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一村律师状告国家发改委
:韩一村
2007年7月4日上午,本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度违法违规使用预算资金的行为不满,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为违法,法院收下起诉材料。
2007年7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本律师此案不予受理,法院未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不受理此案也在预料之中,本律师愿通过此举向国人表达两点意愿:1声讨滥用国家税金的行为,要求严惩责任人。2宣告纳税人的权利,望全国人大在修正《行政诉讼法》时,确定纳税人诉权。
2007年7月12日
附:
行政起诉状
原告:韩一村 男 1968年×月×日生 汉族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马凯 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擅自增加宜昌至万州铁路项目建设投资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告对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名律师,同时又是一名光荣的纳税人,所交税款已成为国家预算的一份子。在2007年6月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作了《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中对被告的审计情况:“1.2006年10月,发展改革委批复宜昌至万州铁路项目建设调整方案,将国务院确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由167亿元增加到225.7亿元,增幅达35.1%。发展改革委应将上述概算投资调整情况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2.去年审计曾发现发展改革委向尚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5个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的问题。2006年,发展改革委再次向其中仍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4个项目下达投资计划7.5亿元,还向未批复初步设计的“中央直属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3个项目下达投资计划2.05亿元。”报告一经披露,全国舆论哗然,被告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按国家预算方案要求执行投资计划,涉及金额巨大,问题严重。此行为不但违反了《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还违背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愿望和要求,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有权控告被告,作为一名纳税人原告天赋地享有要求被告合法正当使用税金的权利。由此,原告问责被告,有权、有据、有理,望人民法院能够受理此案,并依法作出裁决,还国人、广大纳税人及原告一个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韩一村
2007年7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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