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渎职罪也必须追究
对天津市检察长李宝金的渎职罪和徇私枉法罪,在判决中根本没有提及。是不存在,还是不予追究?或者没有报道?我们不得而知。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贪污、受贿必查,而渎职侵权则网开一面,要么不追究,要么避重就轻。实际上,这些贪官的犯罪开端,都是从违法渎职开始的。由于不受追究,以至于在受到举报、控告的情况下,依然顶风作案,甚至青云直上获得提拔。李宝金和郑筱萸等,都是如此。
就在该犯判决结果公布的前几天,我坐出租车时听司机讲,李的案子是冤案,是自杀的宋平顺陷害的,现在把李已经放了,算退休。我听后大为震惊,难道中共中央的决议竟是如此不负责任?所以,当我在网上看到李出庭受审时还是将信将疑的。直到公开判决结果,我才释然。
作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检察长,其犯罪的性质与一般的交通、土地、环保等专业技术领域的腐败犯罪性质又有不同,要严重得多!因为这是源头的犯罪,他在犯一个罪的时候,必然同时造成另外的多起犯罪。由于在国家这个位置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影响,要远比一般行业主管部门造成的损失大,危害重。还有,我不相信李宝金的犯罪行为是孤立的,不认为他的行为结果只是他本人一手造成的。他的上级,他的下级,都应当有相关的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迄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信息。在上级方面,是不是都归罪于自杀的宋平顺,也未可知。我认为,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还不仅仅在天津市的范围内,检察机关的上级也难辞其咎!
李宝金案之前,全国省部级的检察长犯罪已经不止一个,如此严重的司法腐败,怎么能没有上级负责呢?李宝金案,决不只是经济问题!如果他的贪污、受贿、挪用,都是因为他的权力在起作用的话,那么,放纵、包庇犯罪自然就是他顺理成章的行为。所以,必须追究其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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