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罪名变化看时代
柳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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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26
关键字:拐卖人口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时代
简介:“拐卖人口罪在”1997年改名“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说明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数量多,而且说明了妇女地位的下降。拐卖成年男性就不犯法,于是拐卖成年男性强迫、欺骗他们劳动,就流行起来。精英们这么聪明,干吗不用来对付外国人?只苦了中国的农民、工人。
1979年刑法中有一条“拐卖人口罪”。本人不是法学专家,不知道以前的刑法是否有这一条。如果有,估计之前的时代没人记得了。以前一个公社(相当于现在的乡、镇)都难得看见一个穿白衣的公安人员的影子。如果是后来增加的,毫无疑问是新出现的数量较多的罪行了。由没有这种罪到增加这种罪,这说明社会治安恶化了。但当时宣传“拨乱反正”,拨的是哪门子的“乱”?反的是哪门子的“正”?
更让人深思的,是1997年刑法对这条罪名的修改。刑法240条罪名由“拐卖人口罪”变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一修改,我们能得到什么信息?看到时代的什么问题?
第一,拐卖妇女儿童现象非常之严重,逼得立法者不得不突出罪名。这就奇怪了,难道说改革开放之后治安不断恶化?那我们的发展体现在哪里?妇女儿童连安全都不能保证,这种所谓“硬道理”究竟有多大意义?
第二,如此突出妇女儿童的拐卖现象,毫无疑问说明了妇女地位的急剧下跌,几乎成了商品。而大量的二奶也是这种现象的最好注释。想到以前“妇女能抵半边天”的自豪,这个时代,也确实是大大的堕落了。
第三,拐卖妇女儿童是罪,那拐卖成年男性呢?竟然没有罪?难道这样大的一个漏洞,立法者会不知道吗?以我这样的智力不高者都能明白,况他们这些精英?这其中一定有猫腻。
分析“拐卖”二字,虽然说“拐”的目的是为了“卖”,但真正目的却是为了“钱”(有人教育我们一切向钱看嘛)。也就是说,只要能捞到钱,成年男性也照样可以“拐”。再问下去,把成年男性“拐”了之后怎样才能捞到钱?答案马上就出来了:强迫他们劳动!或者欺骗他们劳动而不发工资!这里就成了“拐劳”。从这个角度看,任何带有欺骗性质的用工,也就是非常用工,都是犯罪!
既然“拐劳”成年男性不犯法,就等于为“拐劳”大开绿灯,给行骗人和购买拐来的劳动力的人吃了定心丸!于是,各种“拐劳”就流行起来。初级的是欺骗工人工作后不发工资,中级的就是包身工方式,高级的干脆就直接拉走当奴隶工作。而这一切的本质,都是有人故意纵容的,从法律上也留好的口子。真是深思熟虑啊。
精英们这么聪明,干吗不用来对付外国人?只苦了中国的农民、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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