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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津的错位

无量山人 · 2007-11-08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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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津的错位

  改革开放以来, 为什么有的人一下变为了富豪, 造就了一个强势集体。而绝大多数沉落为弱势群体呢?除了建立私有化的机制和一系列配套措施之外,就是法律的错位所造成的。

  为谁立法的错位  立法治民,还是立法治官,这专制法律与民主法律的分界线。共产党的法律是为党的政治服务的工具。毛主席提出人民民主专政是新中国法律的基点,到文化大革命发展到为保证大众的民主权利,而将“四大” 写入了宪法。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的笫一大特色。

  后毛泽东时代,是为改革开放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服务。因此首先就修改宪法,取消“四大”, 对民主宪法中基本点的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的自由,作了严格的界定。使弱势群体对私有化, 哪怕是咂掉饭碗, 毁掉家园,也不敢有任何言行和举动。立法治民,是法律的错位。

  依法行政与以权代法的错位  这就是中国法律的另一大特色。如中国所有国有制企业的业己破产改制,而国家的破产法至今没有通过。这是对所标榜的法治国的一大嘲讽。以“唯书、唯上”“ 唯上唯利” 按领导意图办事来取代依法行事。因此在企业改革和开发区建设中,对于维权的工人农民,动用武警和推土机强制执行。

  法治的对象是官治民与民治官的错位。今天,中国的法律立法之多,可以说汗牛充栋,数也数不清,却没有一部对官员进行监督的法律。而对官员和政府工作行之有效监督的“新闻法”和“出版法”, 建国快60年了,却无法出台。造成有法不依,违法乱纪,因而官场腐败,越反越励害。

  谁来立法立法人的错位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就应该是“公众法” 和实行传统道德的“自然法”。 在立法与执法过程中,离不开民众的参与与评议。立法的作用有制约和被制约的两方。如电力法,有供电的电业公司与用电的客户。按常理,电业公司是被制约的一方,电业立法被制约的对象是电业公司。但中国的无论是电业法,水法,物产法均是由被制约一方的精英所制定,而老百姓全不知情,而当了法律的奴隶和专政对象。

  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错位  在中国,富人对穷人、坏人对好人、强盗对良民、上级对下级、老板对员工、官员对百姓、精英对弱势群体,对立的双方发坐争执时,各有一句口头禅。前者对后者说:你去告好了。后者气极了会说:就是倾家荡产,我也要告倒你。不少人因为告状,打了几年、十几年乃至几十年官司,真是倾家荡产,豁出了性命,含冤莫白而死。因此中国的老百最怕的是惹官司,甘受凌辱和冤曲;从而强人、恶人为非作歹、为所欲为,无恶不作。有的情况并非无法可依,执法不公。而是法律也奈何不了它。这中间有一个“有罪推定” 和“无罪推定” 之间的执法理念问题。

  “有罪推定” 和“无罪推定” 的法理似乎很难理解,其实界定非常简单,就是在原告和被告二者由谁来举证。“有罪推定”是由原告取证和举证;无罪推定定由被告举证。这一界定的变法,其后果完全翻过来了。被告的强者可以用钱财和行政资源可以隐瞒、销毁和撤改证据,乃至反挫原告的弱者的诬告罪。因之被告有持无恐,为所欲为,必定是官司的赢家。就是明火执杖的强盗,乃至黑手党,二战的战犯在销毁证据后,法律也奈何不了它,它就可以逍遥法外。“有罪推定”产生了法律的死角和法律的无奈。“无罪推定” 是由被告取证以举证自己无罪,原告的弱者只要诉诸被告触罪法律的事实之后,就可回家等后法院的判决了,若不满意,还可上诉。被告的强者往往因举证的成本高于理赔的成本而认输。这样,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太大,就制约了强者违法犯法的行为,实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法津的公平公正与社会的和谐。因此“无罪推定” 象一根威力无比的捆妖绳。最有效地困住兴风作浪、作威作福的一切妖魔鬼怪。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维持社会的安定。

  维权的群众组织错位  冤曲大都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社会不公造成的群体利益受损的后果。老板欺压员工,出头喊冤的人是受损的典型代表,是矛盾激发而巳。因此要把冤曲在萌芽状态能制止爆发,就得依靠有组织的维权斗争。如行业协会,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学生会、作家协会等,都负有维权的使命。可是这些组织都变为党的驯服工具而错位。他们起不到制恶镇邪的作用。

  执法者法官和律师的错位  律师是法律的监督官,是维护法律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和谐的执行官。律师是法律的化身。处在政治与金钱至上的社会里,政治的重压,金钱的收买,而使法官或律师错位。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律师与法官屡见不鲜。

  要实现社会的和谐,要杜绝法律的错位。这样做,难度很大,有的一时也难实行。目前最迫切的,行之有效的,且不伤筋动骨的一条,就是实行“无罪推定”, 让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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