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法学教授“包二奶‘合法’论”?
舒愉
从本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包二奶”行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了各界热议。(羊城晚报10月5日)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此表示,“公安机关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首先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其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
法学教授自然是要以法律为准绳来说事的,说起话来也是有份量,有影响力的。但我不明白的是,按照法学教授的理论,既然有关的婚姻法、妇女权益法和治安法都没有对包二奶行为的处罚规定,广东省的规定当然就是违法的了;相反,按照法学家“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制理念,那包二奶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了?对这个“包二奶合法论”,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包二奶”在当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腐败分子十之有九与二奶有关,有的人实质上就栽在这个问题上,包二奶甚至成了一些商贾富豪的专利。请问这位教授:这种有权有钱人妻妾成群的丑恶现象,如果是合法的,那与万恶的旧社会又有什么区别?
现行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这就是法律。包二奶者过着事实上长期的夫妻生活,甚至置业成家、生育子女,这难道不是事实上的婚姻吗?法官对此也不乏以重婚罪判处的案例。怎么能说,对包二奶者的处罚是“于法无据”呢?
我们的法律对通奸者因为没有钱色交易,的确是网开一面,没有什么处罚规定的。而嫖娼者就不同了,他们进行的是钱色交易,依照治安法规定,对嫖娼者处3000元以上罚款和15日以下行政拘留。那么包二奶呢?他们不但有更大的钱色交易,而且更有涉及政治腐败的权色交易,其中当然包涵有嫖娼卖淫的违法问题,公安机关怎么不可对其给以行下处罚?因为包二奶者涉嫌重婚罪,还应该受到刑事审判,怎么是“于法无据”呢?
也许这位法学教授会说,法律上没有“包二奶”三个字呀!是的,法律条文上是没有这三个字,不但没有这三个字,可能很多不可预料的情况都没有写进法律的。请问法学教授:法律条文能够细化到每一个细节吗?我想这样的法律世界上是没有的,永远也不会有的。可我们的法学教授竟迂腐到如此地玩弄法律的文字游戏,法律还怎么去执行呢?这不是在客观上纵容包二奶的无耻行为吗?
我们和法学教授的争论焦点在于,究竟应该不应该允许包二奶的现象永远存在下去?如果教授主张持允许态度,那这场争论就永远也难以达成共识;如果认为在法律上对包二奶应该明确界定,那就应该积极建议立法机关将其写进法律条文里,不能只是摔出一句不负责任的“于法无据”的话而了之。因此笔者认为,广东省的规定没有错,不要为教授的一句不负责任的话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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