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朋友跑过来说:她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说根据物权法,以后房产证不再能够完全证明房产的归属。我急忙打开网页,终于在人民网看到一篇“物权法释疑:房产证不再是你房产的唯一证明”的题目。我觉着没有问题,因为房产证本身就不是房产的唯一证明。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有丢失、损毁房产证的可能,只要我们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补办房产本,即便我们没有补办之前,因为房产部门的档案登记簿上,也有房产归属的记录,这记录也能证明房产的所有人。既然早就如此,物权法为什么还要特别的规定和提醒呢?正所谓不看不知道,随着这篇文章一层层释疑,我的心也像看过这篇文章的我的朋友那样:疑惑,担忧,甚至害怕起来!
文章说:“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文章还说“在两者的证据效力上,登记簿的证据效力远大于房产权属证书。”最后,“法官也提醒购买房屋的业主,在取得房产证时一定要核实留存于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与房产证上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我越看越感到疑惑,房产证和房管部门底帐上的登记簿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我过去以为它们本身就是一种东西,登记簿是我们手中持有的房产证的一个备份,或者说两者是一个合同的两份,两者从内容到实质是完全吻合一致的分别持有的证据!正因为是一种东西,所以从效力上就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就不会有哪一个的证明效力大于另一个的效力之分!如果产生矛盾和差别,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真伪之分,而不是事先,而且以法律这样高的层次上就规定,后者的效力远远高于前者的效力!试想一下,如果我们手中持有一份合同,当订立之初,对方就告诉你,你手中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以他的合同为准,他持有的合同的证明效力要远远大于你手中的本来就是同一事物约定的合同!你会怎么想?你是不是感到不平等?是不是感到担忧?是不是感到害怕?当对方是一个实力和势力都非常大,大到完全可以在你不知情的情况此案改变他持有的合同时,你还敢签这个合同吗?也许,你的头上已经沁出冷汗,赶紧打躬作揖,随即转身,脚底抹油,溜之乎也!如果真是一个普通合同,发生这样的事情,你还可以庆幸自己有退身之路,可是,作为唯一的国家的房产管理部门,如果你要购买和拥有产权,你会发现,自己就像走进屠宰场里的猪,进入了预置好的通道,自己不由自主的就会滑入待宰的最佳位置的!
我们知道,各地房管部门是唯一代表国家行使认定房屋这样大宗不动产的产权转移变更的机构。我们在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时,向国家缴纳了应缴的税收,向房管局缴纳了应缴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那么房管局理应给我们提供一个和原档案,也就是物权法所说的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簿上一致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同时这个房产证在法律效力上也应该和登记簿具有相同的效力,而不是底一等的效力!这不仅是基于公平的原则,更是基于作为国家的一个职能部门信用和公正的原则!按照这个物权法的解释,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房管局在我们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时,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和登记簿上信息不一致的房产证呢?如果可以,或者允许的话,物权法又规定登记簿的效力大于房产证的效力,那么这不是明目张胆的敲诈和圈套吗?!如果是不可以,或者不允许的话,出现这样的问题,只能是房管部门的疏漏,或者说房管部门的一些人员不作为,胡作为所致,由此产生的后果,只能由房管部门承担,并应该承担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怎么却一句登记簿的效力大于房产证的效力就完了呢?不仅如此,在房产证和登记簿发生矛盾时,“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这不是赤裸裸的强盗逻辑吗?收取了当事人的费用,却为当事人提供了和登记簿不一致的房产证,当问题暴露时,却要当事人拿出证据,证明登记簿上的错误,否则就只能引颈就戮!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房产证和登记簿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当房产证和登记簿不符时,由房管部门拿出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房产证有错误,那只能认定是真的!如果因房管局的疏忽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管局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物权法的这项新规,与其说进一步规范,不如说是纵容房管局的疏漏与犯罪!
说到这里,想起前一段时间,一个客户要卖房子。他要卖的房子已经买了七八年了,可是当他想再次出手时,才知道,他买了七八年的房子,虽然自己拿着房本,但房管局的档案上却根本没有变更。也就是说,房管局的档案登记簿上,还是原来卖给他时房主的名字!他的问题是怎么解决的,我不知道。但是按照现在物权法的规定,他只能欲哭无泪了!他的这个现象是怎么造成的,时间久远,也许永远成了个谜。但是,有一点,只要我的房产证是真的,是从你房管局拿出来的,难道你房管局不应承担责任吗?
最可笑的就是文章最后善意的提醒了,“法官也提醒购买房屋的业主,在取得房产证时一定要核实留存于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簿与房产证上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这个提醒就像雨雪天戳在商场门口的警示牌:雪天路滑,小心摔倒!如果我没警示你,在我的地盘上,摔倒我有责任,如果我警示了,你不小心摔倒了,那就是活该!如果是经销商,因为产品不是他生产的,他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尚有情可原。如果房管局直接经手,仅仅要求房产证和登记簿一致都做不到,还要求客户自己去查验,天底下真是没理可讲了。更何况,如我们这里查一次档收费十元,十元也就罢了,查档时,你隔着柜台,你连电脑屏幕都看不到。你只听到一声:没事!就算查完了!若干年后,当你发现房产证与登记簿不符时,按物权法规定,以登记簿为准。如果你说我当时查过档,房管局会告诉你:按物权法“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你怎么去证明房管局自己登记制作的登记簿有错?!在房管局的档案信息尚不公开,查询档案信息还是颇费周折的时候,让客户自己负责查验是否与登记簿相符,是房管局将自己的工作和责任推卸给客户的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这种推卸竟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真的令人匪夷所思!那么,如果这样,请问:房管部门,除了收费,难道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很多年以前,我们这里发生了第一例犯罪分子成功将自己租住的房子售出的实例。犯罪分子租住了一套房子,并制作了一套与原房主一模一样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委托某中介给出售,中介找到了客户,并通过房管局顺利的过了户。房管局竟然没有看出房产证和身份证的破绽。直到原房主来收房租,才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易主。至此,我市第一例倒卖假房本案终于浮出来了水面。犯罪分子早已杳如黄鹤,中介成了替罪羊,最后以中介赔付原房主应得房款而告终!房管局作为唯一的产权变更登记单位,对登记证件的真伪的核查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件事中却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在这里说这个事例,是想说明一下,房管局,作为一个唯一的,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的房屋产权登记单位,没有竞争,没有监督,甚至还没有什么责任。这样一个单位,工作作风和态度如何,是不言而喻的。就连物权法释疑这篇文章,都多次提到法官提醒产权证与登记簿不符的问题,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产权证和登记簿不符,已是产生矛盾的一个温床。但是,造成不符的原因是什么呢?不就是房管局的不认真,不规范,不负责任造成的吗?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不是整肃房管部门的纪律,加强监管与规范。从根本上解决房产证与登记簿不符的痼疾!反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登记簿的效力大于房产证的效力,这样解决问题的方法,岂不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吗?这样与其说消弭矛盾,毋宁说是制造矛盾!
物权法经过多年的争论与探讨,终于出笼了。有人说物权法是保护富人的一部法律。可是,我看到这篇有关产权登记的解释所阐述的房产证与登记簿权利效力的区分,则感觉这不仅是普通民众权利与权益的蔑视,更是一种无情的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