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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逝夜潭:改革大漏洞

星逝夜潭 · 2007-10-10 · 来源: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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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逝夜潭:改革大漏洞、大忽悠

《物权法》10月1日生效。网上不见太多声音,这与《物权法》通过前的情形有点悬殊。可能因为该说的都说了,疲劳了;也可能是因为国庆长假,休闲了。

不是喜欢网上声音多,而是一部据说对一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有重要意义的法律,轰轰烈烈通过,静静悄悄生效。

《物权法》对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有重要意义,不体现在现在大说特说的小区的车位、地下室、公共绿地、电梯使用等等,这只是对《物权法》的忽悠。《物权法》其最重要、最核心的意义在于生产资料和社会自然资源的占有、所有。

原来网上议论虽多,感觉似乎主要只是两点,其一:是说条文看不懂。有人不厌其烦地摘录其中条文,并挑战人大代表,问有几个代表看的懂?既然不厌其烦摘录条文,并且能这么问人大代表,想来其中是有不好懂的地方。有记者采访小区居民,居民普遍反映确实不好懂,其中有受过高等教育,在科研机构工作的居民也如是说。但是这没有难倒人大代表,物权法在人大高票通过。

一个法律条文,一个重要的法律条文,看得懂,还是看不懂;可以做这样解释,也可以做那样解释,是一柄双刃剑。剑锋朝人,则人死;剑锋朝己,则己亡。

网上议论《物权法》的主要点其二:是对“原罪”,或者说是对“善意取得”的异议。这是水火不相容的两种看法。首先,是对罪与非罪的水火不相容:一种认为是原罪,是侵吞掠夺;一种认为是智巧,是善意取得。其次,是对处置的水火不相容:前一种认为对原罪要追究;后一种认为要保护、“最大程度宽容”。

一个重要的法律条文,在法律的起因和结果上有这么针锋相对的分歧,于是法律本身变得不是太重要,重要的是人和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立场。

剥削和压迫、偷窃和侵占是不是天经地义?对剥削和压迫的反抗、对偷窃和侵占的斗争是不是理所当然?是决定法律的天平是否公平、公正的最后砝码。但是,这最后的砝码在一些人看来是如此不堪一击,不屑一顾,因为据一些人说,不公平是绝对的,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如此,所有关于《物权法》,乃至所有法律的议论,无论是坚决拥护支持,还是很多疑惑反对,都属多余——钱财多,道理就多;拳头大,嗓门就大——法律只是金钱、权势和暴力的奴婢、打手。

既然没有绝对公平,那么,有绝对公正吗?

红旗卷起农奴戟,一切权力归农会,剥削鬼、吸血虫都被打翻在地,再踩上一只脚,于是一个崭新的中国出现在世界东方,万方来朝,万水归附,天翻地覆慨而慷。在一些人,被打翻在地的人看来,其中没有绝对公平。哪还喊冤叫屈什么。

万家墨面没蒿莱,天地君亲圣,则五千年古国,“人生代代无穷已,江月年年只相似;不知江月待何人,但见长江送流水”。历史即使一以贯之,其中也没有绝对的公平。否则,一百多年来的旧民主主义革命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反动。于是革命顺理成章。

“江水是我们的家”,这是湖北农村一对贫病交加的年轻夫妇,抛舍年幼的孩子,麻绳捆绑相拥投向长江母亲河时,留给这个盛世的最后一句话,是用年轻的生命喊出的没有绝对公平的最后一响。生命也没有什么了不起,是吧?车祸和矿难中年轻力壮的生命,几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而湖北这一对年轻夫妇则一钱不值。

《物权法》10月1日生效,有人欢呼,从此公私财物获得平等保护。这就是说此前公私财物是不平等保护的。而如果说《物权法》在15个年头,经7次闯关审议,是为了保护公有财物,那不是事实。《物权法》的动议起草,以及此后的锲而不舍、不屈不挠,彻头彻尾是为了私有财物的保护。

《物权法》自1993年就开始起草,历经15个年头,几经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7次,从而创下我国立法史上的纪录。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经过7次审议后的《物权法》终获通过。

1993年,多么遥远的年头;15个年头,多么漫长的岁月;人大7次审议,多么沉重的工作。

1993年——2007年,是中国经济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其变化不在财产数量的变化,而在财产关系的变化。在这个时期,公有经济急速缩水流失,私有经济急速膨胀扩张,几十年时间,几代人,几十亿人口的艰苦努力、节衣缩食创造的天文数字一样的巨大的公有财产,就在这短短的十几年间,很大部分落入很少部分人的个人的囊中名下。这里且不说这变化是好与还是不好的区别。

区别在于,公私财物同样在都没有《物权法》的保护下,结果两重天。公有财物,兵败如山倒;私有财物,如日中天。私人、资本家企业从无到有,在十几年时间里占领共和国经济的半壁江山。

因此,事实是,在《物权法》之前,受到不平等保护的是公有财物,而不是私有财物。更明显的事实是,直到现在,“国有资产保护法”还在人大立法的计划中,连一次出台审议也还没有。

区别更在于,对私有财物的保护,是这么的锲而不舍;而对公有财物的保护,是那么的掉以轻心。只听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从来没有听说过私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资产流失到那里去了?“流失”只是财产的转移,而不是在地球上消失。因此,只能是流失到私有资产去。是吧?

在款日持久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情况下,国有资产保护法仍旧锁在深宫人不识;在私有财物并没有大量流失的事实情况下,主要为保护私有财物的《物权法》却十几年锲而不舍地闯关通过。这除了充分说明,国家无主,公有资产无主,不能说明其他什么。

拿着人民的薪俸,却不替人民办事;管理天文数字一样的国有资产,却无履行国有资产保护职责。改革连自己的家都没有保护好,却异想天开奔小康,最终奔到几千万人下岗失业,几十年工龄老职工养老无着。天大笑话。

国有资产不受保护,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是全体人民的惨痛损失,是改革的最大漏洞,或者是最大忽悠。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是腐败泛滥的唯一源泉、最大孳生地。

弃全体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奢谈个人私有财物保护,强盗讲正经,老虎数佛珠。

私人财物保护,天经地义,但是,国任打劫,家无以存;公则不正,私无以立。大前提错了,后来的必然都歪。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上层建筑不仅仅是国家政权性质,还是社会道德、诚信。改革大漏洞,流失的不仅仅是国有资产;改革大忽悠,忽悠的不仅仅是国家政权性质。其流失和忽悠的是中华民族的道德、诚信、信心;是政府和执政党的基础、根本、民心。

社会不道德诚信,是禽兽社会;人无羞耻诚信,则禽兽不如,再多《物权法》都无济于事。对《物权法》的所有争议,具体集中在对财富原始积累的认知,其实质是对道德诚信的认知。而道德诚信是所有社会存在发展的最基础、最根本。

国有资产的现实惨痛,可以是私有财物的未来无奈。前者,因为不公平公正;后者,因为公平公正。

20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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