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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NV43 (川东汉子), 信区: Env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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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选举
发信站: 绿缘BBS (Tue Mar 4 21:46:55 2008), 站内
举报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选举中的违法犯罪
我们是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村民,曾于2008年1月底向重庆市各领导机关举报了沙坝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附上了全部举报人的签名。可是,至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有谁在对这一严重违反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政治事件进行查处。为了维护我们合法的宪法权利,特将我村村委会在2008年初的换届选举中有关人员违法犯罪的材料披露如下,以期更多的人知道此事,并以各种形式帮助我们实现我们农民的宪法权利。
2008年1月,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在换届选举中,上届贿选成功的张成(此事2004年8月24日重庆晚报曾以《一张选票价值30元》为题披露过,后来不了了之。)伙同区、镇有关领导,指定罗元洪为村长候选人,群众提出的候选人是喻金生。2008年1月10日预选时,罗元洪得1910票,群众推选的喻金生得1051票。
沙坝村换届选举工作开展以来,没有开会宣传过选举法的规定,更没有印发宣传资料,大搞暗箱操作。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把能隐瞒他们前届买官卖官、官商勾结,把沙坝村集体上千万的资产(沙坝煤矿)一夜晚就变为他们弟兄伙私人财产、抢劫农民群众的集体财产的人推上去,继续抢权。他们的目的是要达到隐瞒罪证,继续侵占村民的集体财产。
2008年1月10日预选时,村民们发现原村委会在组织选举中有严重违反选举法的情况,村民当即向镇选举委员会反映,希望在正选时摄像选举,以保证沙坝村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但是,村民们的愿望最终没有得到重视,导致本次换届被黑恶势力操纵,出现违法违规、许愿威吓、打人行凶等情况,最后,在正式选举时,指定的罗元洪在张成、罗元洪等人使用各种非法手段的情况下得1886票,群众推选的喻金生得1189票。这里存在的严重问题是:
沙坝村全村有选举权的人数,也即总有效票应为2488张,可是,按照选举的统计票数却达到了3075张,超过沙坝村有效票587张。根据一般选举规则,这场选举就应当是无效的。选举必须在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督下重新进行。
沙坝村本次换届选举中严重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表现为:
一、2008年1月10日,沙坝村苏家塘社社长丁世容召集群众选举会议,宣布村长定选罗元洪,委员定选王定昌、曹浩、王东明张少芬,并宣布代书员为丁世容,其他任何人不准代写,以此手段收集情况,为选后威吓打击报复选举人做准备,严重违反选举法的程序原则。
二、指定的候选人罗元洪有贿选嫌疑。如沙坝村的苏家林社、回龙湾社两社,是新田湾煤矿的邻居,两社在该矿打工的人多,罗元洪出面请客送礼,由连队出面打着搞好工农关系的牌子,叫打工工人定选罗元洪的村主任,不听话的,有职务的取消职务,无职务的开除工作,公开威吓选举人。同时,对他们没有把握的选举人,在选举时还采取强行代写选票(这部分有377人),并肆意歪曲选举法,将监票人解释和执行成监督选举人写票,致使一部分选民敢怒而不敢言。
三、伪造选票。主要是将沙坝村已迁出的无人无户者、未满18周岁的孩子和死亡人员计入选民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将这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选民"选票发给他们沾亲带故的人,由这些人领票选举罗元洪为村主任,全村此类票共计587人,严重违反选举法,人民群众万分愤恨。还有,沙坝村世坪社的张果仙结婚在庆无坎合作社,在本村两社两处领取选票,群众当众反映,领导置之不理互相推诿。这些事实说明,镇、村、社三级勾结(区里也有嫌疑),有意制造假象,为抢权得逞。
四、上届贿选成功的张成,几年中,对没有投他票的人整得眼鼓鼓的,对投他票的人多方照顾,只要有政策机会,他就私下通知。例如每年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给他们每人发钱。本次选举中,何明福帮罗元洪拉票时就公开说:你们凡是得国家救助的,都是罗元洪帮你办的,所以这次要选他,不选罗的话要挨整(就是比照张成整人为例)。公开以威吓手段拉票,严重违反选举法。
五、欺诈选民,侵犯村民选举权,领了选民证的得不到选票,得到选票的还被人抢走。本村回龙湾合作社公民王良栋,领选民证三张,只发二张选票,当场众人不服。杨作永是会场负责人,承认是他的错,但要请示村选举委员会,镇、村、社三级会同后置之不理。本村沙坝社陈昌华公民,现年79岁,罗元洪为抢权,指使王良和(厂长)欺诈陈昌华选票4张,说只有选罗元洪做村主任,才能收回其子在烂凼煤矿工作的风险抵押金12000元,此说遭到陈昌华当场反对。
六、利用救灾补助大米贿选,双重犯罪。选举前,政府下拨的救灾大米5吨,由上届贿选成功的张成伙同罗元洪安排发放到关系户,正式选举前,已指定罗良贵发放部分(约2吨),并许诺说,如果选举罗元洪成功,再按投票人发放。
七、打人行凶,威吓抱不平者。正式选举当天,綦江丁山小学教师刘宗信为丁山方凌武校招生经过沙坝村选举地,与朋友该村村民李佐坤相遇,遂陪同李前往选区,在会议室外观看社员参选。张成等人怕刘宗信将他们违法选举之事捅出去,暗中叫来了一人,不问青红皂白,把刘宗信连推带打,从二楼会议室门外推打到楼下,直至村委会坝子,使刘宗信肩、腰多部位受伤,当即李佐坤等人即向万盛地区110报警,由110警车到场解救出刘宗信。
以上事实说明,张成、罗元洪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侵犯了沙坝村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自由。张成、罗元洪等人破坏和妨碍公民的选举,不仅直接影响沙坝村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使,而且使坏人混进基层政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张成、罗元洪等人操纵沙坝村委会换届选举,把非本村人和未满18周岁无选举权的人列入选民,虚列选票,是严重的违宪行为,必须追究。
根据选举法第36条规定:选举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第37条规定:"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39条规定:"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同样适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而在沙坝村本次换届选举中,张成、罗元洪等人采取指定代书人、以威吓贿赂、把监票歪曲篡改成监督写票人等非法手段,强迫选民选举罗元洪为村主任,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选举程序,应属无效。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15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根据村民组织法这两条规定和重庆市万盛区沙坝村2008年这次换届选举的事实,坚决举报张成、罗元洪等人伪造选票、严重妨碍本村村民行使正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此次换届选举的行为,坚决要求追究张成、罗元洪等人的法律责任。
张成等人触犯了刑法第256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条规定虽然是对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但由于刑法没有专门对村委会选举的规定,因此,与"破坏村委会选举"最相接近的犯罪就是破坏选举罪,应按刑法对其进行制裁。同时,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刘宗信被打伤,虽不是重伤,张成、罗元洪等人主观上因怕刘宗信将他们违法选举之事捅出去,而故意实施指使人打伤刘宗信的行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我们沙坝村一千多选民强烈要求:
严肃查处本次换届选举中张成、罗元洪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按照《宪法》《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认定罗元洪等人的当选无效;
严肃查处在这次换届选举中的所有涉嫌违法犯罪分子;
重新举行沙坝村委会选举,还共和国沙坝村公民一个公道!!!
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部分村民(1000余人,签名附后,略)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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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思考,我在思考,我要斗争,斗争!
※ 来源:•绿缘BBS thuenv.org•[FROM: thuenv.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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