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城管强制执法权是违宪行为
:安庆仁
经常在大街里看见一些小商小贩,被城管人员抹肩头拢二背顶到墙上,或者像通下水道里的堵塞物那样塞进车里去。有一次让我感到特别尴尬,因为那会儿我身边有个欧洲老外,打老远就看见,一个小贩豁出命似的跟几个城管抢着一筐水果,城管大怒,先是撅了秤杆,继而把一筐水果踢得满街滚。这样的情形那个老外在中国也许司空见惯,但我更怀疑他是不想让我尴尬,一语未发的走过去,只当没有看见。
一刹那间,我的脸顿腾一下就红到脖颈,只恨地上没有窟窿可钻。心里头的那些滋味,有一千种、一万种,但就是没有一种是好滋味。简单的打个比方:你曾经对你的朋友说,你的家人如何如何好,但有一天就在你陪朋友逛街的时候,看见你的家人正在干坏事,并且你的朋友还认识他。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跟外国人一同上过街。也许别人、或者说我们那座城市不怕丢人,但我却丢不起那个人。
坦诚地说,中国虽说是个法制不健全的国家,但如果这是警察履行职责时出现的过火行为,我可能会有少许的安慰,并尽可能的找一些理由,在为他们开脱的同时,也充分地为自己开脱。比如我会对外国朋友说,天下警察都一样,无论中国警察还是美国警察,抑或法德两国的警察,当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和市民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谁要指望他们能有仁爱之心,谁就是傻瓜。
然而那天却偏偏不是警察而是城管人员。事实上,在最近五年的时间里,我还真没看见有警察这么粗暴的对待市民。因此说,尽管社会上不时有不利于警察的负面新闻,但从辩证的角度来讲,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确实是在悄悄的提升。而城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却好象是越来越糟糕了。不是我对城管人员有偏见,是事实告诉我,就他们的所作所为来看,的确不像来自文明世界里的人。
我一直都搞不太明白,《宪法》也包括《刑法》并没有给城管赋予过强制执法权,但现实中,不要说天门城管人员在强制性执法,即便是天安门附近的城管人员,也同样是强制性的执法。他们动辄就把不听话的小商贩按倒在地,甚至于拳打脚踢。按照《民法》规定的精神,假如和不服从管理的小商小贩狭路相逢,城管人员应该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执行厅提出申请,请求并由上述机构依法对某某商贩强制执行。换言之,城管没有强制执法的权力,倘或他们的行为出格,那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事实上,城管局不过是个事业单位,不要说没有强制执法权力,即便是行政处罚的权利,城管人员也并不具备。说不好听点,穿着制服、带着大盖帽,到处指手画脚稍有不从就出具罚单的城管人员,实际上是和假烟假酒一样的冒牌货。他们名曰执法部门,事实上是盗用法律的旗帜;包括他们以行政机关名义开具的处罚决定,也是违法的冒用或者说盗用行政机关名义。
可悲之处或许还不在于城管局属于事业单位,而在于从它诞生那天起,中国社会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翻过来了。以前政府讲“为人民服务“,现在政府与其说名义上讲“为经济服务”,毋宁说“人民必须为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服务”。而城管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强迫那些小商小贩们必须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服务,其实说做出牺牲更准确。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城管执法人员所面对的执法对象,基本上都是一些生活无着,迫不得已违法经营的城市贫民或外来农民。因为这部分人已经牺牲到了无法再继续牺牲的地步,除了沿街叫卖,便没有别的活路。
从性质上判定,地方政府和城管局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美国国防部和黑水公司的关系。黑水公司不过是一家私人保安公司,不具备杀人的法律权力,更没有豁免权,然而它却能夺人性命而不受法律追究。尤其最近几年,在美国政府和美国国防部的庇护下,黑水公司卷入了一系列滥用武力的事件。伊拉克士兵这样描述“黑水”:他们呼风唤雨、简直是无所不能,没有人敢碰他们。然后你在分析分析城管局,他们不就是我们一些地方政府眼里的“黑水”吗,凡是公检法不能做的,就有城管局代劳;凡是地方政府不喜欢的,就有城管局出面摆平。究其所作所为,就是地方政府的“影子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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