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无钱饿了三天了。这日,他捡到(当然也可能是别人施舍的或是他自己的过去劳动所得)几十文钱,于是他便急匆匆地来到烧饼店。烧饼的市价是一文钱一个,大概是店小二担心某甲无钱付帐吧,因此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地把烧饼一个一个地卖给某甲。
话说某甲确实饿慌了,不大一会儿工夫,只见他风卷残云、狼吞虎咽般地将六个烧饼消灭(消费)了,这才慢慢地有了点斯文吃像。待他八个烧饼下肚,他犹豫了一会儿,终于意尤未尽地买了第九个烧饼。可是,这第九个烧饼他只吃了一半就再也吞不下去了。他看作手中这剩余的半个烧饼,半晌,他突然恍然大悟,不由得拍桌大呼道:“吃亏了!吃亏了!我吃大亏了......”
店小二忙上前询问道:“客官吃什么亏了啊?”
某甲摇晃着手中那半个烧饼懊恼道:“你瞧瞧,你瞧瞧!我先前吃了八个烧饼都没有吃饱,这第九个烧饼只吃了一半我就饱了,那先前的八个烧饼不都白吃了么?要早知是这样,我就不吃前面那八个烧饼,只买这第九个烧饼,不就可以节省八个铜板么?吃亏了!吃亏了!我今天真是吃大亏了啊!”于是引来哄堂大笑......
且不论这则笑话的后事如何,窃以为效用论似乎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
基数效用论采用边际效用分析法,它认为:欲望=消费的动机;满足=消费的结果;效用=满足程度的度量。因此它认为,所谓效用,就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获得的满足程度。并认为这是衡量消费效果的综合指标。
显然,某甲买第一个烧饼时的消费欲望最为强烈,其满足程度当然也最大;买第二个烧饼时次之;买第三个烧饼时又次之......而购买第九个烧饼时的欲望最小,其满足程度当然也就是最小的。
问题在于:究竟是按市价计算烧饼的价值,还是按某甲“在消费活动中获得的满足程度”来计算烧饼的价值?
如果按市价计算烧饼的价值,当然应该是一文钱一个烧饼。无论某甲买的第一个烧饼,还是他买的第九个烧饼,都应该是一文钱一个的烧饼(单就这一点而言,就连傻子某甲也是这么认识的);
如果是按某甲的“欲望”和“满足程度”来确定烧饼的价值,那么,第一个烧饼的价值必然大于第二个;而第二个烧饼的价值必然大于第三个......以此类推,第九个烧饼的价值最小,而烧饼店里的其它烧饼的价值对某甲而言等于零。因此,某甲就应该对第一个烧饼付出更多的钱;而第二个烧饼次之;第三个烧饼又次之......第九个烧饼所代价应该是最小的。而烧饼店里的其它烧饼,由于某甲已经没有了消费欲望,因此也就不必消费,因此也就一文不值的了。
当然,效用论者或者可以说:“你所说的是个别现象,而效用论所说的欲望是指具有同样消费的消费者的共同(或平均)欲望;而满足程度同样也是指广大消费者共同的满足程度。”
这样的说辞同样也站不住脚,烧饼的价格不可能是消费者单方面所能确定的!事实上,当供过于求时,烧饼的价格必然下降。其中那些抗风险能力弱的老板(生产者)就只好早早关门歇业,任何人都不可能长期地贴本赚吆喝!同样道理,当供不应求时,烧饼价格上涨,这个行业利润丰厚,必然会引来更多的人开烧饼店。烧饼店多了,自然又会迫使烧饼价格降下来。
显而易见,无论哪种情况,生产者不但都直接参与了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而且事实上是商品(或服务)价格确定的主动者!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往往都只是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这当然不否定讨价还价,但供求双方都有一个可以承受的底线:当商品价格低于供方底线时,除非真是放血大甩卖,否则供方是不会出售货物的,因此买卖不可能成交;当商品价格超过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时,消费者不可能去强制供方降价成交,因此他只能选择放弃或是去选择同类的低档商品。比如,刚上市的新鲜水果蔬菜价格高,因此自然是出价高者食之;而消费能力有限者,就只好等同类水果蔬菜大上市时食之。
诚然,消费心理并非不重要,但它事实上主要体现在生产者的生产决策过程中,因此它也是影响生产决策和商品价格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商品价格确定的过程中,消费者面对的主要是货物供应方,消费者彼此之间的竞争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怎么强烈;而生产者不但要考虑消费者心理,而且还要时时刻刻面对同行们的竞争。
在现实生活中,我曾接触过一个精明的小生产者,我县至今只有一家豆皮厂,这都得益于他善于把控价格。
十多年前,该厂老板面对的仅仅只是临近县城运来销售的豆皮,因此在起步之时,他就把豆皮价格确定在比外来豆皮价格稍低的水平上。这样,他不但把外来豆皮阻挡在外,而且除了正常利润之外,他还可以赚一些相当于外来豆皮运输费用的利润。
由于利润可观,在他办厂三年后,便有人打算在我县开办第二家豆皮厂。被他知晓后,他立马降价,从而把竞争对手扼杀在起步阶段。
相比之下,我国的那些电视机厂家、空调厂家,以及汽车厂家,又有哪个肯在势头正旺时降价以便确保长远利益呢?于是便有了彩电大战、空调大战、汽车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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