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比例不超过25%凸显民意 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郑明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12号文《关于认真做好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和乡(镇)人大、政府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认真组织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其中县(市、区)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等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75%。”《新疆规定人大代表中官员比例不得超过25%》 2007年09月19日 中国青年报 )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我国民主政治最核心的内容。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的人大代表构成中,官员代表比例过高,人大代表往往成了官员代表,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等代表的比例相对较少,这在各地的人大代表构成中是一种普遍现象。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参政、议政的大会,是社会各阶层、各团体表达自己意见和利益诉求的机关,是选举和监督“一府二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官员代表过多,影响了选民参加选举、参与地方国家政权管理的积极性;降低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质量,制约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第一,“官员代表”过多,挤占了农民、工人和其他各阶层的代表名额,使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大打折扣。第二,官员处于社会管理者的地位,相对公众来说有其特殊利益,在涉及公共事务时,他们的意见很难真正代表公众,甚至可能站在公众的对立面。第三,让官员代表去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自己监督自己”,这样的监督是软弱无力的,根本就无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第四,官员代表都是领导干部,平时公务缠身,因本职工作忙,没有时间调研,很难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职责。官员代表中,甚至有不少不积极发言和行使审议权,不提议案和建议,不积极参加会议,不认真进行调研与人民群众脱节,不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的“五不代表”。
新疆规定人大代表中官员比例不得超过25%,这对于消除官员代表过多的负面影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特别是这样的规定可能会有示范作用,其他省份也有可能在日后颁布这样的规定,减少官员代表的比例,增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等代表所占的比例,那么人大代表就能更好代表社会各阶层、各团体的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就能在身边找到与之“同呼吸、共命运”的人大代表。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因而,新疆规定人大代表中官员比例不得超过25%,无疑具有破冰意义。
当然,也应看到,在现有的体制下,真正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虽然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大在许多人眼里是软弱无力的“橡皮图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甚微,但是一旦当选人大代表还是能够获得不少好处,如可以提高自己在机关单位的地位,扩大自己在单位的影响,人大代表身份更是一种政治资本,也是自己日后晋级加薪的重要筹码。因而,当选人大代表还是有一定的吸引力,一些别有用心的官员还是会千方百计争当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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