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资料公有制模式探讨
:党回家
笔者认为过去与当前社会主义遭受的挫折和危机源自于至今没有找到合适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模式,这个模式既能保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遵循“等价交换”的经济规则。
以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为代表的国家所有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全体人民共有,本质是国家和政府代替人民所有。那么只有保证国家和政府的当权者永远与人民一致代表人民的利益,才能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但是人民却缺乏保证当权者不产生异念的手段和组织方式;当国家和政府的某些当权者心生异念时,贪污腐败严重侵害人民权益的事情将不可避免,严重的情况下国家最终要么走向权贵与官僚资本主义,要么政权解体灭亡,无法挽回!这应该就是苏联走向解体的内在因素,同时也宣布了苏联模式缺陷的不可忽视性,可惜至今还没有人能够清楚的说明这一点。
只有将生产资料公有制真正的变成人民所有,才能够解决苏联模式的弊端。
笔者有这样一个设想: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国家和政府脱钩,国家和政府有代管权,国家和政府代替人民向社会公开招聘企业管理人员,来经营企业;涉及到关生产资料权限变动的任何措施都必须得到全民(全民所有制企业,如石油、石化、金融、矿产、交通等等)或者集体人员(地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公共投票,且赞成票数不得低于2/3;然后再提请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批准,人大赞成票也不能低于2/3,才能进行!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更加坚信通过生产资料的证券化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最佳形式!详细参见本博客的第一篇文章“社会主义证券市场设想”!
后面附文“社会主义证券市场设想”
社会主义证券市场设想
我们的宪法对国家性质做出明确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因此我们要进行的任何经济政治改革都必须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进行,这样的改革才是邓公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
当我们摆脱西方“经书”而从经济生活的基本事实出发就会发现:社会主义(即便是共产主义)的经济形式仍然应该是商品经济,因为经济生活的基础是等价交换,用来进行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就是其凝聚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如果消灭了商品经济,也就无法体现人类劳动价值的差别。
根据马克思的预言,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经历过资本主义发展后的下一个人类社会体制,因此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的优秀成果必将被发展的继承,例如资产证券化--证券市场。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一句话,股票是财产私有的证明。
但在资本主义证券市场下,投机的收益远高于正常的红利收入——低买高卖赚取差价。因此,少数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暗箱操作,操纵股价来掠夺其他投资者始终成为资本主义证券市场无法摆脱的顽疾。更重要的是为了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各种各样的令人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被发展起来,这些复杂的资本运作成为当前发达国家通过金融手段控制和掠夺发展中国家优秀企业的有效手段,兵不血刃的将发展中国家重新变为其殖民地。
那么在社会主义体制下,证券市场怎样运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证券市场的定位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证券市场没有差别吗?当前的国有企业上市该如何进行?
根据宪法,国有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那么国有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就应该体现“全民所有”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证券市场将是实现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社会收入再分配有效途径!
在这个设想下,国有企业上市所发行的股份应该分为如下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人头股,股票份额按照全国人口平分(被剥夺政治权力者除外),只要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就拥有一份,这部分应该占全部股份的相当比例。
这部分股票只是合法公民取得该上市公司年终红利的凭证,不能在市场上进行转让,不能赠送,这样可以防止俄罗斯当年的国有资产私有化过程中发行企业证券被少数人利用而成为侵吞和掠夺的工具,保证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公民死后其子孙也不能继承,而是由国家收回,重新分发给新人(新出生人口,或者加入中国国籍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可以防止世袭形成的新的不公平,保证所有合法公民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我将这一部分股票称为“人头股”,因为股票是按照人头分配的。
第二部分股票由国资委掌控,按照股份的比例享有企业分红,上缴国家充实财政,同时这部分股票也可以向市场发售,用以稳定股市,防止操纵股价。这部分股票称为“国有股”——掌握在国家的手中。
第三部分是向企业的员工分配的股票,企业员工毕竟是企业的实体,企业的运行和发展是依靠企业员工的辛勤劳动(体力和脑力劳动),因此企业员工除享有“人头股”之外,还将合法的再享有一部分股票。我将之成为“员工股”。“员工股”的分配将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且差距不能高于几倍(具体可以研究,但决不会是当前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百倍差别,这是不合理的)。同时“员工股”同“人头股”一样,不能赠送,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如果离开这个企业,“员工股”也将收回,用以分配给新员工。这样可以保证员工的忠诚度,同时又防止出现当前的部分高管为套现不惜辞职,高管辞职就应该收回公司股票,侵害投资者权益。
第四部分是向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方式由现在的抽签改为按比例配售——类似发行的基金,从而保证所有的投资者都有均等的机会,并规定投资额度上限,防止坐庄行为发生。我将这类股票称为“发行股”。该类股票可以按照市场定价进行转让买卖,同样享有取得企业分红的权力。
第五部分是用来对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的股票。为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激励员工的斗志和工作积极性而保留的,将之成为“奖励股”。该股本质与人头股相同,不能赠送,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只享有取得公司分红的权益。
我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的上市公司有应该是全民所有制形式,上市将成为企业的无尚荣誉和竞争优势;同时所有的上市公司每年都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润分配红利。任何优秀的企业,不管是集体所有还是个体私有,只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就必须符合这个规定,进行全民所有制改造。当然,上市公司也将在其他方面享有非上市所没有的优厚待遇,否则证券市场无法吸引优秀的企业,如上市公司可以是向全社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融资的主要途径,非上市公司则不能;上市公司的产品在采购(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和主持的各种设施)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全社会给与上市公司崇高的荣誉等等非上市公司所不能享受的优厚待遇。
这个制度首先可以杜绝当前热钱和庄家采用分仓手段操纵股价(中国经营报,外资建立无数拖拉机账户围剿中国股指期货,黄杰,程涛,张曙光,引自新浪网 ),对于稳定股市,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同时该制度可以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联系起来。比如,对于见义勇为进行奖励;对于违背社会公德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严厉惩罚,比如对于恶意造成上市公司业绩亏损的管理人员,将收回其所拥有的全部股票:员工股和人头股(不仅仅是该企业,而是所有上市公司分配的);破坏企业运行和财产的员工,将收回部分获全部员工股,一定期限内不发放奖励股。还可以跟计划生育政策衔接,比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遵守计划生育的将给与奖励,而违犯计划生育的将收回部分人头股,直至全部;控制性别比例,如当前针对当前男女比例失调可以采取生女孩将比男孩分配到更多的人头股的好处。还可以对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如对社会造成危害将根据法律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股分,改造良好者(返回社会后几年内未有再危害社会的行为)归还部分直至全部人头股,屡次重犯者永久没收其股份,其后的生活将只能考救济生存。纵观最近十年的改革,精英们以“中国特色”为借口,以“市场化”为幌子,进行了一场名为“改革”实为一场对人民的私下的瓜分和掠夺。当前针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改造已经完全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在“精英”们“市场化”的改革方案中变成了少数人有而全面没有的财团;证券市场在精英们的内外勾结下剧烈波动,变成掠夺中国人民血汗财富的绞肉机。
笔者的思考是基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个实现形式--既可以保证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又可以使广大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而不是指分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分配领域仍然是按劳分配,可以充分体现劳动力价值的按劳分配。其实很有意思的问题,我们当前真的是“按劳分配”吗?
“与国际接轨”是经常挂在精英们口中的另一句话。难道精英们口中的“国际规则”是万能药,什么病都能除吗?况且中国国有经济体制真的有病吗?任何体制问题本质都是人的问题,如果人有问题,任何体制都解决不了问题,除非满足“人”的贪欲或者消灭碍事的“人”!
中国的事只能由中国人解决,中国的事也只能按照中国的方式和规则来解决!
也许有心人会说这个不现实,不可能实行。笔者倒是要问问为什么“私有化”现实而这个设想不现实?为什么“私有化”能实行而这个设想不能实行?是某些人不想实行吧?非不行也,实不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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