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公民参与的两个层面
2007年11月06日 08:29:16 来源:学习时报
在现代国家,政治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的区分使公共秩序在性质上区分为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从而使公民参与也形成社会和国家两个层面。
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
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是与国家政权和政府组成密切相关的参与,主要是,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
中,运用政治权利选择利益代表者成为公共权力的代理行使者;或者自己竞争公共职位,通过履行职务的行为来影响公共权力的运作;或者基于知情权而对涉及到相关利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进行意见和建议的表达、质询、问责等,直接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
管理从来都是少数人的事,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主要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来参与国家事务,并不享有直接的决策权。但任何决策都是在社会中执行的,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除上述政治参与方式外,还可以体现为对决策是积极执行、消极对待或是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抵制。因此,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虽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却无一例外都以信息公开为前提,特别是制度建设领域信息渠道的畅通无疑为公民积极参与和切身利益相关的国家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平台,这也是将公民的政治参与纳入秩序范畴的极重要的形式。
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可以是个体的,也可以是组织的。尤其对于利益多元、多变的现代社会而言,引导政治参与按照一定的组织化形式来进行,有利于政府将不同的利益群体予以分类,便于在梳理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调整相关政策。也正因为如此,现代政治的重要特征就是政党政治。传统的政治学研究认为,组织参与、综合不同利益、充当社会力量和政府之间的桥梁是政党的功能。但政党只是聚集利益的一种组织方式。有一些群体或一部分公民的利益表达只能选择政党之外的组织化渠道。一旦采取政党之外的组织化渠道,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而必然选择走向市场组织,公民们就在社会领域有着广阔的选择空间,于是,我们也就进入政治参与的社会层面。
社会层面的政治参与
社会层面的政治参与往往是与政权没有直接关联但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相关的参与。这些政治参与往往在一定领域或地域内构建与该领域或地域相适应的秩序框架,并在该框架内为成员的利益需求提供满足的途径。社会层面的政治参与应建立在自治基础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我们常说的基层治理,包括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的社区自治;一类是公民们基于不同的爱好或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各种社会团体和互助组织。
就基层治理而言,政治参与由于涉及到治理机构的产生和村庄或社区范围内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不同于政府自上而下纵向治理的指挥性特点,基层治理成为一个可以从政治权利的行使、基层民主建设、社会治理等多角度予以考察的事物。在我国,村庄或社区所涉及的地域较小、人数较少,而且公共事务与居住在村庄或社区的公民直接相关,所以,在村庄或社区内,基本的参与单元是公民个体或家庭。基层治理中的政治参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产生行使村庄或社区公共权力的治理机构,主要的参与途径是选举投票。第二,管理日常重大事务,主要的参与途径是对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第三,对治理机构进行监督,例如定期审核账目、公开低保标准和名单等。
就社会团体和互助组织方面的参与而言,一般地,首先体现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这一公民权利在相近利益、需求、爱好等基础上进行自我组织。其次,公民们在自组织过程中行使政治权利产生社会团体组织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权力配置机制。一般来说,公民结成的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利益导向分为互益性组织和公益性组织。互益性组织以满足组织成员的利益为追求,入退自由,如行业协会、残疾人互助会等,但边界相对严格,要想成为其成员需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公益性组织如各种环保组织,其边界相对松散,成为其成员的程序具有相当的开放性。
各种社会组织不仅在公共领域满足人们的交往需要和特定的利益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的归属感和共同体荣誉感,而且能够通过引导人们对日常社团活动的参与塑造人们对程序、制度的信任,从而强化人们对参与和行使权利的方式的认知。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公民自组织起来的社团也能够以组织化的形式突破社会层面的政治参与,对国家政策甚至政府组成施加影响。社会层面的政治参与和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之间的区分并不绝对,随着条件变化前者可以演变为后者。
在理论上,社会组织的兴起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人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多元化,民族国家作为凝聚人们的认同和归属的实体不是唯一的。但如果引导得当,各种社会团体也会有助于民族国家所号召的认同,并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压力和国家领域的政治控制之外,形成一个降低社会张力和加强公共话题讨论的社会领域,形成公民参与在社会层面的发育和繁荣。从这个角度看,社团组织的兴起实际上意味着公民自我教育的兴起和对与自身相关的一定范围内的事务的关心。这对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来说,尤其对公民素质的养成具有切实的教育功能。不仅如此,这还对国家通过学校、宣传等对公民素质进行的正面灌输形成了补充。因此,政府在这方面的因势利导不仅能够节省国家开支,而且能够运用相应的制度设计权力和执行权力对社团组织发展的原则、活动方式、税收政策等进行规制和监督,进而使公民社会朝着与国家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相一致的方向发展。由此可见,与个体的政治参与相比,社团这种组织化的参与无论在社会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都是对公共治理有益的事物。
毫无疑问,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构成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的重要部分,而社会层面的政治参与也构成社会制衡机制的重要部分。这两个层面的政治参与按照符合公共秩序目标和个体全面发展的方向发展,就构成有序政治参与的完整内容。(储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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