原罪在神学中的作用。
“原始积累”既是“原罪”,当然更是罪恶,因为在资本形成所必须的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这种剥夺包含有一系列的暴力方法”;但是,“原始积累”只存在于形成资本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前史阶段,而“原罪”则不仅与生俱来,且是不可赎,只有“见上帝”后才能解脱,即只有劳动者重新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社会才能解脱从资本产生的大多数人的贫穷和少数人的”原罪“。
王教授既然正确的肯定“那么,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是马克思的原话,那么,就应该认识到资本存在“原罪”。
我们务必要搞清楚,资本家有“原罪”和官商勾结盗窃国家财产的罪恶属于不同的范畴,前者是经济关系的观念,只能通过改变经济关系才能消灭,单纯的法律对它无能为力;后者是资本家勾结政府官员触犯刑法的罪行,必须根据刑法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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