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税务机关是偷漏税者的得力保护伞
——黑龙江省依安县地税局偷税且不受理偷漏税举报
在一贯违法的黑龙江省依安县,偷漏税行为相当严重,以致当地县政府和县法院、国税局和地税局都参与偷漏税行为至今。举报偷漏税的也风起云涌。偷税者大多是权势者,招商引资来的企业,以及其他与权势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
笔者朱以山就是其中的举报人之一。
国税局不查处偷漏税,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二ΟΟ四年十一月四日,因依安县国家税务局拒不查处二○○三年十月三十日和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我举报的两起偷漏增值税案,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依安县国家税务局,依安县国家税务局雇了一名律师和朱以山打官司,依安县人民法院(2004)依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朱以山要求确认被告依安县国家税务局不依法查处及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安县国家税务局限期查结检举的偷漏税案件,同时给予书面答复并兑现奖金的诉讼请求。”
二ΟΟ五年一月十九日,因要求依安县国家税务局履行税务稽查法定职责,依安县人民法院为了祸害朱以山,以“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列依安县教育局、依安县教师进修学校和依安县依欣绿色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三个被举报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把朱以山置于被举报人的监督和威胁之下。依安县人民法院(2005)依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朱以山要求确认被告依安县国家税务局不依法查处和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要求被告依安县国家税务局依法查处并给予书面答复、兑现奖励的诉讼请求。”
而且,依安县国家税务局本身存在偷漏税问题,朱以山举报后,该局不仅不予查处,拒不积极改正,而且反过来积极查处朱以山的妻子经营的小书店的税务事项,而且,一查八九年。依安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偷漏热力增值税的行为,笔者朱以山举报到齐齐哈尔市国税局和黑龙江省国税局都没有得到解决,后来,才在黑龙江省省长信箱的过问下,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的督办下得以基本解决。参见:《加强互动栏目建设 打造“服务型政府”》http://www.hlj.gov.cn/dzzw/jsdt/t20050426_19987.htm。
然而,直到现在为止,依安县各单位除已经纳入统一供热管理的外,仍然没有缴纳热力增值税,举报多次均无效果。
地税局拒不受理偷漏税举报且偷税,法院不立案,上级不追究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我依法向依安县地方税务局举报的依安县委、依安县政府和各局正、副职(含参加车改的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存在偷漏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款一案。
同一日,我依法向依安县地方税务局举报了依安县人民法院存在偷漏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严重问题。
同一日,我依法向依安县地方税务局举报了依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买卖依安县宾馆时存在偷漏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等问题。
二ΟΟ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我以依安县地方税务局拒不查处上述三个案子为由,向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至今也没有理睬。
二ΟΟ六年一月十日,我依法起诉到依安县人民法院,依安县人民法院制作了(2006)依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是这样写的:“起诉人朱以山的举报,依安县地方税务局是否查处,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朱以山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朱以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朱以山不服,认为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违反了如下规定:
1.此案涉及依安县人民法院自身偷漏税款的问题,依安县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回避,依安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违法。
2.依安县地方税务局是否查处此案,直接涉及我能否得到奖励,何来对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安县人民法院违反此规定。
4.不予受理违反二00四年五月一日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条之规定:“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2005年初,依安县人民法院曾受理过我起诉依安县国家税务局的此类行政案件,作为国家的一级审判机关,如此朝令夕改,纯碎是在拿法律当作儿戏。
7.国内不止一家法院早已受理过此类案件。
笔者不服,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06)齐立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
二ΟΟ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我依法向依安县地方税务局举报了依安县地方税务局和依安县地方税务局依北分局存在违法委托等严重问题,而且,造成了非法暴力收税,受委托的人员存在收税不给开具完税证问题一案。同时,就《强收养路费有高招,不缴费就砍你几刀——行凶者砍伤人后不用逃跑,公安机关放任犯罪嫌疑人逍遥》一文征求依安县地方税务局的意见。依安县地方税务局第一次拒收的我的举报。
二ΟΟ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我依法起诉了同样的案子,依安县人民法院制作了(2006)依立行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以相同理由“对朱以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ΟΟ六年九月三日,我依法向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再一次不受理。紧接着,我又按照税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至今不予理睬。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我依法向被告依安县地方税务局举报了XX单位存在偷漏税款等问题,并挂号寄给被告,挂号号码:0702。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被告依安县地方税务局通过依安县邮政局,退回了我的举报信。我起诉到法院,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依安县人民法院(2007)依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再次裁定不予受理。
我在(2007)依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生效后,就此问题,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祈求如下:
1.依法确认被告拒收原告的举报信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自己的承诺和法定职责,收下原告的举报信。
3.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误工费148.83元,打印诉状费30元。
5.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安县人民法院仍然毫不客气地裁定不予受理。
依安县地方税务局拒收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如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1. 违反了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六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 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如上这些税务违法行为,属于税法规定的举报范围,被告的行为,不但使国家税款流失,还直接侵害了我应依法足额获得奖金的权力和行政知情权。被告的行为,还违反了被告与依安县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动员社会各界踊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2.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原告具有合法的“信息调查”权力,被告拒收材料,拒绝接受调查,干扰了我从事特定活动,使我的权力无法得到行使,无法开展业务,影响了我的工作,减少了我的业务收入。
3.违反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由此,将进一步导致税务机关拒收举报人的举报,国家财产就这样在当地的税官和法官保护下,大量地流失了。由此,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地区,也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大量偷漏税行为存在——举报——税务机关不受理或受理了根本不去查处——告到法院和上级税务机关——一概不予受理——大量偷漏税行为存在。法院、税务机关和偷漏税者密切勾结,结成了紧密的联盟,共同祸害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关于刘彦伟。依安县人民法院院长鞠春江的老乡。应当说还算一个好局长,非常钻研业务,电脑水平也高,我们个人关系一度还不错,但是,因为我举报依安县人民政府和依安县人民法院偷漏税,他查不动不说,还替他们打掩护,至今依安县人民政府出售依安宾馆的税款也没有缴上来。他还安排人设宴请我,以达到不给我和少给我奖金的目的,其实,吃的都是我应得的钱。这不,由于他不追究政府和法院的偷漏税行为,被上级地税机关提拔为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的副局长。看来,黑龙江省地税局慧眼识才啊。
关于依安县地方税务局。我2003年开始向这个局举报依安县房产处和依安县拆迁办偷漏税案子,在我不断督促下,依安县地方税务局才极不情愿地于2004年4月份全面展开了对此案进行了不彻底的稽查。他们认为,该单位偷漏税款142,375.40元人民币,2004年10月中旬入库。但是,依安县地方税务局迟迟找借口不给我尽快兑现奖金,直到2004年11月12日,依安县地方税务局才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按照入库税款的5﹪给兑现了7,118.77元的奖金。2004年参加该局举办的税法知识竞赛,在全国476份有效答卷中,获得第一名。2006 年,这个税务局在卖给我发票方面不止一次故意刁难我。这个税务局至今偷漏热力增值税和营业税、房产税等没有得到纠正。
关于鞠春江。此人原系拜泉县新建乡党委书记,1998年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优秀乡镇党委书记 ,获此殊荣的全国仅有79人。你就只有乡镇头头的德行,你就好好地干你的乡镇党委书记算了,非得要往上爬,本来不懂法律法规,对法理更是一窍不通,却先后担任拜泉县人民法院和克东县人民法院院长, 2004年6月正式调入依安县人民法院任院长职务至今,这三个县的百姓该是多么的遭殃和倒霉就可想而知了。他任克东县人民法院院长时,克东县人民法院就一贯违法收费和胡裁滥判,我们一个行政案子被齐市中级法院指定克东管辖时,他们就滥收我希望广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费达500多元,2003年4月我讨回了此款,当时鞠春江对我就极其不满。调入依安县人民法院后,对我和我接触代理的案子,凡事能够有借口和由子违法裁判的案子一概是故意违法裁判。由于我举报他们偷漏税和非法经营,鞠春江更是恼羞成怒,2006年6月12日,他说我在网上发文章骂某建筑公司经理,唆使他们找我的麻烦。他们在当日就来到我家问罪,后来发现没有此事,才作罢。看来,此人胆子不小啊,居然敢动用黑的损招来对付我。由此也充分看出这个家伙的无知和低能!
关于依安县人民法院。这个法院2001年4月5日对我和我经营的依安县希望广告公司和依安县希望书店等四个单位,在没有任何形式的安置的情况下进行了强制搬迁,官司至今没有了断;2002年10月1日前夕,我给这个枉法裁判和枉法执行的法院贴了一张公开批评信,贴了不到20分钟就被当面揭掉;2003年1月26日,我起诉这个惯于违法的法院在富裕县开庭审理,《生活报》记者夏德辉、李巍现场全程采访,并发表了《拆迁纠纷引出连串官司——他把法院告上法庭》一文,刊登在2003年2月9日《生活报》头版头条。加之,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不断批评这个法院,直至举报这个法院集体违法犯罪行为,在互联网上搜索“依安县法院 违法”的关键词,就可以看到相关网页和文章。因此,这个法院的一大部分法官对我是恨之入骨,时时刻刻在伺机诋毁和祸害我。目前,在这个院行政庭就压了我本人两三个案子,是既没有依法受理,也没有依法驳回,叫你上告无门。看来这个法院的法官尽管审案子无能,祸害当事人还真有一套,实在是高啊,高啊!
关于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 曾经对我举报的案子和申请复议的案子不予审理,对我举报税务人员违法行为,从没有一次认真查处过;包庇齐齐哈尔绿博会偷漏税。这个局当年还因为窜牌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已经退养的李洪峰至今还在不停地上访。
关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上班第一天,因为违法办案,曾经被300多富拉尔基区的农民围困;黑龙江省最大的黑社会头子张执新曾经聘请该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王金才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这个法院近年来还有一个女法官因受贿被判刑。早在1995年,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赵大明枪杀王致民(现定居加拿大 多伦多)的未成年儿子王猷巍,这个法院就重罪轻判,包庇赵大明,王致民至今仍然在不停地申诉。而这个院没有被揪出来的混蛋法官则更多。我不止一次把依安县法院的违法行为反映控告到这个法院,他们是一件也没有查处,一件也没有答复,根本没有理我这一份胡子,真可谓有“风雨不动安如山”的气概。所以,这个法院历来始终乱套,冤假错案堆积如山。
余下的沉痛思考
也难怪当地法院和税务机关包庇保护偷漏税行为,近期出台,2007年3月1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对偷漏税者的举报奖金也是越来越少,以致是十年前的十分之一,也是变相不支持举报偷漏税行为,完全背离了法律法规规定。有兴趣的读者请参见笔者写的《鼓励举报偷漏税行为,还是限制举报偷漏税行为》一文,此帖因为优秀,已经被版主推荐到人民网的首页,地址:http://bbs.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1527625&bid=11。
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和命脉,依安县政府和法院不但自己带头偷漏税款不说,还充当偷漏税者的保护伞,从根本上动摇了国家的统治基础,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税务机关本身存在偷漏税行为,在税务机关号召举报,在举报人举报后仍然不予查处和纠正不说,非但没有奖励,还百般打击报复举报人,其出尔反尔的无赖行径实在令人愤怒!这不应是21世纪的中国应有的现象!!
法院和税务机关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都是国家从收取的税款中列支解决的,他们自己花着税款,却带头偷漏税款,包庇偷漏税者,他们破坏的是党和政府的威信,他们蚕食的是国家基石,在百姓中间,就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那就是现在的社会,没有任何真理和正义可言,权势者可以胡作非为,法律法规都是给你小老百姓制定的,连最基层的小小法院和小小税务机关,甚至某一个工作人员都可以随心所欲的践踏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法律法规成了大小官员们任意蹂躏的娼妓。一批混账东西们披着共产党党员的外衣,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完全是打着红旗反红旗,吃着国家的,却成天在谋私利。如果长此下去,必然会国将不国!成千上万的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才建立起来的今天社会主义社会,必将葬送在你们这帮腐败官员手里!!这是全国人民坚决不答应的,不论是哪一个人,如果肆意祸害我们的国家,我们就誓死与他们血战到底!!!
下面的是笔者朱以山在百般无奈之际,写下的两首打油诗,特抄录如下:
税务机关致朱以山
朱以山,朱以山,
经常举报偷税案,
他们都是权势者,
我们实在难查办;
希望举报小业户,
我们肯定去征管;
税务机关偷点税,
你就别再来多言;
那是我们小金库,
上缴岂不完了玩?
你要再是不听劝,
奖金没人给兑现;
行政复议无人理,
行政诉讼无人管;
不论你咋瞎折腾,
我们联合把你骗;
朱以山,朱以山,
劝你早放聪明点:
惹急我们不好办,
叫你时时有麻烦!
我遇到了一批法官无赖
我遇到了一批法官无赖,
他们一个个都为非作歹:
办案全为了捞取实惠,
争先恐后把老百姓祸害。
我遇到了一批法官无赖,
他们一个个装的很有气派:
总是出有车食有鱼,
浑身上下全是高档次的名牌。
我遇到了一批法官无赖,
他们一个个特别敢于胡来:
把无说成有把黑说成白,
弄虚造假堪称旷世奇才!
面对这帮大大小小的无赖,
我怒火中烧实在无奈;
只有大力发扬阿Q精神,
才能使我从悲哀转为愉快!
当然,这里敢于和善于违法的法官和税官是全然不顾这些的,他们把来自权威媒体的监督都从来不当一回事。
今后,笔者将一如既往地关注黑龙江省依安县的税务违法行为,并随时向各界广泛报道这里的权势者偷漏税款的情况,询问引起关注,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查处。
2007-2-27
为了慎重起见,此文形成后,笔者将此文同时电子邮件或挂号专程送达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依安县人民政府、依安县人民法院、依安县地方税务局、依安县国家税务局和依安县监察局等单位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依安县人民法院安排有关人员和笔者进行了沟通,只要求暂缓发布,笔者晚发20余天,他们对有关问题根本不予解决,也没有其他意见。另外几个单位没有任何不同意见,故在此发布并向有关机关举报。
200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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