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1日与天津市高级法院领导的谈话
当天下午,在天津高院与一位副院长、行政庭庭长和一直办理我的行政诉讼案的法官进行了谈话,由一位书记员做记录并由我签字。
院长就有关我起诉是几起行政案件听取我的意见。我把几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大致原因做了介绍(包括起诉天津市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工商局、广电局行政不作为案;公安局侵犯游行示威权案、控告行政和民事审判中法官枉法裁判案,等)。我表示,我提起的这几起行政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拒绝受理的法律依据,即最高法院的(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是违反《宪法》的,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违背,和《信访条例》的规定相冲突。
我向药监局、工商局反映虚假医疗药品广告问题,他们应当给我答复。广告合法,就告诉我合法;广告非法,就应当立即处理并告知我结果,这是药监、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而我作为一个报纸读者,有权知道报刊的广告是否真实,因此,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而且,非法医疗药品广告涉及人身安全,其不作为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纪检监察部门也不履行职责,根本不管。
我同时指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民反映的法律条款违宪问题根本不理睬的消极态度。因为最高法院的批复,不止涉及我个人的案件,更影响许多人的诉求结果;不但影响个人利益,更侵害公众利益。
我直言不讳地谴责国家机关从下到上,肆意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恶劣行经。
我以事实说明了有关方面搞虚假选举,侵犯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有关部门”滥用职权、暗箱操作的手段封闭我的个人宣传网页,侵犯我的言论自由权;动用警察暴力强行阻止我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合法获得的行政许可,侵犯了我的游行示威权(口头不受理,后在举行日两日前未下达不许可通知);靠违宪的法律条款,压制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举报,侵犯了我的举报、控告权。公民的政治权利通通受到侵犯!
最后,该院领导仍以所谓“管辖权限”、“职责分工”作为理由,拒绝对我提起的行政案受案审理。对我提及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失职,表示无能为力。
我对他讲,依法,你法院完全可以受理、应当受理。我的这些案子,有三条解决的结果:一是你们受理,依法作出判决,这是最好的结果;二是你们依然拒绝受理,我将把我的诉求向公众提出。我举行游行示威的目的就在此;三是你们不管是行政也好、司法也好,都是共产党领导,上面有个政法委,我这些案件都涉及公众利益,你们应当把情况反映上去,要求这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毕竟,医疗药品问题关系到公共安全。津高院领导答应向有关部门转达,同时告戒我奥运期间,不要采取去北京请愿等过激的行动。并以现在官方的口吻,在肯定国外华人抗议示威是爱国热情的同时,要求把正当的情绪转化到工作上。我对院长说,如果就这样仍然有法不依,违法不纠,坚持错误“不倒退、不停顿”的话,我希望那些华人的热情转变为抗议腐败。
院领导表示,事情要慢慢来,一点一点变化。他说,你还有其他人不断地反映,就会对其他部门产生触动,会发生变化。我说,可以慢慢来,可以“增量民主”。但你要动起来,现在违法的事情就应当立即停止,不要再做了!我对他说,类似药监局、工商局这样的行政不作为,要是在台湾立法院,会是什么样子?那些委员不要说斥责他们,向他们扔鞋子,可能都要动拳头了!我说天津市去年颁布了《公务员处分条例》,里面规定一旦行政诉讼败诉,五天之内要把判决书送到纪检监察局,以便对公务员进行处分。但是,你们现在的做法,我们永远都不可能让行政机关败诉,所以,那个条例的规定就行同虚设,没有任何作用。
我还向他反映了个别法官枉法裁判的问题,要求天津高院对当事人控告法官违法的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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