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来喜现象跟以下几个事物紧密联系在一起——环保斗士,举报狂人,南澳县,南方周末。南方周末把吴来喜报道为一个“举报狂人”,这个狂人便跟南方周末打官司,最终赢得了官司。但是,这个为了环保事业而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人,在来北京上访的过程中,被抓了回去,被蔑为法轮功分子,被以妨碍公务罪为名,监禁起来,劳教一年有余,遭遇几十次殴打,目前内伤严重,正在寻求治疗,情状惨烈。
在吴来喜同地方官僚作斗争的过程中,他得到了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支持。但是南方周末并不支持他。媒体的声音是不一样的,这真是一个新闻自由的时代啊!地方势力挟持了南方周末的良心,搞出了这样的报道,正如新京报劫持了知识分子的良心,妄加报道《读书》换帅事件,叫人看透了资本操纵媒体的一面。
环境保护似乎是虚的,非远见博爱之士,不能真为之而努力争斗。地方利益哪管宏观的环保利益,哪管中央的精神和政策,窃得很多办法来以邪恶战正义。中央领导人的眼泪感动不了地方官员的心,却麻痹了基层人民的斗争精神。现实利益矛盾的错综复杂让无情的历史仍然要选择对于恶的宽容和对于牺牲者的慷慨。
吴来喜就是让我心痛的牺牲者之一。没有这样的牺牲者,很多罪恶就将有恃无恐无以复加。这些牺牲者的执着和努力缓和了“和谐”之被继续破坏,“文明”之被仍然践踏。没有这样的牺牲者,人类将没有希望。
北京大学这几天正举办所谓《北京论坛: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学者们的视野关注于宏观,他们中有谁能够关心具体而微的一两个被“不和谐因素”所扭曲所戕害的生命呢?这种切肤之痛感有几个良心学者能具有呢?只谈宏观,而漠视眼前的可以伸手一助的“牺牲者”,其良心是多么的虚伪啊!没有道德的勇气,我们所有知识分子的良知都是扯淡!
吴来喜是一个多么典型的人啊!他为了环保事业而斗争,他甚至就要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今天他继续被迫害着……你们中有谁有勇气伸出手来,拉这个勇士一把,帮他讨一个公道?
今晚接到了远方朋友吴来喜的电话,了解到他刚被放出来,躲避治疗。顿生悲愤。本文文责由笔者个人负责。写于2007年11月5日夜,北京。
附录: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一份存档资料
吴来喜诉南方日报社、南方周末报社
侵犯名誉权案代理词
[ 案情简介 ]
• 案情背景
吴来喜,男, 39 岁,广东省南澳县人, 1987 年毕业于广东省汕头教育学院生物专业,是南澳县后宅镇人民政府环保干部、国土规划助理工程师。 1995 年至 1996 年曾在《中国土地》、《中国地产市场》、《汕头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出让年限 20 至 35 年最佳》、《地产浪费、流失及对策思考》等文章。
出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热爱和环保干部的职责,自 1996 年 5 月开始,吴来喜和当地有公益心、正义感的群众代表针对南澳县炸山填海、破坏生态资源、污染海洋环境的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1998 年至 2000 年,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十几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先后到汕头市南澳岛实地调查、取证,并发表了《同在一片海,东南各不同》、《粤海明珠满目疮痍》、《环境岂可赌明天》、《南澳竟将海洋当垃圾场》等 30 多篇报道,揭露南澳县盲目上项目、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违法行为非常严重。
南澳县的问题曝光后,吴来喜的苦难也就接踵而至且步步升级,先是政治上的恫吓,接下来 3 次遭镇里干部围攻殴打,最后是开除公职、停发工资(有的举报人的林果场被强行破坏,海域养殖场被吊销许可证,经济损失严重)。
2000 年 3 月 25 日 吴来喜被迫离开家乡,开始了流浪生活,同时上访省、中央有关部门,期待上级部门对其受到报复的问题能拿出一个说法。
2000 年 11 月 2 日 ,全国颇具影响力的《南方周末》(隶属南方日报社)第 7 版上突然发表了醒目的以“举报狂人”为题的长篇报道,并配有吴来喜的大幅照片,该文无中生有对吴来喜的举报动机、行为、思想肆意歪曲、侮辱和诽谤,文章语言尖酸、刻薄,蔑视他人尊严的张狂程度,为十五年来(自《民法通则》 87 年施行以来)国内侵犯公民名誉权案所罕见。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 年 10 月 10 日 ,吴来喜愤然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方日报社、南方周末报社: 1 、在《南方周末》报相同版面、相同栏目、以相同的篇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000 元。
三、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南方周末报社答辩的主要观点: 1 、刊登《举报“狂人”》一文属实,从本报记者采访时采集到的资料反映出原告的名誉在当地政府和老百姓当中已有了客观的评价,并不是原告所说的那么高尚; 2 、原告对记者坦白地说明其举报的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利益而采取的报复措施,现否认亲口向记者陈述的情况,是一种没有道德的行为; 3 、本报记者把原告的陈述、当地政府、人民对原告的评价都客观如实地报道出来,不存在任何侵害原告名誉的故意,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4 、本报的报道是依法行使社会舆论权,使社会公众有一个知情权; 5 、本报的报道事实客观、语言准确,对原告的名誉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到损害,因此,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南方日报社同意南方周末报社的上述答辩意见。
四、一审法院的观点及判决
本案经 2001 年 11 月 23 日、 2002 年 6 月 5 日两次开庭,于 2002 年 8 月 5 日终于做出一审判决,历时 10 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且赔礼道歉已达到消除原告精神损失之目的,因此,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费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尔判决:“一、被告南方日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日内,在《南方周末》报第 7 版上登载向原告吴来喜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二、驳回原告吴来喜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遂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南方日报社终于在《南方周末》上一个极难让人注意的位置刊登了一句向原告道歉的“声明”,尽管这句话的篇幅及在版面上的位置与侵权文章相比有着天壤之别,但这毕竟是道歉,而且是在法律强制下的一次实实在在的道歉。
[ 一审代理词全文 ]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之规定,我受原告吴来喜的委托,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认真研究了本案的有关材料,方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完全成立。现就本案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的报道 是一个歪曲事实的报道。
原告是南澳县后宅镇负责环保工作的干部, 1987 年毕业于广东省汕头教育学院生物专业,工作之余,喜好研究海洋生物,发表过不少文章。基于环保干部的责任和对海洋生物的热爱, 1998 年他和部分群众代表向中央有关部门举报南澳县海岛资源、生态遭严重破坏的情况,并协助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海洋局等十几个部门组织的记者多次到汕头市南澳岛实地调查、取证。当时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新华社、法制日报、工人日报、中国海洋报、光明日报、羊城晚报、甚至还包括南方日报等多家媒体实事求是地报道了南澳岛资源、生态受到严重破坏的问题。原告和群众的举报,尤其中央各大媒体的曝光,对于南澳县的环境整改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正是因为举报南澳的环境问题,原告和参与举报的群众代表在当地屡遭打击、报复, 1998 年 11 月至 2000 年 7 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等媒体曾先后以“党中央啊,我们有流不尽的伤心泪”、“别让举报者流血流泪”为题对原告遭报复、殴打情况予以曝光。为躲避当地政府的报复,并寻求一个说法,原告开始离岛流浪,并期待上级有关部门对其受到报复的问题能拿出一个说法。
令人费解的是,在原告身心倍受摧残、经济拮据,需要社会给予理解、支持和帮助的时候,《南方周末》于 2000 年 11 月 2 日 竟以“举报狂人”为题,发表长篇报道,该篇报道的“记者手记”部分这样写道:当有记者根据他自己的表述差一点把他描绘成一个义无返顾的“环保卫士”的时候,他却向我们透露了最早举报的真正动机 ? 利用存在的问题要挟上级,使自己有一个更好的位置和前途。 ? 在被告的笔下,原告的举报动机竟然是出于自私利已的卑鄙目的,并在文中几次举例评述这种动机是“不纯的”,且这个动机是原告“透露”的。原告认为,文章的这种评述完全是违背事实的胡言乱语,是对事实的根本歪曲,是故意对原告人格进行的诽谤。并且,文章中的另外许多事实同样也是捏造。
二、被告在报道中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丑化原告人格形象。
被告在报道中不仅恶意歪曲原告的举报动机,而且借他人之口捏造虚假事实、诽谤原告。如所谓的关于原告的“新八景”和“老八景”的十六个经典笑话,且详述了其中一个叫“车轮滚滚”的笑话,并认为有的笑话涉及了原告的“隐私缺陷”。试问,原告有什么隐私缺陷?
更有甚者,被告在文章中除捏造事实外,或直接以评论,或借他人之口肆意侮辱、嘲讽、贬损原告人格形象。
如: ( 1 ) 将原告称为“狂人”,首先本文的标题“举报狂人”就明显具有侮辱性,“狂”字的本义是疯癫、精神失常的样子。“举报狂人”,顾名思义让人们自然可理解成“举报疯子”、“举报精神病人”。文章标题具有揭示文章主题和材料的作用,在文章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就本文看,拟定这样一个标题与文中揭示的材料,反映的主题的确做到了表里呼应。
( 2 ) 举报动机是“不纯的”;
( 3 ) 举报行为是“偏执”、“没命的告状”、“乱告状”“法宝”(这明显是人身攻击);
( 4 ) 当上干部的感觉是“光宗耀祖”(这是隐喻原告的虚荣心很强);
( 5 ) 把原告的尽忠职守说成是“在街上乱串”,且为了一只“红袖箍”而“几次”去找领导批准,由于“认识到自己人微言轻”,于是进行“举报”云云,把原告写得很无聊;
( 6 ) 写举报材料用“左手” ? 歪曲事实;
( 7 ) 签名是“歪歪”的(明显是人身攻击);
( 8 ) 写作能力是“一个大学水平的人,仅仅写出小学的水平。”试问,一个小学写作水平的人,能在国家级杂志发表文章吗?如此写法,不是人身攻击又是什么?
( 9 ) 原告对报复的害怕是“过分夸张”;
( 10 ) 原告因举报和协助调查而成了南澳岛的“岛宝”;
( 11 ) 原告投诉遭殴打,“不排除自己搞伤自己诬赖别人的可能”(原告简直成了无赖);
( 12 ) 连年告状把“全县的干部都得罪光了”这可能吗?
( 13 ) 其外表形象则是“吴来喜有着渔民的五短身材和粗糙的大脚板 , 但渔民身上那种风浪中摇一片舢板的定力已荡然无存。”— —这难道不是丑化吗?
这篇以写人为主的报道,通过对主人公(也就是原告)的工作经历、举报遭遇、思想、行为的描述、分析,反映出原告是一个举止可笑,行为偏执、无聊,举报动机自私、卑劣,品质无赖,近乎于精神病人的举报者的主题。
可以说这篇报道,侮辱和诽谤贯穿了全文,加上照片的配发,不仅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彻底降低,更使原告内心受到极大伤害,精神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极度痛苦之中。
三、被告的行为是法律绝对禁止的行为。
报纸作为媒体,是一种对社会有特殊影响力的社会力量,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倡导科学文明、评击社会丑恶、弘扬人间正气、振奋民族精神、推动人类进步,净化社会风气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媒体的社会职责。惩治腐败是人民的心声、党的要求。“举报正成为人民群众同贪污腐败、渎职等诸种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本案原告曾因保护我们的环境而举报当地政府的违法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一种高尚的、有良知的行为。海洋和陆地是我们人类生存的家园,原告为保护我们家园的美丽和安全,举报对环境的破坏行为,何罪之有?他是应当受到人们尊重的!在他为此受到报复的时候,社会应向他伸出友爱援助之手、支持他、鼓励他、帮助他,而被告在原告最需要人们理解和关怀的时候竟然发表了这样一篇对其人格极尽侮辱、诽谤,刻意损害其名誉的报道,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实在不能明白,被告这样做的目的到底是为什么?被告作为媒体,你的良知哪去了?你的社会责任感哪去了?你的“客观”、“公正”的报道立场又哪去了?
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更严重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 100 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今天诉诸法律的目的在于要讨还一个公道,原告希望被告通过本案能吸取教训,认真反省,检讨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向原告作出确有诚意的道歉,挽回给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
原告也坚信,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定能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通过本案的判决向社会发出警告:任何人想要利用媒体,企图通过贬损举报人形象来掩饰自己的腐败行为,这条路是绝对走不通的。
谢谢审判长!
20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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