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识属性
意识是当今哲学界公认的最具奥妙的课题,虽然每个正常的人都有自己的意识,并且能够自知意识活动的过程以及相关表现,但是如果想要将它说出个所以然来,你就会发现一时无从启齿。本文试图说说意识的问题,其实也只是对自己经验观察的描述,在于较全面地整理对意识的一些见解。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人脑这种高度组织起来的特殊物质的机能。这一概念指明意识的物质基础,指出意识活动的对象是客观世界,在于论证“物质决定意识”的哲学原理。它指出意识本身的局限性,即意识不可能直接改变客观存在,物质具有自主存在的特性,这些事理认知应该说有其特定的历史意义。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缺陷也是明显的,意识有其局限,但“我”怎样进行意识的活动,是不受外在物质束约的,作为意识主体的“我”反而可以在一定程度支配意识活动。其不足同样明显,例如概念中的“反映”只是意识认知功能的一个表现,对意识在选择和支配行为方面的功能表现没有论及;对意识活动过程的模式和规则以及具体表现等等也没有论及。
“意识”是可为个体所自知的东西,人类对意识的认知从意识形成之时已经开始,随着文字的出现,它也被通过文字记录下来。知、思、想、意、心、智等等字词均是描述意识或者展现意识的,在中国“意识”一词是在近代才传入的。中文语境的“意识”,在词性上即可以是名词,也可以是动词;在名词上,可以表示人脑机能的统称、意识结果等,如见解、观点、动机、意愿、主观态度和目的等等;在动词上,可以表示意识的活动和过程,如思考、心想、思维、价值的判断、选择或者取舍、内心对行为的取向过程等等。
现代科学的探索和研究证实,意识有其人身生理基础,是以大脑和中枢神经为主的人体神经系统的一项机能表现。也就是这一基础将意识限定在个体的人身之内,它不会在个体之间自主地流动或者传播,而必须借助个体的表达。因此,意识首先是归属“我”的,在未经“我”表达的情况下,只能为“我”所自知,缘此我们说一“我”一世界。
意识主要是人脑的活动,但也包括其他神经系统的活动,例如眼、耳、舌、鼻、身的感觉系统。这其实是两个层次的意识活动,其他神经系统的活动主要就是对人身感觉系统所及于对象物的感知,包括眼见、耳闻、舌味、鼻嗅、身触等等对对象物的感觉和知觉活动;人脑的活动主要是思维,包括思维、思考、编造、杜撰、决定、取向等等具有创造性的活动。由于人脑意识功能是人与其他动物的差别所在,通常也将意识的物质基础或者生理组织归结于人脑,认为意识是人脑的机能。
在语言文字尚未出现之前,人类的意识活动是以感知为主,它依赖于个体对周身世界的感觉及于,即眼见、耳闻、舌味、鼻嗅、身触等等感觉系统对对象物的直接及于。因此,感知的对象是客观世界的客观事物,感知来源于客观世界,这一部分意识通常称之为经验认知。当然,感觉系统的及于之后会将结果传输到大脑,但在初始阶段感知的内容局限于对象物的直观印象,比如眼见的影像、耳闻的声响等等,称之为意象。
随着人类大脑的进化,在语言文字形成过程中,人类的意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人类以语言方式来表达自身意愿和感知认知的时候,这时它的内容已经从意象转化为另一种东西来替代。这种东西的载体就是语言,其内容是对意识对象的意思指称,称之为意体。比如客观存在的“玫瑰”,通过个体眼见获取的感知是直观的玫瑰影像,语言“mei gui”的发声就是借以表达客观存在的“玫瑰”的载体,而“mei gui”语言发声所传达的是客观存在的“玫瑰”的意识指称,它不同于直观的玫瑰影像,当然更不能等同于客观存在的“玫瑰”本身。
对感知的表达最初之时是简单的发声,包括手势、表情等肢体语言。这些简单的发声在群体中被运用和言传,并被新生代不间断地传袭,个体相互之间大多能够理解特定语言所代表的特定意体,而且新生代可以在成长中直接学习和掌握语言,通过其他个体描述和比划的说教可以理解语言所意指的对象物。人类在长期运用意体进行认知、思考和表达的意识活动过程,促进了大脑的开发,最终使人类的大脑进化到高度发达的程度。
语言载体的存在无法脱离个体的口头表达,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利于认知结果的传承。文字的出现改变这种状况,文字是由一定的痕迹构成的载体,其内容就是意体的东西,用来指称对象物。但文字载体可以脱离对人身的依附而独立存在,它一经书写完成便可自主自足地存在着的,这样有利于认知结果的传承。
特定的语言文字有其约定俗成的特定意思指称,单单组织语言文字就会形成一定的意思指称,二者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从认知的角度,这时的认知可以脱离人身感觉系统对对象物的及于来获得,即通过组织语言文字就可以展现对对象的某一认知。因此,它扩展了意识的对象,意识的对象不单可以是客观存在的客观事物,还可以是语言文字以及语言文字内在的意体。并且,它改变了获取和表达认知的方式与途径,个体可以学习语言文字通过阅读等方式获取前人和他人的认知,可以组织语言文字通过人为的编造、杜撰来展示某一认知。
凡意识均具有其对象,并对其对象有所判断。例如“白色的”、“饿”等等是一项判断,皆有其特定对象的,只是被作为意识主体的个体省略或者隐藏了,通常是因为省略或者隐藏不妨碍理解和交流,个体才会进行省略或者隐藏其意识对象。意识对象和判断构成一项意识项,意识项是意识的构成单位和存在形式。个体意识活动的过程是以一系列意识项逐一进行的连续过程,这样的意识活动过程称之为意识活动模式。
那么,意识为什么是这样的构成单位和存在形式?又为什么是这样的活动模式?这里无法回答的。不过,已经既定这样了,是固有的或者习惯的了,通过文字历史的记录还可以确定很早以前一直就是这样的。
从人类具备意识开始,也就开始了对自身和周身世界的认知,认知指引了人类的行为。根据正确认知的指引做出行为,有利于增强自身能力,有利于个体实现趋利避害的人性显现要求。但人类并不完全以自身认知作为行为的唯一依据,为达到某一目的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也不是唯一确定的,通常个体受自身需求与意愿的驱动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行为,但也会接受自主的意识干预改变本能行为。
个体意识自主地对自身行为的干预,可以是临时性或者突发性的意识闪现,也可以是相对稳定的指导性原则性的态度(意识形式),后者其实就是理性和道德观念。意识如何干预行为,本文只是提供经验观察的一个判断,其具体干预的过程和规则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索和研究。
总而言之,意识是人身神经系统的机能表现,有其不可逾越的限制性。意识活动主要是在人脑之中进行,脱离人身基础就无法进行意识的活动,意识必须借助作为主体的个体的表达才能被其他个体所知。意识有其对象,但对象不限于客观事物,可以是语言文字,还可以是某一意识项。作为意识结果的意识项,它是意象或者意体的东西,它展现“一定的客观存在”,但只是意象或者意体的“客观存在”,不能等同于客观存在本身。意识在功能的表现上,不单能够认知,而且可以干预(指引)行为。
由此可知,意识能够做的仅仅是认知自身和周身世界的种种真实存在,以及在意识自身层面上对心理实施影响。意识之外的世界依其自身规则存在着并运行着,意识无法直接改变。然而,意识的认知可以指导个体的行为在本身允许的情况下,改变或者规避对自身以及周身世界的影响。人身受到内在需求与意愿的驱动进行行为,意识却无不介入其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行为的选择。
二、意识介入与求真法则
一个人走到了悬崖的边上,但是他没有继续往前走,为什么呢?因为他知道再往前就会从悬崖上摔下去,就会粉身碎骨,求生和畏死的本能使他没有继续往前走。
悬崖是客观存在的,“从悬崖上摔下去就会粉身碎骨”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论人怎样去意识它,都是改变不了的。但是,人要是没有取得这样的认知,譬如盲人不曾觉察到前面的悬崖,他就可能一脚迈了出去,然后摔得粉身碎骨。
这说明什么?客观事物对人的实质性影响是客观存在着,但是如果人没有认知到“这一客观存在”,从知性的层面上讲,它对于人而言并没有产生意义,因为人可能还是不能免于被“摔得粉身碎骨”。它对人产生知性层面上的意义,是从意识对它的介入开始。反过来说,人类意识介入了客观世界,这个客观世界才开始对人类产生意义。而且,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必须通过意识介入才可能进行并完成,相关客观世界的一切认知均是人类意识介入的结果。
人类认知活动是有其固有指向,它的指向就是客观存在。这不是说每一认知活动在认知者的主观意图里都是指向客观存在,认知者的主观意图里完全可能在编造虚假的认知。这种指向是人类自身必要的限定,人类必须本着“求真”去认知世界,本着“求真”进行交流与对话,例如“谎言”也是被当作言说者在“说真”而言传或者表达的,例如纳粹思想也是被当作“真”进行宣扬的。
只有“客观实在”的认知,才是对人类有指导意义,才能成为人类行动的方向。它已然是人类所不可更改的固有习性,任何“虚假”都不会以“虚假”的面目出现;历史上以及现实中所有认知的东西,无不在告诉你它所言说的是“真实”。“假定真实”是意识存在和出现的固有方式,因为意识作为意体的东西不是客观存在的本身,意识认知具有不必然真的性质,这里意识存在和出现方式的“真实”,只能是一种假定真实。
基督认为人就是“上帝创造的”,马克思说人是“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它们各自在表达认为各自“真实”的言论。在这一点上,它们就是一种人的认知,一种意识的东西,毫无差别,没有谁是先天就本真具足的客观存在。因此,如果基督宣称自己绝对正确而不允许质疑,是思想专制。那么,马克思宣称唯有自己的言论是符合客观,并不允许质疑,也是思想专制。
任何认知均是人类意识介入之后才取得的,而一经意识的介入,意识的“客观存在”就不再是客观存在,它是意体形式的“客观存在”。意识介入实质上是意识对客观存在的意体表述,不可能是原封不动地呈现本原的客观实在。人脑之中的意识以及一切作为意识产物的语言文字,均是经意识介入的“客观存在”。
在语言文字尚未形成的时候,意识对客观世界的介入是由人身感觉系统直接及于客观事物来实现的。在语言文字形成的过程及其之后,意识对客观世界的介入还可以通过对已取得的认知(意识)进行阅读与理解的方式来实现,因为已取得的认知包含了有关“客观世界”。这里必须强调,意识介入未必就直接及于客观世界,一经意识,意识就介入了“客观世界”,这是因为意识的意体总是应对着特定的“客观世界”的缘故。
天马行空式的胡思乱想,也展现它的“客观世界”,在这一特定的层面上,可以说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但不能说意识者都是直接介入客观世界或者真实针对客观世界进行意识活动,“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同样是被限定的结果,是被限定为“在于”反映客观世界的意思,而非本真真实的“针对”客观世界。严格上说,对虚假的“客观世界”(比如上帝创造人类的宇宙图景)的认知,这时意识是对“虚假世界”的反映。
显然,意识的“客观存在”不是本原的客观存在,且人的认知不可能完全展示“客观存在”,人的意识有其不可逾越的局限性。但是,在实践生活中,人类会确信某一关于客观世界的认知就是“客观存在”。这是为什么?何以确信?是否存在足以确信的标准或者依据?这些就是本文所要谈论的求真法则问题。
人类对自身目见耳闻的东西总是心怀确信的,对自身实践经历的东西总是心怀确信的。例如对“从悬崖上摔下来会粉身碎骨”的认知,从个体人或者动物摔下就粉身碎骨的事实,人类确信了这是客观的事实,尽管之后可能有不死的特例,尽管将来人身可能轻如羽毛而不被摔死,但我们依旧确信。比如我们确信太阳东升西落的运行规律,它是人类经久目见不曾改变的事实,所以确信,尽管谁都无法确定在无限长久的未来太阳是否还这样运行。
通过人身感觉系统直接及于客观世界,而取得的关于客观世界的认知,它可以为人身感觉系统所再次检验,人类将寄予确信。这是人类已经形成的确信规则,也是实践证明足以确信的规则。这一部分认知是通过人身感觉系统及于的实践取得的,称之为经验认知。人类至今积累下来的被寄予确信的很多基础知识,有很大部分可见人身感觉系统及于感知的痕迹。例如“太阳是圆的”,它是以人身肉眼的直观判断为认知角度的;“阳光是热的”,它是以人身触觉为依据的。
人身感觉系统所能直接及于的客观世界的范围,其广度和深度上相对于客观世界的宏大与精微是极其有限的。但是,人类求知的本能总是促使人类不断追问更深远的宇宙,开始对人身感觉系统所不能及于的客观世界的认知,只能是猜想和臆测以及综合各种已知的领悟。后来,人类逐步总结了认知人身感觉系统所不能及于的客观世界的方法,这就是最初的逻辑思维方法。在这个过程中,某些个体或者阶层为自身利益无时不在有意地进行着有关客观世界的编造和杜撰,那时原始宗教和神仙学随之产生,甚至走在哲学与科学之前。
神权的宗教所展现的“客观世界”是不能普遍为人身感觉系统所能直接及于的,尽管它宣称有个别或某些个体曾有过“人身感觉系统的及于”,它真实程度还是不足以确信。表述谎言包括有关经验认知的谎言,是意识本身具有的功能,其实编造谎言从为停止过。因此,对于任何言论的真实性问题,必须接受实践经验认知的不断检验,真实认知经得起检验也欢迎一切检验的努力。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认知科学的发展,人身感觉系统所能及于客观世界的范围逐渐得到延伸,譬如望远镜和显微镜等视觉工具的运用,人的视野得到了扩展和深入;譬如科学实验展现特定条件下的客观世界。借助某些工具和进行特定条件的科学试验通常被视为人身感觉系统的延伸,相关认知亦可视为经验认知,也是人类可予以确信的认知。
根据认知的可确信程度的不同,我们习惯上将经验认知当作已知,对于经验认知无法及于的“客观世界”的看法或者见解一般视为未知(尚未可给予充分确信的认知)。因此,对经验无法及于的“客观世界”进行描述或者理解的思想理论,实质上是对未知客观世界的认知,譬如更广阔和深远的宇宙图景、人类社会发展走向和未来图景等。
对于未知世界的理解尽管无法确信,但是在已知基础上的逻辑推理所获得的理论,实践证明是最具可信度的理论。由于它的不确定性,客观上要求通过不断观察的经验认知来进一步验证,允许质疑以及批驳的论证,通过不断的修正来完善自身,增加自身的可信度。除此之外,对未知的武断完全是思想专制的企图,是阻碍人类求真的最大阴谋。
对经验认知未能及于的“客观世界”的认知,遵循思维规则进行认知活动(逻辑推理)是求真的充分必要条件。不能做到这一点,尽管可以确定排除个体私欲和陈见的干预,其结果还是不免于错误,即使侥幸正确也是不可取的。实践证实违反这些规则而取得的认知结果存在明显的错误,比如违反矛盾律、同一律、归纳推理和反证等规则。由此,我们确信这些规则的可行性。这里并不认定这些规则具有终极正确性,还允许予以检验和修正的。
历史上很多宣称绝对真理的思想理论特别是宗教,拒绝质疑和批驳的权力推行的意识观念,都在抵制这样的求真。因为虚假是其特权利益的保护伞,现在及至将来拒绝求真的权力和其他意识形态,也是如此。严谨的哲学和科学最终战胜了宗教以及以往的权力话语,在于它的求真。很多不能这样求真的假哲学和假科学,也逐渐被取代,在于它的假求真。
我们将如何求真?其实答案已经自明。对经验认知的解析和梳理以及探索,这便是对经验可及客观世界的求真认知。在具有充分经验认知的基础上作科学的思考,接受经验认知的检验,进行不断的质疑和修正,追索对未知的可靠预见,这是对未知客观世界的求真认知,这包括对思维方法的不断求解和完善。
对未知的追问是人类永不停息的必然使命,尽管人类不免沉沦于自性的泥潭,尽管当下权力总要干扰求真的热情,理性的力量一直在引领着人类的进步与发展。
三、理性与行为法则
还是以这样的实践经验可取得认知的事实为例:一个人走到了悬崖的边上,但是他没有继续往前走,为什么呢?因为他知道再往前就会从悬崖上摔下去,就会粉身碎骨,求生和畏死的本能使他没有继续往前走。
从中可见,决定他“没有继续往前走”的行为得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他知道“再往前就会从悬崖上摔下去,就会粉身碎骨”;一是求生和畏死的本能,即他不愿或者拒绝“被摔得粉身碎骨”。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知道”或者“不怕死”,他就很可能继续往前走了,而后不免于要被摔得粉身碎骨。
这里的“知道”就是意识,“求生和畏死的本能”就是人性内在的需求与意愿。因此,决定“没有继续往前走”这一具体行为的有意识和人性的两个因素,而且是决定这样行为做出的必要条件。
当人类拥有了意识,当人类能够意识到行为的过程和结果,人类就开始逐渐地拒绝无知和盲目的行为,此后人类的行为大多是有意识的行为,当然还存在无意识和潜意识的行为。因为无知和盲目地行为将把人类引向不利于自身生存的境地,有意识地进行行为已经成为人类既定的行为习惯,成为人类认可和确认的对个体行为的要求。
这里“有意识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表现:一是对如何行为以及行为过程的自知或者自明,一是对行为结果的预见和对行为方式的选择与决定。对于采取怎样的行为方式,要如何行为,将怎样行为等等关于行为取向的意识活动,称之为行为意识。此外,关于对客观存在(包括人类自身及周身世界)的求知活动,就是认知意识。如果对行为的意识活动仅仅停留在求知的层面,例如对行为结果的判断,尽管与行为有关,也可归属于认知意识。在个体有意识的行为过程中,认知意识与行为意识总是相互伴随着,很难具体区分。
再回到前文例举的事例中,我们可以进一步辨析。“从悬崖上摔下去,就会粉身碎骨”,这是对行为结果的预见,如果仅仅停留在求知的层面,它便是认知意识;如果是现实面临行为选择过程中的意识活动,则可以归属于行为意识。当他做出“必须停止继续往前走”的意识活动,这就是典型的行为意识,他“停止了继续往前走”则是具体行为表现。
在这样的事例中,我们认为他没有继续往前走或者决定停止继续往前走,是理性的(指他的选择、决定或者行为)。尽管“从悬崖上摔下去,就会粉身碎骨”的认知意识,是他“没有继续往前走”的必要条件,但这一认知通常不称之为理性,而是称之为正确认知。
那么,什么是理性?简单地说,理性就是对于如何选择和决定行为(包括认知活动)的正确态度或者取向。那么,什么又是理性的“正确”标准?根据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的要求,个体必须有所选择有所制约地选择行为,必须使行为符合一定的规则。因此,在终极的意义上说,理性的“正确”标准就是要求行为取向符合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
要达到行为取向的正确性要求,受制于诸多因素。首先要求正确地认知行为与其对象的互动关联,即要求做出正确的预见;其次要求正确判断行为与人类整体生存发展之间的契合性;再者要求排除自身内在需求与意愿的私利驱动,依据正确要求支配行为做出。由于个体认知能力本身的局限和差异,以及个体内在需求与意愿的私利驱动,现实情形中个体的行为取向不可能完全符合理性,甚至可以说相当有限。
在认知活动方面,理性的态度要求本着求真进行认知,要求排除一切编造和杜撰的意图,尽可能使认知趋近于正确,展现本真真实的客观世界。前一章节中的求真法则,其实也是对认知理性的探讨。
由于理性本身是在应然层面上要求符合人类整体的生存与发展,它不从现实状况和个体内在人性的需求与意愿出发,是对个体行为的应然要求。不管是个体的认知活动或者行为表现,还是人类整体的状况,就当前及至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理性的要求远远高于现状,理性因此成为人类追求的目标。
综上,在理性的要求之下,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要求个体必须对行为与其对象的互动关联进行充分预见而后正确选择行为做出。具体地说,要求个体对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进行充分的认知,并且对行为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正确的判断,在这样的基础上有意识地主导和支配行为做出,这就是文中所说的行为法则。
凡行为做出,必将产生相应的行为后果;这种后果包括对行为人、行为对象以及其他关联事物产生的各种影响,影响的结果则取决于行为人、行为对象及其他关联事物的各自属性和相互间的固有关联。通过实践人类对自身的绝多数行为,及其与行为对象和其他关联事物的具体影响,是能够充分认知或者预见的。
就人类整体而言,除非客观不能,否则是不允许人类自身在无知的情况下盲目做出行为的,这是构成行为法则的前提条件。尽管有些个体在实践中可能没有能够取得相应认知或者根本不去认知,而是在盲目或者相对盲目的情况下做出行为,但这种情形不为人类整体的行为理性所应当认同。这也是因为行为法则作为理性的要求,它的应然层面高于现实层面。
就个体而言,其认知能力在客观上具有阶段性的成长过程,在实践中通常只是要求一定年龄的个体遵守行为法则,此外,某些具有客观上认知能力缺陷的个体也通常被排除在行为法则之外。
可以肯定,人类在意识能力上能够保持在主体自知或者自明的状态下做出行为,能够认知行为人、行为对象及其他关联事物的各自属性和相互间的固有关联,能够预见行为结果。在实践中我们能够明显地发现意识对行为的指引和干预,尽管它可能不是对行为取向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由此,对行为(包括认知活动)的理性要求也是人类意识本身所具备的客观实在。在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的应然层面上,人类必须追求理性和崇尚理性,并在理性基础上建立行为法则。个体必须对行为与其对象的互动关联进行充分预见而后正确选择行为做出,这种行为法则是对个体行为进行评价、规范和科以责任的依据 ,是人类关于行为制度(比如法律)构建的依据。
四、悟性与空相
据说常枞对学生老子的毕业考试就是问了三个问题,老子一一作答,结果回答正确,也就顺利毕业了。
常枞问:经过故乡要下车,你知道吗?
老子答:知道了,过故乡而下车,就是说不要忘记故旧。
常枞问:过乔木要小步行走,你知道吗?
老子答:知道了,过乔木而小步行走,就是说要敬老尊贤。
常枞问:为什么我的牙齿全掉了,而舌头还在呢?
老子答:那是牙齿太刚强,而舌头却很柔韧。
倘若将上述问题和答案抽离出来,要是让一个对中国文化毫无了解的人来评判,可能会认为老子答非所问了。尽管“过乔木而小步行走”与“敬老尊贤”看似毫无关联,但事实上老子所答正是常枞所问。在逻辑上可以说,常枞提出“文不对题”的问题,老子则“文不对题”地做出正确解答。
老子能够正确解答常枞所问,是因为老子明白常枞问题的题意。这便是老子对常枞问题题意的领悟,是我们通常所说悟性的一种表现。老子的这种悟性是建立在对常枞思考与表达习惯的理解之上,常枞应该习惯于通过自然事理来阐述做人做事道理的。譬如万木林中俊秀高挺的乔木就像是人中的长者和贤者,例如做人做事要因势利导不要以硬碰硬,这些信息便为老子提供了解答的依据。
那么,什么是悟性?悟性是意识的认知能力,也是意识的认知方法,归根结底仍是意识的表现,是一种思维方式。 在表象上理解,悟性就是对问题求解的能力或者方法。
悟性所求解的问题通常也是人身感觉系统无法及于的客观世界,是实践经验所未能及的未知领域。当然,这里的“未知”是从特定意识主体的角度上说的,未必就是其他个体所未知。人身感觉系统可及的,还是应该遵循实践经验的认知方法来求解。因此,悟性是对实践经验所未知的求解,对“未知”的求解是就创新性的认知。
在古代中国是没有逻辑学的,对实践经验所未知的求解不可能遵循逻辑求解的格式与步骤。因此,所谓悟性也是不遵循逻辑求解格式与步骤的思维方式。基于这种区别,通过逻辑的思维方法进行求解通常称之为理性认知,悟性则是感性认知。
但是不可否认,悟性的求解也能做到对事理的正确认知,有时一步到位便取得了接近于终极事理的认知。如果严格遵循逻辑思维方法,可能得花费上百年或者千年的时间,甚至还更长久而不得其解。
这又是为什么呢?悟性不遵循逻辑求解的格式与步骤,但正确的悟性思维总是契合逻辑思维法则的,其思维过程往往包含了逻辑的矛盾律、同一律、归纳推理和反证等规则,这是悟性所以能够求取真实认知的重要条件。而且在实质上,悟性认知与逻辑思维都是以经验认知为基础的,排除主观上纯粹的编造与杜撰。
悟性思维尽管包含逻辑法则,但不遵循具体逻辑思维的格式与步骤。悟性通常是在对实践经验的充分理解与丰富累积之后,在观照问题过程中的突发闪现而“认知”其中事理的。其对逻辑思维的运用是潜在的、综合的和笼统的过程,也经过反证检验和修证的过程。
正是由于在古代中国缺乏逻辑思维,而是养成了悟性思维的习惯,所以古代中国的思想理论大多不是通过逻辑推理来求解的。其思想理论对社会政治、伦理、道德、法律等等的认知,往往是在对人类和社会已经取得充分认知的基础上,然后向自然或者“天道”寻找具有恒常性的论据。
孔子推演周易就是个例证,如“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它是以“天行健”作为“君子自强不息”的论据。天的运行规律应该说与人的作为是没有直接关联的,但是通过类比或者通感的方式建立了在“认知”上的关联。在古代中国,阴阳五行、道家学说等等均是这般构建的,它是悟性思维的过程,也是悟性思维的结果。
“君子自强不息”,我们能够体认它的正确性;但如果归结于“天行健”,那就相当离谱了。前者是正确的悟性,后者则虚妄了;论据错了,但结论是正确的。但总体而言,悟性缺乏可靠性和创新的有效性。比如拿灵石黄金炼制丹药,灵石黄金是不朽的,但人服用这样的丹药仍旧要朽,而且可能速朽。悟性缺乏从论据进行逻辑推导出结论的思维,而是领悟了结论,决定它不能从理论进行有效推导即有效创新。
悟性的求解等同于发现,是对既定存在的发现和在可发现范围的改造,缺乏对未知求解的论证过程,也就缺乏认知的连续性,总体上缺乏对未知认知的透彻性。逻辑思维的求解则等同发明,其求解过程具有扩散性和透彻性,可以取得对未知的创造性认知,可以从无到有的发明新的事物。
由于悟性认知缺乏逻辑规则,缺乏有效的论据支撑,决定它无从在论据和论证过程上进行辩驳和求证。对悟性认知从论据和论证过程角度的争论往往陷于徒劳,最终是争而不休。对悟性认知的验证,只能是直接对其结论的正确性进行实践经验的再检验,但这种检验本身就是不易的,特别是某些涉及的“客观存在”在时间和空间上过于宽泛。
悟性是奇妙的意识活动,我想人类至今对其思考过程都不尽了然,本文也只是皮毛的试解释。悟性思维在古今中外都存在,是每个人身上都兼具的,但在古代中国尤为突出,可以说古代的中国人整体上就是生活在悟性思维习惯里,而且至今仍然普遍存在着。
意识的奇妙还在于意识转移、强加和否定等等不可思议的能力,禅宗空相的修为是这些奇妙意识的集中体现。所谓相在广义上是指一切事物的外在表象,例如眼、耳、舌、鼻、身、意可以获得的一切关于客观事物的认知,空相就是指去除对事物外在表象的意识。
譬如“风动,幌动?心动也”的著名禅案中,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眼里它成了主观主义的典型,实际上却是辩证唯物主义对意识无知的最好例证。意识到了“风动,幌动”,说明已经自知客观的风和幌的存在。“风动,幌动?心动也”,实质上揭示了一切客观事物是通过意识(即“心”)介入个体的主观世界中,并在介入之后对个体产生认知层面的影响。
如果某一客观事物没能进入个体的意识中,那么,个体就无从对这一客观事物进行相关的意识活动或者指引有针对性的行为做出。比如一个石块正向某人砸去,如果他未意识到“石块正砸过来”,他是不会产生惧怕心理以及采取躲避行为的,尽管“石块”还是砸了过来。这才是意识之于客观存在的完整事实,我们需要正视“石块”的存在和被砸的危险,做到在行动中避开危险;同样,我们也需要不因惧怕而防碍避开危险的心理素质。
要做到空相,首先得正视相的存在,对相的无知是极其有害的,是一种愚弄人的做法。其次就是去除相在心理层面上的影响,主要有意识转移、强加和否定等做法。自知是此相,但转移关注彼相,或者直接认同彼相,或者直接否定此相,通过意识转移、强加和否定淡化了个体对此相的欲求和执着,即去除相在心理层面上的影响。
此相往往是人身感觉系统可及的经验真实,彼相通常是另一层次的真实,但实践中也存在虚假的彼相。例如人身对丰美食物的欲求或者人身被损害的疼痛,这些是个体本性内在欲求和人身反应决定的,应该真实不假;佛家认为人身及其欲求都是虚幻无常的,它站在宏观或者“终极意义”的尺度上;但要是强说“欲求”或者疼痛不存在,那便欺人了。
空相的意识过程应当是心理修习的过程,方法的正确性则难以辨析,这里也不深究方法的正确性问题。不可否认的是,空相意识活动是意识能力的一种表现,是意识本身具有的功能。实践证实,经长期空相修习个体心理将发生重大变化,正确的修习可以去除内在欲求对外在事物的诱引,达到内心不惊不惧和清净平和的状态,这也是一种不偏不倚和客观公允的内心状态。
理性和德性在于纠正或者制约个体不当地追求内在欲求的满足;个体内在欲求则是理性和德性的大敌,往往使人丧失了理性和德性。但经过空相修习去除内在欲求对外在事物的诱引,个体遵循事物本来的因果关联去认知事物,据此指引行为做出,更符合理性,有利于德性的养成。
禅师抱起失足落水的少女,观者念念不忘地问禅师:佛家不近女色,怎么可以抱起那少女呢?禅师说道:我早放下了,是你还抱着不放。这就是对意识存在的辩证看法,虽触及肌肤,但不着色相;虽未触及,却着了色相。是否着了色相,不在于行为是否触及,而在于心理层面的影响。
如果以行为为表,以意识为里,那么,个体表里之间未必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由此,以行为揣度意识状态,或者以意识状态预见行为,都是一件困难的事,它有通常的规则性表现,也有超越俗常的特殊性表现。身处淤泥可以不染,身处净地可能滋生邪念,自我意识的把握至关重要。
佛道力求清心寡欲,空相修习是可行和有效的途径,它也将意识转移、强加和否定等不可思议的能力发挥到极致。但其中是否转移和强加了虚假的东西?是否否定了真实的东西?导致它最终还是不能较大范围地有效地束约真实欲求,这需要谨慎地进一步求证。
本文对悟性和空相的论述,不在于求证悟性和空相的合理性,而是在于展现意识本身的奇妙,它不是以往一家一派的哲学思想所能说得周全的。唯物或者唯心也不是要么正确要么错误的关系,需要具体辨析其论述的角度,草率地站在一方或者肯定一方而去反对另一方,都是有违认知理性的和不可取的。
五、心为何物
可以说古代中国传统文化满是“心”的文化,至少“心”占据了至关重要的地位。问心无愧、扪心自问、费尽心思、心术不正、心领神会、心猿意马、心手相应、心旷神怡、心神、心迹、心照、心愿、心思、心坎、忠心、善心等等,似乎人的东西无不与心相关。
那么,什么是心?《孟子·告子上》说:“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可见,心不仅能够思,而且主管人的思的活动。在表象上理解,心即心灵,是内在的潜藏的能够主导个体意识活动和行为的东西,具有思维的意识功能以及主导意识活动和行为的能力,具有善恶的道德属性。
在自然科学里,心是指人的心脏,心脏是它在人身上应对的客观存在。显然,在哲学或者宗教等思想理论中,心并不单指心脏。确切地说,除了心的位置处于心脏部位,心的重要性等同心脏之于生命的作用之外,心与心脏的功能、构成和运作状况等毫无关联。某一样东西如果真能主导“我”的意识活动和行为,它似乎应然在“我”之上,它的意义甚至高出我的生命,或许先人就这样将它置于心脏的所在。
那么,心在人身之上有无应对的具体对象?从心的不同概念所指称的涵义去理解,心在人身之上是没有确切的对应对象的。概括说来,心的活动主要是指个体的意识活动,包括个体内在需求与意愿或者其他因素对个体意识活动和行为的指引。因此,所谓心是个体内在和潜藏的,习惯上将某种主导个体意识活动和行为的东西归结于心,不是因为发现了“心”的东西进行命名,然后进行对“心”的认知。
这样我们就可以对心下一个定义,所谓心是指个体进行意识活动以及 主导意识活动和行为的所在,是个体内在和潜藏的。心灵、内心、心理等通常都是心的替代词语,意识往往不用来替代心的用词,尽管心的活动根本上就是意识的活动,但心主要指特定层面的一些意识表现。缘此,文本也将遵循这种用词习惯,以心来谈论意识,以意识来谈论心。
意识不单具有认知自身和周身世界的能力,还能够通过认知活动在个体意识里形成对待人或者事的态度以及行为的价值取向。这里的认知活动可以是个体亲自及于客观世界而求取的认知,如通过自身观察、体验、实践活动和科学试验等等;可以学习他人既有思想而获得的认知,比如通过阅读、听取、受教等等。在认知基础上形成对人或者事的一定看法,个体通过自身予以肯定或者否定的取舍过程,形成对待人或者事的态度以及行为的价值取向。
对待人或者事的态度以及行为的价值取向的形成,也未必经过个体亲历的认知和取舍过程。还可以在生活现实中接受家庭、社会的教育以及习惯等因素的指引或者干预,通过个体自身直接对既有“态度与价值取向”的认同或者扬弃来获取。前者是个体自觉的结果,后者更多是环境的影响。
那么,个体会形成怎样的态度或者价值取向呢?这些态度或者价值取向是个体内在和潜藏的,非借助个体的表达以及行为表现,是很难为其他个体所知的。“我”是这样的心理,“我”产生这样心理是基于那样的原因,“我”通常是知道自己心理的,可某些东西甚至连个体自身都无法确知。习惯上,我们透过自我认知、对各“我”的观察经验和行为分析,来求解“我”是怎样的态度或者价值取向,以及分析其中形成的原因。
个体对待人或者事的态度以及行为的价值取向,从属于个体的“我”,或者说它归属于“我”。因此,所谓态度或者价值取向,是指“我”的态度或者价值取向。那么,“我”内在的与生具有的需求与意愿将首先提升到“我”的意识层面中来,形成“我”对需求对象以及相关人或者事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形成有关行为取向的道德心理以及爱恨的情感等。
需求与意愿是个体内在的本性,具有显现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它在“我”的心理具有驱动“意识活动和行为”的力量。因此,需求与意愿应当是“我”之心理的基本构成和起主要作用的因素。然而个体需求与意愿的实现是有条件的,能否实现取决于自身也受制于周身世界的各种客观存在,即受制于个体自身与外界的力量对比关系。其显现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也就具有了在行为方式上的可选择性。
在个体需求与意愿的显现过程中,自身与外界的力量对比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成为个体意识活动和行为依据的是“我”意识中的“客观存在”,是关于自身与外界力量对比关系的“我”的认知。其中外界力量是指非个体自身的其他一切力量形式,包括来自其他个体、社会和自然的,有形或者无形的,可能真实或者是假想的力量。该外界力量对个体而言,未必是起阻碍作用的力量,即使是起阻碍作用的力量,有些也是可以人为转化的。
对于能够借以实现个体需求与意愿的力量形式,个体具有本能的认同倾向;相反,对于阻碍实现个体需求与意愿的力量形式,个体具有本能的否定倾向。而且,这种认同或者否定的心理还将延伸至与力量相关的人或者事。在这样的显现过程,在对力量对比关系的认知中,个体也将形成对自身的看法与态度,比如对自身能力的肯定或者否定,比如对自身行为方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认知等,比如乐观进取或者悲观自弃等的心理状态。
由于人类自身和自然界某些固有属性的限定,个体在显现需求与意愿过程的某些行为方式,将对其他个体以及群居整体产生不利影响,将引发个体间的冲突与争斗,进而影响群居整体。从群居整体共同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出发,某些行为对整体而言是有害的,就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束约,并且被认为是错的或者恶的。这便是群体对个体行为的理性认知,这种认知还将融入生活习惯中并被传授和沿袭。
理性认知往往是生活实践经验的总结,或者是经实践经验证实为正确的认知,它在现实中具有不可抗拒的必然力量并为人们所体认。理性在个体的认知过程以及生活环境的浸染之下,它也将深入个体的内心,成为指导个体意识活动和行为的重要依据。
人类在生活实践中形成对行为对错的理性认知,通常也随之形成如何对待人或者事的态度以及如何行为的价值取向。有关态度和价值取向的认知就是道德观念,是人的德性问题。传统哲学的习惯,对人心分析和评价的核心就是德性问题,包括对动机、目的、意图等的解析。在心理学出现之后,思考往往偏重于对动机、目的、意图等与行为之间的关联问题的解析,包括德性评价。
前文提到,在生活现实中接受家庭、社会的教育以及习惯等因素的指引或者干预,个体可以直接通过对既有道德观念的认同或者扬弃,形成对待人或者事的态度以及行为的价值取向。它排除了个体自身亲历认知或者理性认知的途径,比如热爱劳动的观念,个体可能不知为何要勤劳的原因或者理由,但生活中父辈可能直接传授这样的观念,使之养成这样的内心。
道德观念通常是人类长期生活实践的经验总结,是一种理性认知;当然,还有权力阶层推行的为维护其统治利益需要的伪“道德或者理性”。整体上,人身内在本性的需求与意愿、理性和德性是个体内心的主要构成,从人身本能的角度,本性需求与意愿的影响通常占据第一位,理性和德性则干预个体本性对意识活动以及行为的驱动力量。在具体主导个体意识活动或者行为过程中,这其中三者各自影响和作用的大小以及相互关系,是极其复杂的问题,是很难确知的。
就个体而言,理性和德性的形成依赖于个体的意识介入,有一个成长的历程,是一个变化的过程,受到个体主体意识和成长环境的制约。但是,个体在某一时间阶段形成特定的理性与德性,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成为个体习惯遵循的依据。缘此,它可能影响个体后续的理性认知和道性养成,阻碍甚至抵制个体对自身理性与德性的修正。
一旦形成成熟的特定的理性与德性心理,通常在客观力量对比关系上没有重大变化,或者在理性认知上没有重大突破,或者在德性上没有取得重新认知的情况下,以及缺乏足够修正自身原有理性与德性的意志,改进是艰难的。放弃理性和德性的干预,顺从个体内在需求与意愿的本能趋向,这却是极为容易的事。
内心或者心灵总是充满本性之需求与意愿的,在生活中和自我认知的成长过程中,理性与德性又逐渐渗入个体的内心。这三者交织在一起占据了“我”的内心,可以凸显的,可以潜藏的,可能飘忽的,也可能沉积的。从本原去理解,心是一个意识空间,但自个体出生伊始,在一呼一吸之间人身内在需求与意愿就侵入心中,例如饥渴的欲动。纯粹无物的心应该是不存在的。佛清净本心的努力,也只能在心理层次的“空然”。因此,论心通常不论纯粹的本心,而是解析既有或者必定会有各种东西的心灵。
尽管可能无法确认哪一者指引了“我”的意识活动和行为,但内心整体上从来就没有停止对“我”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主导,真正没有缘由的意识活动或者行为是少有的。至少从人类自身的角度,我们反对不受“我”内心主导的意识活动和行为,或者说已经确认将个体意识活动和行为归结于“我”的内心主导。
心为何物?心是进入或者潜藏在“我”意识世界的自身需求与意愿,是“我”意识介入后取得的理性和德性认知。心是“我”的意识空间,也是“我”意识世界的全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需求与意愿根植于人身的生理基础,当它进入“我”的意识世界才是内心的构成,而它具有进入的必然性,尽管有时个体不是很清晰地自知它的进入。
通过以上对心的解析可知,业已形成的前意识可以成为个体指导后意识活动的依据,个体意识可以指引、选择和支配自身行为。意识使“我”具备了自主的能力,我们又将这时意识称之为心或者心灵。
六、人类认知意义的宇宙
宇宙是什么?宇宙是龟背上的一块平板,宇宙是以地球为中心的广阔空间,宇宙是以太阳为中心的无限星空,后来我们找不着中心了。再后来我们思考宇宙形成的起点,推测宇宙消亡的终点。再从宏观尺度到微观尺度的认知,认为宇宙是火,是风,是物质;宇宙是分子,是原子。
人类对宇宙图景的认知,对宇宙基本构成的认知,一刻都没有停止过。但是迄今为止,我们仍旧不能望及项背。曾经有过太多错误的认知,还因此被用于制造人类的灾难。然而,也不能否认我们正一步步地深入扩展,一步步地接近真实的宇宙,因为人类敢于怀疑的理性,因为人类永不停息的求真。
面对宇宙的博大和精深,现代哲学能够做些什么?应该做些什么呢?其实现在很多关于宇宙的认知都是交由科学去完成,或者说我们已经把这些认知工作归属科学的范畴。哲学能够做的或许唯有怎么样面对宇宙的问题,在认知意义上指导人类怎样正确求解和把握宇宙。比如“宇宙的本原是物质的,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这便是对宇宙的哲学认知。
在意识尚未出现之前,宇宙应该可以确认是物质的世界即客观世界,但是否唯有物质才是宇宙的本原?为什么意识就不是本原?由经人类意识的指导而创造的宇宙飞船,产生于意识之后,并且基于人类意识的认知才得以被创造,它是否是宇宙的本原?但宇宙飞船显然具有物质性,也可以说就是物质的。可见,是否是宇宙的本原不应以意识的出现作为时间界限,不应以我们未发现或者客观上未出现作为判断的依据。
人的意识因为人的存在而存在着,它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也具有物质性。在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上,二者不是谁决定谁的关系,二者同为客观存在,依自身各自的属性存在着的。意识又是特殊的“物质”,意识以其意体展现客观存在的“物质”。就像一面镜子,原本镜子是镜子,境前的“我”是“我”,但镜中还有一个“我”即镜像的“我”,镜子和“我”都客观存在,镜像的“我”则非客观存在。
马克思对物质和意识论述的意义,仅仅在于它揭示了意识的局限,发现了意识不足以直接改变客观事物以及客观存在的固有影响等的特性,意识的任务在理性层面上被限定于如实反映客观世界。但是,马克思的信徒们却在实践中极大地夸大了它有限的正确性,结果制造了有形或者无形的灾难。阻碍了人类的求真进程,非理性地进行思想上的专制。时间或许可以证明,在将来的某一天它的思想与“龟背上的一块平板”没有差别,可这本不是过错,但是奉为绝对真理并限制质疑的求真就显得荒谬了。
基于客观世界对人类的实质性影响客观存在着,无论怎样意识着都不因此对其产生直接的实质影响。人类唯有对其进行真实的认知,才能指引人类真正做到趋利避害的行为取向。相反,对客观世界错误的认知将指引我们做出有害的行为。因此,在特定的认知目标限定之下,人类随意或者有意编造的认知意识,是人类应然警惕和进行束约的。
自从有了人类意识,我们一直在有意无意地制造错误认知,制造非客观存在的虚假认知。不管意识是在“我”的意识空间里,还是存在于语言文字里,还是存在于其他有形的客观事物中,总之这个世界不再是原先的客观世界。人类意识所要面对的不再是单纯的客观世界,而是包括人类全部个体的意识世界以及由经人类创造的意识产物。
在人类认知的意义上,一切存在着的和可能存在着的东西都将成为意识的对象。这一切存在着的和可能存在着的东西,称之为存在者。存在者不单是客观存在着的东西,还包括主观存在着的东西;不单是已知的东西,包括未知的东西;不单是既有的东西,包括未有的东西。因此,宇宙的一切无不是存在者,一切存在者都是宇宙的构成。
一切主观存在着的东西,一切未知的东西,一切未有的东西,人类不能对其弃之不顾,它也总要进入人类的意识中来或者为人类所创造,并且可能成为指引我们行为的讯息。这样,便没有理由将它们从我们的意识里排除,也是客观无法排除的。因此,并非唯有物质的东西对人类有影响,物质不是宇宙的惟一构成。没有什么可以不成为人类意识活动的对象或者指向,意识活动的指向其本身就没有疆界的限制。
但是,意识只是以意体或者意象来展现存在者,意识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内或者语言文字等载体之中。意识对客观世界及其客观存在的影响的局限是显见的,在客观存在的参照之下意识有真假和对错之分,这种区分也是必要的。因此,宇宙除了存在者,还有存在者的客观实在性问题,对人类认知而言是极为重要的。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观点,是以是否依人的意识为转移来判定是否客观存在。这样的判定标准其实并不客观,比如“人头马面”的画像或者雕塑经人为创造而实际存在着,它具有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的特性;比如《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存在着,它因《西游记》的存在而具有了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的特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同“人头马面”一样是经意识取得的认知,为什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就是客观规律,“人头马面”却是虚假的存在?这些并不能以是否依人的意识为转移来判定。
从龟背上的一块平板到地心说,从日心说再到无法确认中心,哪一者是客观规律?在学说盛行当时的“绝对客观”,到后来变得虚妄,我们凭借什么可以确立真的客观规律?或者依据什么来衡量它是否是依人的意识为转移?因为,凡认知都是依人的意识活动取得的,“物质决定意识”的认知也不例外。
再者,存在者的客观实在性问题又是否能够涵盖人类的认知需要?“人头马面”的意识不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因为我们没有依据可以确认在客观世界中存在“人头马面”对应的客观对象。“人头马面”的画像或者雕塑呢?它被置身于实体之中,“人头马面”的画像或者雕塑应该说具有客观实在性;但“人头马面”的画像或者雕塑意在说明客观存在着“人头马面”的鬼神或者其他活体,我们现在仍旧可以确认它不具有客观实在性。
人类意识有其固有的和无法更改的活动模式或者存在模式,可称之为意识模式。凡意识是以意识项为单位的,意识项是由意识对象和相关判断构成。基于意识对象的复杂性,需要对意识对象进行分项判断,这样某些认知可能由一系列的意识项构成,意识活动是以意识项为单位连续进行的。前一意识项的判断可能成为下一意识项的意识对象,如此延续循环着进行意识判断的深入与扩展。
可以说,意识项就是对意识对象的判断,判断则在于求解或者表达意识对象的相关讯息。这里的相关讯息不单是客观实在性问题,客观实在性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应然还包括非客观实在性的其他内容。非客观事物也有其存在着的形式或者状态、运动变化消亡的规则性问题以及与其他事物的关联等,这些都是人类所应然求解的。
比如“上帝”,我们不单需要认知它是否客观实在,不因为它的非客观实在就停止认知,“上帝”作为非客观实在对人类却有着客观实在的影响。它怎么不客观,怎么存在和发生影响,有哪些可取和危害等等,都是人类认知的指向,唯有这样人类才能正确地对待存在着的一切事物。
当然,意识也不能随意的编造或者杜撰,那样将是极其有害的。譬如在现实中没有证据显示客观存在《圣经》所描述的“上帝”,它在现实中具有虚假性,是人为意识的编造结果,“上帝”的旨意不过是某些人假借的指令。由此,我们必须防止或者警惕假借“上帝”旨意的指引,纠正或者劝导某些接受“上帝”指引的人。
凡存在着的东西都有其之所以存在着的原因或者依据,及其存在着的形式或者状态、运动变化消亡的规则性问题以及与其他事物的关联等。简单地说,不管在客观上是真存在还是假存在,都存在着它真实的一面,这种真实就是我们需要认知的,称之为存在。存在是关于存在者的真实,人类认知在于求解存在者的存在,但不否认客观实在性是所要求解的重要内容。
人类意识中的宇宙,有太多是人类未知的,有太多是现实中可以有但未有的。宇宙飞船能够被创造,说明宇宙飞船是宇宙中可以有的东西,是宇宙本原的存在,通过人类的认知可以将这一存在转化为现实的存在者。是否客观实在,不能以现有客观世界是否有其对应存在来界定;是否客观实在,也不是人类认知的惟一目标。
人类认知的对象包容宇宙的所有,人类认知的指向是一切存在者的真实,指向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全部,不单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包含非客观存在的一切真实。在人类认知意义上,宇宙就是所有存在者,存在者的存在是人类所要认知的,但客观实在性构成存在的重要内容。
总而言之,宇宙是由存在者和存在构成的。存在者是人类意识的对象,存在则是人类意识对存在者的真实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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