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
关于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涉嫌犯罪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据媒体报道,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认为个人的声誉受到诽谤,便动用西丰县公检法强行办案,将人治罪。并且,指派警察进京抓捕报道此事的记者,也想定她个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公安和检察机关不应介入,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寻求解决。而张志国没有依据《刑法》的规定去做,却动用公权力解决私人问题,此举涉嫌犯罪,涉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贵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张志国的行为至少符合第8项规定。即便张志国是党委书记,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比照以上规定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即便张志国不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应按着滥用职权罪的共犯论处。可时至今日,未见到有关部门对张志国进行查处,本人及广大民众深感不满,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对张志国等人进行立案侦查,严惩不怠!
不查处张志国,是对“依法治国”的羞辱,岂能服众!
举报人:韩一村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010—86885917
2008年1月14日 北京
注:此信于2008年1月14日9时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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