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居民住宅小区中建立党的组织机构的建议
我是一名作为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学者,从实际生活中深切感到:有必要在居民住宅小区中建立党的组织机构,理由如下:
(1)与居民自治制度相联系,我国正在住宅小区中推行业主自治制度。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居民普遍缺乏民主意识和自治习惯,因此,小区中的业主大会难于举行,业主委员会也难于成立或运作。现在多数小区主要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管理,与业主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发生。少数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和运作方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少数人的包办甚至把持,以及多数人在没有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时的不关心和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时的不团结,这容易被一些图谋私利者或有钱有势者所利用,包括被物业管理公司所利用,引起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者三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目前,住宅小区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所要克服的不和谐因素之一。
(2)党作为人民的领导力量,是人民的动员者、组织者和教育者,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具有公信力的社会道德和公义的象征。在住宅小区中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可以有效地动员居民群众参加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正常地开展工作,落实业主自治;同时还可以凭借党的号召力和组织力,教育和引导居民群众履行业主义务,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者的工作,协调和化解三者之间的矛盾,避免可能发生的冲突。
虽然说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小区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应当放到法制的轨道上加以解决;然而,为小区事务提起诉讼,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和金钱,往往令人得不偿失,望而却步。即使是提出行政投诉,由于政府部门负责面广,事多人少,也不容易得到迅速处理。而住宅小区上面一级的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的党组织,由于其人员有限,联系的居民范围较广,并且很多是以原来的单位宿舍为基础建立的,与新建住宅小区的居民多缺乏历史联系,以致实际上是外在于小区的,无法深入每一个住宅小区开展工作,难以对小区的业主自治进行具体指导。
如果在社区党组织之下建立起住宅小区中党的组织机构,小区内部就有了一支广大业主可以信赖的强有力的领导力量,各方之间矛盾就有可能在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下,自觉地按照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约加以解决,无需事事去打官司、找政府,减少解决矛盾的成本,并使冲突化解于无形,这样既能培养业主的自治能力,又大大有助于小区的安定和谐。对于小区中一些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范的问题,更需要通过党组织出面,按照党的政策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指导各方自行解决。如果业主对小区中党组织的工作有意见,也可以很方便地向上级的社区党组织反映,通过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使其改进工作。
(3)在民主意识和自治传统缺乏的社会环境中,人民民主和社区自治的实行,绝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否则就会演变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民主和自治,损害最广大人民的现实利益和根本利益。过去的中国革命和建设,如果没有党对人民群众的动员和组织,是绝不可能成功的;今天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区自治的实践中,人民群众同样不能离开党的动员和组织。
只有在党的动员下,人民才能组织起来,自觉行使民主权力,逐步发展自治能力;当然,党也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党在引导民意的同时,也要接受民意的检验。现代民主政治,实际上是代议制的政党政治。在中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民主政治就会变成追逐私利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宗派政治。目前,尽管在接受人民监督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缺点,但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避免了恶性政党竞争对人民的欺骗和愚弄。
社区自治既是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也是人民民主意识的培训方式,这当然也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组织在社区自治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然而,这种指导作用尚未深入到小区之中,使得业主自治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乱象。在住宅小区中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将能够把小区的业主自治引导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上来。
(4)小区是社区的基础,小区建党应该成为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的组成部分。883行动计划在社区建设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已经在全国引起广泛的影响和关注。如果将小区建党也纳入883行动计划,这无疑会对和谐社区建设产生进一步的推动作用和示范效应,同时也是制度创新的有益尝试。目前囿于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小区中不大可能设置党的专职干部;但是,可否考虑由社区或街道党组织采取派员包片的办法,指导和帮助住宅小区建立党组织,小区党组织的领导人可由社区或街道的党员兼任,或由小区中退休或赋闲的党员担任。小区党组织的任务主要就是帮助组织业主举行业主大会,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培养业主的自治能力,协调小区内部各方的关系,教育业主遵章守法,履行义务,共同建设和谐小区。
以上建议是否妥当,请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和市委领导同志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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