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我觉得有写点什么的必要!
人权,目前是这个世界很热门的话题!在国际上,它是热门时髦的语言 ,在我们这个国家,也是很热门!
所以,我觉得也有写点什么的必要!
大家那么喜欢说人权,那人权是什么?恐怕没谁能说清楚,我这个人喜欢叫真,就查了一下资料,下面我就给各位朋友汇报一下我的成果!
人权的定义纷繁复杂,几乎有上百种的解释!那么我就先说几点我认为最重要的解释,我们是中国人,那么我们先看看我们国家的学者和政府的解释!
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
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人权保障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人权概念的内涵是不断拓展的。
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人权不同于一般所谓“人的权利”。因为特权也是人的权利之一,而人权是根本反对特权的!
人权也不同于“公民权”,因为人权在含义上要大于公民权!第一人权是随着人类发展不断发展的 。第二人权是全体人类的,不是某国公民独有的!第三人权需要全世界法律的保护的!第四:人权不仅仅是个人的,还包括集体的!
我觉的这是全面的和理性科学的解释!
那么我们来看看老是拿着人权大棒挥舞的西方对人权的解释!
很好意思,人权概念是西方人权学说中最为困难、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 没有真正的届定,但有几个人的学说是很有影响力的!
(美国的)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内容是权利的主体,即有权利的人;权利的性质;权利的客体,即权利指向什么:权利的回答人,即具有义务的人;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
(瑞士的)胜雅律对人权一词中的“人”,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前,西方国家所讲的人权中的人决不是指普遍的人,不是指“每一个人”,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把妇女和奴隶、有色人种排除在“人”的概念之外。1948年以后,从理论上讲,人权才是“普遍”的,但理论和实际之间仍有矛盾,“人”这个词仍然模糊。 就是他第一把人权的主体提升到全体人类!
(美国)W.霍菲尔德关于分析法律权利一义务概念的学说。即法定的自由、要求(或译主张)、权力和豁免。有的人权学者更进一步认为人权就是伦理的自由、要求、权力和豁免。
西方人权著作中对人权下详尽的定义是很少见的,提的倒是很对。最明显的特点,其一是大多持有人本主义的思想基础;之所以有人权就因为是人。其二,大多主张人权是一种道德(或伦理)权利。除非后者由实在法(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才同时具有法定权利的性质。
哈哈,这就很有趣,连他们自己也搞不懂的人权,居然成为它们指责别人的工具!更为有趣的,在我们国内居然也很有一些人,人云亦云的追随它们!
再后,在谈谈国际上对于人权的法律条文吧!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1793年6月24日,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第217A(3)号决议通过并颁布!其最重要的观念是,把人权扩展到全人类!
以及依据此编制的联合国其他人权条约:具体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需要说明的是,正是西方这些国家, 到今天还没有全部签署这些人权条约,正是这些国家在伊拉克残酷的虐待囚犯,在东欧建立黑狱,在搞种族歧视,在歧视妇女,在绑架我们的合法商人!
当人权成为政治的工具,大概是世界上最无耻的工具了!
这是一片无限广阔的道路!
如果,去放弃这些,追寻西方的路!那么我们就要在不平等和经济上的不自由情况下,那么因为这些产生的种族问题,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以及民生的困苦都会接踵而来,那一条路是死路!我们不能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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