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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体的责任意识

罗斯查尔 · 2007-12-11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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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理性与行为法则》一文中,认为“在理性的要求之下,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要求个体必须对行为与其对象的互动关联进行充分预见而后正确选择行为做出。具体地说,要求个体对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进行充分的认知,并且对行为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正确的判断,在这样的基础上有意识地主导和支配行为做出。”
    “凡行为做出,必将产生相应的行为后果;这种后果包括对行为人、行为对象以及其他关联事物产生的各种影响,影响的结果则取决于行为人、行为对象及其他关联事物的各自属性和相互间的固有关联。通过实践人类对自身的绝多数行为,及其与行为对象和其他关联事物的具体影响,是能够充分认知或者预见的。”
    “就人类整体而言,除非客观不能,否则是不允许人类自身在无知的情况下盲目做出行为的,这是构成行为法则的前提条件。尽管有些个体在实践中可能没有能够取得相应认知或者根本不去认知,而是在盲目或者相对盲目的情况下做出行为,但这种情形不为人类整体的行为理性所应当认同。这也是因为行为法则作为理性的要求,它的应然层面高于现实层面。”
    “对行为(包括认知活动)的理性要求也是人类意识本身所具备的客观实在。在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的应然层面上,人类必须追求理性和崇尚理性,并在理性基础上建立行为法则。个体必须对行为与其对象的互动关联进行充分预见而后正确选择行为做出,这种行为法则是对个体行为进行评价、规范和科以责任的依据 ,是人类关于行为制度(比如法律)构建的依据。”
    基于认知具有成长的自然规律,以及根植于人身的属性。在一定的年龄范围之内或者认知生理基础遭受创伤,这时客观上造成个体不能充分理解自身行为以及预见行为后果,通常我们对此排除了科以责任的追诉。这倒不是一种宽恕,而是正视人类自身认知的局限。
    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还有两类行为容易得到宽恕,一是受到蒙骗或者诱导的行为,一是执行命令或者被胁迫的行为。做过这些行为的人自然一直在争取宽恕,甚至要求免予责任的追诉,也往往都成功了;宽恕他(她)人的人得到“仁义”的赞许,还要以“救世”自居了。我想,这在中国人的心理是显见的倾向,那么,这样的态度可取吗?这样的态度造就了怎样后果呢?
    中国人在习惯上更注重行为的动机,而容易忽视行为本身,或许与中国传统文化关注内心道德是很有关联的。只要装得楚楚可怜或者情非得已,就容易获取同情和宽恕,即便是剥夺人命的罪恶。于是效仿的人不绝,投机的人更甚,祸患也就没有了穷尽的时日。这其实与什么博大胸襟无关的,不过是农夫的智商,孔夫子说的“妇人之仁”罢了。也无关蛇的过错,是愚昧无知必将付出的代价。
    于是,虽然认知到了行为对错和是非,由于在责任追诉上的含混,实际上模糊了对错和是非的界限。这造就了一种可怕的心理,即在内心真实层面上并不在意行为对错和是非的,无所谓临渊慕鱼,思考的尽是如何得逞如何免予被追诉的计策和方略。所以一直以来,道德观念实际上大多停留在嘴边,养成大多数虚妄和投机的心理,窥视着自己的私利。
    腐败普遍化并得到多数认同,就是这样一种心理的作祟,其中有大众的原因或者说可以归结于大众的过错,尽管是权力主流的做法,但已然成为大众的习惯心理了。据我的观察人们不乏这样的心态:一发现大腐败,便逐渐宽容起小腐败来,打击一下小腐败还要替他(她)们喊冤了。对行为责任追诉的宽容,促动了人心的侥幸和投机,不可避免地要助长恶的滋生和蔓延。
    宽恕他(她)人的罪恶,是否指望自己在罪恶之时能得到同样的宽恕?可以说是他(她)的自私吗?可能很多人是当作自己仁慈了,不可否认,客观上却达成这样效果。当我们对罪恶表示宽恕的时候,实际上是放纵了罪恶的祸害。看到了纷纷逃避罪责的人群,也看到了灾难即将轮回的将来,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救赎?是谁的因谁的果?
    自古以来,不管是起义暴动或者宗教风行,还是后来的群众运动,是很容易纠集成群的。其中自然有不得已被迫反抗的正当性,又有多少是与匪类无异呢?还不是面向平民灭绝人性地烧杀枪劫。中国的史书是不堪入目的,不堪入目的是我们引以为荣的“文明”行径。以目的的正当性掩饰行为的罪恶,并且宽恕甚至赞许这样的罪恶,完全失却了基本的人道精神,还奢谈什么仁义呢?
    集体运动往往是以个体丧失独立自主判断能力为前提条件,更是以淡漠个体责任追诉为根本原因。暴政与暴民,都是这样思想观念的产物。“红卫兵”就像是发生在眼前的,当时坚持怎样的对错和是非观念?不是坚持怎样,而是完全丧失。现在有谁在反省?有谁跪在死去的亡灵面前忏悔?就这样的话语:“在那个年代是没办法的事”,自己宽恕了自己,社会宽恕了罪恶。一切都将过去,可曾想到一切也将可能重来?
    再说说奴才和走狗,或者执行领导命令的党徒,比如司法腐败之下的法官,教育腐败之下的教师,官僚腐败之下的公务人员。只要是执行命令,还有那么一点不得不执行的情形,他(她)们就没有自己的责任了。于是,在中国实施一些暴政是不经意就可能发生的,做奴才也是件稳妥的事。
    把一个“良民”当作罪犯给毙了,必须经过层层的司法程序,程序之下要是有一个不是奴才,我想错误皆有可能避免。为什么那么多的人甘做奴才?正因为奴才的罪恶可以归结于“主子”(未必是人,有时仅仅是政策或者指令),奴才容易得到宽恕的。要是没有责任追诉,有谁不敢作恶呢?
    传统中国文化是缺失理性的文化,不因为有过理性的思想闪现,因为失去理性的对待行为的态度。对个体行为责任的忽略,首先导致个体行为的无节制,然后引发集体行为的混乱,也就背离了理性的行为法则。
    个体责任承担的自觉意识以及进行责任追诉的努力,是个体保持行为理性的必要前提,也是避免对错和是非观念错乱的基础。对错和是非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践行,社会便有稳步地向前发展和进步的可能。反之,只能成为不长进的社会或者民族。
    我并不反对宽容,但宽容应当在责任承担和责任追诉的基础之上,如果宽容超越了这样的界限,是以放弃责任为代价,那便陷入愚昧的境地。任何有责任能力的个体,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自觉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严格责任,即便是执行命令也不能例外。个体应当选择执行符合善的命令,并拒绝执行可以判断是恶之命令,不拒绝行为可以视为认同。
    个体对责任的自觉,以及社会对个体责任的追诉,就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性态度,是构建社会整体理性的基础。在个体意识当中,责任意识最为重要,其次才是权利意识和个体自由。对责任的自觉是一种素养,是一种坚持理性的品德。例如对日常生活规则和公共秩序的自觉遵守,便来源于对责任的自觉。所谓“知耻近乎勇”,“知”的程度体现在对“耻”的行为拒绝,也需要对责任的自觉。
    种豆得豆,种瓜得瓜;一切人为的灾害,缘于一切人为的因。漠视责任的思想文化,怎么能明晰善恶呢?又何谈惩恶扬善呢?如何能够养成“知耻”的素养呢?奴性的血液里,缺失的就是责任意识的理性。

阅读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7659001000d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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