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必须掌握财产权
精英的思维是一般人难以理解的。精英们都说,“权力产生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按照这个逻辑,就应当对权力进行限制,加强监督。但是,他们在草拟物权法草案时,却相反地硬要把本应属于人大的权力转给政府,扩大政府的权力,不要人大监督。
老人大代表和关注国家大事的新人大代表,可能还记得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
巩献田等人2006年12月26日曾上书吴邦国和胡锦涛,提出了“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我统计国家的职能就有40项,这些是国家的职能。很遗憾,有的职能却推给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甚至消防队也承包给了私人!成了天下奇闻。”这说得不完全。实际上,属于全国人大行使的有些重要的国家权力,也推给了政府和一些社会团体。物权法草案的第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和“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就是一个事例。2007年1月30日《我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二)——没有主的国有财产》提出了这个问题。
我说:“国有财产是全民所有制财产,这点宪法里面规定得有,但是在物权法草案中没有了。……作为法律,必须维护宪法第六条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第九条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因为这个规定或诠释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这些年,国有企业大批改制,常常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私人或国外,常常受到该企业职工的强烈反对,也常常遭到政府的压制,甚至产生流血事件。现在从反腐败中已经揭露出来的事实看到,是政府的权力被扩大了,反仆为主,甚至出现恶奴压主。这里说的政府,不只是地方政府,也包括国务院的一些机构。”
我提出,“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而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宪法规定,则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许多法律专家混淆了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职权,把执行机关、行政机关上升为权力机关,从而削弱了人民的权力及其行使权力的机关的职权;甚至发生前面说的那种情况,剥夺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草案的第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不适当地规定了国务院的权力,取消了人民及其代表机关的权力。物权和一切财产权,都是权力。而且是最基本的权力,应该属于人民及其代表机关所有;而国务院说白了只是全国人民雇佣的‘管家’,它只能执行人民的意志管理财产,并随时受人民的监督。所以,‘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和‘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都是不当的规定,不仅潜越了所有者——人民及其代表机关的权力,剥夺了人民通过其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其对全民所有财产的所有权”。
我指出“物权法草案关于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是对现实制度的法律追认。而实践证明,由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某些机关、事业、企业自行决定处分国有财产,出售国有企业,不仅不能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且是国有财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后果已经极其严重。”
2007年2月15日,巩献田等3274人又上书吴邦国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及全国人大全体代表,并报胡锦涛总书记及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同样提出了这个问题,他们指出物权法应当“根据宪法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见附件)规定,宣布:国有财产所有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并由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国资委,其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但是,它无权变更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当务之急,是必须立即、坚决、全面地停止出售国有企业;如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处理的,必须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由代表大会将审批情况向全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但是,上届人大常委会根本不考虑我们的意见,也不管宪法规定和蔑视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强行要求人大代表“确保”物权法草案通过,结果虽然有点修改,但是还是放弃了应当由人大负起的职权。这样人大就放弃了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力,就变成议会式的机关,还不如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橡皮图章”也不是了。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胡锦涛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所以我在这里引用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议会制度的分析”这一节讲到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经验的分析:“马克思写道:‘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列宁说,“这正好打中了现代的议员和社会民主党的议会‘哈巴狗’的要害!请看一看任何一个议会制的国家,从美国到瑞士,从法国到英国和挪威等等,那里真正的‘国家’工作是在后台决定而由各部、官厅和司令部来执行的。议会专门为了愚弄‘老百姓’而从事空谈。”
马克思和列宁对于议会制的批判,不正是切中了现在人大制度的问题吗? 而且,甚至可以说还不及美国的议会制。在美国,总统要增加伊拉克的军费预算,都还得议会讨论批准,我国的预算执行变化,人大知道吗?得到最初决定预算的权力机关批准吗?
由于人大放弃了对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利,政府(其实就是某些领导人)不受监督地任意变更国有企业和土地等财产的产权,不仅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耕地锐减,而且产生严重的贪污腐化问题。我想,不须要在这里举例了。
所以,无论是按照宪法规定,还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这些年的改革实践,还有国外的成熟制度,都要求人大必须掌握财产权。并以此开始改革人大体制,健全人大制度。
人大应当担负起宪法赋予的职能和权力,切实地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爱护政府工作人员不致腐化堕落。我希望本届人大能够听取巩献田等人的意见,修改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所有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并由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国资委,其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但是,它无权变更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当务之急,是必须立即、坚决、全面地停止出售国有企业;如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处理的,必须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由代表大会将审批情况向全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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