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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乌托之邦:从个体意愿到共同意志(2)

罗斯查尔 · 2007-12-26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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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写下这样一系列的文字,只是为了说出心中的幻影,或者是理想吧。理想在心中却是美妙的,但也不得长久的郁积,还是选择说出来。且让它在阳光之下曝晒,即便是经不起阳光而后消散了,终究可以免予抱守着虚无和空幻,总比在心中郁结要好得多。若说理想,其实不尽然的,它只是忽隐忽现的片段,不完整也不周详,有待于大家修正或是补足的。
  ———写在前面的话。

    在《我的乌托之邦:公民主政》一文中提到,实质的公民主政必须具备某些不可或缺的条件和基础,关键就在于全体公民真实和理性意愿是否得到的有效提升,能否依据共同意志的主导有效地实现治理。那么,个体意愿如何真实合理地提升到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可以肯定的是,共同意志不能由哪一政党或者现政府来认定,或者当然地代表。
    先谈谈个体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真实性问题,就个体意愿的呈现本身而言,最能真实展现的途径就是个体的自我表达。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或者判断他者的意愿,但要求原真地展现是相当困难的,存在较大的误读或者歪曲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一旦他者丧失话语权,那后果就更加可怕,因为这种他者意愿可以被任意地纂改。专制统治的权力阶层宣称自己的决定代表了上天或者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通常采取剥夺个体话语权的方式“强奸”民意,尽管这样“共同意志”的决定损害了大众的根本利益。
    对谁采取限制意愿表达的自由权利,实际上就是试图对谁实施专制统治的最直接讯息。要是大部分人失去了这样的自由,就是对大部分人的专制统治。但是相反,如若给予意愿表达的自由权利,也未必尽然不专制。允许个体自由地表达其自身的意愿,是个体意愿得以真实呈现的一个前提要件。
    从个体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真实性角度上理解,其前提要件就是公民对自身意愿和观念进行表达以及宣说的绝对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排除了对公民选择观念的干预,即同时保护公民对观念选择的自由。个体意愿只有通过个体自身得到充分的表达,个体意愿才有真实呈现的基础;除此之外,只能是一种他者的推测或者臆想,远不足以替代个体对自身意愿的真实表达。
    这里提到观念选择的问题,是由于意愿的形成在理性上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或者依据,即个体必须自证自己意愿的正确性或者合理性。我们可以拒绝毫无合理性依据可言的意愿,我们不能拒绝看似荒唐但依据充分的意愿,意愿的合理性是我们判别和取舍的依据。因此,观念选择的自由实质上包含在意愿表达的自由之内,这两者又同时包含在言论自由之内。通常的意愿表达自由是指以言论方式的表达,行为方式的表达则另当别论。
    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它必须付出实践才可能发挥实际的效用。除了赋予自由的权利之外,还必须提供可以充分行使自由的途径和条件,确立行使自由的必要程序和规则。自由的实践重于自由的权利赋予,缺失了实践的条件,一切将形同虚设,落入子虚乌有的巢臼。
    从个体意愿到共同意志的形成过程,个体意愿不能止于个体的自我表达,这种表达还必须传播到公共平台,公开平等地得到充分展示。新闻、影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和出版等媒介便是个体意愿承载以及传播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上只有保障承载和传播的畅通以及广泛普及,才可能保障个体意愿得到充分和真实的展现。
    媒介对个体意愿的承载和传播是一项自由的权利,同时也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媒介的设立,其对个体意愿承载和传播的行为,以及媒介的政治立场等均不受权力干预。同时,媒介也不得在承载和传播过程中对个体意愿进行政治审查和歧视对待。
    总而言之,对实践环节的要求在于保障个体意愿能够公开平等地充分地进入公共平台,对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也是以达成这样的要求为目的。
    再谈谈个体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合理性问题,个体意愿是个体根据自身需求、认知水平以及价值取向等做出的最终决定,具有一定程度的私利性。公共意志则要求符合整体理性,有些多数意愿可能违背整体理性,纯粹以数量优势来提升公共意志也是危险的。因此,在个体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过程,必须充分发挥理性的作用。
    个体意愿公开平等地充分地进入公共平台,也是个体意愿理性提升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个过程的关键还在于知识精英的作用,他(她)们可以提供对意愿本身的利弊进行分析,以及对意愿提升后的实施后果进行预见,进而引导多数人做出正确和有利的选择。
    个体意愿进入公共平台后,通过充分的探讨、辨析、论证以及必要检验,通过利弊分析和后果预见,应该可以确信是比较能够达成理性的结果。知识精英的优势在于其本身的理性认知能力,但知识精英的这种优势仍不足以排除个体意愿的表达,以及进入公共平台参与探讨、辨析和论证的必要,更不足以否决个体意愿表达自由的权利。
    知识精英的见解不当然具有权威性,它同其他个体见解是平等的,它的优势在于其见解(即利弊分析和后果预见)通常具有更充分的理性依据。判断某一见解是否符合理性,是视其依据来确定的。
    个体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过程是否能够保持理性,在于各个体是否具备做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的能力,这便与各个体的文化水平有关联。确立这样的机制,其实是建立在假定多数个体通过充分探讨、辨析、论证的过程能够做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的基础之上。在多数个体知识水平相对低下的情况下,知识精英的作用就偏重一些。
    在公民主政的社会,这些知识精英就是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或者民意代表等,他(她)可以服务于某一政党,可以是治理机构的成员,也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参与。他(她)们是公民主政社会政治领域中最活跃的群体,为社会治理的重大事项提供理性的指导。
    个体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的最后环节就是意愿的集中问题,个体意愿是相对零散的,具有差异性和不稳定性;共同意志是经过对个体意愿进行优化取舍后确定的统一意愿。
    那么,应该以怎样的方式进行优化取舍和最后集中成形呢?在个体数量不多的情形下,应该由个体直接进行表决;在个体数量过于众多的情形下,可以推选代表进行表决。对一些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尽可能地施行直接表决的方式;如果直接表决严重影响社会效率,可以推选代表进行表决。
    代表的产生和权力来源于一定数量个体的共同授权,禁止由某些机构指定或者推选产生。代表必须对自己的表决行为负责,并且必须充分阐述自己表决的理由和依据。代表不能充分阐述自己表决理由和依据的,推选其为代表的个体有权作出罢免决定并当然生效。代表对自己提出的议案应当向推选自己为代表的个体进行公示,说明理由和依据,征询意见等。
    个体意愿公开平等地充分地进入公共平台,进行充分的探讨、辨析和论证以及一定形式的民意调查,是最后集中过程保证真实和理性地上升到共同意志的必要前提。个体可能没有直接参与集中过程的表决,但能够公开地充分地展示自己的意愿,并阐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施加影响,也为代表的表决提供民意基础以及依据。
    如何构建一种制度从个体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它应当是以如何保障提升过程的真实和合理为核心。通常提升过程的真实和合理需要民主的方式,专制地当然代表民意的方式是不可能保障提升过程的真实和合理。因此,追求民主和反对专制便在于寻求个体意愿提升到共同意志过程的真实和合理,这时民主不是目的,而是方式或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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