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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草案》的对比

程破山 · 2007-03-28 · 来源: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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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引用的对比法律样本有两套,一套是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文中称之为“05版”;一套是本月修改通过的《物权法》,文中称之为“07版”;在对比过程中将列出相似条款——让大家看看幕后的刀光剑影。

  我们先来看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05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07版)

  07 版法律条文肯定了宪法对物权法的指导意义,05版上的表述根本不提“宪法”二字,程破山说,一般制定影响范围较大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刑法)都会加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字样,05版不加这字显然就有问题,但是07版加上了,呵呵;05版点题的两句话是“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到07版就变成了“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先后秩序和目的就不一样了,所以看了第一条不悔就心安了,我们继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05版)

  第七条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05版)

  05 版中的第一编第一章到第八条就结束了(没贴的看起来不重要),所提到的只有“权利人”的物权,而没有国家和集体的物权,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 干涉“权利人”的物权加以限制,要是这条款能通过,其结果就是国有资产继续流失,到了私人口袋里又被法律保护起来,霸王条款,呵呵,到了07版里就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07版)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07版)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07版)

  07 版明确说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只是“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国家经济的支柱,需要“巩固和发展”,对“非公有制”的态度只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在第四条中,物权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私人,而是“国家、集体和私人”,豪强集团要“物权”,那全民所有制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主要是农村)一样有“物权”,但是写入“私人”二字只是给了豪强集团面子,并没有实质性的好处(原因在下几个条款中说)。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05版)

  在07版第二编中没有05版第四十七条的内容,而是放到了第四条,“所有权”和“财产”也被改成了“物权”,真是谨慎,呵呵。

  第五十一条 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05版)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07版)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07版)

  估计05版想耍阴的,只说“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留下个“农村”尾巴,这事情不说清楚以后麻烦大了去,07版上明确了归属。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07版)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07版)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07版)

  这些条款防止了“私人”以任何借口瓜分“国有资产”,在05版中没有,这样看起来07版更是用来保护国有资产而非私有财产的。

  第六十六条 私人对依法取得的房屋、收入、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05版)

  私人对依法取得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05版)
  第六十七条 国家保护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05版)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05版)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07版)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07版)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07版)

  这里的表叙差不多,“依法”改成了“合法”,“国家保护私人所有权”改成了“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只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占、哄抢、破坏”,但是意义却大不一样,比方说某些“私人”通过“国有资产股份制”的一些法令取得有国有资产,这是“依法”,按05版的规定即使牵涉“侵吞国有增产” 都没有追查的法律依据,但是改成“合法”二字就随时可以查,而且在保护私人“储蓄、投资”等条款中加上了“合法的”字样前提下,这“物权法”对豪强集团就毫无意义了。

  看到这里不悔基本上明白了,今上和丞相先是把物权法盖上盖子,然后强行通过,打开一看的时候估计某些人要昏倒了,呵呵,他们辛辛苦苦弄了那么多年,以后却连提个法律的权力都没有了——因为《物权法》已经通过了,兄弟姐妹们,现在可以松口气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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