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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乌托之邦:公民主政(1)

罗斯查尔 · 2007-12-20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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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写下这样一系列的文字,只是为了说出心中的幻影,或者是理想吧。理想在心中却是美妙的,但也不得长久的郁积,还是选择说出来。且让它在阳光之下曝晒,即便是经不起阳光而后消散了,终究可以免予抱守着虚无和空幻,总比在心中郁结要好得多。若说理想,其实不尽然的,它只是忽隐忽现的片段,不完整也不周详,有待于大家修正或是补足的。
    ———写在前面的话。

     这个世界尚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崇尚专政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而且认为这样的统治是无法避免的。当他们宣称是多数人的统治,他们便觉得优越了,开始坚持自己并反对其他。
    在我看来,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就像神灵或者上天对人类的统治一样,无法确定个体的确切归属。谁是一部分人,谁又是另一部分人?谁是神灵或者上天之子,谁又是愚民和罪人呢?进入权力组织或者获得权力认同成了一部分人,反抗权力即便控诉权力作恶均可能成为另一部分人。最终只有权力可以界定是非对错,最终指向权力的争夺,关键是认同权力统治的合理性。
    统治是对另一部分人的压制、惩处,甚至剥夺生命和自由;对统治阶层的特权与腐朽的无奈,以及不公不义的纵容。统治的危险还在于默认了统治阶层对权力的私化占有,反对暴政也会成为对“国家”的背叛,遭受来自“国家”的镇压。这是人为制造灾难的源头,无休止的灾难轮回。
    人为灾难根源于人身内在需求与意愿趋向恶的显现,但是显现是有条件的,即必须使自身力量强大于外界力量对比。权力在人类社会中,制造了这种与个体之间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的人为力量。因此,权力也可以说是人为灾难的根源。解决权力的归属是实现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前提,那么,权力到底归属是谁的?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有其相对确定的领土和居民,因出生或者居住等事实通常我们确认这些居民的国籍身份,具有国籍身份的这些居民就是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公民。公民不是一个政治概念,没有性别、民族、肤色、文化、财产、价值取向、道德状况和政治立场等的区分。因此,可以说公民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全体成员,也是经常生活居住和生产工作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体成员。
    个体人身内在需求与意愿趋向恶的显现,终究不免会做出恶的行为,进而引发冲突和争斗,影响个体以及整体生存和发展的要求。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从整体生存和发展要求出发,需要确立特定的秩序。而秩序的确立就必须制约一切可能作恶的行为,必须借助一定的力量来实现。冲突和争斗还可能来源群体的外部,对群体而言又需要一定的力量来抵御侵略。这些就是我们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组建一种强大力量的理由,也是惟一的理由,这种强大力量就是由军队、公务人员和警察等组成的国家权力。
    我们组建这样的力量,不是用于对另一部分人进行压制、惩处,甚至剥夺生命和自由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让行使权力的阶层占有权力,并享有特权利益和腐朽生活,以及纵容不公不义的目的。权力的行使在于维护和实现特定的秩序,包括不受外部侵占和掠夺的秩序,除此之外,别无行使的自由。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全体公民,作为人的个体在本质上是无差别的,个体的人身生理基础以及内在需求与意愿的无差别。任何个体均有可能显现趋向恶的需求与意愿,做出恶的行为,这与个体占有财产的状况并非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当然,内心道德和理性将影响个体对行为善恶的选择,力量状况包括财产将影响个体行为的实现。但是,这些在不同个体身上或者同一个体不同时间阶段上是可能变化的。
    我们相信几乎没有哪一个体是天生罪恶的,没有哪一类别的个体是罪恶到底的,个体的善也是这样。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将某些或者某类个体推向权力的对立面,也没有任何理由让某些或者某类个体独占权力。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权力,不归属于某个人或者某类人,而是归属于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全体公民。
    权力不是靠争夺可以占为己有,如果可以这样,只有无休止的战乱和纷争,我们只能生活在无止尽的灾难之中,或者在不得生存中死去。谁都没有资格坐拥江山?即便你或者你的父辈们打下这江山?也包括党派在内。权力的取得只有一个途径,那就是全体公民的授权。
全体公民有权主导自己国家公共秩序的一切领域,包括对个体私人空间的某些领域。这样的国家或者社会治理方式,称之为公民主政。
    公民主政,是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主导对国家或者地区事务的治理。这个共同意志的形成过程和结果,是否是全体公民真实和理性意愿的提升,是公民主政的核心。在此后的文章中将作专门的探索,但有一点可以确定,谁都没有资格宣称自己是当然的民意代表,谁都不是天生具有代表民意的资格,包括党派和现行政府在内。
    在某些根本和重大的共同意志形成之后,它首先有立法机构上升为基本法律,任何政党均无权主导或者干预共同意志上升为基本法律。这些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具有代为行使权力的治理机构不得违抗的效力,更不得纂改。相反这些基本法律就是权力行使的依据,是束约权力滥用的最高力量和有效保障。
    当然,公民主政不是全体公民集体分割国家治理的权力和职责,它是通过意志主导和立法规范的方式进行,通过授权一定的机构进行运作和治理。公民不直接干预具体的运作行为,并受到治理行为的管理和束约。但公民具有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纠正违背立法的治理行为。可以通过立法修改,改变或者修正不当的授权,补充和规范新的运作规则等。
    这个现行的世界也不乏有宣称施行类似公民主政的国家或者地区,显然依靠宣称是远远不能够触及实质的。实质的公民主政必须具备某些不可或缺的条件和基础,关键就在于全体公民真实和理性意愿是否得到的有效提升,能否依据共同意志的主导有效地实现治理。在共同意志的上升和主导环节中,凡出现失真失效的情形,都将可能导致公民主政的不真实或者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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