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上对ATM案的评论够多了,可叹不少人还在纠缠于ATM机是否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延伸,或是否秘密窃取,或金额是否特别巨大;但也有不少人发现了本案的关键,那就是对许霆行为的定性:是不是秘密盗窃?但是大众连其行为是否盗窃都分不清,莫衷一是,这意味着有多少人有可能在稀里糊涂中被扣上盗窃的罪名!这不是很可怕的一件事吗?这不能说是专家垄断的法言法语一个失败,至少在盗窃罪的定义上是一个失败。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又“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再‘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www.lvsoso.com)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www.lvsoso.com)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www.lvsoso.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前面解释看判许盗窃金融机构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在数额是否特别巨大这个问题上有待商榷。大家都知道17万在广州算不了什么,更何况许多贪污受贿千万上亿的贪官污吏也没许判得重。
如果按司法解释的定义,判许有罪是可以的。但请看这个语义反复的定义(……,秘密窃取……和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是不是有问题呢?我感觉它根本没有给大家准确的解释!还不如新华字典对偷字的解释:偷tōu 窃取,趁人不知时拿人东西。鉴于这样一个语义含糊的司法解释,广州中院判出这样一个葫芦案也不足为奇。在陪审团发挥真正作用的国家,罪与非罪是由陪审团做出的,鉴于本案罪名解释不清的情况,强烈呼吁发挥民众智慧,尊重民众意见,重新给盗窃罪一个解释。也就是让民众给许做一次陪审团判定他有罪还是无罪,而不是让二审基于原来的错误解释继续判案。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我对盗窃的解释为:未经财物看管人(也可以是机器)或财物看管人同意,在财物看管人(或机器)不知情,或财物看管人出于害怕知情而受到伤害而装作不知情的情况下,未使用暴力而获得他人看管财物的非法行为。财物看管人(或机器)同意与否,知情与否,获得手段是定性罪与非罪,罪为何罪的关键。如果财物看管人反对,但不法者用暴力,威胁或恐吓而获得财物,则构成抢劫;如果财物看管人同意也知情,但不法者使用欺骗手段则构成欺诈;如果财物看管人不同意,也不知情,不法者使用暴力则构成抢夺;
就许案而看,财物看护人(ATM机)显然是同意并知情的,许也并未使用暴力,因此当然不构成盗窃罪。
还有一个更为糟糕的是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导致了前段时间的一例北京艺校男老师强奸男学生而逍遥法外,我记得去年同样有一例类似案件:一餐馆老板强奸了他的男雇员。同样逍遥法外。漏洞出了这么久而无人补这不能不令人悲哀!
有必要请全国人民来修补这些漏洞了!以后的立法也应该避免专家立法,垄断法言法语的教训,避免类似案件再出现。立法可能不能什么都预见到,但是关键是有没有汇聚民众的智慧,有没有充分尊重民众的意见。如果没有,就难以避免今天ATM案,奸男案中民意沸腾的尴尬局面重现。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又“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再‘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www.lvsoso.com)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www.lvsoso.com)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www.lvsoso.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前面解释看判许盗窃金融机构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在数额是否特别巨大这个问题上有待商榷。大家都知道17万在广州算不了什么,更何况许多贪污受贿千万上亿的贪官污吏也没许判得重。
如果按司法解释的定义,判许有罪是可以的。但请看这个语义反复的定义(……,秘密窃取……和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是不是有问题呢?我感觉它根本没有给大家准确的解释!还不如新华字典对偷字的解释:偷tōu 窃取,趁人不知时拿人东西。鉴于这样一个语义含糊的司法解释,广州中院判出这样一个葫芦案也不足为奇。在陪审团发挥真正作用的国家,罪与非罪是由陪审团做出的,鉴于本案罪名解释不清的情况,强烈呼吁发挥民众智慧,尊重民众意见,重新给盗窃罪一个解释。也就是让民众给许做一次陪审团判定他有罪还是无罪,而不是让二审基于原来的错误解释继续判案。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我对盗窃的解释为:未经财物看管人(也可以是机器)或财物看管人同意,在财物看管人(或机器)不知情,或财物看管人出于害怕知情而受到伤害而装作不知情的情况下,未使用暴力而获得他人看管财物的非法行为。财物看管人(或机器)同意与否,知情与否,获得手段是定性罪与非罪,罪为何罪的关键。如果财物看管人反对,但不法者用暴力,威胁或恐吓而获得财物,则构成抢劫;如果财物看管人同意也知情,但不法者使用欺骗手段则构成欺诈;如果财物看管人不同意,也不知情,不法者使用暴力则构成抢夺;
就许案而看,财物看护人(ATM机)显然是同意并知情的,许也并未使用暴力,因此当然不构成盗窃罪。
还有一个更为糟糕的是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导致了前段时间的一例北京艺校男老师强奸男学生而逍遥法外,我记得去年同样有一例类似案件:一餐馆老板强奸了他的男雇员。同样逍遥法外。漏洞出了这么久而无人补这不能不令人悲哀!
有必要请全国人民来修补这些漏洞了!以后的立法也应该避免专家立法,垄断法言法语的教训,避免类似案件再出现。立法可能不能什么都预见到,但是关键是有没有汇聚民众的智慧,有没有充分尊重民众的意见。如果没有,就难以避免今天ATM案,奸男案中民意沸腾的尴尬局面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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