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金与社保金的性质和属性
劳动保险金与社会保障金虽然它们都是以国家信用为国民担保的保险金,但是,他们的性质和属性却有着本质的不同。
劳动保险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制定的。具有国家信用职能,同时具有国家行政基本法律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制订前,它是工人互助自救的一个简单的组织方式,起源于工人自发成立的互助组织,,这个组织有多种组织形式。如:互助会、互助组等。这些由工人自发组织起来的互助组织,由于人员少和人员分散,以及人员的组织方式的局限性,工人这种最简单的互助方式,是在缺乏有效的法律信用的基础上的互助,往往连最简单的生活方式都难以进行自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集中全国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得,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府依据《劳动保险条例》,有效的帮助了那些生活暂时遇到困难的职工,不但解决了职工的看病难、住房难、养老难等等问题,同时,也为国家和职工的家属,以及共和国的子孙后代积累了数万亿元的劳动保障。毛泽东说:“工人工资一个月50元,一年600元,还有7400元上缴国家”。(顾龙生编著:《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635页)。所以,劳动保险的性质和属性,不但是老职工进行互助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同时也是为了中国的子孙后代的劳动保障进行积累。毛泽东说:“工人除提供出来的他们的必要劳动之外,剩余劳动所提供的资金,都由国家集中,这是为现在、将来的工人、农民服务的,拿出来为他们服务的。(同上,620页)
劳动保险金包含的主要内容:
养老费、医疗费、抚恤费、救济费、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补助费、疗养费、父母和配偶及子女医疗费、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托儿费、其他支出 。
职工住房储蓄划转基金规定:
初、中级技术工人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劳动保险条例》从根本上确保了国民互助的法律地位,确保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信用性。这一信用,在国家严格履行了将近五十年多年,从没有人敢于枉法。特别是在邓小平领导下的改革开放初期,为了确保国家信用,职工的合法权益。阻止有些人假借“改革”的旗号,盗抢国民劳动保险金,于改革开放之初,在《劳动保险条例》中特增加了关键的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其全部劳动保险业务,应由接办者继续办理,所有对工人职员应继续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不得中止付给。
然而,这一体现将近五十年国家法律信用的《劳动保险条例》,就连改革开放的设计师邓小平,都严格履行遵守的规定,却在90年代末,被一个自称为“沙皇”的国家总理级的高官,不但违法乱纪,且在“懒汉”、“特权”、“跳楼秀”的破口大骂声中,被这位高官盗抢了。
劳动保险金在这位高官的盗抢过程中,不但对国民进行谩骂,且瞎话连篇。说什么,“企保不能保障国民应有的保险权益,企业倒闭了,保险也就没有了”。为了将盗抢国民保险金,做得天衣无缝,此公又连出狠招儿,发动了一场将企业变卖的下岗运动。一时间还真的把国民弄懵了,当国人醒过闷儿来的时候,方知道根本就没有什么“企保”那么回事儿,国人一直的保险权益就是以国家信用担保的劳动保险金。为此多少人拿不到退休金,多少人有病没钱治,多少人为此流落街头。舆论再一次哗然,质问,为什么在新的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就废除了国民几辈子积蓄的劳动保障制度。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声讨中,此公又出新招儿,为了将这一惊天大案做得更隐蔽,糊弄国民说:“不会损害老职工的利益,老人老办法、身份置换”,尔后还弄出了一些无法兑现的政策文件,说是要化转(归还)原企业工人这笔保险金,但是,用吴敬琏的说法,有人违反程序了。并说“阴差阳错”,“划转”变成“减持”了,种种原因“束之高阁”了。用官员的话说,就是“缺口”,用老百姓的说法,就是不翼而飞了。眼看事情败露了,赶紧使出了一个金蝉脱壳之计,拆东墙,补西墙。建立起来一个用年轻人缴纳的保险金,来偿还被盗抢国民的保险金。偷梁换柱,谓之为“社保”。 致使看不起病、住不起房、上不起学的三座大山又重新压在了国民的头上。
这个所谓的“社保”,不但剥夺了老职工的众多合法权益,同时,也剥夺了国民几代人为子孙后代积累的巨额财富。未来的年轻人,不但不能够依法取得老一辈为他们创造的合法权益,还要用自己缴纳的保险金,来为盗抢者偿还他们对国民欠下的血债。然而,年轻人缴纳的“社保”金,根本就无法堵住国民几代人积攒起来的,数以万亿计的窟窿。据权威人士透露,缺口8000亿。恐怕,,这些年轻人缴纳的保险金,某一天会不会再一次成为“特权”,这个账不用算,也会心知肚明。
至此,东窗事发,看来真得不好再掩盖了,盗抢者们就真急眼了,赶紧嚷嚷“赦免原罪”。一会儿弄出一个“河北一号文”,一会儿又弄出一个“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会儿又弄出一个“善意取得”,忙得真是不亦乐乎。但是,还是掩盖不了他们盗抢国民铁的事实。不但一些正义之士,正在把他们欺骗、盗抢国民的事实,一点一点地给抖落出来,就是这个集团的代言人,吴敬琏先生等也要把他们抛出去。称之为“权贵”。并告知国人,有人违反程序,将“划转”变成“减持”了。
看来“原罪”是不那么好赦免了。现在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就在盗抢者下台前一个月,匆忙的弄出一个“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不难理解这位盗抢者,为什么要在下台前上演一场“清官”闹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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