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饭法院如何为社会伸张正义
今天,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打过官司的人算盘抖抖便算开了:以前,标的在1千元至5万元的案子,要收取4%的费用;新法实施后,1万元至10万元的案子,才收2.5%,而1万元以下的,每件只收50元。而且,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新办法取消劳动纠纷除按件交费外还按财产数额加收的做法,统一改为只收取10元的案件受理费。这意味着,依靠司法来实现权利救济的可见成本将大幅降低。
拿到这套新的标准,真是几家欢乐几家愁。新法是去年12月底通过的,当时便有人鼓掌说,政府这回总算在做雪中送炭的事了。正因为提前得知了喜讯,许多去年就准备打官司的人,有意推迟起诉的时间,企望搭上来年这趟幸福的快车。
不过,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穷人们喝彩,法官们却仿佛吃了当头一棒。此前,法院系统一直鼓吹提高诉讼收费标准,以解决当前司法运作经费不足的困难。谁知道,新法横空出世,反而大幅降低了收费标准。这虽然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却有可能给司法机关的运行带来一些可以预见的故障和麻烦。毕竟,它是一套以剥夺法院利益来讨好当事人的制度安排。
这次改革,最大的争议就在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谁的位置应该往前摆的问题。诚然,司法部门的规矩由行政机关来制定,多少有点欺负人的感觉。难怪有法官说,“改革的程序本身就有问题,让法院挨刀,政府却得了名声。”
新的规矩,不仅削砍了法院将来一半的收入,而且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说是从根本上杜绝法院为营私利而乱收费、高收费的现象,其实却加大了法院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由此衍生出两个问题:
一,将来法院的办案经费如何保障?特别对山区法院来说,平时的案件标的额普遍较低。有时办一个50块钱的离婚案,就得在山沟里跑几趟,每趟来回就是一天,单是车油费都不得了。这些钱不能向当事人收,法院也不是会“下蛋的母鸡”,巨额的开支向谁报?按规定,这些钱得由政府财政来掏腰包,但遇上穷县,政府本身就是个吃饭的财政,那么大个机器,要正常转作还得靠转移支付,每年给法院的财政预算就那么点。法院就自己看着办吧。问题是,一个地方每年出多少法律纠纷,不是法院能控制的。万一这一年受理的案子多了,要动用的司法成本超出了法院的负荷,怎么办?定纷止争是法院的职责,难道让法官们把卷宗摞下,来年再审?
二,一个整天向政府要饭的法院,如何来保证其司法权的独立性?在地方,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在办行政官司时,常常会遭遇地方政府的不法干预。表面上看,司法权和行政权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行政权往往要骑到司法权的脖子上去。财政局局长别说给法官批个条子,就是给法院的院长打个电话,这事你就不好办?到底是依法判决,还是服从官场的潜规则?一个局长尚且如此,县太爷就更不用说。不听话,就不开你的饭。
司法独立是民主宪政的必须要求。一个没有司法独立的国家,根本不可能存在司法的公正,更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从宪政的维度来讲,司法独立的含义在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现阶段的中国,司法权受行政权所干预,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实。在诉讼收费标准改革前,一些地方法院已开始呼吁,要解除地方财政对法院的财政控制,否则司法权难求独立。但是,诉讼收费改革,非但无视这一问题,反而提高了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这岂不是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背道而弛?
当事人厌讼,并不是一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能解决的问题。行政部门开出的这剂偏方,虽然在短期内让当事人感觉到了减负的痛快,但是,被砍掉了一只手的法院,很可能会沦为地方政府的乞丐。一个整天要饭的法院,如何为社会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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