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 临沂的一份典型案件判决书
这是一份来自临沂的判决书。关于农民保护土地的事情,有各种各样的报道。这里的判决书,以法律的形式记录了临沂市毛庄村民的斗争过程!记录了临沂市的农民在面对市政府没有法律手续,没有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静坐,上访,而被判决有罪的过程!判决书的形式应该是最权威的。这一方面真实的反映了我们农民的弱势境况,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国家的法律现状,是在维护谁的利益?黑体字为疑问注解.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临兰刑 [2004]字第256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临沂中院维持原判]
被告人魏朝北,曾用名魏朝君,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于临沂市兰山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兰山区聚才小 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04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临沂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玉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刑诉[200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朝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指派检察员王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朝北及其辩护人赵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朝北因对临沂市政府拆迁兰山区兰山办事处毛庄村民房屋产生不满[我想每一有正义的人都会不满!],便以阻止澳龙集团施工为目的,制作传单条幅等物品,于2003年11月份多次到澳龙集团工地,悬挂其制作 的条幅,向静坐的村民散发传单,煽动部分村民上访,静坐。[完全是村民的自发行为,是全体村民共同参与的行为,是我们村民每一户中的老年人,长者,他们代表他们的子孙。]致使澳龙集团不能正常施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明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朝北煽动村民上访,静坐,致使澳龙集团不能正常施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魏朝北辩解其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及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到澳龙工地静坐起初是临西八路以西板厂老板组织,后群众自发静坐,被告人没有实施煽动行为,没有到工地悬挂条幅,散发传单,其只是在其居住的村居内悬挂条幅,散发 传单,因此被告人既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二,澳龙集团施工许可证是2003年12月11日颁发,其于十月份 提前施工是非法行为 ,不应受法律保护,且本案损失没有经价值认定部门认定,仅依据澳龙集团出具的说明来认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村民静坐并非无理要求,是因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补偿标准不一样,没有及时发放补偿款[这是在本案中任何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还建楼房有问题,是生存要求;被告人制作的条幅,传单[内容是我们国家的法律阿],内容是为了让老百姓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反映村委领导中的腐败问题。
总之,老百姓的静坐行为与被告人的宣传是完全独立的两个行为,没有直接联系,应宣判被告人无罪。
同时辩护人于庭审中申请毛庄村民魏登全,邢富友,范兴英,魏士进,魏登金,王茂兰,出庭作证。[证人是出庭作证阿,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无一人,敢到庭作证!]上述人员均证明自己参与了工地静坐,静坐最初是由临西八路以西的板厂老板组织,目的是索要补偿款,[目的不对吗?此一句话,已经证明他们的违法行!没有给付拆迁补偿款,拆迁合法吗?并且征地补偿款, 根本没有提及!!!]并有板厂老板给静坐人员发放补助,老板得到补助后即撤出,以后群众自发到工地静坐,魏朝北没有参与组织,没有到工地散发传单。同时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供了魏登元,邵士芸,魏登家 ,魏登友等十三名村民自书或者代书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出庭证人证明的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朝北所处的毛庄村居等地于2002年至2003年度被临沂市政府征用,[没有支付拆迁补偿款,更没有提及征地补偿款,政府的一句话, 我们的土地就没有了,这合法吗?这叫征用吗?]并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由临沂澳龙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取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2003年10月份,毛庄村居部分被征土地的个体经营户,以索要补偿款为目的,[目的,目的是多莫的无奈!]组织兰山区兰山办事处毛庄村部分村民到澳龙公司施工工地静坐,当个体老板得到拆迁补偿后,被告人魏朝北等人因不满政府的拆迁行为,便乘此而入,制作还土地,反腐败等内容的传单,条幅在施工工地散发,误导不明真相的 群众继续静坐,致使澳龙公司施工场地在较长时间内被静坐人员占据,无法开工,延误工期,造成严重 损失。[不明真相,老百姓是多莫的明白当今政府的手段阿!!!]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看看证据吧!]
一 ,被告人魏朝北在侦查预审阶段的供述,表明魏朝北因认为市政府征用土地程序不合法,于2003年9月至案发前多次到国土资源部,中纪委,中央电视台等部门上访,并与毛庄村民魏朝安,魏朝印等人召集村民筹集资金,用于上访费用。10月份,魏朝北在砚池街一门头印制了六条条幅,内容为; 1,工人有工厂,农民有土地,还我们的土地; 2 毛庄村民要民主,毛庄村民要自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二条; 4 打倒楼房建设中的腐败份子; 5 我们只租地,不卖地; 6 谁让我们变成无产者,我们就做谁的掘墓人! 张贴在毛庄村居,并在徐州印制了两千份传单,除进京上访递交外,在毛庄村居散发了一千多份。内容为反对私自设立开发区,随便征用农民土地等。[临沂市工贸开发区在2006年10月终于被撤销了!]2004年1月3日,魏朝北携带上访材料前往北京,1月15日下午,在北京中南海新华门附近被府佑街派出所查获,1月17日凌晨移送兰山公安分局,被告人魏朝北还供述,案发前3个月,毛庄村部分板厂拆迁时因板厂未得到补偿款,板厂老板组织毛庄村民到拆迁的空地上静坐,并有板厂老板给静坐人员发补助,板厂老板得到补偿后,部分村民仍在此处静坐,后魏朝北于11月到工地上对静坐的人称,地钱不可能 分到老百姓手,处理不合适就盖上也再去告他们。[身为毛庄村的一员,应当为村民的集体利益而出力!!我上访了,可是上访不违法阿!!我的反对方式是通过上访,或者法律途径阿!!]
二,奥龙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允昌的证言,表明2002年底,经临沂市政府招商引资,澳龙公司与市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并经市规划局批准,确定在临沂市临西八路以西,双岭路以南的范围内筹建澳龙国际物流城,[2002年底就计划建设物流城,为何不进行征地活动?为何到了拆迁之后还不给我们拆迁补偿款?征地补偿款?这合法吗?]2003年10月2日正式开工,10月5日,有百名群众到施工工地围攻施工人员,理由是征地补偿款未到位。[我们的理由,在他们看来是什么理由啊?为何会有这样愚蠢的理由?不给补偿款,现实社会中不是太正常了吗?为何会遇到阻力?!]工程被迫停工。[农民,只有农民在最无助的时候,才知道反抗!!]至此,每天有上百名群众到工地静坐,多为老人和妇女。[看看我们的照片吧,我们是多么的无助?我们是多么的艰辛!我们是多么的勇敢!!]政府部门多次作解释,[他们有何脸面解释?]规劝也无济于事,静坐人员开始是由毛庄村建筑公司等人组织,组织者,给静坐人员发放补助款,后组织者得到补偿后撤出,换有毛庄村民魏登峰(被告人之叔)魏朝北等人组织。并在静坐工地上悬挂还我土地,惩处腐败分子等内容的条幅。10月20号,刘允昌到施工工地与魏朝北魏登峰等人接触时他们宣称;让群众不要害怕,坚决不让开工。10月20号之前,澳龙公司组织施工防线,线桩被静坐人员拔掉。 至10月26日,因村民静坐造成的损失约计75万元左右 。[开发商有损失,我们农民的损失呢?]
三,毛庄村委主任魏士刚的证言,表明部分村民到澳龙工地阻挠施工,组织者是魏登峰,魏登峰经常在村内煽动村民不满情绪,并伙同其侄子魏朝北筹集上访资金,聚财小区,澳龙工地上悬挂的条幅,小区里张贴的小字报都是出自魏朝北之手![村主任是我们全民讨伐的叛徒,自己得到了奖励,出买了我们农民的利益,在我们回北京以后,开庭之前就已经辞职下台,已经不能再以村委会主任名义作证了]
四,毛庄村委委员魏朝忠的证言, 表明2003年10月份以后,毛庄村几家半场老板因为拆迁问题,组织本村部分老年人到澳龙工地阻止施工,三天后在政府的劝说下,大部分人员撤出,后魏登峰出于个人目的,劝说已经回家的人员继续到工地,并与其侄子魏朝北一起阻挠施工。[与魏士刚一样已经下台]
五,毛庄村民魏朝绪的证言,表明是魏登峰,魏朝北,带头煽动村民阻止澳龙开工,并且二人在村里筹集资金进行上访。[魏朝绪魏士刚的“勤务兵”]
六,原工贸开发区工作人员廖俊义的证言,表明2003年11月12号左右,在魏登峰的带领下,廖俊义在毛庄村委遭到一百多名村民的围攻,持续时间约一个半小时。[他的证词是多么真实地反应了全体村民的愤怒阿!围攻,又何止这一次?不过我们说法,不足信;官方才有发言权阿?!这份证据了也没有提到我啊?与我的“ 犯罪”无关啊?]
七,兰山办事处韦屯工作区主任魏荣立的证言, 表明开始是由临西八路以西37家板厂因为补偿问题阻扰澳龙施工,后经办事处做工作,事情平息,后魏登峰,魏朝北又趁此组织部分村民以补偿款低为由 ,到澳龙工地静坐,11月12号,魏登峰带领部分村民在毛庄村委将廖俊义围攻。[此人已经死亡]
八,毛庄村民刘永兰[73岁]的证言表明,刘永兰参与了当时到澳龙工地的静坐,并且因此领过两次补助,钱是板厂给的, 静坐期间, 刘永兰见过魏登峰和其侄子[指魏朝北]到过施工工地,魏朝北给静坐人员说;上访回来了,上边来处理这事,先坐 这里。[同为静坐人员,为何采纳它的证言?而不采纳我们的出庭人员的证言?我在出狱后才知道,它是我们村委委员邢志银的母亲,它参加静坐是在窥探我们的活动,它可以算是中国年龄最大的间谍吧?]
九,天元建筑集团施工人员李文俊,孙启斌的证言,均表明11月份左右,天元集团在澳龙工地上施工,部分毛庄村民在工地上闹事, 静坐,其中一名青年在工地上散发传单,并与静坐人员小声密谈。[传单,又是传单,国家的政策法规,在他们眼里是多么的可怕啊?!]
附辨认笔录二份,表明经 李文俊,孙启斌辨认,确认被告人魏朝北即为当时在工地上散发传单,与静坐人员密谈的人。
十, 兰山办事处城建大队工作人员颜士雷,刘焕胜 的证言,均表明11月初,二人曾见过魏朝北于一群老人在工地上悬挂条幅,散发传单。
十一,抓获经过,表明2004年1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魏朝北在北京中南海新华门附近散发传单时,被北京府佑街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并与1月17日凌晨移送兰山公安局。[我在北京没有散发传单,如果有的话,岂不是要被北京的公安处罚?现在我在知道,我的遭遇不过是在自中南海回家后受到当地政府处罚的一位普通人而已!我的1月16号,在世界上消失了,我在遭受毒打!我在遭受饥饿!我的头被腐败分子用脚踩在地上,我的手臂被他们扭来扭曲,当我全身在颤抖的时候,它们还不忘记拽着我的头发,把我的头在墙壁上撞上几下!它们的嘴里最不停的说着,让你还敢给政府作对!还敢给共产党作对!?我想我是在于腐败分子作对,他们怎么有资格代表我心中伟大的党呢?党啊?党啊?你可听到我痛苦的呻吟?你可听到我深情地呼唤?!悲哀的是关押我的地方就在天安门分局东面,就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西边的一家地下室旅馆里。]
十二, 扣押物品清单,表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 朝北处扣押了随身携带的上访材料一 宗。 [上访材料,不应当作证据吧]
十三, 临沂澳龙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表明因村民静坐,致使工程停工115天, 造成工地临时房屋倒塌,机械进场费,设备租赁费,管理费用,逾期利润损失等共计5380万元。[哪里来的115天?自10月1日开工,到我被拘留,只有105天,何况12月1日以前没有施工许可证!]
十四,相关书证一宗,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2002年第一批次,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没有批次,没有日期,没有公章的征地文件样本!这也被法官审查通过了!]表明被告人魏朝北所处的毛庄村居等地,依法被临沂市政府征用。[依法?依据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表明,通过公开竞价,临沂国际澳龙物流城有限公司,竞得南邻师专后街,北邻双岭路,西邻宏大路,东邻工业大道,面积为41177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6176亩,早已经超出了省政府的批准权限。难道也合法?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表明,2003年12月11日,经临沂市临沂市建筑管理局批准,准予澳龙国际物流城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开工日期为2003年10月1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4年1月6日。[日期颠倒,不应为无效文件?可是这也成了证明我有罪的证据?!][不过有句话好听,当审判长问道文件为何没有日期? 检察员说道, 这不都是为了审理魏朝北,后来补充的吗?可惜,这句话,书记员死也不记录在庭审笔录上!!]
附其他相关书证一宗。
综合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情况,对双方所持异议,本院评述如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处罚主体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本案中,被告人魏朝北所处的村居已经被临沂市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并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由澳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澳龙集团即享有对该地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和阻挠。 庭审查明,毛庄村民到澳龙施工工地静坐的最初原由,是受部分被征土地的个体经营户的组织,唆使,目的是索要征地补偿款,当个体老板得到拆迁补偿后,被告人魏朝北等人因不满政府的拆迁行为,便乘此而入,制作还土地,打倒腐败分子等内容的传单,条幅在施工工地散发,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继续静坐,致使澳龙公司施工工地在较长的时间内被静坐人员占据,无法开工,延误工期,造成严重损失,这一事实,有当时施工工地的目击人员予以证明,虽然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证人证言用于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但因该组证人即是当时静坐的参与人,与本案被告人及本案事实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对辩护人 提供的上述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不予采信只采信对它们有利的证据!]
对于辩护人提出澳龙施工许可证是2003年12月11日颁发的,其提前施工是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辩护理由。本院认为,澳龙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施工,其行为是否得当,[其行为为为违法,任何人都有权利制止违法行为!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应由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他人不得非法阻。当澳龙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仍受到被告人魏朝北等人煽动误倒下的不明真相的村民的阻挠,施工秩序仍遭到破坏,损失继续扩大,这种后续的损失与被告人魏朝北的前期行为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被告人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辩护人提出该案损失的问题,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等秩序,这中秩序是无形的,并非固态的有行财产,是难以用数字来统计的,只要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受害单位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生产,情节严重即可。本案中,澳龙公司的主要损失是因静坐人员占据施工场地,无法开工,造成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的时间越长,其遭受的损失也就必然越大,这种损失不是必须以具体的财产损失为前提的,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院认为,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应通过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而不应采取过激或非法行为,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秩序。[一些问题?是大量问题!!我们要到什么部门去反映阿!!]
对于被告人魏朝北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及其作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魏朝北是事中参与到最初由板厂老板组织的阻挠活动中,主要实施了在施工工地散发传单,悬挂条幅,其行为属积极参与,应按其所起作用进行处罚。[就只有这一行为,且不真实。可是澳龙的不能施工,是因为静坐阿。我的行为与澳龙的不能施工也没有因果关系阿? 直接原因应当是没有给我们补偿款啊?!!]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朝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公司生产,工作秩序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朝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朝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4年1月17日起至2005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徐进岭
审判员 王荣华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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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不少啊? 如果都是按照这样的来审理,我们就作到有法可依了吗?法律在保护非法行为?法律在惩罚弱势的的农民!!政府面对农民的无奈要求,没有想到如何解决,而是为了他们的政绩,在用阶级专政,在动用国家机器!!
这样的案件,三年来,我到处申诉没有单位受理!这就是临沂的现状!在这里公开,也好供法学专家们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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