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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肆意挑衅中华人民共和国

贵州生态园法学学习小组 · 2007-06-06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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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学习简讯(原称简报)已经编发20期,重点评论了吉林大学教授、博导、党委书记、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文显主编的研究生教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那是一本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书,在教材中很有代表性。从本期开始学习简报改名为学习简讯。重点放在法学研究领域,首先评论吉林大学教授、博导、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被称为“学贯中西大师”的邓正来先生的大作:《中国法学向何处——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法学论坛》2005年第1、2、3、4期连载)以及邓大师进一步阐释本文精义的其他几篇文章。这些文章的基本观点,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极不和谐,在现实法学研究领域具有尖锐的代表性。

(一)邓正来的挑衅何其猖狂

仿佛京剧舞台“大佬”亮相,邓正来大师在法学领域的亮相不可谓不精彩——一篇17万字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法学论坛》2005年第1、2、3、4期连载),创造了新中国法学史上单篇文章之最,有人称为“中国法学界的一次学术事件”。接着又在《法学论坛》、《法学研究》等杂志以及在网上发表了数篇阐释17万字长文之精义的文章。他的另几篇文章,也就是与17万世字长文相配套的至少有:《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评《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中国法学的发展与世界结构》(《现代法学》2006年11月第28卷第6期),以及邓氏“授权燕南发布(http//www.yannan.cn)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暂时的结语》等。这些文章中,只是提供话语的洋人,就要按班排计算,而且是把中国法学放在“世界结构”之中论述,俨然已经进入世界法学的行列。

不管怎样,这篇文章确实震动了中国法学界,客观上起到了很好的亮相效果。

但是,我们看后的第一印象,却不得不用这样严重的用词来表达:他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肆意挑衅。从标题到内容,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社会无一漏项,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尖锐地对立,必须予以澄清。

本来他是以“学术”形式开始与我们过招,为了使多数人对他的所谓“学术”有个了解,也就有必要先以学术形式予以回应。对此我们已有专文。但仅仅停留于此,就上了他的当,很可能还会“帮助”他对人们进行欺骗。所以,对其本质和意图,必须揭露。绝不允许肆意挑衅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里的挑衅不是武装挑衅,而是“文装”挑衅。不是用军队、航母,决战沙场,而是用话语、文章,搅乱思想。但是其目的是一样的,都是要搞垮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话语挑衅,容易使人麻痹,在文章中过招,容易使人上当,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个话语,不是科学的概念,不是充足理由的判断,不是正确推理,不讲罗辑演绎,这个文章不是学术活动、不是科学研究,不是理论探讨,不是文艺创作;而是装成大家以至于大师的样子,制造玄言雾语,随时拿来各种理论和主张做武器,信手收来各种他所需要的材料,唬人、矇人、骗人,所有这些集中到一点,就是为了实现他不战而搞乱人们思想,达到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目的。

以下我们将对他提出的主要问题逐一进行评论。

(二)挑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邓正来长文的名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就是对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挑衅。

中国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据地开始产生,建国以后又经过发展,包括总结“左”的时期和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了飞快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取得巨大进展的基础上,加上在思想解放的基础上吸取古今中外的法文化有益成果,正在大步前进。特别是行动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更是欣欣向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要“建构”、“重建”中国法学,企图变轨改道,岂非明白地是别有用心的挑衅!

怕人们不明白他的意图,又有《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等文章问世。

二,邓大师认为中国法学存在的问题:“第一,在很大程度上讲,中国法学所强调的乃是一些‘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所推崇的乃是形式主义和法条的逻辑;第二,中国法学在进行法律知识生产的过程中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切实关注和研究。”

就以中国法学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而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权利义务从属于法,有法定权利义务和现实权利义务;法律要在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发挥作用;国家、法律、权利义务都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实践。对这些,在邓先生眼里,都是“‘政治正确’的大词和口号”,“乃是形式主义和法条的逻辑”,以至于大师不屑于做“同一层面的描述和批判”。在这里,除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公然挑衅之外,能讲出什么道理来,有事实依据吗?

三、邓氏说:“囿于本文的篇幅以及本文讨论的学术旨趣,那些虽说涉及法律问题但却是非理论的甚或反理论的观点因显然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中国法学’而未予讨论,尽管这些非理论的或反理论的政治性法律话语在实际的中国法学中占据着‘主流’的地位”。

例如,马克思主义法学。首先,总得说它是“涉及法律问题”吧?!但是为何“却是非理论的甚或反理论的观点”呢?世界上的理论只有一种,这就是从实践中抽出来,而又回到实践中得到证明的。把马克思主义这个人类认识的最高成就,唯一的科学真理体系,说成是“非理论的甚或反理论的观点”,这是已经猖厥到极点的挑衅。

其次,“尽管这些非理论的或反理论的政治性法律话语在实际的中国法学中占据着‘主流’的地位” ,为什么“显然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中国法学’而未予讨论”?什么是“政治性法律话语”?邓大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全面挑衅,哪句不是“政治性法律话语”?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政治性法律话语,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话语。仅仅因为邓大师说一句抽象的“政治性法律话语”,虽然“在实际的中国法学中占据着‘主流’的地位”也显然不属于邓大师的“中国法学”。邓大师的“中国法学”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以上引语均见《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4页,以下只注明期、页数)

按照邓大师的“学术旨趣”,那就是,文章“所选择中国法学的四种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乃是具有明确理论或至少具有理论倾向的法学观点。”然而,这些显然都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相悖,已经由邓大师定性为“都是可以为人们经由一般化的认知手段而在西方法域中发现的”。(1-19)是地道的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思想。

在邓大师的眼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根本就不存在。

(三)挑衅社会主义法律/法律秩序

邓大师提出:“处于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秩序?”这个基本问题。(1-5)而这,“从更深的层面上看,这个问题甚至是一个关涉到我们关于法律/法律秩序的想像问题。”(1-5)

究竟是根据什么”想像”我们的“法律”或“法律秩序”呢?邓大师说:“这个根本问题的意义在于:它‘命令’我们把那些被我们视为当然的问题重新‘问题化’,而其间首当其冲的便是把我们在这26年中所‘说’的、所‘用’的和所‘定’的法律以及这些‘说’‘用’‘定’赖以为凭的想像重新‘问题化’。”(1-5)把我们视为当然的社会主义法律或法律秩序问题化,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所说的、所用的和所定的法律及其“想像”(法治建设计划?)重新问题化,居心何在?真的要全面推翻现行的法律和法律秩序吗?这个挑衅可太大了。

邓大师说:因为“迄今为止,中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一个主要经由某些‘技术’或‘工具’而连接起来的存在着诸多冲突或矛盾的法律规则集合体——亦即一个更多关注特定功效而不关注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质赖以为凭的作为其正当性之先决条件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更多关注法律规则之面面俱到和数量而较少关注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更多关注法律概念和逻辑而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又常常缺乏效用的法律规则集合体。”(1-5)好大的的口气呀!

首先,“不关注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质赖以为凭的作为其正当性之先决条件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我国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服务于广大人民,这也就是它的性质和正当性。邓先生要建立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性质的,邓先生的正当性是对谁的正当性?我国法律制度的这种性质和正当性的先决条件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没有政权就不存在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更何谈为人民的正当性!

其次,“较少关注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什么是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我们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即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这两个宪法原则是贯彻于我国一切法律之中的。邓大师还有另外的“中国法律基本原则”吗?是否就是维护资本主义剥削和资本主义压迫的原则。

再次,邓先生说的“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又是什么?大师说,这是“传统与现代”,即“实现法制/法治现代化这一基本语式为支撑的”,就是以“法制/法治现代化”为整体发展方向吧!也就是说,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现代化”,首先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的。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改成“现代化”法治,也就抹掉了我国法制的社会主义性质,转换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制/法治的发展方向了,是吧!

最后,邓先生说:中国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又常常缺乏效用的法律规则集合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由宪法和法律予以肯定,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秩序较为稳定,人民之间的横向交流秩序较为通畅,国家机关的运转秩序基本正常,社会秩序的极限全社会的人们基本清楚,冲破这种极限的犯罪率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特别是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这难道不是我国法律发挥效用的实证吗?当然,我国的法制还处于初创阶段,不到位之处多有,但绝不像邓大师说的那样。

邓大师的眼里,在中国根本没有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律秩序。

(四)挑衅中国的法官、立法工和法学家

邓正来说:“中国法律之所以会存有如此之多的问题,中国法学理论也必须承担部分责任。”于是邓氏引入一个历史事实作为参照性背景,这就是:“西方法学——除了其他的知识贡献以外——所做出的最大贡献,在我看来,就是为人们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律制度提供了作为判准的各种各样的西方自然法观点或图景。并且完成了从立法哲学到法律哲学的转换。”(1-6)中国法学存在那么多问题,就是没有用西方自然法作为判定是非的标准,没有完成从立法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换。

什么是“为人们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律制度提供了做为判准”的西方自然法观点或图景?不论什么人,搬出来西方的自然法或图景作为我国立法和法律制度的“判准”,不都是向西方的立法和法律制度看齐嘛!把西方自然法改装为中国自然法,还是资产阶级自然法,有什么区别?而且“权利本位论”也是由西方自然法改装的。只不过邓大师说自然法,权利本位论说自然权利。把检验立法和法律制度的标准,由实践改成邓氏的自然法,就是搬来了西方法学的最大贡献,中国法学中的问题也就转换成法律哲学而得到解决了。(关于法律哲学,以后再论)

大师说,“就自然法这种理想图景而言”,(1-6)接着在引录庞德关于“经由理性被发现的自然法(即理性法)”其应然原则的意义后说:“法官头脑中必须有一幅更为详尽的蓝图,以便在他们发现法律规则、解释法律规则并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判案的时候为他们提供指导。立法人员的头脑中必须有一幅指导他们制定法律的更为详尽的蓝图。法学家的头脑中也必须有一幅明确的图景,以便在他们构设创造性活动的方向、条理化活动的方向和系统化活动之方向的时候为他们提供指导。”(1-7)邓大师,原来是资产阶级自然法这种“法上之法”的所谓理想图景的传销手。要使中国的法官、立法人员、法学家都必须按照资产阶级自然法进行洗脑。邓先生,你以为你是谁?

资产阶级学者编造了一个故事,这就是:人类在有国家之前过着“自然状态”的生活,受“自然法”的支配,享有“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法”已经不是中世纪以前有人所主张的上帝意志,而是“经由理性被发现的自然法(即理性法)”。那时人们之间是平等的,也有自由。在这种“自然权利”中,最主要的是保证安全和财产的权利。但是由于自然状态中的生活“不方便”或者“不安全”,所以人们才通过社会契约互相同意建立了国家。有了国家,人们就取得了方便,获得了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得到了有保障的自由和平等。这种故事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理论编造。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劳动力市场上议价自由和议价平等的法律化和国家强力的保障。把这个东西幻化为自然法(理想法、理想图景),掩盖了资产阶级法的阶级性,用以武装资产阶级的法官、立法人员和法学家的头脑,给他们以超阶级的公平和正义的光环,以欺骗老百性,减少资产阶级专政的阻力。

对于这个东西,马克思主义早就揭了它的盖子:指出资产阶级的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反映,决定这种意志内容的是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谓自然法、理想法、法律理想图景,就是决定资产阶级法的内容的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简单地说,就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是资产阶级的法官、立法人员、法学家的灵魂,及其竭力维护的目标。怎么可以把它搬来用在我们的法官、立法人员和法学家呢?

在邓大师的眼里,根本不存在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人民服务的法官、立法工和法学家,他们只是“不思的一大堆”。

(五)挑衅社会主义时代精神

    放在每期卷首的邓氏长文“摘要”,如是说:“1978至2004年,中国法学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它的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问题尝试给出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在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深入探究。中国法学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所谓的‘范失’危机。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由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这篇文章在《法学论坛》2005年连续四期刊出,这个“摘要”也放在篇头连续发表四遍。可见,这个“摘要”在邓先生眼目中的地位。其实,集中到一点,就是挑衅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处的社会主义时代精神。

    首先,1978到2004年间,中国法学存在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邓先生站在反对社会主义的立场,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看成是中国法学存在的根本问题和危机。为什么会这样,就是因为没有邓大师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就是没有中国的资产阶级自然法作为指引中国法制发展的“理论判准和方向”。这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为检验标准的中国法学的发展新时代的公然挑衅。

    其次,“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在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深入探究。”“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所谓四种“理论模式”都是在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结晶。本来,所谓四种理论模式,邓氏称之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不过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国门大开中飞进来的苍蝇、蚊子,国内几个精英也就是大师嘴里的“中国法学论者”与之策应。这种东西不仅没占有支配地位,而且根本不成立,还谈解决什么问题,当然也就“范失”危机了。于是邓氏出而挽狂澜于既倒。

再次,“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较为具体地讲,亦即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1-7)这也就是邓大师所要建立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并出来引领这个时代的风骚。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西方自然法、中国自然法,都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图景和自然法,因为西方和中国都有资产阶级法学。不然,邓先生要消解意识形态干什么?

在邓大师的眼目中,中国法学的社会主义时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统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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