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崇拜状态决定社会存在状态简论
社会无论如何都会向前发展,问题是发展得好还是不好,发展得不好,就是负面发展。从一个长的历史过程看,这两个发展的方面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有好有坏,不好的成分多了,我们就说社会发展慢了或停滞了。我们需要的当然是社会的良性发展,希望人们都能够拥有幸福的人生。为此,我们应当探讨究竟是什么因素从根本上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状态,这样的因素我们不妨可以将之称为:影响社会发展的终极成因。
换句话说,社会发展的终极成因就是指影响社会发展变化的最根本的规律和首位原因。通过寻找和研究影响社会发展的终极成因,我们也就可以探求到改变社会的根本方法和途径,而其他的社会规律都应当是在这一总的规律的前提之下发生作用的。
经过大量的社会历史观察和研究,我们发现这个首位的因素乃是社会的崇拜状态。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社会崇拜状态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状态。而不同的社会崇拜状态又是不同的社会崇拜对象所造成的,因此人的崇拜对象一旦发生改变,其生存状态也一定随之发生改变,从部分的改变直到完全的改变。无论就个人而言还是对社会而言都是如此。这是影响社会发展变化的首要规律。
得出这样的结论其实并不难。如果我们能够客观地观察这个世界就很容易发现,世界上各国各民族的生存状态都与他们的崇拜状况相一致。基督教社会的人民生活是一种模式;伊斯兰教社会的人民生活又是另一种模式;佛教社会的人民也有自己的独特生活模式,凡此等等。在同一个国家中,不同的民族、群体或个体的生活也因其崇拜对象不同而产生根本的差异。有什么样的社会崇拜就有什么样的社会。而且,社会崇拜状态决定社会存在状态的规律正是通过影响每一个具体的人的精神状态和行为方式来发挥作用的。
崇拜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征,人类不能没有崇拜,人若没有正确的崇拜对象就一定有错误的崇拜对象。国际歌里面否认有救世主,于是人们就会去造一个大救星来崇拜。所以任何人都不能逃脱一种崇拜状态。有人说我什麽也不信奉,但其实这也是一种特殊的崇拜状态,因为这种“不信”实在也是一种“信” ,那就是信自己,这是最不稳定的,只能使自己随着世界沉浮,尤如航船把锚抛在了自己的甲板上,只能随波逐流。从广义来说崇拜就是宗教,你信奉什麽,什麽就是你的宗教。
人类必须通过崇拜来满足自己心灵深处的终极的心理和精神需要,并由他来指导自己的全部思想和行为,否则就会不得安宁。当然,错误的崇拜对象也常常不能使人得到所需的安宁,就好像人吃了不好的食物会得病一样。社会崇拜状态决定社会存在状态的规律也可以通俗地表述为崇拜决定生活的规律,就是人们所崇拜的对象决定了崇拜者的生活的规律。社会崇拜对象乃是导致社会崇拜状态的终极根源和内核,尤如磁场的磁极一样控制着社会磁场的运行规律。其具体作用的机理是:崇拜对象透过对人们的精神、心理和思想的主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活动,从而导致人们创造出与之相匹配的生活状态。也就是说,一个人拥有什么样的崇拜对象,他也就相应地拥有什么样的生活。个体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民族和国家的问题也就不能得到解决;一个人的崇拜对象发生改变,那么他的生活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
如果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则是社会普遍的崇拜状态决定社会普遍的生活状态,即有什么样的社会崇拜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文革”期间,中国社会所表现出来的状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当时,人们由于普遍地崇拜毛泽东,所以就自觉地去读毛主席的书、听毛主席的话、争做毛主席的好战士、早请示晚汇报、“三忠于、四无限”、戴毛主席像章、唱语录歌、跳忠字舞、誓死保卫毛主席等等,人们近乎疯狂。如今,人们不再普遍崇拜他,这些社会现象也就消失了。
虽然一般来说,不太可能存在着全社会完全一致地崇拜同一个对象的情况,而且即便如此,人们对同一崇拜对象的旨意的理解也会存在偏差和不一致的情况。但是社会崇拜越纯正,社会生活状态的表现也会越趋向于一致。不同社会发展的情况如何,其实正是各个不同社会的崇拜对象支配着各自的崇拜者去建设、竞争甚至战争所导致的结果。
依据这个规律所揭示的途径,人们可以很容易地通过选择自己的崇拜对象来决定自己的生活样式。也就是你喜欢怎么样生活,你就可以选择什么样的崇拜对象,这就是所谓信仰自由的意义。但实践的结果是认识真理的重要依据,人们崇拜谁更好,必须从实际的社会效果来加以判别,可永久持续的、走势愈来愈强的崇拜对象才是最好的。任何以个人或主义为崇拜对象的都存在着严重问题,因为个人会死亡、会犯错误,主义也不会没有漏洞和缺欠,实际上没有任何主义能够长久不衰。以金钱、权力、物质等为崇拜对象也都同样存在严重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看,持基督新教信仰所导致的社会生活状态是最佳的。这些国家现在主要分布在北欧和北美,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等国家,英国也属于基督新教国家。北美国家则包括美国。今天被世人普遍赞许的民主制度也基本上只是在这些社会中得到了较好地运作。这些国家大踏步发展起来的历史距今只有近三百年左右的时间,也就是在大约500年前,当北欧经历了著名的宗教改革,这些国家在最终确立了基督新教信仰之后才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真正称得上进入现代文明的国家也基本上都是这些基督教系列的国家。北欧国家因其信仰的纯正程度相对更高,其社会的整体生存状态似乎也表现得更佳,在世界上的竞争力排名甚至超过美国。
国际透明组织每年都进行全球范围的国家廉洁度和腐败排名,最廉洁的十几个国家除新加坡外,几乎都是西方基督新教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新西兰、冰岛、加拿大、荷兰、挪威、瑞士、澳大利亚、英国等。但即使是新加坡,有学者也认为关键因素还在于西方的价值观影响,新加坡核心的东西是与西方接轨的(参见200602B《南风窗》杂志“被误读与忽略的新加坡经验——专访蔡定剑”)。在芬兰,送礼会被官员视为侮辱其人格,而不是企图得到的好处。该国已有30年无重大犯罪事件。冰岛自1918年以后只有4名高官因腐败而辞职,最近一次是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参见:略论中国社会病——在南开大学的演讲。:胡星斗)。
中国的历朝历代都没有解决好吏治腐败的问题,因为这单靠人是解决不了的问题。在明朝,朱元璋甚至用剥皮凌迟的手段也没能治得了贪。在他实施的刑罚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剥皮和凌迟。自唐宋以来,政治制度、机构设置多有不同,但县衙的布局是差不多的,都有大门、戒石、鼓楼、二门这些结构,但在明朝却在大门和二门之间多设置了一个土地祠。这个土地祠就是剥人皮用的。官员因贪污处死后,还要把贪官的皮剥下来,然后在皮内塞上稻草,做成稻草人,并挂于公座之旁示众,供众人参观,用来威慑贪官。所谓凌迟就是把人绑在柱子上,用刀慢慢割,如果行刑的人技术好,据说最高纪录是割三千多刀,把肉都割完了人还没死。除此外,还有所谓抽肠(顾名思义)、刷洗(用开水浇人,然后用铁刷子刷)、秤杆(用铁钩把人吊起风干)、阉割、挖膝盖等等。然而在这些令人生畏的死亡艺术前,官员们仍然前腐后继,活像一群敢死队,成群结队地走到朱元璋的刑具下。自明朝开国以来,贪污不断,朱元璋杀不尽杀,据统计,因贪污受贿被杀死的官员有几万人,到洪武十九年(1386),全国十三个省从府到县的官员很少能够做到满任,大部分都被杀掉了。可就是这样也没能止住,官员倒是越来越少,于是在当时的史料中出现了这样一个滑稽的记录:该年同批发榜派官三百六十四人,皆为进士监生,一年后,杀六人。但后面还有:戴死罪、徒流罪办事者三百五十八人。这三百多人一个没漏。什么叫戴死罪、徒流罪办事呢?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是因为官员被杀的太多,没有人干活了,就拉已被判了死罪的官员去审判其他的犯人,然后自己再到朱元璋那里去领死。(参见《共鸣》2007年3期 :当年明月)
官场腐败只是社会腐败的重要表现之一,社会腐败才是官场腐败的土壤。社会腐败导致社会一切方面都表现出腐败的征候,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医疗腐败和教育腐败的存在,试想连救人性命的和培养教育人的部门都腐败了,你还能说什麽呢?而社会腐败的根源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的崇拜出现了问题,腐败的问题本质上是崇拜的问题。人们崇拜金钱、权力和其他各种利益的时候,人们就会为获得这些好处而前仆后继,不惜牺牲性命。崇拜对象乃是人的最爱,人会为自己的崇拜对象舍命,无论这个崇拜对象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只是人若为错误的崇拜对象而死就太悲哀了。制度问题绝不是问题的关键,我们社会中存在的严重司法腐败,就说明任何制度其实并不能真正管得住人的思想和行为。这是很简单的问题,制度既是由人所制定,也是由人来执行的,人会有很多的办法来对付制度。但是人的崇拜对象却能够使他的崇拜者自觉顺服他。
在社会以各种现实利益为崇拜对象的条件下,社会的宪政目标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任何为实现宪政所采取的技术措施,都必将在实施当中被各对立派系的激烈利益争斗所分解掉。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将不会容忍对方,也绝对信不过对方,人们都要立即赢得自己的胜利,而不会寄希望于胜利者会宽容失败者,胜利者也不相信失败者会不设法报复,因此是一定要斩草除根的。这就是以利益为崇拜对象的必然的社会后果(参见黄卧云“民国宪政转型失败的教训”),这也是中国近代一百多年来反复循环,总也无法完成宪政目标的根本原因。看看现在网络上的那些令人胆战心惊的言语对立,我们就更应当能够预计到在真实的利益冲突中可能出现的不可妥协的性质了。在这样的社会里,政治对立面是不会认可对方的选举胜利的。
在人类社会中,崇拜状况决定生存状况的规律是普遍存在的。如果再深入一些,我们还可以描述它对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形态所产生的决定性影响。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社会崇拜状态也一定会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形态,并因此导致相应的社会存在状态。这包括了道德法律、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学艺术、科技创造力等等一切的社会重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这是一个完整的社会链条和有着严密因果关系的社会构造系统。一定的社会崇拜体系建构了一定的社会存在体系,首先是精神的,然后是物质的,用现在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崇拜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每一个不同的社会体系也都首先表现出各自的崇拜特征。基督教社会有基督教社会的社会意识和社会文化体系,伊斯兰教社会有伊斯兰教社会的社会意识和社会文化体系,如此等等。这都是很独特的。一定社会的崇拜状态就好似计算机的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是基本的操作平台,其他如思想意识、道德法律、政治经济、文学艺术等等不过只是类似于各种功能性软件,是次要系统,是具体方法性的分支体系,如果不与视窗(windows)这个总的基本操作系统相适应就运作不了。如果总的操作系统出问题,这些子系统也必然出问题。
在我国,不少人认为制度是决定一切的,但实际上没有相应的社会崇拜状态作精神基础,社会制度再好也运作不好。无数的历史经验早已证明了这一点,强行实行民主制度只会导致社会出现严重混乱,最后因为实行不了,还得退回到集权状态。中国近代的历史不就是这样折腾的吗?
一个社会如果在崇拜状态方面不能有所改变,其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意识形态也不能有所改变,其社会生活状态自然也不能发生内在的改变。不同社会的崇拜构造的是不同社会的精神秩序,并进一步构建出与其相匹配的现实秩序,从而产生不同的社会文明。因此,在没有找到新的社会精神崇拜出路之前,若仅在原有的社会意识和文化体系中去寻求发展,就必然会遭遇到来自原有的社会崇拜状态的拦阻,结果就只能去翻历史的故纸堆,导致走回头路。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社会总是跳不出漫长曲折的封建历史的最根本原因。
所以,在历史所形成的社会崇拜状态之下,如果发展已经达到饱和,那么原有的文明就已不再具有突破的空间,这样的文明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末世文明。末世文明的最主要特征就是拒绝尝试任何新思想新事物,极度故步自封,已经失去了自我更新和发展的能力。而导致此种不能继续发展的真正原因正是主流社会对原有崇拜对象的迷信。由此,社会危机也往往已经孕育其中。
在这样的社会当中,社会发展的突破是一定要求首先更新社会精神崇拜对象的,而且必须是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健全的精神、心理、思想行为动力和更宽容的社会实践环境的精神崇拜对象,非如此这个社会就不可能得到真正健康的发展和突破。中国在近代出现的资本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发展,无一不是突破了社会传统崇拜对象局限的结果。只是这些新的崇拜对象仍然存在局限性,而且在中国社会中也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确立,只能说是带来了新的崇拜因素,尽管如此也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改变。
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是:错误的社会崇拜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崇拜的错误乃是个人、民族、社会,乃至国家最大的不幸。比如个人崇拜、英雄崇拜等都是不正确的崇拜,也是导致邪教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并绝对地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破坏。“文革”发生的终极根源就是个人崇拜、权力崇拜和英雄崇拜,从而导致了破坏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形态,也造成了当时社会糟糕的存在状态。
错误的崇拜就是迷信,迷信就是丧失理性,一意孤行,情绪驱动。正确的崇拜才能称之为信仰,其中一定包含着极大的理性和宽容。信仰和迷信是崇拜这一范畴的两个方面。问题是人类如何才能正确地去崇拜。一旦错误的崇拜对象进入人心,错误的社会思想和行为过程也就开始了,再想扭转就很困难,这也是为什么“文革”会产生那么大的破坏力的谜底,甚至至今也还有不少人不能醒悟过来。错误的崇拜会使人如吸毒一般沉溺其中。
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者必须尊重事实,追求真理,一切看效果。那效果尤如树结果子,“没有好树结坏果子,也没有坏树结好果子”。不管黑猫白猫,抓得到老鼠才算好猫。这是充满理性的话,我们一些人却常常忘记了。实践是认识真理和见证真理的重要途径,实践也是检验谬误的重要途径。我们能够判定崇拜对象是否正确的办法可以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看祂所带来的长期效果如何。所以,我们只能参照在各种社会当中,对由不同的崇拜对象所导致的社会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效果来进行比较。其二,我们还应当判别,当我们陷入某种崇拜状态之后,当事人是否还具有正常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力,是否长期处于非理性的暴力的情绪化状态之中。正确的崇拜对象不会使人如此。
选择了新的崇拜对象,或者准确地说是被崇拜对象所拣选,就意味着新生活的开始。崇拜对象一旦确定之后就转化为崇拜的实践过程了。不同的崇拜有自己不同的实践内容、方式和方法要求。崇拜的内容、方式方法和认识必须与崇拜的实践相结合才会产生完整的现实效果,否则也只是知道了这个道理而已,并不能真正得着这好处,因此终归还是并不明白。从严格意义上讲,理论已经到此止步,逻辑的作用十分有限,后面发生的是切实的崇拜体验。而这才是真正起作用的,正如别人告诉你梨子好吃,可你如果不尝尝就永远不知道梨子的真正滋味一样。
世界上每一个人都应当拥有自由选择崇拜对象的权利,这就是信仰自由的含义。不同的信仰之间应当可以互相影响,但不应彼此强迫,更不应互相迫害。人们应当彼此尊重,并且在信仰自由、和平共处和法治的现代文明准则之下,互相交流、和平竞争,使人归向正确的信仰道路。在信仰的道路上,人类应当坚决反对任何的非法暴力,也包括一切的语言暴力。对不同崇拜的宽容是非常重要的现代社会准则,是人类社会应当实现的最高的理性,也是正确的崇拜对象一定赋予我们的原有之意。
所谓不同文明的冲突,在本质上正是不同崇拜的冲突。因此,人们的行为应当自觉受到法律的约束。人们不应当因为不同的崇拜对象而彼此攻击和互相杀戮。人类应当在崇拜的领域中运用正确信仰所规定的普世适用的文明方式,我们今天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的建立也应当从信仰的源头开始理顺,从而使拥有不同崇拜的人们能够和睦相处、各得其所。但我们也知道依靠人类的自觉和所谓理性常常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强有力的社会法治体系是其必要的基本保障,社会不仅在处理经济、政治、思想、言论等领域中必须依法处置纠纷,也必须在精神崇拜领域依法处置纠纷,人类应坚决摈弃不同崇拜之间的相互迫害和战争,而采用和平竞争的方式来促进人类崇拜的健康文明发展。只有如此,人类社会才可以说是真正进入了文明时代。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已经在法律框架上完成了这样的社会构建。在2005年3月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这是中国步入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的结构性标志。
良好的社会崇拜状态至少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正确的崇拜对象;二是正确的崇拜内容;三是正确的崇拜方式,并由此决定了世人在灵魂和肉体两个方面所拥有的生活状态。世人只有在灵魂生活得到健康保证之后,世俗的肉体生活才会被理顺,并逐渐健康起来。有关的问题笔者在其后的第三部分中予以引介。我以为,所有真正希望中国走向强大繁荣的人们,都应当对崇拜这一终极问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江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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