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听了半截“马斌读报”,说是一名小偷入室行窃,主人发现后大声呼喊,结果小偷于惊慌之中,由窗户脱逃,钻进隔壁长期无人的一位杨姓住户家中。民警赶到现场后,找来杨姓户主,但门被反锁,当要求破门而入并且答应承担损失时,户主坚决不同意,并称防盗门是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结果久拖不决,小偷由其它通道逃窜。
按个人理解,这里涉及刑法和物权法两部法律,事关公权与私权。警察要抓小偷,无疑是执行公务,记得刑法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妨碍公务;而杨姓户主拥有物权,记得物权法的规定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私有财产。物权归于物主,客观上杨姓户主通过物权影响了正常公务;警察要是强行破门,当然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谁能解释,究竟公权大还是私权大?
警察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律制订,依据相关法理;法理确立,依据国家意志或政治宗旨。就是说,司法实践就跟其它社会主义事业的探索实践一样,需要从政治理论、法制理论到法律制订和执行的一条清晰的路径,否则法律间的相互关系难以照应,司法实践也必然存在种种障碍。拿警察抓小偷说来,公务人员不能执法犯法,根本问题并不是户主是否同意破坏防盗门,而是公权与私权孰先孰后?
深究起来,公权的含义,是包括杨姓户主在内的公众权利,是私权的集合;私权的含义,却要狭隘得多,仅仅针对单一公民的个人权利。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法理应当没有政治障碍,但法律界却把这一问题掩盖了。
本来,这个问题,首先应当从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关系层面加以探讨,刚好赶上马斌读报的偶然事件,且把问题提出来。
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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